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才创新——试制改革

北宋初期的太学考试制度改革,促成了两宋时期选官制度的变化,形成了除科举考试选官之外的荫补制、磨勘制、请郡制、祠禄制等,扩大了宋代选官途径。宋代以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做法,也对辽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元代早在蒙古帝国时期,耶律楚材就建议窝阔台在中原实行科举选官。元代科举考试的恢复,使大批儒士得到身份的提高和课役上的优待,为国家培养选拔了大量人才。这些人才在文化、教育、政治、经济各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北宋的兴学与科举改革

那是在宋王朝建立之初,国家“积贫”、“积弱”、“内忧”、“外患”,引起朝野上下知识分子的忧虑。在这种情况下,参知政事范仲淹提出了整顿吏治的主张,认为必须精简冗员,限制恩荫,严格考核,以提高官员素质。

范仲淹是一位励精图治的改革家,他对当时只重科举、轻视学校教育的做法十分不满,认为这是不问耕耘而只求收获。在宋仁宗皇帝的支持下,他对科举考试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读书人必须在学校学习300天以上,并且须有人证明其品行端正,才能参加朝廷的科举考试。过去参加过科举考试的人,也须入学校学习100天以上,方能再参加科举考试。

对于进士科的考试办法,规定考试三场,把考试策问放在首位,以便考察考生们的真才实学,先策、次论、再次诗赋,取消考试单纯背诵的帖经、墨义。还取消了科举考试中的弥封誊录等办法,强调考生要具备品德修养和治理国家的能力。

由于领导层内部斗争加剧,范仲淹很快被排挤出朝廷,他的改革归于失败,一切又恢复如故。

范仲淹在庆历年间进行的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对端正当时的士风、学风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北宋末年也有人赞道:“教养人才,士风丕变,故至今论学校者,称庆历之风。”

庆历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废除帖经、墨义,改试“大义”,对新儒学义理之学的兴起起到了激活作用。自庆历后,著名的“北宋五子”周敦颐、邵雍、张载、程颢、程颐等就是在庆历年间或稍后进行理学探索的。庆历兴学及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也为25年后的熙丰兴学和改革作了铺垫。

熙丰兴学和改革是王安石发起的。王安石也是一位富有改革热情的政治家,他认为教育之目的全在于陶冶通经致用之人才,其陶冶之权能在国家,而陶冶之方不外“教之,养之,取之,任之”。如果国家教、养、取、任有道,则人才乃用之不穷。他希望学校能摆脱附庸于科举的地位,真正成为向国家输送人才的主要场所。

王安石主张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都要兴办学校,严格挑选教师,广泛招收有培养前途的人入学。学生不仅要读圣贤之书,还要掌握国家法令制度。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严格的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直接由政府授以官职,而不必再经过科举考试。

宋神宗执政时的熙宁年间,王安石拟就考选新法,规定废除明经科,专以进士科取人。进士科考试废除诗赋、帖经、墨义,突出考试经义和策论。

王安石以复兴三代之制,作为改革科举的历史依据,并颁布《三经新义》作为经义考试的标准。他作《三经新义》的目的在于以经书施于世用。

王安石亲自阐释《周礼》谓之《周官新义》。《诗》、《书》则由其子王雱与吕惠卿共同诠释,合谓《三经新义》。王安石希望通过他的《三经新义》,来改变科举以诗赋取士的空疏无物的考试内容,使科举考试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相联系,并由此以振兴宋王朝。

当时把《易》、《诗》、《尚书》、《周礼》、《礼记》定为大经,《论语》、《孟子》定为兼经。进士科考试有四场:第一场考大经,第二场考兼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策。后来又强调掌握律令和执法断案,于是又增加了考试律令的内容。殿试只考策问,字数限在千字以上。

由于取消了明经科,进士科的录取名额有所扩大。并新立明法科,试律令刑统之大义及断案,以培养推行新法的法律人才。

当时的太学作为全国级别最高、规模最大的学府,是直接为宋朝廷培养和输送高级官吏的场所。但宋初以来,太学一直管理不善,徒具虚名。王安石执政后把整顿和改革教育的重点首先放在改革太学上。

在改革之初,王安石拟订太学新制,随后又经李定等修订,颁《太学令》140条,使太学之法日趋完备、细密。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教育法规,重点是建立一套全面而严格的太学考试制度,简称为“三舍法”,亦称“三舍选察升补法”或“三舍考选法”。

“三舍法”的主要内容是:将太学生分为上舍生、内舍生和外舍生3个等级。最初上舍生定员为100人,内舍生定员为200人,外舍生不限员。报名入学者持有籍贯所属州县的证明并接受检验,经考核合格者即为外舍生。

教师每月末和每季度末分别对学生进行小考和中考,称为“私试”,并记录学生每月和每季度的品行和学习表现。这种平时的考核成绩,积累到规定的标准,学生便可参加升舍考试。如果“私试”3次不合格,已升舍的还要受到降舍的处分。

学校每年年终为符合标准的外舍生举行一次大考,称为“公试”,根据大考成绩并参考平时道德行为和学习上的表现,择优递补为内舍生。学校每两年为符合标准的内舍生举行一次“上舍试”,根据考试成绩并参考平时“行艺”表现,择优递补为上舍生。

上舍生根据累积的考试成绩和平时的“行艺”表现分为三等。如果考至上舍上等,相当于科举及第,可由政府直接授以官职;考至上舍中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考试的最后一场即殿试;考为上舍下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考试的省试,也可以留校担任学正、学录、学谕等一类的辅助教学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舍法”的主要特点是赋予学校直接向国家输送人才的职能。学校不再是科举考试的预备场所,学生在校的学业成绩相当于科举考试的成绩,优秀生可以越过科举而直接得官,次优等生亦可参加科举考试中的殿试或省试,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学校教育的地位和学生在校学习的积极性。

“三舍法”实施之后,太学面目大为改观。后来太学发展为上舍生100人、内舍生300人、外舍生2000人的规模,可见“三舍法”极大地推动了太学的发展。自此以后,这种“三舍法”取士便与科举考试取士同时并行。

由于种种原因,王安石的改革失败了。此后“三舍法”一度被废止,但很快又重新恢复。宋徽宗时,“三舍法”又进一步推广。

宋徽宗时新建的算学、书学、画学也实行“三舍法”。地方官学也实行“三舍法”。各州学的上舍生,上等的补为太学的上舍生,中等的补为太学的内舍生,下等的补为太学的外舍生。又在京郊另建辟雍,专门容纳外舍生。当时太学的上舍生增为200人,内舍生增为600人,外舍生增为3000人。

宋徽宗在1104年决定废除科举考试制度,完全由太学和各地方官学按“三舍法”取士,实现了王安石以学校取士代替科举考试取士的夙愿。此后经过近20年的实践,宋朝廷又于1121年重新恢复科举考试取士的制度。

北宋兴学和改革科举考试制度三起三落,虽然都只是探索,但这三起三落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坚持把学校教育制度与科举考试制度紧密联系起来,坚持取才应本之于学校,这一点启示了后世,致使明清时期学校教育完全纳入了科举考试制度范围之内。

[旁注]

恩荫 又可称为任子、门荫、荫补、世赏,是我国古代世袭制的一种变相。恩荫多多少少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官僚世袭制的变种,汉代有任子制。门荫盛于唐朝,门荫在唐代亦称恩荫。唐代荫补数量有限,且“不着为常例”。有人认为,仕进之路之盛者,进士、任子而已。

弥封誊录 弥封把试卷上填写姓名的地方折角或盖纸糊住,以防止舞弊。誊录是用工楷誊清抄录,科举时试卷校阅前的手续之一。宋代的科举考试,实行试卷糊名弥封和誊录法,比较有效地防止考官在评选时作弊。

理学 指宋代以后的新儒学,又称道学。北宋嘉祐治平年间,理学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王安石新学、司马光朔学、苏轼的蜀学、“二程”兄弟的洛学为代表的理学四大派。理学一度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过好的作用。它在思辨哲学方面的发展,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三代 是对我国历史上的夏、商、周3个朝代的合称。“三代”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论语·卫灵公》:“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该词一直到战国时期,都是指夏、商、西周。秦朝之后,“三代”的含义才开始包括了东周,并一直沿用下去。

刑统 我国封建社会刑法和刑律统类的简称。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当时施行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自唐至宋,历代沿袭。始于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大中刑律统类》,现仅存《宋刑统》。

画学 宋代培养绘画人才的学校。宋徽宗崇宁年间的1104年创设,后归翰林院图画局。学生分士流与杂流,依“三舍法”补试。专习佛道、人物、山水、鸟兽、花竹、屋木六科,并修《说文》、《尔雅》、《方言》、《释名》等书。考画以所画人、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及笔韵高简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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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年,北宋著名的文学家欧阳修知贡举,主持礼部省试。欧阳修是宋代文学革新运动的领袖,很不满意当时的知识分子竞相以生僻的词语怪句来标榜自己,致使文风渐渐失去淳朴。于是他通过科举考试对当时社会上盛行的“一切险怪奇涩之文”大加贬抑。

放榜时,当时社会推崇的“文章之士”没有一个被录取。于是,这些考生鼓噪起来,一些考生还趁着欧阳修上朝时聚众斥骂他,连街上巡逻的士兵都制止不住,还有一些人给他写匿名信,恐吓他。欧阳修为整顿考试风起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