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尚法制,不留余地
美国 18 世纪的政治理论,完全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他们的法制理念虽然同样属于欧洲人发明的所谓“自然法”,却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欧洲的自然法,理论胜于实践;美国的自然法,却是现实高于理论,其理论水平不过“常识”而已,但实际成果却领时代风骚。
18 世纪的欧洲,最为先进的法治国家,当属英国。而英国的光荣革命, 虽然成功,并不彻底。他留下一些余地给皇室贵族。而这些“余地”,也许还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得以顺化。法国虽然爆发了影响极为巨大深远的大革命,但法国大革命的结果却不是归之于民主政府,而是归之于拿破仑称帝。美国则不同,他的法治特色在于:以法立国,不许例外。美国人的法律,无论何人,必须人人遵守。而那些对美国开国立下汗马功劳的人物,虽在具体政见上常有激烈的争论,但在尊重和服从法治这一点上,确是异乎寻常的步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