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为发行人发行证券和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提供必要的资信服务,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活动。为了规范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业务规则、业务人员的条件、业务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以及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责任等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 157 条 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指南]**本条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的规定。根据本条的 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因需要而设立,其设立条件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一)投资咨询公司的作用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称为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指依法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为了向证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组织。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适应证券市场专业化的特点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工作就是收集大量的信息资料,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系统的分析,帮助客户确立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这些咨询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从宏观上,对整个证券市场进行研究和分析,形成报告并公布于众,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引导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微观上,根据不同的需要,为股份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体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也有利于督促证券发行主体规范化运作,以较好的收益回报投资者。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现在国务院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唯一的统一行使监管权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些规定应当由它来制定。法律之所以不直接写明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就是考虑到证券监管体制的变化。因为原来的证券委员会是证券主管部门,它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有的在证券法通过后还继续有效,需要留有一定的过渡时间。

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5 名以上取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10 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

理人员中,至少有 1 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

  1. 有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3. 有公司章程;

  4.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 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既可以是专职性的, 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兼营业务。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咨询业务的, 应当符合上述 6 项条件。其他咨询机构也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也

须符合上述 6 项要求。

(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1.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投资人提供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具体来讲,主要包括:
  1. 接受投资人或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 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 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服务;

  4. 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1. 为了让读者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个感性认识,现摘登两则咨询机构对市场形势的分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