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本章是关于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全章共 4 条,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权力机构、协会章程、履行的职责及常设机构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 162 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指南]**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入会要求及权力机构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证券业协会,又称为证券业同业公会。是由证券商特别是证券公司组成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宗旨是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与自我控制, 保护投资者利益,谋求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证券业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不仅有稳固的组织机构、设施和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且它还以取得各种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为会员,以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其独立的法人身份发挥对证券公司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由会员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为其权力机构,协会决议的产生由会员平等协商,共同议定,其议事规则也体现了证券业协会的社团法人性质。

  2. 证券业协会属于行业性组织。证券业协会的证券经营机构有的依其经营业务的种类和分别地区而组成。所谓经营业务的种类,是指不同种类的证券公司的不同经营业务。所谓分别地区,是指按行政区域分别设置。

  3. 证券业协会属于自律性组织,具有自我管理的特征。证券市场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而又分散的市场活动,单靠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其力量有限。必须建立自律性的管理组织来实施对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证券业协会是一种由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以协会形式组织一定的管理机构,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章,自我约束会员的证券投资行为。

  4. 证券业协会的组成和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的章程及规则等。应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的管理和指导。

二、证券业协会的加入

对证券公司加入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有两种作法:一是自愿入会,另一是强制入会。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商加入证券业协会采取自愿原则,没有加入协会的证券商直接受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由于全美证券业协会提供并控制着一个现代化的自动报价系统,所以绝大多数从事场外交易的证券

商都加入了该协会。也有某些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商依其经营证券业务的种类,分别地区组织同业公会;未加入同业公会的不得开业,这是比较典型的强制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类似强制入会的办法。即所有的证券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三、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协会工作计划、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听取理事会工作汇报、监督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等等。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

1991 年 8 月 28 日,我国成立了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个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性质上讲,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全国证券业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与证券市场有关的管理研究人员提出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协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第一批团体会员是 123 个,个人会员 35 人。

第 163 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指南]**本条是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是证券业协会规范内部关系和活动的重要文件。协会的章程通常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协会的名称和住所;(2)协会的宗旨与职责;(3)协会的领导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任期;(4)协会的活动规则;

  1. 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对协会会员的纪律处分;(6)协会的经费管理;(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在我国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主管部门为保护公共利益,有权要求协会改变章程的内容。

第 164 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指南]**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职责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制定规则组织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调解纠纷、就证券业的发展开展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由于各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不同,证券商自律的地位各异,所以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也有所区别。如美国全美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有:(1)依法对申请入会的证券商及其合伙人审查,进行资格管理,并有权拒绝不合格的证券商入会、阻止不合格的自然人成为会员的合伙人;(2)对违反证券法和协会规则的会员给予包括罚款、开除或停止会员资格、限制经营活动等方式的处罚;(3)对场外交易的证券报价格式与内容作出规定,提供电脑统计、报价、清算系统,引导场外交易的有序化,监视场外交易的变化;(4) 对会员的帐簿和营业记录进行监督检查;(5)禁止欺诈、误导性的交易广告等。

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应当执行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证券业协会有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会员进行教育和组织的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 增进与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联系。

  2.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公司的自律性组织,应当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作用,及时地将会员的建议、意见反映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 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证券业协会要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证券的各种信息,进行系统综合分析及时地传达给会员,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4. 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证券业协会要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规则,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等。采取多种形式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5.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范围限于

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就证券发行与交易所发生的纠纷。

  1. 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理论及业务的研究工作,对证券业的发展、运作等内容进行研究探讨。

  2. 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应当对其会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和违反章程的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 165 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指南]**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证券业协会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依照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证券业协会的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证券业协会的主要管理人员由会员根据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时,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协会解除其职务。政府官员通常不得兼任证券业协会的管理人员。

目前,我国的证券业协会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政府官员可以兼任证券业协会的理事,但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5。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还不是完全的民间性的自律性管理组织。而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其实行的是双重组织体制。不同于自发的、地方性证券同业公会等民间组织,它采用会长、副会长由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担任,常务理事以证券经营机构总经理为主的双重组织体制,这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和我国证券业当时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随着证券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证券业协会应当依照证券法目前的规定进行改造,使之真正成为规范的行业性自律性管理组织。

小结

本章主要对证券业协会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是:

  1.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 协会的加入。采用法定强制加入而不是自愿加入方式,即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

  3.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 组织机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设立理事会,其成员由会员依据章程选举产生。

  5. 履行的职责。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工作;向有关机构反映会员的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内部规则, 组织培训交流;调解会员间及会员与客户间的纠纷;就证券业的发展等问题开展研究;监督、检查会员的行为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理;等等。

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1. 证券业协会如何按照证券法目前的规定进行规范,使之真正成为证券业自律性、民间性的管理组织。包括协会及理事会领导人员,如何体现民间性。

  2. 证券业协会的调解职责。只规定对会员之间、会员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而未对其作出更进一步的明确,这一调解是自愿性的,还是必须进行的强制性的。

  3. 协会是否应当设立仲裁机构。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成立仲裁机构,便于迅速、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证券市场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并能更好地体现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根据国际惯例,仲裁机构一般由民间组织或半官方机构设置的。对此持不同观点者认为:会员与客户间的纠纷由证券业协会进行仲裁,缺乏公正性,可能会偏袒会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