康德的伦理思想

康德重视实践理性胜过重视纯粹理性。毕竟他生活的时代属于启蒙时代,而他本人也可以算是具有德国特色的启蒙主义思想家。

康德不以伦理学命名他的这部分学说,而称之为“实践理性”。但其基本内容,依然可以归之于伦理学范围,只是他的伦理学和他的哲学与美学有更密切的关系。他的伦理思想,虽然属于启蒙主义大范畴,但其思辨意识依然强烈,虽然他自己未必这么看。他认为人的认识多与理性相关,而人的良知则更需要信仰和实践。

因此,康德的实践理性也与他纯粹理性有着完全不同的思路。纯粹理性的思维路线是:由感性而知性,由知性而理性。实践理性的思维路线则是: 由理念(道德律令)而概念,又由概念而感性,然后又及法律再及国家。

康德的这套思维方式,给后来人造成许多困难,使不熟悉德国近代哲学思维特点的人,往往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感觉。但以他的体系而言,却是言之成理,甚至是顺理成章的。他说:

“善恶概念不当在道德法则之前先行决定(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善恶概念甚至应当作为这个法则的基础),而只当在它以后并借着它来被决定。”①

认为普遍原则决定概念,概念决定感情,其实正是理性时代的一个特点。不过到了康德这里,却把它极端哲学化而又极端理性化了。

康德从他的思想体系出发,认为道德原则具有先验性质。它不属于理论这个范畴。属于理论范畴的,可以通过思辨和认识去理解,不属于这个范畴的,思辨没有意义,只有实践才有意义。比如善与不善,本质上不属于理念范畴——不是你自称善人你就是善人,你自诩君子于是你就成了君子。但道德虽不属于理论认识范畴,却必须合乎普遍原则,所以他称这些原则为绝对命令。绝对命令者,即无法用后天规范去理解的命令之所谓也。换句话说, 这些命令虽然不能用人的理念去解释,却必然无条件地去遵守它。康德的绝对命令,或称道德律,可以分解为三条律令。

第一条律令:立法原理,尽人无别。他说:“不论做什么,总应该作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②

康德的这条律令既是他伦理体系的出发点,又是他伦理观念中的最高原则,换成通俗的话讲,即你的行为应该合乎最普遍的立法原则。或说,一个人的原则,不是原则,人人不能违背的原则,才是原则,而且是普遍原则。据说马克·吐温先生有骂人的癖好,这在他是无所谓的,但一入社会便成怪癖,人人皆以为骂人不好,则骂人的人便是违背了道德律令。如果非要追寻为什么康德非要将这条律令作为第一律令,那我只好说,假如没有这个原则, 则康德就会违背他自己的理论体系,而有了这个原则,才能推衍出他的其余两条原则或律令。

第二条律令:人是目的,并非手段。他说:“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①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这多么合乎人道主义、理性主义和启蒙思想

① 转引自《西方伦理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439 页。

② 同上书,第 434 页。

① 转引自《西方伦理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435 页。

啊!偏爱康德的人,对康德夫子的这个观念总不免津津乐道。康德的伦理学, 因为太注重体系的构建,因而不免有些烟蒙蒙,雨蒙蒙,令人读之不畅。但他的学说绝对属于新的历史范畴,则当没有疑义。其中一个关键,不在于他对道德律的理论阐述,而在于他对人的价值的评估。所以,固然第一条律令对于他的体系而言,是绝对重要的,但对康德而言,则第二条律令,当更为重要。

因为人是目的,人才能居于一切道德行为的中心,或者说才能保证这些行为合乎道德。为着达到人是目的这个原则,人才必须自爱,而且爱人,人才有充分的理由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荣誉、自由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同时也有责任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荣誉、自由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应该说,康德是用德国式的语言讲出了法国启蒙思想家讲出的道理。单从语言上看,康德与法国各位启蒙人物可谓天上地下,相去甚远,而究其实质,他们之间并无本质区别。

第三条律令:意志自律,自由境界。他说:“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就是:“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这个观念——这个原 则就是使意志与普遍的实践理性相调和的最高条件。”①

康德的第三条律令是第一、第二条律令的必然结果。三条律令,丝丝入扣,逻辑缜密。他虽不欲理性问道德,但人之本性如此,要改也难。

首先是普遍原则,既是普遍原则,则人人必当如此,这是第一律令。而普遍原则也是合乎人的目的的原则,所以当这原则应用于“人”的时候,人就不是手段,而是目的,这是第二律令。但人又是有理性的动物,因此,人既是目的,又是行为的主体,而作为行为主体,其行为必然应该合乎绝对命令的要求才算得到自由,这种自由就是意志自律,这就是第三定令。有鉴于此,康德才说:“每个人应该将他自己和别人总不只当做工具始终认为也是目的——这是一切有理性者都服从的规律。这样由共同的客观规律的关系就产生一个由一切有理性者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可以叫做目的国。”②

那么,康德伦理思想对人的目的要求究竟应该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合乎他的普遍原则呢?说来说去,本质上依然不出 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和法国

《人权宣言》中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康德讲到公民状态时,也曾这样表述过自己的意见:

“(1)社会中的每一个分子,作为,都是自由的。

  1. 社会中的每一个分子,作为臣民,同任何一个其他的分子,都是平等的。

  2. 一个普通的政体中的每一个分子,作为公民,都是独立的。”①

    自由、平等、独立,这就是康德内心深处的人的律令。他的理论确实是

法国革命的德国原则。

康德由他的道德律令出发,进而议论到他的国家学说。他认为:“公民是自由的、平等的”②,认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2,认为“共和国作为唯一合理的国家形式,是实际理性的基准,是一种永远不能实现但又是我

① 转引自《西方伦理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439 页。

② 同上书,第 436 页。

① 转引自《西方伦理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437 页。

② 转引自《欧洲哲学史》,商务印书馆 1977 年版,第 449 页。

们应该永远力求和企图实现的基准”④,认为分权原则乃是最重要的国家原则,认为国家如需改革也只能由上而下地进行,认为对任何战争均应反对, 认为只有通过建立国家联盟的方式才能达到永久的和平,如此等等。康德的国家学说同样不超出法国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革命的规则之外,而且既增添了不少保守色彩,又增添了不少理论味道。

康德的宗教观亦很奇特,他不曾明确否认上帝但明确认为上帝本不可知。但他讲到实践理性时,又不免心生恻隐,对上帝大发慈悲。他的这个特点被聪明的海涅发现,并且劈头盖脸给他来了一番讽刺。

“你们以为现在我们可以回家去了吗?绝不!现在还有一出戏有待上演。在悲剧之后要来一出笑剧。到这里为止康德扮演了一个铁面无私的哲学家,他袭击了天国,杀死了天国全体守备部队,这个世界的最高主宰未经证明便倒在血泊中了。现在再也无所谓大慈大悲了,无所谓天父的恩典了,无所谓今生受苦来世善报了,灵魂不死已经到了弥留的瞬间——发出阵阵的喘息和呻吟——而老兰培作为一个悲伤的旁观者,腋下挟着他的那把伞站在一旁,满脸淌着不安的汗水和眼泪。于是康德就怜悯起来,并表示,他不仅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而且也是一个善良的人,于是,他考虑了一番之后,就一半善意一半诙谐的说:‘老兰培一定要有一个上帝,否则这个可怜的人就不能幸福——但人生在世界上应当享有幸福——实践的理性这样说——我倒没有关系——那未实践的理性也不妨保证上帝的存在。’于是,康德就根据这些推论,在理论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之间作了区分并用实践的理性,就像用一根魔杖一般使得那个被理论的理性杀死了的自然神论的尸体复活了。”①其实,这不能解释为康德相信上帝,只是因为他认为实践理性原本与人

们的认知——纯粹理性无甚相关,所以纵然相信有个上帝,却也无妨。

④ 同上书,第 450 页。

① 海涅:《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商务印书馆 1974 年版,第 112—1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