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本章作为附则,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1.承认了本法施行前已发行股票的有效性。

  1. 承认了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规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了限期达标的要求。

  2. 授权国务院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实施步骤。

  3. 授权国务院制定供境外人士、机构认购和买卖的境内公司股票的具体办法。

  4. 本法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