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交易

在证券市场上最频繁、最活跃和风险最集中的是交易行为,证券立法的最主要任务是规范和监督证券交易活动,确立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为此, 证券法第 3 章分为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和禁止的

交易行为 4 节,规定了证券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这些基本规范主要是:1.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交易;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实行集中竞价交易。2.证券交易实行现货交易,不得买空卖空;禁止从事向客户的融资或者融券的交易活动。3.证券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交易所按照批准决定,安排有关的证券挂牌交易,不得擅自开设上市挂牌的品种。4. 证券发行人必须持续公开披露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按照规定提交和公开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公告的各种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禁止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和其他欺诈投资者的行为。6.禁止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证券业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7.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公款买卖股票。8.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客户证券。9.证券交易实行规范的清算交割,维护合法的交易结算,防止恶性投机炒卖。10.在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暂停交易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