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上市
本节是关于证券上市的有关规定,共 15 条,分别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程序,从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核准上市、有关文件的公告到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 43 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指南]**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须经核准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由证券交易所核准。
一、股票上市的核准制度
在股票上市制度方面,主要有两种制度,即注册制与核准制。
注册制。在实行注册制的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价值本身作出判断。申请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即为生效。
核准制。在实行核准制的国家,法律通常对申请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证券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经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这是因为实行核准制的宗旨,是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实质审查,剔除不良证券,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核准制并没有抛弃公开主义思想,它吸收了公开主义的精髓,并使其成为核准制的核心内容,从而使投资者利益获得双重保障。一方面,投资者可以获得上市公司的公开的信息资料,知悉公司状况, 并作出投资判断;另一方面,政府制定证券上市的实质标准,使投资者投资的证券具有一定的水准。
二、股票上市须经法定机构核准
股票上市,是指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我国,股票上市必须由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进行核准时,主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当然也包括其他形式方面和程序方面要件的审查。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核准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可将此项权利授予证券交易所,即经过授权,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的申请。
第 44 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和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指南]**本条是关于股票上市政策取向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国家鼓励上市交易的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条件的公司的股票。
一、鼓励上市的公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发展哪些产业、允许发展哪些产业、限制哪些产业的政策。公司将资金投入国家支持或允许发展的产业,公司的经济效益就有较好的政策基础,反之,公司将难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公司股票上市,也是国家从资金配置方面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公司股票上市,进而带动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目前,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能源、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股份公司优先上市。
二、鼓励上市的公司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我国
《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三)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 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鼓励上市的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的股票。
第 45 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指南]**本条是关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在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 7 种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 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 3 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股份公司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法律规定文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法律要求提交的文件的审查,来判定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这些文件基本上能够反映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些文件主要是: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 3 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 46 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指南]**本条是关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交易所安排股票上市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一、向证券交易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后,需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还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1.核准文件,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关文件。这是证券交易所安排股票上市的必不可少的文件。2.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即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件,具体包括: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 3 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证券交易所安排股票上市
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至于上市的具体时间,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在法定的期限内,自主进行安排。
第 47 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指南]**本条是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 应当公告经核准的有关上市文件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 5 日前公告股票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
告等文件,使社会公众知晓。进行公告的时间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 5 日前。需要进行公告的文件主要包括:股票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和有关上市申请文件等。同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这是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进行的重要的信息披露。经核准股票上市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去作。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从而决定是否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第 48 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指南]**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本条规 定,上市公司还应公告的事项包括: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 10 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本条规定与上一条的规定都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应当进行公告的事项。上市公司除公告上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等之外,还应当公告以下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这一事项的公告的目的在于告诉社会公众准确的股票上市日期,便于社会公众参与股票交易。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 10 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这一事项的公告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股本结构及大股东的情况。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这一事项的公告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基本状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判断。
第 49 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指南]**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定。依据本 条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票依法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交易,只是暂时停止股票上市交易,如果导致暂停的原因消失,公司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恢复其股票上市交易。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 157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暂停其股票上市:
-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如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下降,不足人民币 5000 万元。股权分布方面,持有股票面值人
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低于 1000 人等。
-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上市公司不依法公开其财务状况,客观上蒙蔽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是故意隐瞒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有意欺骗社会公众的行为,为防止社会公众受其欺骗,应当暂停交易。
-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此处的重大违法行为,既包括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行为,也包括严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只要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重大,就应暂停交易。
-
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
二、上市公司股票依法终止交易
终止上市交易,是指彻底地永久性地停止股票上市交易。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 158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终止其股票上市:
-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第 50 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指南]**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须经核准的规定。依据本 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由证券交易所核准。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制度
在证券上市制度方面,主要有两种制度,即注册制与核准制。
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即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经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这是因为实行核准制的宗旨, 是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实质审查,剔除不良证券,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核准制并没有抛弃公开主义思想,它吸收了公开主义的精髓,并使其成为核准制的核心内容,从而使投资者利益获得双重保障。一方面,投资者可以获得公司的公开的信息资料,知悉公司状况,并作出投资判断;另一方面,政府制定证券上市的实质标准,使投资者投资的证券具有一定的水准。
二、公司债券上市须经法定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我国,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由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进行核准时,主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当然也包括其他形式方面和程序方面要件的审查。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可将此项权利授予证券交易所,即经过授权,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核准债券上市的申请。
第 51 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指南]**本条是关于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才可以申请上市交易。这些条件是:
-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l 年以上。因为公司债券的时间过短,不利于债券的流通。
-
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因为发行数额太小, 不适合于上市交易。
-
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由于申请上市距离发行已有一段时间间隔。为防止公司在申请债券上市时,已不再具备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情况出现,特作此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61 条的规定,发行公
司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3)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这些条件也是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 52 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指南]**本条是关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 提交的文件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应当提交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实际发
行数额等 6 种文件。
公司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法律规定文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法律要求提交的文件的审查,来判定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这些文件基本上能够反映公司债券上市各方面的情况。这些文件主要是: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第 53 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 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指南]**本条是关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交易所安排公司债券上市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一、向证券交易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后,需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还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1.核准文件,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关文件。这是证券交易所安排股票上市的必不可少的文件。2.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即股份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件,具体包括: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安排债券上市
证券交易所自接到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交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至于上市的具体时间,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在法定的期限内,自主进行安排。
第 54 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指南]**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公告有关上市文件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 5 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公告其债券上市报告等文件,使社会公众知晓。进行公告的时间为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的 5 日前。需要进行公告的文件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和有关上市申请文件等。同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这是公司债券上市所进行的重要的信息披露。经核准债券上市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去作。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从而决定是否买卖该公司债券。
第 55 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指南]**本条是关于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规定。依据本 条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 2 年连续亏损等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交易。
一、公司债券暂停上市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只是债券上市交易的暂时停止,如果导致暂停的原因消失,公司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或依照有关规定恢复其债券上市交易。
暂停上市流通通常分为 3 类:一是因法定事由,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再具备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由主管机关决定或批准其债券暂停上市交易。二是因发布重大信息需要暂停交易的自动停止交易。三是证券交易所在市场监管中发现上市证券有异常交易情况,需要调查时,对该证券作技术性暂停上市。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第一类,即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法定事由。
二、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此处的重大违法行为,既包括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行为,也包括严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只要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重大,就应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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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额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已超过公司净资产额
的 40%;(3)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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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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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 2 年连续亏损。
第 56 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指南]**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有两种情形,一是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不能在限期内消除或者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交易;另一种是公司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
终止上市交易是指上市证券丧失了在证券交易所继续挂牌的的资格。上市终止通常有 3 类情形:一是自动终止,如债券到期;二是因法定事由,如暂停期满不能消除暂停的原因,由有关机构决定终止上市交易;三是因公司主体资格丧失而导致的终止。
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依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债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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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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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资金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 2 年连续亏损等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二、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本条第 2 款规定的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都属于因公司作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复存在时,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具体包括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公司既然已经不复存在,其发行的债券当然应当终止交易,以便进行清算。
出现这种情况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 57 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指南]**本条是关于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权属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证券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权力一股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此项权力授予证券交易所。
在国外,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均由证券交易所向主管机关申请或直
接决定。一般由证交所在监管中发现应予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况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或举行听证会以便确认事实,据此作出上市暂停与终止的申请或决定,报证券主管机关。如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1)当证券到期、回购等时,交易所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证券停止上市,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2)交易所规则禁止其上市证券在其他交易场所上市的,若发生此情形可令其停止上市。
我国台湾允许发行人依据上市合同申请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作出处理,报主管机关核准。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除公司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情况下,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外,凡上市证券因法定事由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均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即因法定事由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权力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决定上市证券暂停或者终止的权利虽然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但这项权力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授予证券交易所行使。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