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威严

生活在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应遵照一些行为规范去行事。道德首先提供了人的行为的内部法则。道德借助于规劝、示范、批评、校准,作用于人的良心,让人心安或心感不安,从而或使人受到鼓舞,或使人受到谴责,导致对某一行为的坚持或放弃。道德的力量没有强制性,它并不是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威严。经常有些人们做着一些被世人鄙视为不公道的行为而不自觉,世人也对他们束手无策。如果他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和社会, 只有好与不好的区别,人们尚且能容忍。倘若他们的行为超过了这个界限, 道德又无法中止这种对社会和他人不利的行为,那怎么办?于是人们感到他们需要法。法虽然不是一种完完全全在人的道德原则之外的东西,真正的法应是结合内在的道德信仰和外在强制力量的正义法则的整合。但法毕竟超出了道德的内在性,而立意要为社会制定出一整套与道德信仰本质上无冲突的社会规则。它巩固着道德,规范着社会,保护着秩序,防止着各种危害他人与社会的任意妄为。因此,法是一种强力,是一个社会保持正常秩序所必然要求的一种强力。

法与道德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有这样一个趣闻:伽俐略支持并宣传地动说,这与正统的罗马教会关于地球是不动的观点相冲突,教会法庭在迫害伽俐略时,要求他在法庭上宣布放弃地动说,然而伽俐略却小声地说:“即使如此,地球也还是动的。”罗马教会法庭可以强迫伽俐略做出合法行为(服从法庭裁决,不再公开宣讲),但却不能强迫他改变自己的内心信念。可见,

法律世界是一个从外面进行强制的世界,它过问外部行为;道德世界是一个从内部进行教化的世界,它过问内心信念。法总是关心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本身,它惯常用断然否定或肯定的方式去干涉人们的行为,所有的人都毫无例外(无论你是否愿意)地必须遵守法律。只要在执行法律中容许有一点点例外,法律就会变成靠不住和毫不中用的东西。再者,法律的目的是按照普遍的原则使众多的人们在一种秩序下能够并存,因此它对所有人表现为同一种东西,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人们决不能强调什么理由放纵自己干违法的事,或者随心所欲,任意去改变某一法律条文。如果法律失去了自己的严肃和尊严,那么人们就可以放肆非为。因为任何时候对放肆行为的校正总是根据一定法律条文,而法律条文是可以纠正的。这样,每个人按照自己意志去解释法律条文,以原谅自己的放肆,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与人之间行为上的冲突,甚至是各种放肆行为间的冲突。法律的严峻性保证不会有这类情况发生。法律条文决不是可以改动的游戏规则。

康德承认,执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执法中,人们常常遇到困难和矛盾。如果遇到的问题是完全与法律相冲突而又无情理可言的话,问题似乎容易解决。比如,有时候人们有一种极端的需要,不得不违犯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就是金科玉律。但是,要注意决无把非法东西说成是合法东西这样一种需要。如果你不得不违犯法律,那你一定要清楚,无论如何你不要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法的根据,不要把恶变成善,把破坏法律冒充为服从法律。

难办的事情是问题本身使法律与情理相冲突。比如,别人按先前规定的契约条件付给你足够的工资,但因货币贬值,你用这些钱已买不到订约时间能用它们买到的东西。这是不公道的,但你却没有法律根据去撕毁契约,重新签订。相反,你有义务遵守契约。对于你遭受的不公道,你只有呼吁公平, 但公平却是个缄默不语的神,你不可能听到他的回答。从公道观点看,最严峻的法就是最大的不公道,然而,法律不管良心,你必须舍己利而守法律, 尽管人人会从公道出发对你表示同情。

虽然法与公道在某些情况下有背理现象,但在最终目标上。它们仍然是一致的。法律应该表现为一种在共同生活中从外部实现道德律的强制力量。法律主要职能不外是驱除每个人的自然冲动,限制行动的自然放肆,以确保一个良善的生活环境。

康德具体将法分为私法和公法。私法考察私人之间关系,公法考察人与社会之间以及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私法的主要问题是财产,公法的主要问题是个人在社会中地位和人类社会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法将一个公民的法律属性定义为自由、平等和自主性,坚持由法律而不是人来统治国家。

国家是实现法律所不可缺少的组织。康德不把国家看作是一架将来必须加以摧毁的机器,而是看作是一有机整体。强制地干预这个有机整体的作用方式是不能容忍,只有逐步地改善这个有机体使之愈加完善地起作用才是社会进步的道路。没有国家是不行的,每个人生来自由并具有实现自由的权利, 为了使每个人实现自由的行为不致伤害他人实现自由的行为,人类需要一种法律关系使人与人并存,并按这一法律关系所认可的标准去占有自己的权利,尽自己的义务。国家就是这一法律关系的现实体现。国家就是许多人在法律下的联合,是使法律能从外部联结人类生活所必需的整体组织,只要人类过着一种必须的共同生活,国家就是人类共同生活这个事实实际可能的条

件。

正像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那样,建立国家的最终意义也应归之于道德。国家的本质是正义(政治与道德是统一的)。如果正义灭亡,国家存在也没有价值。康德不仅具体论述了如何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原则去实现国家正义,而且还论述了如何通过反对暴政以确保国家正义。然而,由于担心使用暴力反对暴政会动摇法意识并导致更残忍的暴政,他只希望使用合法手段去推翻暴君。这些合法手段主要是批评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这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这是一个公民不可剥夺、不受限制的权利。只要国家的公民遵从理性的意志,依照国家正义原则行事, 建立一种个人自由与其他人自由和平共存相互联系统一的政治制度就是完全可能的。

《道德形而上学》完成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时期,人们自然看重它的现实作用。共众的普遍印象是,“著名的康德在德国完成了一次精神革命,这个革命就像法国消灭了旧秩序的革命(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一样。这位大学问家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献给了共和制度的事业。”后来海涅也指出,由康德导演的德国哲学家革命是一出更为壮观的好戏,与这出好戏相比,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不过是一首天真无邪的牧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