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拯救世界

真属于智者,美属于一颗感情丰富的心。善则属于对人生和自然拥有激情、见识深远的人。真、善、美原本就是不可分割地统一在一起的。康德赞同这一命题,对他来说,审美与其说是出于对艺术本性的考虑,不如说是出于对真善美统一体现实可能性的考虑,这种考虑最终必然是对人的本质的沉思。

审美活动离不开真,没有真,美是不可思议的。如若下一个断言,可以说,美的东西应该是真的东西。因为,人们对美的东西的感受应该是有普遍性的。它应区别于人们感觉上的快感。感觉上的快感,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有人喜欢吃甜的,有人喜欢吃辣的,有人喜欢吃酸的。有人喜欢喝红茶,有人喜欢喝绿茶,有人喜欢喝花茶。说到这些感觉和生理性的口味、快感,每个人各行其是。彼此尊重,互不干涉,没有人要求普遍一致,统一口味。可是,审美就不同了。虽然,我们面对的是单个的具体事物,是单独的人对它的感受,但却要求一种普遍的承认。你认为《红楼梦》是美的,鲁迅的小说是美的,西湖是美的,黄山是美的;你说泰山挺拔壮伟,三峡景色宜人,神农架玄秘神奇,敦煌壁画叫人魂断天际,桂林山水令人如身置仙境,你一定要求别人与你有同样的看法。如果别人与你不一致,你便会和他争论得面红耳赤,情绪激动,甚至会不客气地斥责别人没有鉴赏力,缺少对美的感受和美的情凋。足见,审美是要求普遍性的(类同知识),要的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另外,美也总是与精确的形式联系在一起。人们说事物是美的,只是就其形象说的。像一幅画,画面上的果品并不能消渴解饥,更不能让你品味尝鲜,但我们说它们是令人愉悦的,是因为它们的色彩调和,线条优美,构图绝妙,栩栩如生。人在审美的时候是纯而又纯,沉浸在静观、遐思之中,毫无私心,全然为美的对象所具有的美的形式所征服。故可认定,审美乃是超脱了任何(包括道德的或生物的)利害关系,对对象存在无所欲求的自由的快感。所以,像花,自由的素描,无任何意图地相互缠绕着的、被人称作簇叶饰的纹线,它们并不意味着什么,并不依据任何一定的概念,但却是令人愉快满意的。可见,美类似于真,重在形式。

然而,说美的东西具有真的特征,并不等于说真的东西就是美的。美与真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东西。美所联系于真的表现,只能从美的角度来理解。比如,美与真都强调普遍性,但却不同。真的普遍性来自抽象的比较,是借助于概念而来的客观的普遍性。而美的普遍性却不能借助于概念,是由抽象比较而来。我们看到一朵玫瑰花,说它是美的,这是对具体的美的事物作出判断,是审美的判断。但是,如果我们看到了许多玫瑰花,经过抽象比较, 经过概念活动,而得出结论说:“玫瑰花一般地说来是美的。”这就不是审美判断了,而是逻辑判断了,它给我们带来的是关于玫瑰花是美的这样一种

知识,而不是对具体的玫瑰花产生的美感。可见,审美不同于求知。审美不要求由概念而来的那种对人人都有效的客观普遍性。审美只要求那种不带有利益兴趣,因而是自由的,无私的,消除了个人趣味的主观普遍性,它是审美者全部心意能力活动的总的结果。这种结果因来自审美者内心的自觉,属于由于理智活动与想象和谐作用而产生的静观的愉悦,故一切审美者都可以获取。可见,审美的普遍性得自审美者主观上的赞同。我们看到一朵花,一幢楼,一件艺术品,觉得它们美时,我们相信,别人也会这样看,也会有同样的感受。人都生活在同一社会中,人的社会性(适应社会,向往社会,将自己看作是社会中一分子)决定了人们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心意状态”。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所共同的“心意状态”决定了审美判断具有“普遍的可传达能力”,得于己而达于人。是美的东西,人人都会觉得美;不是美的东西,人人都会觉得不美。

另一方面,美的形式也说明了美是一种独特的东西,与真不同。真对于所涉及的对象(如一幅画有食物的画)的关系,总是以对象真实存在为前提。人当饥渴的时候,画上的食物是不能令人愉快的,它们徒然是一种刺激,令人垂涎。只有吃饱了,不渴了,画上的食品才会令人感到赏心悦目。这说明我们对食物的真实存在感兴趣。而美则不同,对象实际存在与否无关宏旨, 只要在欣赏时,感觉到对象的形式(外在形象)完全符合人的诸心理功能的自由运动,就会产生美感。审美不关心对象是否实际存在。审美所具有的这种对事物实际存在不关心的冷漠态度和毫无利害之心的纯粹欣赏显然不同于求知对对象所持有的那种态度。

美区别于真,而又联系于真。同样,美区别于善,又联系于善。美与善的区别如同它与真的区别,主要在对对象实际存在与否的关注态度。善是道德追求的目标。人成为善的,就会获得道德上的偷快。但这种愉快系于实际存在的善的行为(对象),是由行为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内容决定的。一个人的善行如果是伪装的,不但不会引起人们在道德上的满意,反而会使人们生厌恶。只有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是好的,人们才会油然而生敬意,感到此人此行是美好的。一个人从熊熊燃烧着的大火中钻出来,我们会赞美他是救火英雄,行为高尚,品德过人。可是,一会人们告诉我们,这个人是纵火的凶犯, 于是,此人的形象立即变得丑陋,品行也与低劣联在一起。再过一会,人们终于搞明白这个人确实是奋不顾身的救火英雄,我们的评价又会发生变化, 认为他的行为是体现人类高尚美德的行为。可见,善是与行为意向联系在一起的,它与美只关心形式,不关心内容有着明显区别。

但美也联系善。美是以善为趋向目标的,善是美的最高理想。康德以为审美活动虽然不关涉内容,重在纯粹、形式,无利害的普遍性,但它作为一种人的活动,总是附着于人的社会性,才有了普遍意义,才有了普遍的传递可能。美的本质在于人,在人的主动活动之中。只有在人那里,美才可能在给人以愉快的同时又使人自己意识到某种高贵化,将自身从单纯的追求感官享受中提升出来,达于一种纯净的心灵圣洁境界。因此,真正讲来,单纯的美,如美的风景、美的花朵、美的家具,并没有什么理想可言。单纯美的东西在自己具体形象中并不能表达人的崇高精神气度,不暗含对“最高度”理性精神(道德精神)的要求,因此,它们并不体现为理想的美。只有人才具有美的理想。因为,唯有人能将理性的崇高观念,人类生存的至上目的通过感性化了的个别形象显示出来(如在人的形体上可以表现出心灵的温良、纯

洁、坚强、静穆等),充分表现理想的美所要求的那种无限的精神。最能成为美的理想的东西是人的道德观念。离开了道德精神,人就不能按照理性去规定自己的目的,就不能拿这样一些目的去对照审美对象本身所表现出来的构造的客观目的,因而就不能用审美的方式去断定二者的协调一致,造就趣味与理性、美与善的统一,结果是既失去了审美的愉快,又失去了道德上的愉快。所以,心灵在感受自然美时,就必然发现,它对自然的兴趣是邻近道德的。道德观念通过“象征”而感性化、形象化,成为审美,而美则必然要在具体的、个别的形象中体现出道德(如白色象征纯洁,中国古代艺术中松、菊、竹、梅“四君子”象征道德上高尚贞洁等)。康德断定:美是道德上善的象征,“美拯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