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封建制度和封建阶级

中世纪国家是一个松懈的领土集合体,它的“财产权和主权到处相互转化”。各个国家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上是很相同的;它们信仰同一的宗教而统治阶级到处有着相同的利益。每个国家在政体、制度和社会结构方面都是封建的。

中世纪政治理论,是以下列三种来源为基础的:罗马法、“神父”的教训和日耳曼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古代人相信:国家是真实的、至高的、不变的、永恒的、最重要的,是对臣民不负责任的。基督教,通过圣奥古斯丁教导说:政治社会,就是,由于有罪孽的人类而产生的国家(宁录①是它的创造者)原本是罪恶的;教会是有组织社会的至善的形式;国家至多也不过是被容忍于教会之内并隶属于教会之下的。至于原始日耳曼人则反是;甚至当雏型的国家开始在他们中间形成的时候,他们强调个人的权利。所有这三种相反的概念,都渗入中世纪国家的结构里。

法兰克帝国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是封建性的。这项封建性制度跟着帝国的分裂,传入了由它瓦解而形成的几个国家内。但这项政治瓦解的过程, 并不止于由法兰克帝国分裂而形成的六个王国。这些王国本身也渐再分成为半独立的公侯国,因此,每个王国成为一个松弛的封邑的集合体。在这些情况下,政权越来越变为私人的权力。所以,不可能把统治的原则和统治者个人截然分开,而使社会联在一起之纽带,则是领主地位和臣服之间的相互关系。领主和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契约的理论向上推到包括国王在内。国家不象过去那样,是一个紧密的政治实体,而是改变为一个松懈的契约式社会有机体了。

喀罗林王朝的起迄时期(752—887 年)——因为在 887 年之后,国王仅仅是一个领主,王位是选举的,每个国王是依靠一小撮大贵族支持的。—— 是一个单一过程的两端,就是,封建制度的兴起和胜利。喀罗林朝诸王被一种潜在封建制度,或正确些说,附庸关系,提升到权力地位并在这地位上维持了百年之久。但喀罗林朝诸王只在他们保持他们土地所有权的优势的时候,才有力量。然而在第九世纪,这制度走上了一个相反的方向。附庸日益强大,使自己成为比国王更大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以王位的空壳留给国王而自己占取果肉。他们的臣服变为一个虚构,他们的服务也变为一种姿态了。但这分化的过程,并不停止于法兰克帝国的毁灭阶段。因为在第九世纪,使王室的大封侯和大省区脱离王室控制的同一个分裂力量,到了十世纪,进一步使各省分裂为半独立封邑。大贵族过去曾用以反对国王的心理与势力,现在反过来打击到自己头上了。

封建制度的辽远根源在于:教会和日耳曼人所采用并继续的过去罗马世袭所有权制度以及日耳曼个人忠诚的古老概念,就是最初的战争队伍的全体成员对他们首领的忠诚概念。所以,罗马贡献了财产的关系,日耳曼人贡献了人身的关系。它们的结合形成了封建制度的主要性质。这两种制度成为同一东西的正反面。喀罗林朝的恩赐地(即附有一定服务条件的赐地)和附庸关系(它本身是古代克尔特人的保护制度和日耳曼人的忠诚心的混合物)的

① 《圣经》:“他在耶和华面前是个英勇的猎户”,他开始创立了国家。——译者

结合,造成了地主贵族的封邑,那是从某上级贵族所得的赐地在这制度所由完成的一长列链子里的环节,是“委身制”,就是附庸对上级领主即宗主的约许忠诚制。中世纪时代贵族的远祖,是蛮族王国的武装家臣(即在国王管辖下的人们);他们起初是受委身宣誓约束的个人的附庸,这批人后来在喀罗林朝时代,成为占有赐地或封邑财产的附庸了。他们的义务成为兼有人身和财产的义务;“忠诚”代表精神的关系,“臣服”代表物质的关系,而“委身”仪式把两种制度合成为一。历史家关于下列问题议论纷纭,意见不一: 这两种各别的来源,依时间论,哪一种早些,依影响论,哪一种大些——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实际上,这是无足轻重的;这是考古学家所注意的问题。须知这制度,作为一种政府形式来看,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来看,是从第九世纪法兰克帝国分裂中成长起来的,因而它的有机体是吸入了那个国家的很多残余的。

另一有助于封建社会形成的因素,是诺曼人的侵犯,因而人们尤其是下层阶级感到保护与安全的急切需要。九和十世纪的自由人在这些不幸的情况下有着三条路可以选择:成为一个比他更有力量的领主的附庸,在这一场合, 他也在等级上成为低于他宗主的一个贵族;进入教会;或成为一个农奴。当然,最后一项,是最大部分自由人的命运。因为只有拥有大量土地的人,才能使别的人愿意帮助他来保护他的财产,而宗主也只在附庸对他做规定的服务条件下,才愿进行保护。

不该认为:这项发展一定是在一种有秩序的形式下进行的。事实上,它有着强凌弱的很多放肆和掠夺行为、很多不公平和很多野蛮行为。这些早期誓约中,有的是属于消极性质的——不损伤或损害——那是有益的。然而, 尽管封建制度常常有着强暴而又恶劣的性质,无可置疑,整个来说,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和社会完整化的现象,而非一个社会腐烂的现象。如果我们从远处来看,我们能看到封建时代的文明是多么有建设性的、多么有创造性的和多么有伟大性的一种文明。无可否认,那九至十世纪的过渡时期,是人类遭难的时期;但当那个转化的时期过了以后,当那些正在酝酿过程中的新社会制度终于定形化以后,于是,一个更好的时代来了。新的封建制度反映在各种政治、社会和经济性质的新制度上;而这些制度是符合于并表达了那个已经诞生出来的新社会的。在九至十世纪,流行着“野蛮主义的放纵行为” 我们可同情于那个时代的人们;他们向往过去查理曼时代,把它看作为一个黄金时代,其时,欧洲是处在统一的状态下。可是,那些强暴时代,比已经消逝了的文明具有一个更伟大的新文明之萌芽、希望与潜力。封建制度以社会固定于土地上,来终止作为第六、七、八世纪野蛮生活特征之流动状况。欧洲变得更稳定了。封建制度所根据的原则,是不同于而高出于后期罗马帝国的专制政治和奴隶制政治的。封建制度使早期过度的、野蛮的个人主义转化为服从法律和秩序的精神,具体化为宗主权、附庸地位、忠诚、服务和契约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依它的最好的方式,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有一个卓越的历史家写道:封建制度不是一座跨过野蛮和文明之间的海湾上的桥梁

——它本身就是文明,这一种高级文化,在 1150 和 1250 年之间,达到了它的顶峰。

如果这个社会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和自由的观念,在早期(在十一世纪的初期)未曾这样地确定并正规化起来,又如果它的习惯未曾成为社会化而习惯的力量未曾被政治或宗教权力赋予法律的制裁力,封建时代的文明将永

远不会产生出来,而欧洲将已陷入一种无政府的风暴里;在和这风暴相比之下,第九和十世纪的强暴状态,只不过是茶壶里的水泡而已。因为这些初期的领主,这些狂暴的战士构成了“从来未曾有过的最自由的人口”,他们的自由观念往往发展到肆无忌惮的程度。如果这批人未曾依公约和契约自动地联合起来,又如果习惯和传统未曾把这些公约逐渐硬化为法律,而荣誉未曾迫使他们服从它们,上面所说的无政府状态将已威胁社会本身的生存。为了挽救自己的必要性,封建主不得不把自己分成等级,因而每个业主,无论大小,被束缚于上级的领主,而后者给他保护,同时也要求他服从法律。

封建主之间买卖“忠诚”的必要性——因为小贵族和他们的上级进行精明的讨价还价——是使动产[货币]在十世纪不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它是没有什么用处的,因为除了土地上所提供的东西以外汉有什么可买,而这些土地上的产品他们已经有了。因此,货币被窖藏起来。由于这个缘故,服务日益以土地来酬报;又因为道路不良,安全难保,通行税使所有的运输遭受麻烦,商品的流转有着强烈的地方化倾向。因此,几乎所有的产品都在庄园内消费了,没有什么剩余品来出售,所以,封建时代是一个没有资本的时代。唯一的资本,是土地,而土地是固定的,不是移动的;这一事实,是社会结构在封建社会里之所以具有静止状态与固定性的主要原因。

有人惋惜着古代文明的衰落或古代日耳曼农村公社的消逝以及在这过程里成千累万的小自由民的降低身分;那是感情用事的。人们果然可以争辩哪一种政体较为适当这一问题。但一切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生命与财产; 而按当时的时间、要素和条件论,在欧洲除了封建制度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政府形式和社会形式可能实行的。我们处理问题,必须注意到当时所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应空谈理论和教条主义。

理论上讲,封建制度可能曾是人们的头脑所能想出的最合适的政体。英国伟大历史家作了下面一段论断:

如果“天使长”曾能来施行封建制度,它将已是一个权好的体制⋯⋯这制度的精髓,是忠诚相待,它的真正的后果,是创造一个团结的统一体,并获得每个成员,上自国王下至庶民对这统一体的承认。这种联结不是一个随意的联结,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团结的原则,在全体群众中间是一致的。于是,一方面,如果说制度的执行不善迫使民族的不同部分组成为一个物质利益的联合,[另一方面]那为任何执行不善所不能抵消的基本性质提供了正是道德力量所缺少的要素。独立自助已证明不是和秩序、相互信任和尊重法律精神相矛盾的,相反,这些品质是为民族力量和民族精神所不可缺少的东西。①

当那个混乱的过渡时期已经过去而欧洲开始在封建制度下安定下来的时候,它不是一个无政府的统治而是一个法律的统治,尽管有着很多犯法的行为。封建制度,可能在它的最盛的时候,差不多和近代社会同样有效力地、同样廉洁地实施法律。因为中世纪时代的思想与实践迥然不同于今天的思想与实践,我们不该错误地认为:过去的文明必然是比我们的文明低劣。封建制度虽已走过了它的历史过程,但它的基本原则——财产的占有须附有公共义务,巨大私人财产应对社会负有某种责任——还是良好政府和公平的社会关系的精粹所在。

① 斯达布斯:《案卷丛书导论》,第 109 页。

那些充满流行的政治和社会民主思想的人们,容易谴责封建制度的贵族性质。但因为贵族阶层的最优秀分子受到无论对上或对下的相互责任感的激动,所以他们对他们所属的整个社会,抱有一种责任和社会义务的观念。这种贵族是属于地主贵族阶层。他们的财产是在土地方面。中世纪的政治概念是:财产和社会势力授给人们统治的权利。行政服务和占有土地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土地财产决定了政治。但这项中世纪概念也主张:财产附带着对社会义务的履行并使责任和特权联在一起。阿克吞勋爵写道:“中世纪自由权概念异于近代自由权的在于这一点:它是以财产为依据的。”麦特兰发表了同一的意见说,“在中世纪时代,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密切地联系着的观念”。

在那时候,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可能正在它们的多样性里存在着刺激因素,而今天在我们方面,法律的一致性里潜伏着虚弱和单调性。不管我们对目前状态存在着什么偏见,当封建制度最后站稳时,它是一种高贵的政府形式;对于一种灿烂文明的创造是有贡献的。

到了十世纪中期,附庸与宗主的相互依存关系,附庸对土地的实际权利(理论上土地是作为一种礼物来保有的),附庸把这些土地传给子孙的权力,这些原则及其他一些原则已获得了一般的承认, 逐渐发展并调整了中世纪社会的机构。⋯⋯一旦确立之后,又替一个新的人道概念铺平了道路。完全以这些原则教养出来的第一批后代,就能够停止长久以来关于行政问题的争论。由于不讨论统治方法, 他们就可以专心致志于他们的社会和智慧福利方面⋯⋯几十年来曾消耗力量于这项斗争里,但结果证明了这项努力是正当的。①

早在 988 年,不仅教会而且世俗君主,由于私战的减少结果,能够想及普遍和平的理想,并实际上为了这项目的,曾草拟过欧洲的国际联盟的计划。

我们用不到以小说的色彩来煊染封建制度的某些原则,使人羡慕它们。在实际的行动上,它们是高尚而可贵的;虽然其中有很多原则,象在所有的社会里一样,常常是被阳奉阴违的。个人名誉心和忠心,甚至在最强暴的时代是一个积极道德力量,关于这一点,人们只要一读那写成于第九世纪后期的《都奥达的手册》就可明白,并可发现:那里所包括的训言决不是空话。在封建纪录里,一个人的最无耻罪行,是暗杀他的宗主,而这种罪行在中世纪时代是最少见到的。在封建时代里,找不到关于附庸或臣属暗杀他的宗主的事例。弑君是后来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时代所采取的一种政治策略。《鲁息雍的吉拉特歌》是反映最强暴的封建时代的,我们从中看到一个杰出的例子,可说明附庸对他的宗主宣誓效忠的关系所具有的崇高道德价值。故事里说,吉拉特在逃匿森林之后,当夜住宿于一个老隐士家里;他把自己要暗杀他的宗主的阴谋告诉了隐士。隐士深为骇异而惊喊道:

你将杀死你的宗主吗!僧侣、圣徒、主教、教皇,他们都永远不会同意给你以教会的宽恕的。神学和圣经宣布:对于乱臣赋子应如何处理。他将被四马分尸,躯壳用火焚毁,他的尸灰将被风吹散, 他的行刑地点将是邪恶的地点,寸草不生。

在十世纪,当基柏特·得·诺戎猛烈攻击琅城主教阿瑟林的叛逆时,他

① 瓦棱,见《近代语言学会的议事录》,新编,第 17 卷,第 51 页。

所感到的惊异事情,不是一个主教能够做出这样的事情,而是一个对他的领主曾宣誓效忠过的人竟至违反誓约而图谋杀害他。

从来未曾有过比封建政府更强烈的人治政府,而这种政府的基本原则是相互的负责。国家是一个松懈的契约性的社会有机体。诚然,教会的教义给国家注入了宗教的性质,但归根到底,政治性的制裁是多于宗教性的。甚至主教们的政治思想也进入了封建制度的常轨。

教会作为人类中间上帝意志的解释者和制定者,在理论上是占有卓越地位的。它曾以废黜路易虔诚者和查理胖子来在实际行动上实行这项理论。因为正义是上帝的一个属性而教会是一个神命的机关,所以,教会要求:它有权决定在国王的行为里什么是正当而又公平的,什么反是。

为了更有把握地使国王将公正地统治,规定国王必须同意一项誓约即加冕誓词;那可清楚地反映出国王权力的契约的和封建的性质。按誓约,国王的责任是:执行正义而自己也服从法律。如果他未能这样做,契约就可作废; 而他的臣民是有权撤消这契约的。按封建法律,一个附庸有权对他的宗主甚至国王作战,如果后者拒绝了正义。他可撤消他的臣服誓约并对他的宗主挑战。反是亦然,领主可废止对他附庸的保护关系并对附庸挑战。

一般人以为,中世纪时代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和蛮横的强暴时期。这个时期果然是强暴的,但它不是没有法律的。的确,虽然似乎是不可理解的,对法律的敏感性往往正是暴力之所以产生的理由。关于这方面,主教斯达布斯在下面一段比近代任何历史家写得更精彩的文字里,予以阐明。

中世纪历史是一种关于权利与侵权行为的历史⋯⋯权利或诸权利的观念,是中世纪时代的指导思想——所以如此,因为在这时期的最伟大的人物中,存在着一种提高法律地位的有意识的企图和一种遵守法律的意愿;同时,在劣等演员中即在下层的人群中,有着要维持他们既得权利的倾向;当他们攻击他们对方的财产或侵犯后者的显然平等的权利的时候,他们这样做,也是以法律的托词作为理由的⋯⋯中世纪时代⋯⋯是法律成长的时代,就是说,在这些时代里,那体现于法律中的权利观念, 是政治家的领导思想,那按法律条文所可证明或辩护的权利之观念,对政客们是有着一种深刻影响的⋯⋯对于流血,没有什么害怕,但对于破坏权利倒有巨大的恐惧⋯⋯[这权利]不是仅仅以强权者的逻辑,而是可以用法律的条文来辩解的东西⋯⋯中世纪战争,照例是权利的战争:它们很少是未被挑衅的战争,从来不是绝对无理由的侵略战争⋯⋯战争是很多的,不论公战或私战。它们的意义不是在于:人们爱好法律,而是在于:他们非常尊重法律,似乎要使它一直站在他们方面。他们进攻他们的邻人,不是因为他们需要光荣,或因为他们不能容忍竞争,或因为他们邻人的军队太强而威胁了他们的安全,或因为他们邻人的军队太弱而很容易征服;但是[作为作战的理由]他们提出一种法律的要求或一种法律的申诉;而在大多数场合,他们所提出的是真正的法律要求和真正的法律申诉⋯⋯人们应用法律来报复他们所受到的侵权行为,来实现他们的权利;当他们不能使法律发生足够的力量而获得效果的时候,他们就采用战争的办法了。①

正是中世纪时代的人们对正义问题的这种敏感性(几乎可以说是超敏感性),正是上述心理状态的证据。正义观念没有过比在封建时代更少空谈, 而更多实际意义的。但正义包含着制裁,而这种制裁一定是法律。可是对中世纪人们来说,法律是经验和传统的产物。它是习惯,即过去经由各世代所积累起来的,而被当时代的人们所默认的东西。甚至王公也不能违反这项习

① 斯达布斯:《中世纪和近代史第十七次演讲集》,第 241—253 页。

惯法。习惯法是最高法律;它的任何变更必须经过大家的承认;如果社会太大,又太广泛地分散使无法表示赞成与否,那么,至少它也须由统治阶级, 即高级贵族的接受。国王本人不是在法律之上,因为他是属于贵族阶级而有助于他的阶级的法律的形成。他也是服从国家的习惯法的。他的权力远不是一个专制国王的权力。圣奥古斯丁的格言:不公平的法律不是法律,加强了这项和成文法有所区别的“自然权利”的原则。国家服从法律这项日耳曼原则,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这一项古典传统,是相抵触的。

我们看到,这项新的和绝对的理想反映在十一世纪历史编纂学方面。同时,中世纪法律的研究者也开始查出:法律的要素的根源既不是罗马的、也不是教会的、也不是日耳曼的,但它们可说是封建性的。显然,有些新的和建设性的观念,开始在封建社会里起着发酵作用。在十世纪历史上,很突出的无政府和纯粹野蛮力量的日子,无限制的强暴和蛮横的日子已开始消逝, 而一个新的时代正在放出了曙光,在那里,权利与责任、特权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已被更好理解并更多地尊重了。

从社会方面讲,封建社会是贵族性的。我们有若干关于社会状态的精彩著作。那一个三分社会即三“等级”社会——僧侣、贵族与平民的社会—— 的概念,在中世纪历史里早已出现:僧侣的责任是:祷告、赞扬上帝并在精神上救济人类;贵族的责任是:保护秩序、执行警察权并防御侵犯:平民的责任是:劳动来支持上面两个特权等级。

我们看到,这两个上层等级的社会职能,在 747 年教皇撒加利写给丕平矮子和法兰克国家的主教和显贵们的一封信里,已经特别指出。五十年后, 阿尔琴说到英国时,慨叹僧侣的“世俗浮华”作风和贵族的“贪婪”与“不公平”品质。“三等级”这个名词出现于 821 年法兰克主教们呈路易虔诚者

的奏章里,而各等级(意指僧侣和贵族)出现于 828 年一道诏令里。在第九世纪末期,三等级在《圣柏腾的奇迹录》里已完全区分出来。稍后我们看到克伦尼的鄂多确定了封建社会内第二和第三等级即贵族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就是:前者保护,后者劳动。其次,琅城主教阿达尔贝伦,约在 1000 年时呈法王罗柏特虔诚者的奏章里说:

因为上帝家庭的三系认为属于一体,所以有的

人祷告,有的人保卫,其他的人劳动。扎克·得·维特里说过:僧侣是眼睛,因为他们看到并给人们指示安全的道路;贵族是手臂,他们的责任是:保护社会、实施正义并保卫王国;平民是人体的下部,他们的责任是: 支持并负担着政治机体的上层部分。

这些特权和等级观念,渗透了封建制度盛行下各国的整个中世纪社会; 就是说,在所有中欧和西欧的国家里。我们在盎格鲁·萨克森英国看到“社会三分鼎足”的观念:在一本认为由阿尔夫立克写的手稿里写道:“每个公平的王座在三只脚上,这样,它立得完全对。一只脚是僧侣,一只脚是劳动者,第三只脚是贵族。僧侣是祷告的人;他们奉祀上帝并日日夜夜为全民族代求神佑。劳动者是做工的人们”。诺曼人的征服英国曾重申并加强了英- 法人的这项社会态度。所以,在十二世纪,索尔兹巴立的约翰曾应用保罗所用的身体和四肢关系的旧比喻,来发表了下列一段话:

① Triplex ergo Deidomus est quae creditur una:Nunc orant,alii pugnant aliique laborant.

我称那些人是国家的脚,他们执行微贱的手艺,促进国家和它成员的物质进步。这批人是:永远被束缚于领地上的劳动者,制造羊毛织品或木器、铁或青铜器的手艺工人,那些负责维持我们生活的人们,那些制造为生活上所必需的千百种用品的人们。下级人的责任,是尊重上司;但后者方面也必须帮助那些在他们之下的人们,并供应他们的需要。

在封建时代的德意志、意大利和西班牙作家中间,我们看到他们关于确定两个统治阶级对被统治者的社会态度,有着相同想法与说法。在中世纪遗嘱里,人们可常常看到处理一个农奴“和他那一族类”事例,这一句老套语原来是用以描写一窠小犬或小猫的。

军事等级制比僧侣等级制远更倾向于形成一个关闭的等级制,在那里每个成员是一个有这种或那种地位的贵族。任何人不是“出生”于贵族家庭, 休想进入这一阶层。在德意志,封建等级叫做“盾”(shields)分为下列各级:(1)国王,(2)作为王室的附庸的教会公侯,(3)大公爵和侯爵以及后来享有王权的伯爵,(4)保有教会封邑的世俗公侯,(5)属于世俗大王公的附庸的伯爵和男爵,(6)自由骑士,即伯爵或男爵的附庸,(7)“半骑士”即不自由出身的人们,由于担任军事服务和表现勇猛而从农奴地位被提拔到半骑士地位。最后一种地位,可受封于正式骑士或其他贵族,但不得受封于相互之间。在法国,等级的划分既更松懈而又更多贵族性。然而,严格划分的等级,早已不复有什么意义了。一个伯爵可受封于另一个伯爵(连国王在一个时期也曾是圣得尼斯寺院住持的一个附庸),甚至低级贵族可被当作最高等级的贵族,象里摩日的子爵那样;他比许多伯爵拥有更大的力量、更高的声望,他是库栖地方的“老爷”;他的自豪语是:“我既非公爵又非男爵。我是库栖的‘老爷’”。另一方面,任何非贵族出身的人,休想爬上贵族的地位。在法国,自下侵入贵族阶级的情况,象在德意志的“半骑士” 那样是不可能有的。一个平常的自由人所可达到的最高等级,是骑士地位; 即使如此,他的勇敢精神也须有清楚的证明。

每个附庸,是属于一个等级比他高的贵族的臣子。在封建等级里,最低的是骑士等级。只在德意志有着无土地的骑士,他原来不是出身于贵族血统的而是一个担任军事服务的农奴。在其他的地方,骑士地位,只是属于贵族阶层的,而且骑士是一个拥有地产的人。一般说,骑士是没有城堡的,但他们构成了一个大男爵的扈从队的一部分。在和平时期,他们是男爵的警吏, 而在战争时期是他的近卫。此外,还有一种骑士,他们不是用于野外的服务而是用于活动较少的任务,特别是守卫城堡方面。他们叫做“陪臣”

(Vavassars)。“他们留在家内,人数固定;他们耕种他们的土地,没有象正式骑士那样地分心或遭受诱惑。这种骑士和下级附庸形成了一个环节,接着是农民阶级”。

在封建时代,社会差别看来虽分得很清楚,但实际上,在每个阶级内的差别却是模糊的,而且这些阶级也是互相混淆的。在贵族阶级中,最最低的等级(Minores,minocres,mediocres),低微得很;他们仅仅是小绅士呢? 还是比普通自由人高一级的特种形式的自由人呢?如果如此,是怎么回事? 他们是不是那些摆脱了封建制度的压力而得保留下来的自由地① 所有者之残

① “ alod”这个词是从德文前置词“an”和“lot”或“lod”两个字组成的,意即“用抽签方法所获得的土地”; 这是起源于第五世纪日耳曼人征服时期分配罗马人土地的方法。这种土地是“自由地”(参阅第四章)。

余呢?贵族渐降为自由人;同样,自由人也渐降为各种不同程度的不自由人。自由人可爬上骑士地位,同样,在德意志,有才干的或幸运的农奴也可爬上“半骑士”地位。

在德意志,社会等级的差别没有象在别处那样地明确表现。领主使用他们的不自由仆人(因材使用),作为乘马的信差、旅程上的随从、卫士以及在他们的小斗争中的兵士,甚至让他们参加军队来扩大自由扈从的队伍。“半骑士”、家奴、武装的和乘马的侍仆,大批出现于领主的扈从队里;他们为了这类服务,领取那些经常准备好的配备与土地的赐与。这些“半骑士”形成了武装扈从队里的一种特殊等级;他们的地位较低,但有爬上重要而负责位置的很大可能性,并可终于获得和自由出身的兵士和骑士的平等地位。他们负责看守城堡、桥梁、商站和税关。皇家“半骑士”的地位最高,但那些隶属主教或王公的“半骑士”也被委派为城市和地方的执行吏和行政官。他们所占的地位,非常有利;因而这批暴发户侵入了骑士阶层。所以,出现了一种附属骑士团;就是,骑士团分为大骑士团和小骑士团,而“半骑士”属于小骑士团。

自由农在封建制度最盛时期中并在这个时期之后,究有多少人数得保存或遗留下来;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难解决的问题。我们知道:在萨克森、多斯加纳和部分郎基多克,有大量这类的自由农维持到后来的时期, 而且他们从来未曾完全被纳入封建制度的框框内,不论在政治或社会方面。这一阶层的勇敢和毅力是杰出的:他们勇敢地抵抗了由邻近封建主迫使他们接受附庸关系所加的压力,他们还在没有一个宗主保护的条件下坚决地粉碎了暴力和征服的企图。十一世纪似乎是使自由地封建化的最强烈的时期。在十二世纪,郎基多克的有些自由农组成了防御同盟。我们不知道它的结局如何。可能,由于对亚尔比教派的十字军的结果,它跟着南法的遭受蹂躏破坏而消失了。

在下面关于庄园一章里,我们将谈到:中世纪男爵在业主地位上获得若干种进款,而这些进款是他从自己庄园上所占有的垄断权得来的:例如,法院的讼费、烘面包炉、酿酒坊、磨坊,等等的使用费。但与此庄园进款不相干的,他还有其他进款,而这些进款是从他的封建主地位上所享有的“权利” 得来的;这种权利从历史上讲代表着原属于中央政府主权下的地方权力的残余。其中有司法权(按照他的等级,分为“高级”或“低级”的司法权)、铸币权、市场权、通行税权、关税权等等。很少贵族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抱着什么公德的观念的。所以,十一世纪当都尔的鄂多建造了一条横跨罗亚尔河上的大桥而不征收任何过桥费的时候,他的行动曾使人们大为惊异。

在十二世纪,货币数量由于十字军运动和贸易的复兴而大大地增加起来,但在这以前,现款支付曾认为是一个豪富的象征。所以,贵族们切心要保卫这项铸币权,因为它是一种有利可图的事业。铸币权是属于国王统治权的一部分。喀罗林朝货币原来是纯白银的,最古老的男爵货币也是如此。但后来,货币逐步减成色,搀杂其他金属,重量减轻。“这种变质是合法而持久的,又是不断发生的”。为什么发行了这种从经济上来讲是劣币的呢?

这种经常的改变货币之主要原因,可能从铸币权的性质里找得出来,领

“feodum”(“fief”是从这个字得来的)这个词,是“lot”、“lod”、“od”(意指“地产或不动产”)和“feo”

(意指“金钱”或“工资”)的混合词。所以,“fief”(封邑)原来是一块俸禄地。

主认为铸币权是领地上的主要财源之一。他利用了自己所占有的这项特权来争取最高利润。货币成为一所庄园正当收入的重要成分。铸币税①改变为对所有买卖交易上的一种比例税。这一种税,在实行方面既便利,而在征收费用上又低廉,而且没有分别等级或人的麻烦。这就表现在经常诱使大业主搀杂币质和取消旧币来发行新币。这种行为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最大的祸害,因为那使很多人贫困化或陷于破产。而且,那些繁杂的货币,对任何贸易的经营, 除了地方性的贸易外,都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领主还有从他宗主地位上的特权方面所获得的其他进款。按封建法领主是已死了的附庸的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人,也是死者传给他们的财产之保管者。常常有这样的事情出现:领主利用了这个地位来挥霍掉或吞没整个财产。封建法院里有无数的讼案,还有许多小战争发生;因为受害嗣子的亲属向法院申诉,或竟诉诸武力,以求得赔偿。同样,一个领主对他去世的附庸的寡妇有管辖权。因为领主的主要利益,在于有一个凶狠而强壮的附庸来保管在他宗主权下的封邑,所以,他照例迫使寡妇再醮,并常常强制她接受他所代选的一个丈夫,丝毫不顾及女方的情感。中世纪的婚姻关系,远不是象小说上所描写的那样,是感情的结合,而大多是一种利害关系上的婚姻,也是一种野蛮强制的婚姻。年轻娇嫩的姑娘被迫嫁给粗鲁而又往往是淫荡的丈夫。那人人熟悉的《梅依和詹纽亚》①的婚配故事,是普通的事情。为了逃避这种暴虐,年轻处女和年轻寡妇实际上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进入修道院做修女。所以,许多修女本就是伤心的寡妇或少女。一个有钱的寡妇会象潘尼洛比② 一样有许多不合适的求婚者,他们常常采用强暴方法来强制求婚,例如,用围困寡妇别墅或用抢亲方式。当阿奎丹的爱兰诺和法王路易七世离婚以后回到波尔多时,有五个求爱者追逐她;个个人拚命要抓住她,因为她是欧洲最富的女继承人。人们可以相信:她之所以仓卒嫁给亨利·金雀花的原因,部分是为了她需有一个能够保护她土地的丈夫,以防止侵占。一个富孀如果打算还要活在世界上的话,世界就不会让她安身的。

婚姻常常是一种契约,是为了要缔结一项有利的联盟,要避免一块封邑因无人继承归还国王,要保持一块特殊土地于家庭里,要获得新土地而订立的。我们很少看到关于征求少女或她母亲对婚姻意见的记载。象下列这类故事,是罕见的。“阿登的领主夫妇很欢迎基斯纳伯爵提出的求婚,公开地表示了他们的高兴,并询问他们的女儿是否同意。女儿没有不愉快的情态,但看来很快乐,因此,她以面上的表情来证实了她的愿意;她听了她父母的话后眼睛里闪闪发光,似乎说:她从来未曾有过比这更加合意的事情”。

在中世纪时代,妇女问题不见得比我们时代的要少;而且和我们的一样, 那主要是关于职业的问题。那时和现在一样,妇女的人数比例超过男人的人数比例,又在一个好战而又是显著的男性形式的社会里,那为妇女找寻一个职业的问题,可能比今天还严重。可是,毕赫尔发表过这样的一种意见:在中世纪时代,妇女未曾被排除于她们所能够做的任何工业范围之外。对有些

① 即统治者对于铸币按成抽取利益的税。——译者

① 这典故见乔叟:《坎特布里故事》的《商人故事》篇中,里面叙述一个可爱的美女梅依嫁给詹纽亚老翁, 一个六十岁的伦巴男爵。——译者

② 见荷马史诗《奥德赛》,奥德赛多年在外,音信全无,人们以为他已死了,很多无赖的求婚者见奥德赛的妻子潘尼洛比既美貌,又富裕,都想强求她答应婚事。——译者

妇女,修道院是一个避难所;对其他妇女,十三世纪创立了“妇女休养所”

(beguinages, samenungen)——我们可称之为“居留地”——在那里, 那些有文化而小有资产的妇女可找到住所。总之,我们可以说:中世纪时代, 在处理妇女问题上,是和近代同样地成功的;因为每个时代是按照它的见解来行动的。

在上面讲到教会的一章里,我们已略为谈过中世纪时代私战的祸害以及教会通过“上帝和平”与“上帝休战”企图管理或取缔私战所作的努力。在本章里,我们也已指出:很多中世纪战争,是一种“为权利的斗争”;就是, 受害人由于法院的软弱或缺少法院,由于领主的不公平的行为,拿起宝剑来捍卫或保持自己“权利”所进行的斗争。

现在我们应该找寻私战的经济动机和经济后果。但在这样做以前,我们先略谈几句应该注意的话。当私战不再是象路劫商人旅客那样的真正打劫的时候,当它不再是由强盗男爵所干的时候(必须从这种情况清楚地区别开来),它大部是属于很小范围和很小地方性的类型。而对它流行的情况,也有着过度夸张之处。一个中世纪历史家,也象一个近代的新闻记者那样,他喜欢报告例外的、特殊的和不平凡的事情。我们时代的文明,如果单单依靠各报新闻栏内的消息来作估计,大部分似乎是战争、暗杀和突然死亡的文明。在世界上一件坏事所放射的光芒,一般比一件好事所放的要远得多。编年史家对那些成千累万的好人和诚实人沉默不谈,那并不意味着在那个时代就没有这些人的存在;他们力图过着规规矩矩的生活,他们关心于在他们土地上农奴的命运,他们也不扰害他们的邻人。如果我们能有更充分的资料,那无疑地将指出:在那整个时期内,在很多地方上,城堡内和庄园上的日常生活是依循它的习惯常规进行而很少有所变更的。应该记得:历史,象近代报章杂志所记载的那样,“只不过是人类的罪行、愚蠢和不幸事件的记录而已”; 吉本冷酷地认为,这毕竟是历史的主要内容。

很多中世纪战争的根源,是和它所从生的经济土壤分不开的。

庄园制度具有领主与租户的相互关联的要求,错综复杂的共同与个别的权利,这是强烈地引起争执的原因。争执的机会,还由于下列流行的习惯而倍增起来:地主家族所占有的地产往往是广泛地分散在全国境内的小块土地⋯⋯所以,每个大家族不是努力集中他们的利益于国境内的某一地段内, 而是露骨地希望把它的权利要求扩张到任何角落里去;因此,一个领主差不多和商人一样,必须经常地在路上奔波,骑马或搭船,从一个庄园到另一个庄园去。

从军事方面来说,封建制度是:

那种分驻于农民的家里的一支常备军来负责保卫并管理这地方的制度。战争和行政两者都是私人的事情。对于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纯农业人口,没有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农民既分散而又附着于土地, 他们不能被利用于战争方面;面对于兵士或军官也只能以土地的赐与作为薪给⋯⋯土地既然是唯一的富源,所以唯一的经营,是在获得更多的土地。为要做到这一步,只有两种手段——婚姻与战争。所以,他们惯常采取这两种手段,象今天从事任何种工业企业那样惯常⋯⋯战争使封建主获得土地与农奴而发财,它也使他们的骑士和扈从获得战利品与赎身金而致富⋯⋯正是这种贵族在继续战争方面所享的特殊权益,几百年使各种为取消私战而作的尝试归于失败。他们为了供应军队曾分租出他们的地

产,直到土地不复能支持这样多的不生产者;而这批不生产者只能用来打仗。在诺曼底,在 1066 年前,男爵们的内战已使他们的资源枯竭;所以,他们曾热切地支持威廉征服者的侵入英国。如上所述,十字军运动是另一个大规模的相似事例。

封建收入的结构,也可部分说明这项连绵不断的小型战争的现象。对于象农产品那样的易腐败的财富,任何积累的过程,是不可能有的;在封建的盛世,除了珠宝和金银器皿外,男爵们没有任何别种财物。于是,占有产生这种财富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农奴劳动,是贪婪的男爵们所可致富的唯一途径,而最现成的取得方法就是战争。各处所采用的办法是:“首先破坏土地, 然后毁灭敌人”。但这项行动带来了经常不断的战争。

关于私战祸害的逐步减少,不是完全由于教会与国王的压制政策的效果;当时,终于完成中央集权化的君主政府已克服地方封建分裂主义而胜利出现。私战之所以减少,一部分是由于经济的理由。在这些斗争里,弱者被淘汰;只有强者得存留下来,因而斗争者的人数也递减了。与此同时,农业的进步和人口的发展,使从庄园制度所获得的收入增加了,所以生产品更多了,因而至少私战的一个重要的刺激原因,即使没有被除去,也已减少了。在十一世纪中期,已经达到这样的地步,而且,男爵们的军事力量,还在西班牙和“圣地”的十字军运动里,找到了出路。

这项以对外战争来代替对内冲突的趋势,还由于遗产继承法逐渐改变的影响而加剧。古代日耳曼法律规定:土地平均分配于家庭的诸子之间。但在封建时代,关于男爵领地和军事封邑的不可分割性的理论渐渐获得了普遍的承认(德意志除外);这项理论后来导致长子继承法的建立,即长子继承父亲的全部世袭财产的法律;这样一来,幼子们只得漂流于外,以宝剑来在别处寻求生路。如果长子继承法未曾被采用,封建世界将无限期地留在各小邦互相冲突的混乱状态里,其中有的只有弹丸大小的领土。因为如果没有长子继承法,一个贵族一生辛辛苦苦为他的家族所建立的土地势力,在他死了以后,就全毁灭了;这些土地又分散了。维蒙答族的失败,就是一个例证。在十世纪,维蒙答的赫伯特曾花费很长一段时间来占取了维蒙答、香宾、特啦、摩城各伯爵领地以及对无数寺院和主教区的僧职授予权。948 年,在他去世以后,这些领地分给他的四个儿子,因而他所辛苦地创立的大国变为四分五裂了。

在十至十一世纪,当“上帝和平”和“上帝休战”运动开始要限制“私战”的时候,关于中世纪农民由于经常不断的男爵间的“私战”所遭受的痛苦,上文已谈得很多。我们虽无意缩小农民从这个时代的暴力所受到的灾难范围,但必须在私战和纯劫掠之间作出细致的区别。前者总是有着一项原则, 尽管那项原则在今天大部已成为过时的东西。而且,教会与国王不久先后对私战,即使未曾压制,也予以限制。在历史家所记载的这些强暴事件中,有很多被误认为私战,其实,它们仅仅是拦路的打劫,也只可作为这类罪行论。诚然,这项区别不一定是清楚的,但历史家应有责任来区别这两种形式的暴力。从仔细阅读九、十和十一世纪的编年史,我可断言:抢劫比私战的祸害还要大。在一百五十年期间,从 850 年喀罗林帝国崩溃的时代到 1000 年(在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封建制度终于确立为一种政府的形式和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可更公允地说:抢劫比“封建混乱”远更造成了当时的大灾难。在

① 《政治学季刊》,第 15 卷,第 599—600 页。

封建制度的“权利”出现和封建法的原则准许实现那些“权利”之前,“私战”尚未曾进入它的范畴。这些“权利”便是私战的根源。

强盗帮会在九至十世纪是普通的,而在十一世纪当政府变为较稳定时则较少。后期喀罗林朝的诏令里常常提到盗匪,菲利厄寺院住持琉帕斯的一封信里谈到 856 年的一个强盗帮会;《圣柏腾寺院编年史》在 870 年提到另一个帮会。夫罗杜阿的《理姆斯教会史》,曾三次提到过十世纪这类帮会。在“上帝和平”成立之前百余年,我们看到,教会曾企图以驱逐出教的威胁来遏阻这些匪徒。然而,还可置疑:在中世纪时代除在外来的实际侵略的情况下,正常生活,从整个看来,不也是象今天的生活那样照常地进行吗。今天的汽车匪徒可比诸中世纪时代的武装马贼,他们使美国的乡村发生恐怖,可能和中世纪类似的匪徒曾使法国和意大利乡村居民发生恐怖那样。例如,伊利诺斯州所发生的乡村银行劫案,比美国任何其他各州所发生的要多得很多。在 1924 年,那里有七十三次匪徒劫掠乡村的银行案件。在那一年 1 月到

6 月之间,有二十一次银行抢劫案。如果人们从报纸新闻来估计美国的文明,

美国的社会在公元 2500 年的未来历史家看来是残暴的,就象我们看十到十一世纪的社会是残暴的那样。

我们常常难于区别这些盗匪队伍和雇兵队伍;关于后者,在十至十一世纪尚是偶然提到,而在十二世纪,大封建主甚至国王就大规模地雇佣他们了; 那给老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苦难。这个时代自然地养成一群暴徒,他们是由跟随封建军队的妇女所生的孩子;这批没有家庭的人们,挺而走险,以劫掠为生。欧洲的边境地区,在法国有布勒塔尼、不拉奔和洛林诸“边防区”〔“马克”〕,在基督教和穆罕默德教西班牙之间,有西班牙“边防区”,在南意大利有亚浦利亚,在德意志王国的东方边境上有斯拉夫“边防区”,这些地区是这一类暴徒的成长之所。因此,他们常常称为“边境人”,或“马克人” 或“不拉奔人”(从低原国家的不拉奔得名的)或加达伦人(从南方的加达鲁尼亚得名的)或“拦路人”,意即在公路上干着抢劫的人们。在理姆斯的一本编年史里,992 年最早提及这些“拦路人”。早在 948 年,附庸的军事服务限期规定为四十天,因此对于这些雇兵的使用,更加需要。这批暴徒所干的暴行与掠夺行为比私战所产生的要多得多。敌对男爵的袭击,比较限于一个地区,限于只蹂躏相互之间的土地。而这些匪帮有时竟包围全村来勒索赎身金。从取缔这些匪徒方面,当地的男爵所可获得的利益和他的农民所可获得的利益,是同样巨大的。在这里,男爵的物质利益使他作为一个统治者责职相符合,因为他的整个财产在于他谷物的收获和他村民的劳动。在这一意义上,每个男爵是一种农村的警吏。

中世纪编年史里,富于这类掠夺的记载,常常是生动的描述。我们看到, 在 1138 年有一个村庄就这样受到袭击:“农民正在农村的空场上打谷,而大堆柴草散乱地抛在茅舍的前面;所以容易找得起火的材料。因此,全村被焚毁了”。当碰到这类攻击的时候,如果时间许可,农民把牲口散放在森林里, 让它们自谋生路。猪群当然在树林里乱跑。这种猪是瘦小的、背脊尖似剃刀的牲口,腿劲很捷;老公猪长着巨齿,确是凶狠的,几乎和真正野公猪那样; 所以,除非遭到狼群的攻击,猪群一般是能够自寻生路的,但羊群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了。由于胆小成性而又习于成群结队,它真是“象羊一般地”被宰杀或被赶走了。

有时,农民有着一块天然避难所,他们在危险时期可以逃入。那在萨克

森的绍图附近的“牛棚”,是一个有趣的例子。这个“牛棚”是一条岩石的巨型拱道,只可从一边进入;所以这样地称呼它的,因为萨克森农民在危险时期把他们的牲口赶到那里以求安全。村庄教堂,特别是用石头造成的,也常常成为避难所,所有的牲口被赶到那里,而村民的家具什物也一并带入。上文已经说过,关于封建早期的历史家包括当时代的历史家和近代的研

究者,为什么大大地夸张了中世纪时代的劫掠和私战。其实,十三世纪和后来的时期,当英王以大量军费并在漫长的战线上作战的时候,这些“大战” 的破坏性远过于那些争吵的男爵之间的战争,虽然后一种小型冲突也许是长期的,而且如上文所说,他们所雇佣的职业佣兵也是为非作恶的。

可是,就战争来说,我们切不可以为,以后的年代比起封建时代要“文明”得多。一个有资格的近代学者写道:“封建战事,按其本质来说,可能比后来世纪的战事较不可怕,因为后一项战事是在社会已失掉它的防御力而尚未受到国际公约保护的时期进行的。不可能相信:诺曼底或都尔内在约翰时代所受的痛苦之深,象法国在百年战争时期或德意志在威斯特发里亚和约之前所受的那样。”①

中世纪战争,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办法的。

尽管有着很多变更,封建社会在十二世纪末期,是由许多原则来管理的;这些原则应用于和平, 也同样应用于战争。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离不开武力的,但并未因武力而失色的;它们的结合是按契约理论进行的,而契约理论综合着所有的封建关系的⋯⋯武力从来不是不使用的,可是也从来不是无限制地使用着的。在司法程序中,我们可看到战争的要素,如司法决斗与追捕犯人的呼喊声;而在战斗里,我们也可看到经常应用法律理论的情况。战争是解决一个大讼案的方式。停战条约很象一种准许当事人不到案陈述理由那样;和约是按照最后同意而起草的和解协定;人质是一种担保品;战场上的军务是法院上辩论的极相似的部分。

中世纪时代曾作过某种努力来尊重非战斗居民的权利,来补偿那些蒙受巨大损失的人们。

在某种程度上,公道和慈善观念在战争时期,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正式发还所缴的在战争时期被破坏的土地上的捐税,准备接待从被威胁的城市里逃亡的难民;有时还补偿教会财产所蒙受的损失;更慷慨地发放救济金给穷人。但所有这些措施还是不能救济了那种人:他们被时势的艰难所迫无可奈何地出售了他们的土地或离开了他们的家乡。他们不能应付由饥荒所发生的普遍影响,或佣兵的恣情纵欲的要求。关于由封建战争所产生的乞丐、妓女和饿莩之人数,我们只能作出些猜测。但可以断言,这批遭受灾难的人们一定是不可胜数的。可是,这也决不是我们时代对封建时

代的一种诽谤。

在中世纪时代,最惨重的祸害,是对敌人、俘虏、罪人和异端的残酷行为。关于这一点,罗马的战争法和刑法的传统应负大部分责任的。然而,我们决不可以把残酷与野蛮行为混为一谈。前者是从阴险的计划而产生的。后者常常是从缺乏感情与想象而产生的。中世纪时代的艰苦和注重物质的生活

——至少直到很后时期,当更高的文雅修养开始发生了它影响的时候——以及从社会的等级结构所产生的社会偏见,加强了这种不关痛痒的性情。中世

① 鲍威克:《诺曼底的丧失》,第 357 页。

① 鲍威克:《诺曼底的丧失》,第 356 页。

纪的人们,不论贵族或农民,比近代人有着较粗糙的品质;他们的神经也不象近代人那样娇嫩,那样接近表面。他们的生活较粗暴并较有血气。近代社会由于这些坚韧品质的部分消逝,可能遭受了损失。

中世纪时代的人们,不象现代人活得那么长久。他们的平均寿命要短得多。但他们出来做事的时期较早,所过的生活也较紧张。长寿是人类的比较近代的成就。据一个详尽研究这一千五百个中世纪人骨格的著名科学家的计算,在中世纪时代,死亡率的“最高点”是在四十二岁,而在今天它的“最高点”是在七十二岁。近代的卫生学和医学已绰乎有余地抵补了生育率的下降趋势。按比例说,虽然近代家庭比中世纪家庭要小,但现在生存下来的儿童人数较多;并有着更多的家庭。当然,人类的潜在寿命,在各时代里,没有什么变动,但现在比过去有较多的人延长了他们的实际寿命,那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阅读若干篇传记是很有趣的。中世纪统治者与政治家,在和近代同样地位的人们相比之下,寿命较短。在 918 和 1250 年之间德意志国王

的平均寿命是四十六岁;在 987 和 1270 年之间,法国国王的平均寿命是五十

五岁;在 1066 和 1272 年之间,英国国王的平均寿命是五十四岁。在德意志十四个国王中,只有六个人活到五十岁以外。腓特烈二世在五十六岁时逝世, 可是他的事业已做得如此伟大;以致他被称为“世界奇迹”。腓力二世(奥古斯都)在五十八岁时死去,可是在那个时候,他已把法国版图扩大了一倍。路易九世在五十六岁时死去;他已把他祖父所加倍扩张的法国版图再扩张了一倍。狮心理查在四十二岁时死去;威廉·鲁福斯在四十四岁时死去——的确,这两个人都死于受伤而非死于疾病的。但在那个时候,战争风险本来是一个中世纪国王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只有威廉征服者活到了六十岁。只有罗塞耳二世和腓特烈红胡子两人,在封建时代的国王中,活到了七十高龄。

必须记住:这些在壮年死去的人们是中世纪社会中的优秀分子。教士的隐居生活可能使他们享有稍长的寿命。但农民与市民阶级的死亡率怎样呢? 没有一个近代保险专家会认为:中世纪的任何人——即使除了死于战役的可能性外——可作为一个保险好生意的对象的。

在各阶级里,儿童的死亡率,当然是高的。在一打或一打以上的儿童里, 可能不会有三、四个儿童活得到成年的。《亚德勒斯的编年史》里,记着很多关于家族的琐事,并涉及到三个世代;它指出:在三十六个家庭里,有七十一个男孩和五十五个女孩,每个家庭平均有着三个半儿童。它还提到:有十三个女人有着第二个丈夫;妇女再嫁与三嫁的事情,是常见的。

中世纪城堡中的生活情况,不象浪漫小说家和诗人所描写的那样。时代是艰难的,因而生活条件也是艰难的。在第九世纪当城堡初次出现时,它仅仅是一个防舍,建造在一个小山上或在山岩边缘上,或在一条河的弯曲处; 如果在一块平地内,则建造在一个人为的土墩上;这土墩是用从环绕它的沟池内所挖掘出的泥土堆积起来而成的。这些早期的城堡,完全是用木材造的。在十一世纪后期之前,没有什么石头城堡出现;甚至在出现以后好多年中, 在大多场合,石头城堡的上层,还是用木造的。只有大“核堡”①是全部用石造的。城堡是为了安全而牺牲舒适的。窗口只是厚墙上的裂缝;室内阴暗而又潮湿;扶梯峻峭。只在建筑技术发展以后,城堡才得到扩大和改进。从建筑式样来说,中世纪城堡是一所有城垣的、有时还有城池的庭院,里面有一

① 中世纪时代城堡中之中间塔阁。——译者

个坚固高塔,是重要的建筑物。从历史上来说,它是一所设防的老式农场。在城堡周围的原野上,遍布着农民的田舍,而村庄常常集合在城堡的山脚下。对城堡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也应用布阵法。教堂、寺院、桥梁、城门、甚至墓地,也是设防的。每个封邑错综交叉地布置着这类设防的工程。甚至大礼拜堂也表现出这种军事的外貌。达拉姆大礼拜堂被恰当地说成是:“半是上帝的教堂,半是反对苏格兰人的炮垒”。亚尔比大礼拜堂的扶壁是真正的棱堡,它的门廊是通过一条登道进入的,而它的屋顶还有有枪眼的防御墙。因为城堡有时成为强盗男爵的集结所在,所以有人太不加思索地推论说:中世纪城堡是一个社会的祸害,它所以被容忍了几百年,只是因为人民无力剥夺它们的占领者。但事实适得其反。城堡的建造,不是为了侵略的目的,而是为了防守的目的;它常常是在周围好多哩地方上的一所保护站,一所防止外来侵略的堡垒,一所压制暴动与劫掠的重镇。卡卡逊的大城堡,约在三百年时期中,曾为它周围很大一片领土获得了和平与安靖状态。

一所城堡,很少孤单地耸立着的,但它普通是一个确定的设防体系中的一部分⋯⋯城堡从一个军事的观点来看,也同样从一个财政观点看来,是同周围的或依附的地区分不开的。城堡主管辖区, 包括城堡、土地、封建捐税和财政措施;它是一个财产和军务的人为的混合体,旨在维持领主的堡垒和利益。那以城堡作为中心的关系总体,是错综而复杂的。行政制度,象网罗般地笼罩在封邑上,把一切人都包括在它的结构之内,上自最高贵族、下至最低农奴以及森林中的隐士。

在这体系内,商人的活动和市集与市场的热闹都有它们的地位。寺院是以从远离的执行吏管辖区所征收的什一税来维持的⋯⋯许多法律和习惯的维持依靠一个大“核堡”的存在⋯⋯在山岩下的一所小教堂或宗教室作为它的礼拜堂。它大多是由于在它保护下的这小市镇的创立人的劳动与贸易来维持的。城门外的或在偏僻地点上的医院和传染病院,是用王室的(或男爵的)进款来维持的。在城堡的大厅里,执行吏对周围几哩的乡村,执行司法,并保护犹太人,准许他们在他们不能在别处购到的安全之下,进行他们的有利而负着风险的营业。各色各样的人们,各带着一张特殊证状或保护证或出差证,集合在市镇的街道上,并在大门口互相推挤⋯⋯有法官、陪审官、申请者、押送国王犯人的骑士、携带财宝的仆人、饲鹰者和养狗者带着他们的贵重付托物、带着葡萄酒、鱼类、造屋石、成捆的矛和枪的人们;还有商人,香客、办理寺院事务的僧侣、售酒者、农民等。①

当然,不是所有领主的庄园住所,都改变为这样宏大森严的建筑物的。庄园住所有时用木栅或墙垣,有时用沟池来圈围,在战争时期,如果他的封邑遭受侵犯,领主就依靠他的城堡来保卫的。大贵族拥有许多城堡,但许多贵族只有很少的城堡。城堡主,是一个单独城堡的领主。一个大城堡内,住着相当多的人口:领主的家族和来访的朋友、各种家仆;还有马夫、杂差、园丁、卫士,其中很多带着家族住在领主住宅外但在墙垣内的附属建筑物内; 这些建筑物是以庭院、拱廊或桥梁和主要建筑物相连接着的。这地方充满着马房和牛棚的臭气,还夹着潮湿或蒸发的皮革臭气。家禽可以在房屋内自由出入,甚至女主人的房间要是没人看守也会跑进去。有时,围墙内有花园和果园,当领主出外打猎去的时候,在晴朗的天气的时候,贵妇们坐在那里, 忙于刺绣或奏音乐或作游戏;在那个时候,打猎是中世纪贵族的一种特权, 也是一种嗜好;而且关于这种狩猎,是没有什么“禁季”的。

但中世纪城堡内的日常生活除了在战争时期,是很单调的,特别是对妇

① 鲍威克:《英国历史评论》,第 22 卷,第 27 页。

女们来说;她们所看到的外面世界,不象男人们那样多。在十二世纪文学复兴之前,很少俗人能够写读;因而书籍是找不到的。领主夫人和小姐们有着她们个别的例行工作,即监督和管理家务;但除此之外,他们就觉得日长如岁了。因此,当塔楼上更夫吹起号角报告有陌生人来临的时候,那是一件欢迎的事,除非它偶然是敌人来临的一个信号。不论来人是:主教或僧侣、男爵、香客、流动商人、游荡者、游吟诗人、巡游的演员或带跳舞熊的卖艺者, 他们概被欢迎,并按他们的地位给予款待。

食品是充足的,但它的种类是有限的,在十字军从利凡得带入了香料和调味品以前所流行的烹饪法,也是简单的,可食的蔬菜是:菠菜、芜菁、红罗卜;只有苹果和生梨是丰产的。肉类是大宗食品,而大吃是一个普通现象。肉的烹饪是把肉放在木炭上或在一根铁钎上来烤,也放在炉灶上的锅子内来煮。家具又少又简陋:有放在支架上的木板桌子、木板长凳或靠背椅子、少数椅子(但更正确说是凳子),在墙壁四周还有几只藏衣服和被褥的箱子。在十字军带入地毯和挂帷之前,地板和墙壁是光秃秃而又冷冰冰的。在冬季, 用灯心草或柳条或麦秸铺在地板上,直到它由于猎犬的污物和食时所投下的骨头而变为臭气熏人时,才把草荐移去。羊毛织成服装是普通的,夏季和冬季一样;的确,这些城堡的内部是如此透风,如此寒冷,即在夏季,也必须穿厚衣服。衬衣在十三世纪被采用,也是因为在十字军时期输入了丝绸和棉织品。但这种衣料是昂贵的。睡衣尚无所闻。甚至最高级领主和贵妇们也是赤身睡在床上的。床是高高放在地板之上,挂着帐子,以防通风。在这一方面,国王和王后的享受不见得优于他们最富臣民所享受的。当圣路易从“圣地”返国所搭乘的船只起火焚烧时,法国王后一丝不挂地出现在甲板上。然而,优雅的作风还是维持着的。妻子一般先到床上去就睡而后她的丈夫解衣。早晨,丈夫先穿起衣服,而礼节是靠着床上的帐子来保持的。一般人认为上层阶级漠不注意清洁,那是一个错误。中世纪文明是一个“千年不沐浴”的文明这一类流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每个城堡庭院里,有着一口水井,而只要可能,还常引入活水。在中世纪时代已使用铅管。有洗澡桶,在条件好的城堡和寺院内也有厕所。在“教堂马房”的周围,已找出了十二世纪的定期冲洗阴沟的配备。在留埃斯修道院内,一百二十个修道士各有他私人的单独洗盥所。最近也已发现了西敏寺修道院内的滤水池的遗迹。

骑士制度反映出贵族的轻松、浪漫和理想主义的风度。骑士精神远不是一种纯粹的风尚。它是一种制度。它最初出现约在 1100 年,但直至百年以后, 它的原则和实践才确立,而这制度才成长得羽毛丰满。我们可从骑士团的条例里、有关骑士行动的夸张的手册里,尤重要的,从骑士小说里,研究作为一种理想的骑士精神。在装饰这类书籍的彩饰画的残余画片里,也可找到有高度说明性的材料。骑士精神的根源,在于日耳曼和基督教传统在封建时代的混合,但萨拉森文明对骑士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影响,特别是关于纹章制方面。在十三世纪,骑士有着他的军装,和包括有彩色盾和盔帽的标志,这些标志是不可转让的。象僧侣一样,骑士免交赋税,他并以他的服装和他的军人腰带(包括腰带与宝剑)来和他的下属区别开来。834 年,当路易虔诚者在阿替尼遭受侮辱时,他拿下了他的宝剑和腰带,并把它们放在祭坛脚下;他不愿再拿起他的宝剑,直到后来一个主教亲手再把腰带加在他身上。骑士属于某一等级,而它按照下列规则也有它的附庸等级:谁是另一骑士的附庸,谁就不是他的平等人,虽然两者都是骑士。所以有这种转变的理

由,是不难找出的。在封建早期,当男爵战争很普遍的时候,一个贵族需要大量武装扈从,并能够以战役中所得的战利品来维持他们。但当欧洲的和平趋势,由于教会的和平运动和王权的提高而日益增长的时候,男爵对骑士随从的需要和他维持他们的经费,也跟着递减了。于是,骑士团开始硬化为关门主义的贵族团体;因而参加这个团体,是受到严密防止的。这一种排他性的政策,在十二世纪后半期已显然可见,而到了十三世纪,骑士团在封建欧洲,除了在德意志以外,到处几乎都是一个不开放的圈子。

骑士制度中的基督教成分,当然是通过教会而来的。当教会变为封建化而主教和住持履行军事服役以后,在基督教理想中开始了一次革命。虽然教会表面上慨叹地说,一切战争是有罪过的,但它认为,反对异端和不信神者的战争是具有正当理由的。然而即在这种战争里,它也不赞成教士参加战役的。但事实胜过理论。沙脱尔的孚尔培早在十一世纪已告诉国王罗柏特虔诚者说,没有理由可以辩护主教参加战争的行动。但罗柏特的儿子亨利一世率直地向教皇说,主教和住持不能出席理姆斯会议,因为他需要他们去镇压一处封建叛乱。夫勒里的阿波(死于 1004 年)详细讨论过“战斗的僧侣与他们的军役”。①

然而,屈从于时势的需要,教会从《新约全书》的思想和保罗的训示找到了慰藉:前者指示说,每个基督徒是一个“十字架的兵士”,后者教导说, “穿着上帝的全部甲胄”。而且,教会发现了一项原则来区别“非正义”和“正义”的战争。这项差别在“上帝休战”和“上帝和平”的公约里,已经默示,而最后在骑士制度和十字军运动里,逻辑地规定出来了。辩护战争的正当理由,起初是旨在压制盗劫和私战,保护僧侣人身与财产以及人口中的无防卫力量部分,如妇孺、农民和商人;但后来这种辩护在法国骑士对西班牙穆罕默德教徒进行冒险出征时,达到了高峰,基督徒从异教徒手里夺回圣墓和征服“圣地”的运动,则是从这里再向前跨进一步,而达到的同样性质的出征。

对这一种思想的革命,克伦尼派起了很大的影响。正是克伦尼派,提倡了“上帝休战”;他们最先宣传了对西班牙进行十字军运动。也是从克伦尼派,神庙骑士团、医院骑士团以及整个骑士制度获得了他们的理想:完善的骑士,应是独身者甚至削发出家者,象神庙骑士团那样;[承认]骑士宣誓的神圣性质和入团仪式的至圣性质。琅城主教阿达尔贝伦的讽刺,给克伦尼派好战理想,打了一记耳光:他叙述说,一个奉命出差的克伦尼派僧侣怎样“在晚间骑着一匹浑身是汗的骏马回来”。主教几乎认不得他了,问道:“你是我所遣送出去的修道士吗?”他回答道:“过去是修道士,而现在是一个骑士了。我愿在我的元首,克伦尼王奥狄洛指挥之下服军役。”

第二次十字军开始时,圣伯尔拿被推为出征的领导人,他记下了他的沮丧心情。他惊叹道:“我是什么人,竟负责一个军营而站在武装兵士的面前呢?还有什么事情和我的职业更不相称呢?”但甚至圣伯尔拿也克服了他的踌躇;如果说他未曾正式参加战争,他也宣传了:第二次十字军和对异教汶德族的日耳曼十字军都是正义的出征。还利用了神学来巩固这种新态度。“正义”战争说成是为了消除良心上罪恶意识的一种方法,因为在战争中所遭受的苦难、伤害和危险可刺激一种原来无生气和迟钝的性质,恰象战争有力量

① de militantibusclericiset eorum stipendiis.

来鼓起热忱并作出忍耐、勇敢和自我牺牲的奇迹那样。教会曾企图建立下列原则,而且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成功:使战争基督教化,因为需要战争来扩展信仰;减少战争的恐怖、遏阻残酷的本能并使人类的战斗倾向服从行为的准则,因为没有这种准则,战斗只不过是大屠杀而已。建立一种职业兵士; 可以说是要他们学习战争技术并劝告他们:只对异教徒和不信仰者而不对同信仰者进行战争;保护无保卫者并维持法律,这便是教会的目的。

各大骑士团是国际性的组织,它们的成员,既献身给一个军事僧团、就不复有什么他们自己的国家观念,所以能够不服从任何人,除了皇帝和教皇以外。因为骑士团的构成,是仿效僧侣团的;又因为骑士被认为对世界所负的世俗任务,恰如僧侣,尤其是寺院团,对它所负的宗教任务那样;所以对一个团体,授予实体的宝剑,对另一个团体授予精神的宝剑;两者各是普遍性的,各有它的独裁的首领。奇妙的是,这些见解也和封建制度协调起来。①

骑士如果违反他的约言,将降低自己的身份,这一思想,原来不是起源于教会的,但教会进一步使他把誓约神圣性铭记心头,因此骑士的违反誓约将使他冒着丧失他的灵魂得救之危险。所以,骑士制度的道德纪律,大多从教会的影响得来的,正象它的军事纪律从封建制度得来的那样。

象很多其他制度那样,骑士制度在它的青春时期是有着它的效用的。也象很多其他制度那样,它在过了它的时代以后,不是成为一种笑柄,便是一种弊病了。当国外十字军运动已经结束而在国内有力的民族政府和城市政府已在地方封建主义的废墟上确立以后,当那些作为骑士温床的小封建主宫廷已经衰败或消失以后,骑士制度已过时。骑士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于是,骑士沦落为路劫强盗,即拦路者,或长袖骑士②。在前一类中,骑士的冒险精神已转化为盗劫,骄傲已转化为傲慢,保护已转化为勒索敲诈了。那些过着马鞍和宝剑生涯的人们已变为以劫掠为生了。他们掠夺无保卫的农民、固执的市民和苦恼的小贩。骑士对农民特别残暴,并以极细微借口驱散了市民。城市被迫建造了城垣和塔楼来防御“那些自称为上帝与妇女的朋友之公敌”。在有些地方,人们竟这样地害怕,以致农民掘起洞来藏匿他们的牲口,以避掠夺。较少讨厌但远更可笑的事情是:骑士漫游各地,找寻比武,来对他们所选的情妇表示尊敬。在这些游侠骑士中有一个人是以侍候两个情妇而得不到她们任何一个的重视而出名的。骑士既以特利斯坦①作为他的榜样,他的情妇当然是一个易苏尔特。他情妇的每个愿望,是一个命令,他毫不畏缩地服从它。为了情妇的缘故,他砍去一只指头,使她可相信他的真诚。有的骑士象荒唐的罗恩格麟②那样漫游各地,在路上同无数骑士较量他们的武力,所向无敌。象国王亚塔尔那样,他们周游全国,做了其他风流事。

象骑士制度和游侠制度那样,纹章制度今天虽然遭受诡辩的作家的嘲笑,但它在封建时代是具有效用和某种社会含义的,同时它对艺术方面的影响是很大的。纹章的根源可能远溯到古代克尔特族的图腾制度。在某种爱尔兰的手抄古本中,甚至福音传布者也被描绘成走兽样子,那是具有拜物教气

① 布赖斯:《神圣罗马帝国》。

② 另译绒毯骑士即无战功而领受骑士的俸禄者。——译者

① 特利斯坦是中世纪小说里的主角;他是“圆桌骑士”之一,易苏尔特是他的情人。——译者

② 罗恩格麟是一篇德意志小说中的主角,叫做“天鹅骑士”,他的情人是伊尔萨。——译者

味的。

但真正纹章的起源是在不露出脸面的盔帽成为风尚的时期。这种风尚在十一世纪之前尚未出现。最早例子,出现于 923 年,在巴黎伯爵罗伯特的事件中,他在出发到斯瓦松战场之前,为了使他的部下能够确认他本人,把他的灰白长胡子穿过喉闩而飘扬在他的胸板之前。当盔帽在封建主中间流行之后,如果没有某种突出的标记,则不可能分清友敌。赭弗理·金雀花在他的盔帽上戴着金雀花的嫩枝;这王朝的称号是从这习惯而产生的。起初,这类设计是简单而又朴素的象征,但十字军的纹章除了奇怪而又鲜艳的彩色之外,还采用了精致而又奇异的设计,如狮子、豹、独角兽,同时武器和城堡也提供了部分城堡、铁闸①等等的纹章式样。

后来,这些关于纹章设计和颜色的自由而又几乎放纵的做法变为服从一种严格的式样;产生了那些和纹章有联系的古怪而又精美的形式和颜色。这两种表达形式的适当使用,成为文明社会的一种要求,并有助于人们仪态的养成:骑士制度对客气和礼貌发生了影响而纹章图案和颜色的配合促进了优良审美力和艺术修养。骑士制度的意义也包含于纹章上的格言里,在那上面, 常常可以看到荣誉、真理、勇敢的观念。从所有这些方面看来,纹章制度是具有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的。

① 中世纪时期悬于城门之铁格子,敌人来侵时放下。——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