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

贸易管理①

所有中世纪的旅行不是步行,便是乘马或乘驴。在十二世纪之前,马车, 即使在转运重物方面,也不使用;在此之后,它们的使用也限于若干最便利的地方。货车是用于运送农场上笨重物资和运送它们到当地市场上去。几百年来,罗马的庞大公路系统,已经破碎不堪;即使古代道路还在使用,但路面也已改变。古代用石子铺设的路面,现在只是泥土的道路,冬季泥泞难行, 夏季尘埃扑面;积水潭常常可碰到,而桥梁又少又坏。路上没有“泄水处”, 路旁也没有排水沟渠。在最坏的地点上,杂草树枝,纵横交叉,如在湿地上用木条铺成的道路。无论什么地方,浅滩如仍可通行,就继续使用;如果没有,乃使用粗笨的渡船。除了这些旅程上不便利之外,还有路上遭受抢劫的通常危险、寄宿场所的缺少、风雪洪水这一类天灾的困难;由此很可想见: 中世纪旅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下列连祷②的祈祷词里,包含无穷无尽的历史:“愿您保佑陆上或水上一切旅客们:受分娩痛苦的妇女们、一切病人和婴儿们;愿您怜惜一切囚徒和俘虏们。”有人说得好:“所有这些由别人代为祈求的人们,不是偶然或随便地混在一起的”。在中世纪,妇女不是小贩或商人,但其中很多是由于必要而出门旅行,或是往某一神殿去的香客。

修桥补路,被认为是一种最积德的服务。寺院特别是以这项功德著名的, 尤其是息斯脱西安教派寺院;这些寺院建造在辽远偏僻的地点上,常在沼泽或森林地区内,因而它们需要建造道路。在英国亨利八世的摧残寺院(1537

—1539 年)和都铎王朝时代的道路窳败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当我们回想这些不良情况的时候必须经常记住:我们关于它们的消息,是从受害人的申诉或捐害事故的纪录里得来的,而它们所表明的,当然是坏的一面而非较好的一面。

关于英王亨利一世,我们读到下列一段文字:

1102 年他对他的军队曾发出命令,要他们经由哈比尔·黑本(恶障)进军,去围攻士鲁兹巴立。那通过森林的这一段路被英人称为“哈比尔·黑本”(Hubelheben);这个名词在拉丁文中意即“坏路或坏街”。这一段路长约千步,尽是坑坑洼洼,路面崎岖,大石纵横,而又非常窄狭,两个乘马的人几乎不能互相穿过⋯⋯于是,国王下令:他们应使用斧头,砍去树木来开辟一条宽阔的通路,以备他的通过,并为后来永远的使用。

很少有贵族能够聪明地看到优良道路的益处。如果一个人能把他的产品运到最近市场上去,他就心满意足了。当时很少“直达”贸易,所有的贸易都在流动商人手里,主要是在意大利人、希腊人和叙利亚人手里;他们不仅得不到别人的照顾,而且还被男爵们经常剥削。谁也不能从建筑良好道路获得了利益,除非他的邻人也这样做。因此,道路大部是听其自然的,直到十字军时代,欧洲的商业和贸易剧增时为止;那时,贸易的数量十分重要,因而考虑及此。在这方面,查理曼曾关心过,他曾建造良好的道路和桥梁。但

① 地图:锡培德:《历史地图册》,第 98—99 页。

② 连祷是英国国教的共同祷告书中的祈祷文。——译者

在他去世以后,道路系统跟着欧洲的整个衰落而衰落下去了。

下面是关于一个雇佣于寺院土地上的牧童的有趣故事;他的牲口曾落入一处水坑里。

有一个亲自另一寺院的牧童,被住持派出去从草地运回青草。仆人们把青草装载在驴背上。驴子在回家途上通过某一段下陷的道路时,载货被两旁高起的地方夹持住,驴子滑过去自行回家,但牧童还茫然不知。他呆站在草旁,时常以鞭子打击草捆,并拼命恐吓着驴子(他不知道它已逃走)。他也并不离开那里,直到他的伙伴来找寻他:他们好不容易使他相信:驴子已经走了;而没有一只驮兽, 青草是动不了的。

行路靠左边这一规则,今天在英国,还在流行。这项规则之所以形成, 是这样:在中世纪时期,每个人出外旅行时,是携带武器的;因为他走在左边,与他并肩穿过的人,是在他的右边,而他所携带的剑或枪自然是在他右手里的。这种预防,在一个路上相逢的任何一个人可能是仇敌的时代,是属必要的。正是由于手枪的使用,改变了这项走路的规则。一个带手枪的人, 自然把枪和枪袋挂在左腋下面。所以当他走在路的右边时,他使所碰到的任何人都站在他的枪口之前。在美洲殖民时代,新英格兰和维吉尼亚的移民以及沿森林蹊径的边疆居民一向是这样地旅行的。在美国,走路规则一向是靠右的。在欧洲,这项规则在火器发明之后好久,才被采用。据我所知,关于规定走路靠右这项规则的最早立法,是 1736 年的萨克森立法;就是,当奥古斯都强人在德雷斯登建造了一条横跨易北河上美丽大桥的时候,他在那里采用了这项规则。

我们原可期待这种旅行者人数的增加来促进道路的改进,因为他们从道路的不良状态所感受的损失最大;但事实上,不尽如此。虽然查理曼及其随后的继承者曾采取措施,来维持法兰克王国内的道路和桥梁,但后来的国王关于这项权力的行使,变为限于他们的个人领地之内;那些接管王室职权的贵族,一般并不自找麻烦地来履行这方面的义务。新的道路,的确,为了军事和市场的目的,时常开辟出来。在十二和十三世纪,有些进步的王公贵族似乎曾采取某种积极的公路管理方法,因为他们对于从通过他们领地内的交通运输所可获得的利益,感到兴趣。到了十二世纪中期,那些找寻大市集的商人,使用陆路几乎和使用水路同样多。可是任何广泛而又有恒久性的道路建设,由于缺少一个中央集权化的政权来执行有力而又一贯的政策,受到了阻碍。在十四和十五世纪,欧洲的道路情况,看来比过去任何时代更坏,因为封建主对强制筑路的奴役劳动已逐渐丧失了权力,又因为没有别的合法的和经常的办法来维持公路。当时,道路和桥梁,用垂手可得的最容易方法, 马马虎虎地来修补。有人谈到一条桥,它的物料是用木头和石头东拼西凑的, 以致不可能说出它原来是用哪一种材料来建造的。路上的凹槽,是用柴把来填平的;泥浆用扫帚来扫除。如果说这种记载是表明一般情况的(似乎是如此的),那么,不难同意下列说法:中世纪时代的距离,约等于我们时代的距离的七倍;所以我们对于实际上所发生的内地贸易的大发展,倒有些惊异。

然而,如果说在中世纪这个或那个时期道路是在完全忽视的状态下,那将是言过其实的。在这个时代,关于改进公路的努力,始终是或多或少继续不断地进行着的;但这些努力主要是地方性的,又由于缺少实行的权力,常常变为无效。看来,下列两项原则是始终有效的:沿路的业主应负责维持这

些道路;维持的费用应以征税所得来支付,就是从使用道路者,特别是从商人所征收的通行税来支付。一般说,封建主利用了他们的权力来征收捐税, 从而汲取尽量多的进款。通行税的倍增,远过于修理道路所需的开支。通行税中有:过桥税、过路税、护送过境税等等。然而,如果这种进款真的用在维持公路方面,那些惯常征收的捐税就不会是象常常所说的那样苛重或非法了。事情的弊病是:当旅行者在修路与保护的理由下,一次又一次麻烦地被拦阻在路上来缴付捐税以后,他多半是一无所得的。

普遍存在的地方政权,使商人无限度地负担各色各样地方捐税。每个封建主,上自公爵和伯爵下至子爵和小城主,即国王本人也不能例外,对经过他领地的一切商人小贩,处以罚金,课以重税。这种捐税的特殊名称,省与省之间,国与国之间,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相同的;它们可分成六种不同的类型。下面所列举的捐税名称,已足以使人惊异:

  1. 对运输所征的税。例如,过境税、桥梁税、运货车税、河流税、渡头税,而其中最普遍的是通行税(péage)。最后一个名称的字源,是有说明性的。“péage”(通行税)是从拉丁文“pes”、“pedis”派生出来的;就是对负贩和小贩所征收的一种税;他们是背负货物,徒步而行的。

  2. 对货物所征的税,叫做货物通行税。现有几百种税则,从十二世纪留传下来,里面列举了无数的商品:如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皮革、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

  3. 对葡萄酒所征的税,自成一类,包括按桶、按瓶、按容量(加仑)

    所征的税以及酒店税或旅馆售酒税。领主享有出售其本年所产葡萄酒的优先权,所以,当市面“高”的时候,他出售了自己的葡萄酒,而农民的葡萄酒, 只能在后来市面停滞的时候,才可出售。

  4. 管理度量衡权。在封建时代,管理度量衡权象铸币权一样,是属于封建特权范围内的。单位相差很大。几乎每个省或至少每个区有着自己的度量衡制度。甚至查理曼也从来没有能够建立过统一的度量衡制度,而在法兰克帝国的破裂之后,地方的差别,当然变为更大了。

  5. 第二十三章 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 - 图1对市场和售货所征的税。执照税属于这一类,严格说来,它们是属于封建主权的范围,而非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沿海国家里,码头和港口税也属于这一类。在所有的产物中,麦子的出售受到最严密的监视;这一事实是很自然的,只要我们想到在中世纪时代所流行的饥馑的情况。(6)关税(douanes),在中世纪语言里,一般称为“坏税”(malt

    tes),因为这种税是很失人心的,而且常常是苛重的。这种税直到十二世纪末期才出现

——就是说,它们的出现和城市的兴起是在同一时期的——它们又是一个有趣的证据,说明在十字军时代欧洲贸易的数量和种类之日益增加情况。这种课税的形式,在地中海地区的国家里,无论在阿拉伯或拜占廷国家里,本来早已熟悉。所以在西欧,这制度的采用意味着西欧商业和经济的复兴。

一个领主常常迫使一个流动商人走着这一条路而不准他走那一条路,为的要使他缴付通行税;或者当商人本可摆渡的时候,也强制他通过一条桥。在德意志,这叫做“强制走路”。甚至查理曼也必须用立法来反对这种行动。当地领主还要求取得任何从载货车上落下来的包裹之权利;如果一部载货车翻倒了,他可要求那车上的全部载货;但道路一般是很坏的,所以,大部分商品是用骡子来驮运的。有时,商人集团为了安全起见,结队而行。然而,

在这些男爵所征的赋税中,最麻烦的手续和最坏的弊病跟着有力而中央集权化政府的成长,而趋于减少。在十二世纪,开始发展着一种有系统的或习惯的固定通行税,而任意勒索,除在德意志以外,已逐渐消失。

关于这方面,1236 年,在腓特烈二世时代,对王公们所提出的下列询问, 透露了一些情况。“萨尔斯堡可敬的大主教问道:当商人走着公路到市场去的时候,任何人可迫使他们离开公路而走着私人道路到市场去吗?王公的决定是:任何人没有权利迫使商人离开公路,而他们可到任何他们所愿意到的市场去。”

中世纪公众,对良好道路的兴趣,反映在各方面。保养道路,认为是一种神圣而又慈善的义务;捐造一座桥梁或一条公路,或做关于这方面的劳动, 足以解除罪孽,正象发赈款或去进香一样。当地方上交通情况破坏得厉害的时候,附近主教常常对那些愿意捐资或用劳动来修补公路的人们,赐给赦罪符。然而,当赦罪符不一定能够激起充分的反应来实现所希望的目的时,公共权力也来协助教会的措施。中世纪公众似乎对于桥梁曾特别注意,也许因为桥梁的缺少和倒塌情况,常使渡过河流有如跨越山岭之难。有时,在走过一条桥时,还有其他危险。传说,有一个替英基兰·得·库栖服务的奴仆, 他被派在苏尔德桥上收集过桥税;他经常看守在那里,一旦遇到有一个单身的旅客出现;他就将这个旅客杀死,劫夺他的财物,并把他的尸体扔入河流里。查理曼曾贤明地以维持公路和桥梁的义务,加在寺院身上,而寺院也是有功的:它们在封建时代一直恪守了这项规则。寺院比俗人具有更大的见识; 它们认识到良好道路对商业上所可产生的好处;虽然寺院当然也是为了征集当地通行税的利益,而起来维持公路和桥梁的。下列情况也是常有的:若干家庭、租户或个别的人联合负责,来保养附近的一座桥梁。1174 年,在意大利,有兄弟两人从政府获得了某种特权;条件是:他们将好好地保养米拉河上的一条石桥,使过河的人获得了便利。

有些行会和团体的组织,有时是以修建桥梁为特殊的宗旨的。在十二世纪末期,微马雷的一个年轻教士自以为:他听到上帝的声音,要他在罗尼河上亚威农(到罗马去的香客的会集地点)建造一座桥。对这一启示,他非常热心;消息传布开来;结果,不仅建造了这一桥梁(1177—1189 年),而且还组织了“护桥兄弟会”,其中成员包括有俗人和僧侣。这种护桥兄弟会的组织,很受欢迎,因而在一个短短时期内,其他欧洲国家也有同样组织的出现。这一座著名的桥,迄今还有四个拱形桥洞留存。在罗尼河更上游的地方上,“圣灵桥”今天还是在使用。里昂的基洛提厄尔桥的修建,是由教皇英诺森四世以赦罪符来补助经费的。据传说,伦敦泰晤士河上所建的第一条木桥,是由一个宗教团所建造的;而这宗教团的创始人,是一个渡船夫的女儿, 叫做曼丽。又据文献,泰晤士河上第一座石桥,是在十二世纪后期,由一个宗教团的首领——柯尔秋契的彼得——开始建造的。这项建筑工程费了三十年的时间;这个忠实的修道士死于它的完成前四年,葬于他自己所建的桥头小礼拜堂内。有时,还有用堡垒,来设防桥的两头。至今尚存留着两个这类奇怪的例子:一在罗马城附近,一在法国加奥尔地方上的桥头。至于在城市内的桥上,如在伦敦桥、佛罗伦萨的维开奥桥、巴黎的纽佛桥上,两旁小铺排列成行,风景如画。

从十二世纪起,我们可看到关于政府当局为改进道路所作活动的很多例子。1135 年,英王亨利一世曾颁布命令说:一切公路应很宽阔,足够容两辆

马车从对面开过,或十六个骑兵并排前进。1285 年,有一项法律规定:凡在连接市镇的公路上,两旁所有的树木和荆棘在二百呎范围之内者,必须清除, 使盗匪在沿路上找不到躲藏之所。在很多德意志国家内,曾使用法律来规定干路和支路的宽度以及使用这些道路的权利和维持它们的义务。在意大利, 对于公路的疏忽情况,不象在其他国家内的那样普遍。那里的城市公社,对于使贸易道路保持良好状态,特别努力。比萨和皮阿森扎在十二世纪和维罗那、巴土亚和巴费亚在十三世纪,都曾颁布关于铺设、维持和修理道路与桥梁的很多命令。

在中世纪时代,旅行者除了遭受由于坏路所产生的不便与危险之外,还经常冒着盗劫和掠夺的灾难。公路盗劫的案件,记载得这样多,使人们很可怀疑:有哪一次旅行,可幸免这类的经历,或至少没有这类的经常恐怖。在中世纪欧洲,每个国家的道路上,充斥着大批路劫者;所以如此,也许大部是由于政府的柔弱无能和居民缺少可以维持生活的职业所引起。这类匪帮, 还由下列分子大大地补充着,即使主要不是由他们组成的:罪犯和逃避司法的债务人、被开除的兵士以及其他在社会上不能找得生存方法的人们。

在十二和十三世纪里,由于“上帝休战”的实行和王权的增长,那在最强暴的封建时代的强盗男爵,已逐渐变成一种时代的错误而不复可见。然而, 另有逃犯尤其是散兵,取其位而代之,这批被解散的佣兵是以抢劫为生的。在后来的中世纪时代,还加入一批新的盗匪;就是,那些缺少金钱而陷于贫困境地的骑士。他们由于经济情况的转变、由于固定的地租与物价的高涨、由于生活费用的增加,似可说,被置于两片磨石之间而被磨得粉碎。这一批人,因不愿忍受贫困,又因太骄傲而不愿工作,流落为公路上的匪徒,变为小说中可贵材料。据记载,在 1308 年,有两个伯爵和威尼斯人谈判条件,要把很多布捆还给后者;他们曾从威尼斯商人抢了这些布捆,连人带货,一起被拖到他们的城堡里。他们声称:由于贫困所迫,他们走上了路劫之途;愿在取得货物实价的半数的条件下,归还它们!另有一些贵族,自己虽不敢干着路劫勾当,但容许他们的城堡作为盗匪逃避法网和储藏赃物之所。可是, 我们知道,编年史家,在中世纪和在近代一样,所记的犯罪、事故与灾难远多于较平凡事情,因而近代作家也难免夸大了中世纪时代旅行上的危险。

到了十二世纪,政府更加积极地采行保护公路上商人的措施。这些措施往往表现在命令的形式,例如,1156 年腓特烈一世的治安法令,其中包括有一项条文:“任何为经商而过境的商人,得携带一把剑,绑在他的马鞍上或放在他的马车上;但他应为防御盗贼,而非为反对无辜的人们而使用它”。城市和王公在保卫治安工作上,是互相合作的。现有许多资料,说明一个城市同一个住于沿途一带的大贵族签订合同以获得他的帮助,来保卫公路上的安全。为了这项目的,甚至皮阿森扎城管辖区内沿路居民也被征发去服役。这些人须宣誓说:他们将担任守望;一听到有任何人在公路上喊救命的时候, 将赶快给予帮助。

德意志统治者对于那些往法兰德斯和香宾市集去的意大利商人的安全, 越来越加注意。哈布斯堡的路德福,在十三世纪末期,曾命令:他领地上的贵族对所有通过他们境内的商人,应给予保护;并使每个贵族对他土地上所发生的盗劫案负责。1301 年,国王亚尔培同他王国内若干主教和贵族签订了合同来保持公路上的和平秩序。据舒尔特说,一个国王为要确保境内的治安, 曾同有势力的部属缔结合同,来加强自己的地位,这还是头一回。德意志王

公的命令,似乎不是完全没有效果的。法王也曾企图责成封建主对在他们领地内所发生的罪行负责;但那在十三世纪之前,是很少成效的。

在中世纪时代,另一力求保卫旅行商人的方法,是报复制度,就是为了一国市民对别国市民所犯的盗劫罪行而进行报复。对于被害人想要从那损害人或他的同国人方面的货物取得赔偿之自然要求,政府予以承认,并通过政府的批准,付诸实行。这项制度,起源于十二世纪。但后来这项惯例曾用法律,予以精密管理;那被劫的商人,必须首先向他的政府申诉,然后,他的政府和盗劫者的国家办理交涉。如果交涉不得要领,乃可进行如下的报复方式:申诉者由他的政府给予一项书面准许,来从犯罪者同国人争取任何所可获得的财产,作为他所遭受的损失补偿,不论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这一项章程使盗劫者的同国商人遭殃,如果他们偶然路过或侨居在被劫者的国境之内。

政府对于外国商人的保护和救济,逐渐发展为一项更广泛的政策。有很多这类的事例,出现于十三世纪。然而,商业立法,在通过和执行方面,是时断时续的,又常是局部的而不公平的,或有限制性而不健全的。但另有一种国际法,也逐渐在发展,就是,“商事法”;依此法律,外国商人在各地可受到同样的管理;而王公贵族也力图公平地实行这项法律,为的要引诱商人们常到他们的市场和市集来。

另有一件比法律保护贸易较少重要性的事情,是供给流动商人的人身与货物的庇护所。从很早时期起,旅舍已经存在;但在中世纪的最早几百年中, 旅舍已感不够,以致旅行者不得不随身携带食粮和取火匣,有时还要露天睡觉。教会向来以收容旅行者和供给庇护所,特别在沿途的荒僻而危险的地点上提供住所,作为己任。当时,有很多寺院。可能在第八世纪,阿尔卑斯山的高山路上已有寄宿旅客的庵堂。舒尔特提及一所在十世纪被萨拉森人毁坏的庵堂,那可能已经存在了百年以上。在萨拉森人被逐出之后,其他庵堂又在阿尔卑斯山路上建造起来。在十一世纪结束之前,在圣伯尔拿和塞尼山路上,已有停息站或收容所;而在日内佛尔山路上,另有六所停息站。在庇里尼斯山路上也有寄宿旅客的庵堂。瑞典的法律规定:在大路上,旅舍与旅舍之间,应相隔半日路程。那些为营利而设立的公共旅舍的兴起,也不落后于大路上商业旅行的增长。查塞兰写道:在英国,商人阶层一般是使用“普通旅舍”的;寺院由于策略和救济,只接待富人和穷人的。

在中世纪时代,陆上商品转运,如上文所说,是使用驮兽的。但到了中世纪后期,粗笨而牢固的马车开始被使用了。这些马车绘在当代的图画里, 在为修建桥梁与公路而向商人征税的章程里,也常被提及。中世纪马车或货车的构造,曾考虑到路面上崎岖状态的。这类车子,笨重而牢固,经得起重重的颠簸。在德意志,使用小车轮,使车子在公路上辙窝里不致容易失掉平衡力而倾复,因而使它的载货落入“着地法”(“grundruhrrecht”)适用范围之内;依此法律,凡是偶然落到地面上的载货,都可由当地封建主占为己有。由于陆上运货的困难与危险,商人只要能够使用水运的地方,就使用河流,特别是在载运重货方面。水路可提供既便宜而又容易的运输,因为一只船可运五百头驮兽所可负的东西。在许多沿河市镇里,可以看到那些经营运货事业的注册的船员或水手行会。我们已经谈过在卢昂、巴黎和巴黎上面约内河畔的这种行会。亚眠、亚贝威勒和科比的商人控制着索谟河。同样, 罗亚尔河被划成为各个水手团体的“范围”;而这些团体,直到十四世纪,

才告联合。在贝云,有阿杜尔河上的“贝云海员公会”。在下罗尼河上,在1150 年时,阿尔兹城有关于警备河流和征收通行税的一种详密法规。我们还可得片断资料来证明在法国其他河流上象棱恩河和格罗内河上那样,也有船夫行会。同样,在德意志的斯特拉斯堡、马因斯和科伦,我们可看到莱茵河船员行会。在伦巴第波河上及其支流上也有许多船员行会。

在中世纪特别是在它早期的几百年中,商人一般是跟着他的货物而走的。如果他是一个富商的话,他可随身带着一队雇佣的人作为卫队;但较普通的方法是:他可安排出发的时间和地点,使可和其他商人结队同行,就是参加那些走同一方向或往同一地点去的商人和旅客队里。在这时期,人数最多的旅行者,是香客和商人;那些没有武装的两类人乐于结队同行,以人数多来增加安全;那些有钱的商人和带武器的香客也可互相帮助,来对付路劫者和强盗男爵的勒索。这种结伴旅行的需要,使商人不得自由选定转运他货物的时期;但对商业的不便利,不象我们推想可能的那样;因为市集的定期性,使商队的移动也可能多少带着定期性的。然而,也常有无伴侣旅行的商人,附于一个贵族的扈从队里,当这个贵族偶然走着他所想走的同一路线的时候。

在中世纪时代,旅行的速度是一种很难决定的事情。商人的旅行,由于常常停息,一定是迟慢的。但驿使和信使旅行的速度,在十二和十三世纪里与在十六和十七世纪里,也许是同样迅速的。在这方面的巨大革命,要等待蒸汽动力的使用。1190 年,腓特烈红胡子死于西里西亚的消息,需要四个月的时间才传达到德意志去。1190 年理查一世在达尔马提亚被俘的消息,费了四周的时间,传达到英国。从罗马到坎特布里旅行的平均时间,是七个星期, 虽然有一次在二十九天内完成了这项旅行的纪录。那些在香宾市集上营业的意大利大银行,曾设立驿站系统;这种驿站照例在二十到二十五天的时间内完成这项旅程;由此可见它的效能了。每天走十八哩,也许曾认为是走了一个相当长的距离。但驿使常常每天可走一百哩之多。1421 年,有一个信使, 在三十小时之内,完成巴塞罗纳和珀皮尼安之间的二百一十哩距离的旅程。在十四世纪,一个商人从蒙托班经亚威农、恩布伦、苏萨、比萨、微特波到罗马城,需时二十三天,即按每天五十六哩的速度。1461 年,当查理七世逝世的时候,三个使者从布尔日附近的米恩,即国王去世的地方,被派往路易十一那里,那时他驻在不拉奔的哲那普。他们所骑的三匹马,都倒毙,但他们能在四十八小时之内走了五百三十哩的距离。635 年,穆罕默德教征服叙利亚和波斯的消息,在八年之后传达到中国;在中国史上,于 643 年才提及此事。

需要一个人负责送货到市场上去,另一个人须照料本处事务;这一情况使中世纪商业上合伙营业方式成为很普通现象;商人一般以自己的儿子或其他亲属作为他的伙伴。但也有为着其他目的而组成的商业组合。贵族在河流运输上征收大量的通行税,但又没有用在改善河道上,甚至没用来维持河道开放通航,这一事实,促使沿河城市的大商人们联合起来,执行为领主所忽视的任务。他们把领主的征收通行税权接收过来,维持曳船路,疏浚河道并建造仓库和码头。到了十三世纪,管理运货的法律已经充分发展,所以商人不一定需要亲自或派他的伙伴送货到目的地去。有时,他们把运货到市场去的事情,委托给转运者;他们在市场上等候货物的运到。这些转运者受着严格的契约的约束,他们宣誓遵守契约条件,忠心地保卫货物并把印着所有者

商标的货物原封不动送交市集或其他目的地去。然而,如果货物碰到为转运者所不能阻止的暴力行动或其他意外事变而遭受了损失,他们不应负责。

总的说,内地的旅行条件,在中世纪时代,比较起来很少有所改善。公路上崎岖状态和危险,几乎没有减轻,而运输工具也没有很大改进。差可令人满意的事情,则来自下列方面:管理通行税制度的改善、旅舍和寄宿旅人的庵堂的增加以及商人权利在国内和国外受到政府的更有效能和更好的保护。

欧洲语言的复杂性,也是中世纪旅行者所感受的一种尚未过时的麻烦。在中世纪时代,几乎每个省份有它的特殊方言。的确,这些土语还有存留, 作为表达思想的方言形式,但今天每个欧洲国家都有为它全体人民几乎都能懂得的一种民族语言。在中世纪时代,没有这样的语言统一性的存在。在十二世纪,圣伯尔拿埋怨说,“隔绝不仅是由于距离而且由于语言的差别”。另一方面,由于教会的普遍存在的权力,拉丁语成为一种统一的语言,至少在全欧洲僧侣之间是如此;有时一定也可减少那由无数方言所产生的不方便情况。因为大商人使用拉丁文记帐,直到中世纪后期为止;当时如果他们不懂得拉丁文,至少是有一个书记懂得拉丁文的。

出海商人的生活,从十到十五世纪,一般是一种很危险的生活,即使不是比陆上旅行更困难的话。他在航程上所遭遇的事故,比陆上旅行所遭遇的事故,可能损害更重灾难更大。然而,就这些世纪中的航运方法与工具来看, 它们比从研究陆上旅行所表露的情况,有更显著的改进。

在这时期的开端,没有一个船主敢冒险出海到望不见陆地的洋面去,因为他们认为:那碰到暗礁和浅滩的船难危险,总不如沉没大海里的可怕。对海洋的恐惧心理在十字军运动开始之后已经减少,可是那安全而习惯航行路线,还是在可以望见友好的海岸范围之内。在这整个时期中,所有满载乘客或货物的船舶,都不敢驶入公海上去。热那亚人、比萨人、阿马斐人以及法国蒙特皮列与马赛的海员和加达鲁尼亚人,一般是沿意大利半岛西岸向南航行;在墨西拿停息之后,船队照例采取环绕希腊半岛的航路,沿干地亚北岸海面,驶向罗得岛和塞浦路斯去,在那里,它们也时常停泊;于是,它们从塞浦路斯到叙利亚海岸,再沿岸南行,直到太尔和亚克为止。那些来自北海地区的旅行者,在穿过直布罗陀海峡之后,因害怕海盗,就不敢采取向东直航的路线,但沿着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海岸作迂回的航行。在十三世纪, 那些富有冒险性的船主,采取了从干地亚往叙利亚海岸的直接航线。罗盘针直到十四世纪,才应用于航海方面,此后水手们能横渡地中海而不愁迷失方向了。

地中海的航运比北欧航运在规模与效能方面发展得更快。第尼尔认为: 大西洋、北海和波罗的海上沿岸港口的浅水,使在北海地区没有建造大型船只之必要。1066 年,诺曼底人横渡英吉利海峡时所乘的船,每只载重三十吨, 可搭乘五十到六十人。十三世纪早期的英国船,据说可载运八至十五匹马, 虽然这些船只在史籍上叫做“军舰”。在爱德华三世时代,船只的平均载重, 是二百吨,所提到的最大船只是三百吨。它们每载重百吨,配备六十五人, 另有射手与兵士,约合水手的半数。北海船只的船首和船尾高耸水面上,而地中海船只的船身,则较低而又较长。

据流传下来的记载所指出,地中海的船只,在大小方面远远地胜过了北欧的船只。据说,西班牙人按照他们阿拉伯邻人的船只模型,曾建造大型船

只并曾以他们的大船出名,直到他们在十六世纪丧失了海权为止。史载,在十字军时期,威尼斯政府的船只平均载运五百吨“舱内的船货,另有在甲板上的大量船货”。又据记载,地中海区城市的运输船载运八百到一千人,包括水手在内。这些数字也许不能作为我们判断船只大小的正确标准;因为如果使用什么象近代安全设备的东西,这种杂乱的载运方式,就是把乘客挤入房舱和货舱内的方式,从它的大小来说,还可增加它所载运的人数。1268 年, 威尼斯所供给路易九世的一只船,共长一百零八呎,内有水手一百一十人。

当时,推进船只的方法,是帆桨并用的方法。在十三世纪之前,一支船樯上挂着一块方形帆,似乎已成通常现象。1268 年,在关于威尼斯提供法王船只的契约里,规定每只大型船应有两支船樯和两幅方形帆。在这时期,威尼斯人也已有了三幅帆或四幅帆的船。船只并不完全靠帆来航行,除非是很小的船舶;船上还按船型的大小,配备着桨。大型船上,在每条长凳上有三个桨手,各执一支桨;这些桨一起通过同一的桨架口;小型船上的桨,是一对一对的。桨手的长凳,从船尾到船首,排列着,高度照例相同,虽然在十三世纪后期,大船上还有设置两三只桨手椅座。老塞纽多在十四世纪早期写道:一只船有六十条长凳,两边各三十条,共有一百二十个桨手在工作。菲力克斯·法布里,在十五世纪后期,曾搭乘有六十条长凳的船,每条凳上坐着三个桨手。船上长凳和桨手的数目,因船型的大小和所需的速度,而有所不同;桨的数目有时达到二百支。推进船只劳苦异常。优尔曾推断说,在中世纪时期划桨工作是由自由应募的人们担任的。其他作家,关于威尼斯的船只,也作出了同样的论断;在 1549 年以前,威尼斯未曾使用罪犯劳动来划桨。

1483 年,菲力克斯·法布里在搭乘威尼斯船时知道:“船上奴隶大多是船主所买来的奴隶;或者是地位卑微的人或囚犯”。他还补充说:“无论什么时候如怕他们逃走,就用链子把他们绑在他们的长凳上的”。由此一定可推论说:船上奴隶,在十六世纪以前,不是没有的,虽然政府没有使用过他们。菲力克斯·法布里所述关于虐待桨手之过度情况使人难于置信:会有人愿自由应募来参加这种服役,除非他的描写有所夸大。可是他也说,商人“有时自愿成为船上奴隶,为的可经营港口上的贸易”。

在十和十一世纪,船的构造是简单的,大型船有甲板和船首楼。我找不到在十三世纪之前有关船上房舱的记载。正在这一世纪的早期,几只英国船上为了国王和王后的特殊使用,曾建造过房舱。在威尼斯于 1268 年供给路易九世的船只中,最大的两只船,在船首和船尾,各有几个房舱,并各有两层甲板,高达五呎五吋。在十四世纪早期,加达鲁尼亚人使用了三层甲板的船, 可能全船上都是一样。甲板上的“铺位”是用粉笔标出的地位,等于一个人的长度和一只摇篮的宽度,分配给乘客作为“睡坐和居住”之用。在上甲板上桨手两排座板之间的空地,用来作堆放货物箱笼。在上甲板的下面是船舱, 即一个宽大房间,除了通过甲板盖口缝之外,没有什么光线或空气。菲力克斯和他的同伴就是住在那里所配给他们的六呎长的地段内;但在载货船上, 这一房间是用作储藏船货的。

船舶不能按照使用方面来很清楚地分类的。1102 年,塞伏夫所乘的一只“又大又坚固的”船驶到佐帕港;这只船和其他停泊在那个港口内的船只, 装载着“谷物和商品以及来来往往的香客”。作为运输马匹之用的船,有着特殊的构造。在这种船的船尾上开着一个为马匹进入的门口,当马匹进入以后,即被关闭并填塞住;“这些门口,当船在海上航行时,沉在水面下”。

当时,特殊的战舰,一般是没有的,船只被使用于战争或商业方面,须看情况来决定的;它们往往是两用的,因为一只商船时常需要对付海盗船或其他敌对的船只。在整个中世纪时代,战争的进行是依靠商船的,政府认为必要时就征发商船来使用。把商船改为战舰所需的手续,只是充实船上人员和军火的配备而已。可是,自古以来,也有一种很大差别:所谓“圆型船”,即船身常造得宽阔的船,是基本上要用在载货方面的。而船身低而速度快的“长型船”是基本上要用在战争方面的。

中世纪船上的生活,是用严峻的法律和章程来管理的。船上所流行的制度异于陆上所流行的制度。船上本身即是一个小世界,它有它特殊的习惯、法院和刑罚;船上所订的交易和契约不能在陆上予以实施,乘客或水手中间的争执,不能提交岸上来解决。库尔顿摘述 1590 年所写的汉撒航程记中一段话,据他说,这段话可代表从很早时代所传下来的船上的生活特征。过了晌午光景,船长召集了船上所有的人员并告诉他们说,“因为我们大家都依靠上帝的保佑和气候的顺利,所以,今后每个人和他的同行者,不管他的身分如何,都是平等的。又因为在这一航程上我们时常在突然出现风暴、海盗和海洋巨鱼及其他危险的威胁中,所以我们是不能没有严格管理而航行的。” 当他们到达距他们的港口半日航程之内的时候,他们再次被召集起来听训话:对过去在船上所碰到的和发生的无论什么事情,大家都“应互相宽恕, 不要介介于怀;既住不咎”。

在中世纪时期,船上的习惯规则,象在《鄂列伦法典》所记述的那样, 是直接或间接从罗得岛海洋法典得来的。象地中海海洋法一般得诸同一源流那样,《鄂列伦法典》一定不仅代表英国的而且代表当时其他航海民族的习惯与思想。这法典成为十三和十四世纪汉撒城市与波罗的海国家所建立的海洋法体系之基础。依据《鄂列伦法典》,制订了良好的港口章程,规定了适当的停泊办法以及使用浮标和其他促进安全的方法。港口领港员负有严格的责任;任何由于缺少经验或奸诈的领港行为所发生的损失,须由领港员负责赔偿;如果他有足够的货物,以他的货物来赔偿;如果他没有,则以他的头颅来作抵。船主启程之前,必须同他船上的同伴商量,询问他们对于风向和气候之意见如何。如果他未曾这样做,又如果由于风暴而发生了损害,他应负责任。如果船上有什么商人,船主在要改动船的航线或选定停泊地点之前, 必须同他们以及船员一起商议。依据地中海规则,一个商人或一个商人集团, 在租雇船只运货而自己也搭乘该船的时候,几乎对它有完全的权力;如有几个人时,大多数人的意见得支配船只的管理和开动事宜。船主只在违反商人大多数意见而行动的时候,才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船货的装载,在《鄂列伦法典》上,予以详密规定。这项装载工作,由“装载夫”去做;由商人支付工钱。他们“善于摆放各种船货,把它装得很紧密,安排各种箱笼、包裹、成捆的东西,使两边保持平衡;填补空隙,使各种东西尽量放得妥当”。又有叫做“肩袋者”;他们被雇佣于装卸谷物、食盐和鱼类;他们防止商人遭受船上水手的欺骗。意大利城市共和国还制定了严密规则,以防止船上载货的过重。船只的载重量,在船下水的时候,由稽查员测量规定,并在船的两旁,油漆着一条线作为标志,就是,水不得升出这一条线以上。装卸船货技术,在欧洲各地再也没有比在威尼斯更高度地组织化。一个旅行家曾描写那里的著名“码头”说,它“象一条大街,两面皆海而位于中间”。货栈沿着江边列成长长一排,各堆储着特种物料与货物。

凡是准备出海的船只,从一个货栈移到另一货栈;从各个货栈,码头扛夫扛出捆包、绳索、武器、食品等等,“因而从两面获得了一切可能所需要的东西;当船达到码头的终点的时候,它自头至尾都已装满”。一只进口船上的卸货,也是这样的情况。

当在海上碰到风暴而看来应把部分船货抛到海里去的时候,船主必须征询商人的意见;但如果他觉得:为了船的安全不能接受他们的意见,他可按照自己的主张行事。商人们由于这种船货的“抛弃”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依英国法律,以船主和水手在船上的财产,作为补偿;而船主还丧失了投入海中的这部分货物之运费。

由于一年中某些季节里海上危险的增加,也由于海盗的经常危险,地中海的港口,从十字军时期中期起,每年组织两次大规模商船队开往东方去。一次航行,是在耶稣复活节左右,另一次,是在夏季圣约翰节日(6 月 24 日) 后,虽然启程日期容有变更。商人们喜欢这种航行方式,尤其是在他们运输极贵重商品的时候。一般是想法避免在多风暴季节里的航海的。罗道福·冯·苏

刻在 1350 年曾谈到过地中海旅行的若干特点:

〔他写道〕船只从西方到东方,趁着顺风,疾驶似飞;在夜里比在白天航行得要快,白天每小时可完成十足十五哩的航程⋯⋯从西方开到东方的大船,照例是在 9 月和 10 月里回来,但那种船身低

的小型船舶在 8 月风平浪静的时候,就开始了它们西返航行;因为在 11 月、12 月和 1 月三个月中, 由于风暴的危险,没有船只能够横渡海面的。然而,除极少数的船只外,没有船只能够不遭受辛劳、恐惧和风暴而安然回来的。

在十四和十五世纪,这个时期的船只,不可能在同一季节里完成从意大利到

波罗的海的一次往返航程。

在整个中世纪时代所流行的习惯法,即所谓“船难法”,扩大了对船难的恐惧。上文已提过,船只的航行路线很少远离海岸,而船难又是常见的。海员生活中的一项严重灾难,就是这种船难的惯例;依这惯例,所有从难船上所漂流来的货物,或在一只搁浅船上的货物,全部或一部成为海岸所有人的财产。所以,凡是占有海岸上一条危险地带的领主,在航行季节里,可能获得一次丰收。在布勒塔尼海岸上有一个领主以他所属海岸上的一个危险山岩来自豪,认为它是他王冠上的一粒最好的宝石。有时,农夫在山岩上放置灯光来引诱海员;可以想象:这是常在领主纵容之下所干的勾当。在比斯开湾沿岸,法国人在掠夺难船方面很活跃。在地中海地区的大多数国家里,有着严峻的法律,反对那些企图劫夺遭难船只的人们;任何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将被先投入海中,然后被拖出,用石头击死,“好象用石头打死一只狼那样”。船难法早已被认为是对商业的一种损害,但它很慢才失去它的效力。普鲁茨说道,这项法律首先在进行十字军的国家里被废止,这项废止起初只应用于基督教海员方面,后来也适用于穆罕默德教徒方面。从十二世纪早期起,在进行十字军的各国和南欧的若干商业城市之间,签订了合同,规定为了后者的利益,前者废弃了“搁浅法”。1170 年,东方帝国曾同意:在它的管辖区内,任何执行“搁浅法”来反对热那亚人的人,将被严惩不贷;并必须强制归还因此而损失的财产。在十三世纪,还有很多例证,说明关于解除“船难法”上的义务以及关于这项习惯法行使与舞弊的控诉;由此可见,它在地中海海员生活中,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在十二世纪上半期,在英国开始了缓和上述恶习的运动。亨利一世曾下

令:如果从不幸的船上还有一个人能够活着逃出来,它不将认为是一只难船。理查一世的一项法律,是要取缔这种“万恶的习惯”以及贪婪的领主滥用这项习惯的行为;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个领港员故意引导船只驶向一个危险海岸因而使之遭难的话,又如果他是接受当地领主的贿赂的,他将就地绞死于一个高的绞刑架上;这架子将在那里继续保留直到后代,作为对经过船只的炯戒。如果领主占取了船难货物中的任何一部分,他将受“天谴”并以盗匪论罪。另一条文规定:如果一个领主犯有帮助掠夺难船的罪行,或者纵容一个不可靠的领港员,使船只漂到他的海岸上,他将在他自己的住宅内连人带屋被烧毁,而他的宅基将改为一个市场,“永远出售猪豚”。尽管有这严峻的刑罚,这项习惯法,在英国,和在别处一样,似乎依然是在继续着。1236 年,英王亨利三世,在“废止不公道风俗”的一项诏令里,规定:如果船上有一个人逃出或有一头活的牲口,难船的财产必须归还。1275 年又颁布了一项类似的法律,规定如果从船上还有一个人或一只鼠或一头犬活着逃出来, 它不得作为一只难船。汉撒同盟竭力要消除海上习惯法中的“船难法”;1287 年,一批常到维斯比城的商人们开会,并通过决议:船难财产应归还它的原主;同盟的会员城市应恪守这项规则;违者处以逐出“商业同盟”的处罚。1430 年苏格兰议会的法令规定:如果有船只在苏格兰沿岸遭难,它们的财产是否归还原主或由国王没收,应按“它们所属国家关于船难的法律”来决定; 由此可知“船难法”直到中世纪末期,还是相当普遍地在通行,并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由船难所产生的生命和财产的丧失,不是海员生活中之唯一的危险。海上旅行和陆上旅行一样,还有碰到袭击与盗劫的经常恐怖。为了预防这种事故,船只在出海时,一向是很好武装着的。在九至十世纪里,海上行劫是所有北欧民族的主要职业。与此同时,威尼斯人正在发展的商业活动,在亚得里亚海上遭受着克罗特人与达尔马提亚人海盗的阻挠,而在西地中海上遭受着萨拉森人的骚扰。870 年,当萨拉森海盗企图闯入亚得里亚海的时候,威尼斯人击败了他们;而在十世纪结束之前,威尼斯人又粉碎了达尔马提亚人的权力并完全肃清了那个海面上的海盗。但这项祸害,在地中海和亚得里亚海上虽已告弛缓,但还是没有被清除净尽。职业海盗还是继续在干着抢劫行为,海面上自始至终还是充斥着这类匪帮,象波罗的海上的“胜利弟兄会” 那样;他们的格言是:“上帝的朋友,全世界的敌人”;他们的势力,后在十五世纪早期,被汉撒同盟所击溃。

但除了这些无法无天地擒劫一切船只的职业海盗行为之外,还有另一种形式的骚扰;它是由于政府的纵容或教唆而变为合法化,并被用作反对敌对国家的一种战斗手段。在十二至十三世纪,热那亚、比萨和威尼斯,即使未曾鼓励,但也至少容忍了海盗行为作为相互间商业斗争的一种武器。“五港” 的海员,在 1242 年由亨利三世委派,对法国人进行了报复。汉撒同盟,虽然原来以压制北海和波罗的海上的海盗行为作为它组织的目的之一,但只要在方便的时候,常毫不踌躇地使用着海盗的帮助来损伤一个竞争者的商业。那在“敌船捕拿许可状”下的合法报复行动,大多发展为十足的海盗行为,就是,没有特别注意船只国籍的掠夺行为。一个国家的商业海员变为海盗来掠夺另一国家的船运,有时甚至掠夺自己国家的船运;这是一件普通的事情。西敏寺的马太说道:“在那些日子里,水手们是无法无天的,每个人把他能够抢到手或拿走的无论什么东西,视作己有”。“五港”因为受到委派,就

利用了机会,掠夺法国船只,到 1292 年时,它们在英吉利海峡上不管对朋友或对仇敌如此漫无限制地扰害;所以政府竭力取缔它们的活动,但没有完全成功。然而,一般说,在海盗船中间,不扰害同国人的船只这一项原则,是被遵守的。在卡纽特时代北欧海上贸易之所以繁荣,是因为同属于他丹麦帝国的臣民,在相互之间是不掠夺船运的。属于地中海地区欧洲城市的海盗船, 对同国人的船只,也是不加侵害的。

政府认识到公海上保护它们臣民的责任是缓慢的,而在获得有效地这样做的权力方面,则更缓慢。由于对海盗行为的半尊重状态,由于它在战争时期有用处,统治者对这种行为,如果它是由他们自己的臣民所干的,采取纵容态度;如果它是由其他国家臣民所干的,他们一点也没有办法从对方获得赔偿。挪威贵族阿尔夫的故事表明了:有时这是多么困难的一个问题。海上和在陆上一样,也不缺少它的强盗男爵,而阿尔夫是在十三世纪以波罗的海上的大盗出名的。有一次,属于德国商人的三十只小艇曾巡逻海面来搜捕他。阿尔夫逃回到老家去,在那里他的国王把他提升为子爵,而把追寻阿尔夫的德意志商人竟看作对他的敌对行为。

在早期,海上安全一般是由商人自己想办法的。他们组成了团体,从而他们能够开出成队的商船;他们把船只武装以防海盗的袭击,有时还有特别武装的并配备了战斗人员的护送船。剧烈的战斗时常会发生;如果商人失败而丧失了船只与货物,他们就使用报复办法,一种私战乃接踵而来。在政府开始注意于海上安全之后,它们力图管理这种报复行为,规定要求赔偿首先应通过政府来进行;只有在这项行动失败以后,被劫的商人才得自行处理。

意大利沿海城市共和国的繁荣景象,甚至它们的生存,是依靠着商业的; 所以它们从十字军时期之前起,已注意于肃清海盗并注意于管理和保障它们船只的通航。它们是第一批对邻近海面实施主权管辖的国家;威尼斯在十三世纪结束之前,已要求对整个亚得里亚海之管辖权。这项要求,虽然主要也许不是出于保护的动机,但却包含着维持那些海面安全的责任,而事实上在这方面也大有帮助。

当中世纪生活变为更安定更文明的时候,商业的组织,有所改进。物物交换和小贩营业,除了在偏僻的乡村地区以外,已经消逝,而固定的市场和市集出现了,象在过去罗马帝国时代所有的那样。市集和市场在中世纪时代所引起的经济作用远多于在今天所起的。它们是分配地方产品和从外面买入必需品的主要的而又常常是独一无二的媒介。这项市场权利是很有利的,所以在喀罗林朝时代它是属于王室特权范围内的。在第九和第十世纪,男爵们, 只要有可能,就僭夺了这项特权,并把它作为属于地方主权内的一种权利。然而,很多寺院和大主教区,通过王室的赐与而享有这项权利。在十二世纪, 当封建政体较稳定之后,大封建主剥夺了小封建主的市集权利,但一般地还把地方性市场权利留给后者。这样一来,市集转入了高级贵族的行政权之下, 而市场依然留在庄园管辖权范围之内。

在中世纪时代,市场权利是一项封建权利。市场是采邑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庄园制度,限在属于一个领主的庄园或他的庄园集合体范围之内的。这类地方市场一定常是靠得很近的,是为一个小地方服务的。《萨克森法典》, 即萨克森的地方法典,编订于十三世纪而它的起源已在更早的时期;它规定: 市场与市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一哩(德意志哩)。一个十二世纪的诺曼编年史家,奥得立克·维退力斯举出一个乡下人从市场上赶着一头母牛回家的

例子,又在另一处说到“乡下人在市场上和在教堂场地上大谈特谈威廉·鲁佛斯的死亡消息”。教堂院地,往往就是市场地点,而星期日下午是一个共同的市场日子。所以,另有一个十二世纪的作家,基柏特·得·诺戎写道: “在周六的日子,乡下人为了做买卖,从周围各地云集而来;他们运入蚕豆、大麦或任何种类的谷物来出售,而在市场上鞋匠和其他手工业者摆设着货摊”。如果一个农民找到了一个顾客,而后者所要采购的谷物和牲口之数量大于他所运入市场上的东西,他常常会带领这个顾客到他家里去,让他看看那些站立着的畜群和谷仓里的谷物。在这类市场上所出售的是什么东西呢? 首先是食粮。所以,这种市场带有一种农家风味,是当地农民所常逛的地方。市场跟着生活的发展,跟着嗜好的提高,而变为半常设性。它变为一种每周举行的市场,在那里,每月中的某几天——第二周的星期三,第三周的星期四,等等——还举行特种市场来出售谷物、木材、葡萄酒、马匹、牛羊等等。

当大封建主扩展他们的势力的时候,当领土变为进一步统一的时候,有势力者的所在地自然成为最重要的贸易中心;其中很多后来发展为市镇,而最后这些市镇成为商业和贸易的主要地点;在那里,王公贵族象腓力·奥古斯都在巴黎所做的那样,建造了市房、仓库、储栈。据麦特兰的意见,“一所市场的建立,不是属于那种不确定的现象之一;这种现象,应由法律史专家移交给经济发展史专家去研究。它是一种确定的和法律的行为。市场是按照法律来建立的;法律禁止人们在合法组成的市场之外做买卖交易。这项禁令之目的是:要阻止赃物之容易脱售⋯⋯任何人在别处购货,就冒着被作为窃贼论罪的危险,如果他偶然买进了赃物的话⋯⋯另有一个副动机是:可协助这种市场的建立。那些愿做安全交易的人们,须适当地缴付某些市场税⋯⋯ 也许另有一种有价值的考虑,就是,要应用大家知道的而又可靠的度量衡。”

在城市形成以后,这些市场就越来越多,而它们的地位也比以前重要得多。在十二世纪,庞大的贸易刺激了市场的大量增加,以致我们看到有关市场过多的怨言。然而,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把这种不平之鸣打个折扣,因为它们主要是从僧侣发出的,而僧侣本来是憎恶那由于市镇的兴起而产生的商业活动上的俗人竞争的。关于这点,从教皇尤金三世写给英王亨利二世的一封强硬的信里,可获得说明;教皇抗议说:巴叶主教的市场,由于英王所批准的新的城市市场而陷于破产了。在十二世纪的复兴时期,意大利人—— 威尼斯人、伦巴人、热那亚人和比萨人——首先开始经营从一国到另一国的“直达”贸易。但如上文所述,南欧的布罗温斯人与加达鲁尼亚人和北欧的佛来铭人与德意志人不久加入了竞争。冯·柏洛指出:就德意志来说,文献大多不能使我们划出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一条正确的分界线。在一块地方,批发商业是在外商手里,而他们力求获得市政当局的批准来做零售交易, 而在另一块地方,我们看到,这项活跃的批发交易,是由市民来经营的;其实,这两类商人之间的差别,已经消逝。小商人参与并热衷于进口货批发, 正如大商人无论在城内或城外,随便用批发或零售方法来销售他们的货物那样。

市集与市场之间的三项主要区别是:(1)市集比起市场来,是在较高级封建管辖权之下;(2)市集不是属于庄园范围的,而是为更广大的公众服务

① 麦特兰:《土地调查簿及其他》,第 194 页。

的(最大的市集在范围上是国际性的);(3)市集是按季举行的,而非按周或按双周举行的。应该指出:对于前往市集的商人们,不仅给予特别安全状

(安全状中规定:对侵犯商人的人身和货物的罪行,处以特重刑罚),而且给予下列优待条件:减低关税和通行税、售货的便利、设立特种法院来解决争执并协助收集债款。在英国,这种法院被称为“行商法院”,那是从诺曼法文“pied de poudre”这个名词得来的。又市集的开幕日向来是一个隆重的赛会日(feria),由此获得了“fair”(市集)这个名词。

每个国家和每个大封邑,各有它的市集。在亚德尔·蓝伯的《编年史》里,有一段文字,记述基因·鲍尔文伯爵建立一处市集的经过;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了市集与市场这两种制度的区别。他写道:

他〔基因·鲍尔文伯爵〕也把在他的前人时代原来在色刻伽的市场迁到奥尔得威坎去;那不是为了什么特殊目的,而是出于偶然的。但他依循教会的劝告,未曾改变市场的日期;于是那些周围的居民,纷纷来到那里居住,作为市民。基因伯爵,因为有大量商品从各地源源运到那里的缘故,为了上帝的光荣,也为了对所有的人,即商人和其他的人的好事,还命令:在每年“圣灵降临”节隆重庆祝时期,在那块地方上举行一次公开市集;而这项命令,他还宣誓确认。他以双重沟渠与堡垒来环绕庄宅;在其中间,他建造市房与必要的房屋;又为了适合需要,他又在第一道围墙的入口处,辛勤而诚心地建造了一所小礼拜堂来奉侍圣尼古拉(商人的护神),在那里,他指派一个教士,叫做史梯芬者,充当牧师,并置备了充分的书籍和各种宗教饰品,使城市增光。

在这些市场上,外国商人和外地人参加当地贸易的竞争。所以,在巴黎星期日,即“大”市场日,圣得尼斯、波未、喀姆布莱的布商多来出售他们的布匹;他们在“交易广场”上,有一个特别房间;只有一项规定:所有这些商人在打钟发出开市信号之前,不得作交易,而当打钟发出收市的信号后, 一切买卖必须停止,外国商人必须退出。常设的商业,就是每天做生意,是属于当地商人的特权。在巴黎“大”市场日,凡是城内设有店铺的商人,必须关闭店铺,而到市场上去做生意,违者处以四十个苏的罚金;每次续犯, 则加倍处罚。商人和手艺人被迫到国王市场上,禁止在自己的店铺内出售东西。只有少数商人可获得在市场日子在自己铺内售东西的特权;但他们为了这项特权每年须付四十个苏的费用给国王。但一般说,在市场上出售东西这一项规定是坚持的。这些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财政的利益,使商人在市场上缴付他们的捐税,比派人挨户收集它们,容易得多。在巴黎,市场是属于王室的。在市场市房里,国王出租货摊地位;所以,他希望看到在市场日子里市房内挤满了人。在法王圣路易时代,王室曾要求市场权利作为王家特权的一部分。它曾坚持下列原则:非征得国王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法兰西王国境内任何地点上开设市场;市场如此,市集亦然。如果有人向国王申请设立一所市场,国王派遣专员或管家去调查情况。如果调查结果认为不合条件,这项申请将被拒绝。1265 年,王家法院曾决定取消一所由封建领主所建立的市场。

在十二和十三世纪,商业和工业的勃兴,使市集大大增加起来,所以, 各国有着很多市集。当然,其中大部分是比较属于地方性的,但它们所服务的范围,比旧有的市场已广阔得多。市镇很自然地成为市集的重要地点。意大利最出名的市集,是在比萨、威尼斯、热那亚、巴费亚、摩德拿、巴土亚、米兰、贝加摩、微特波、皮阿森扎、巴利、加菩亚、加厄大、撒列诺、满佛

里多尼亚和布林的西。值得注意,罗马城没有市集。在德意志的大市集,我们看到:科伦、爱尔福特、瑙谟堡、布伦斯威克、来比锡、汉堡、马德堡、累根斯堡、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和奥得河畔法兰克福。在法兰德斯和低原国家有:圣奥麦、布鲁日、库耳特累、里尔、图鲁特、杜厄、喀姆布莱、奥基斯、伊泊尔、亚罗斯特、奥登堡、亚克塞尔、摩里内斯、波拍林厄、蒙斯、根特和安特卫普各市集。法国有很多市集;其中最重要的,在诺曼底有:卢昂、科德柏克、厄尔柏夫、阿夫勒、喀因、厄甫勒、蒙马丁-苏-米尔(科通腾)、阿甫龙士、圣米雪尔山、库坦斯、加伦坦、瓦洛涅、柏纳;在布勒塔尼有: 圣马洛、勒内、彭托尔孙、罔功[guingamp“柳条花纹布”(gingbam)这个名称由此得来]、特勒基尔、基姆卑尔、普卢斯卡特;在法兰西岛有:巴黎、德勒、圣得尼斯、奥尔良、比伊苏、摩立尼、厄塔普尔、蒙特、蒙雷里、麦郎、波未;在安如有:维格尔、波普罗、马立赖、布里萨克、索睦耳和翁热; 在法国中部有:布尔日、内维尔、波亚叠、翁谷雷谟、谷耳维尔、佩里革、夏龙-绪-梭恩、第戎、奥舍耳、奥登、东涅尔、波佛雷、都尔、沙脱尔、沙托·第·罗亚尔圣腾永、犀农;在英属领地有:波尔多、贝云、亚仁、沙提永;在法国南部,最最出名的有:圣齐尔兹和波揆耳市集。在西班牙的重要市集中有:麦地那·得·坎匹奥(最大的市集)、塞维尔、魁因卡、法拉多利、塞哥维亚、托利多和布耳各斯。在英国,斯图尔桥和圣爱甫兹两市集, 是很出名的;其他市集是:切斯特、温彻斯特、波斯顿、斯坦福、朴次茅斯、亚平敦、诺坦普吞、柏立·圣爱德曼斯。

巴黎的圣得尼斯市集,确是最古老的市集;它的历史在中世纪时代无间断地继续下去。这市集在 630 年是由达哥伯一世所建立的,在每年 10 月 3 日后,即纪念圣得尼斯的节日后,举行四周。所以,它本来是一个秋季市集。但当商业与贸易约在十字军时期开始蓬勃发展的时候,当巴黎人口和政治地位在卡佩朝诸王时代开始增长的时候,圣得尼斯寺院的僧侣们也要求建立一个夏季市集因此,1124 年路易六世曾拨出蒙马特耳北面的一带地方作为一个新的市集地点,叫做“伦第市集”①。这市集的举行,开始于 6 月的第二周星期三,而终止于圣约翰节日(6 月 24 日)。在它开幕时,一向是举行宗教仪式的,由巴黎主教对群众举行布道:他为了这项服务,从圣得尼斯寺院僧侣领取十个巴黎镑。伦第市集受到巴黎、诺曼底和法兰德斯商人的欢迎。事实上,它是北法商人的主要汇合所。那里出售的主要商品是:布匹、皮革、羊皮纸、毛皮和马匹。圣得尼斯寺院的住持从出租店铺方面获得了进款,而对市集秩序,也负责管理。然而,在十四世纪,王室开始侵犯寺院住持的特权并把王室管辖权扩展到市集方面。伦第市集在歌曲中,几乎和香宾市集同样出名,特别在下列歌曲中:《查理曼往耶路撒冷进香歌》、《暴汉歌》和《伦第故事歌》。

我们有理由坚持说:在中世纪时代,大市集在商业、法律和文化方面是起着作用的。大量商品——小麦、麻布、丝绸和棉织物、明矾和染料、武器和金属器以及其他很多东西——促进了水陆两路的运输;大大越过了城市和单纯市场经济范围。难道还须追述英国羊毛贸易的全国性甚至全世界性吗? 又难道还须追述这个时期在多斯加纳和法兰德斯布匹贸易扩张的广阔领域,

① “伦第”(Lendit)这个词从拉丁文“indictum”得来的,它原来指一个在固定(indictum,古法文 endit) 时间的宗教集会;从这个意义引伸到市集或圣日也是假日。

即它的范围与势力吗?

在中世纪欧洲,香宾诸市集,声誉远播,最为著名。那些位于巴黎之东和东南部的一批出名的封邑,几乎在三百年的大部时间中,都是在香宾伯爵的统治之下;这一世系的统治者,在它的极盛时期,无论在力量、智慧、权威或财富方面,都可与强有力的王室本身,分庭抗礼。这些有势力的领主, 统治着五个伯爵领,其中香宾和布里两个伯爵领占着最重要地位。在地势上, 它们连在一起,占据一片广大平原,从巴黎之东几哩的地点起,即从塞纳河和瓦兹河盆地起延伸到德意志边境上。勃艮第大公爵领,在其南,嘿诺、不拉奔和法兰德斯伯爵领,在其北。

只要一看地图,就足以使人相信香宾地区具有突出的自然优点。在法国这一片广阔的肥沃平原上,布着一个世界上任何地方不易找到的极其出色的河流系统,或可以说诸河流系统的汇合。上塞纳河,经过香宾流入诺曼底到海峡沿岸出口;谬司河沿它的东疆由南到北经过低原国家,注入北海。在它东南相距几哩的地方,摩塞耳河和梭恩河流过中世纪时代那叫做勃艮第公爵领的领土;后一条河是罗尼河的主要支流,因而它成为地中海的,也是中世纪整个商业世界的一个重要出口。在它西南几乎同样相近的地方,罗亚尔河流过布腊伯爵领(在中世纪也属于香宾伯爵的一块领土),它是一条通法国西岸海洋的水路。其他两条河流,即玛恩河和摩塞耳河,穿过玛恩缺口,提供由东到西的几乎全部水上运输路线,因而它们使莱茵河和塞纳河的交通获得联系。阿尔卑斯山路——大小圣伯尔拿、塞尼山、日内佛尔各山路——由于有优良的河流系统来补充,使香宾和北意大利相连接。那些不经过阿尔卑斯山路来的商人,如热那亚人、比萨人、塞亚那人也同样容易地上溯罗尼河和梭恩河而达到香宾。

香宾地区另有一个显著优点,就是它的中心地位。它是在一方面是北方低原国家的兴旺城市、英国的羊毛生产者、北海的渔业和另一方面是南方意大利与郎基多克的银行家与进口商人之间的中途站,也是在它东方的德意志与它西方和南方的全法兰西王国之间的中途站;所以毫不奇怪,香宾在十一和十二世纪所揭开的新的工商业时代里,得成为各国商人的汇集地点。这样看来,香宾是中欧贸易的焦点,所有由北至南和由东到西的商路,都在那里辏集。

而且,除了上面所述它在这种商业中间商与分配者的地位之外,香宾本身也是一块好地方。在好几百年中,这个灌溉好排水好的盆地,曾以盛产谷物、葡萄、牲口、羊毛和牛乳产品而出名。在那里,气候温和,由于它自然的肥沃土质和贤明的管理,香宾很早已成为一个人烟稠密的乐园。香宾诸伯爵曾热心促进他们领土内的物质幸福。在史籍中,可看到很多关于他们测量森林和河流、排干沼地和移民于人口稀薄地区之资料。他们对于扑灭狼祸, 还特别积极。这大量狼群的存在,可证明:在如今几乎连木材也没有的地区, 在十二和十三世纪,是有着很多森林地的。

关于建立著名的香宾地区市集之正确日期,现已失传。可能,从很早时期起,当大陆上人民和货物开始流动的时候,在这一地点就出现了一个市场。据罗马人的记载,在第五世纪,特啦已有一个市集。但在罗马市集与十二和十三世纪的大香宾市集之间,我们找不出什么有机性的联系。在一首法国歌曲中,把秃头查理作为香宾市集的建立人。但我们不能接受这项说法。据说普罗文斯的市集,在第九世纪,已经兴起。又传说,由于害怕“北欧人”的

缘故,僧侣们曾把圣阿乌尔在圣柏纳·绪·罗亚尔的墓穴里的遗骸,迁到普罗文斯去;在那里亚田伯爵为了圣阿乌尔教会的利益,让与并批准了一个市集。最早的可能日期,是在 963 年,当时曾有人谈到过在夏龙·绪·玛恩的

一个市集。在 996 年,在拉尼·绪·玛恩,另有一个市集。在同一年凡尔登

的奴隶贩子出现于香宾市集上。巴耳·绪·奥布和特啦的市集出现于 1114 年。关于意大利商人在怎么早的时期出现在这些市集上,我们不知道。可是, 早在法王腓力一世的时代,教皇格列高里七世(死于 1085 年)已无根据地指斥他劫夺了那些往香宾市集去的意大利商人们。

现在有着从十二世纪早期开始而注明正确日期的一整套官方案卷,它们可以明确地证明:香宾市集在那个世纪的开端,已是一个固定而又繁荣的组织。这些案卷包括各种类型的文件:伯爵赐给附近寺院或教堂对某种商品征收税款状,赐给它们在全部进款中分享若干份额状或准许它们租给旅客宿舍状。教皇教谕、宗教当局的各种特许状以及赐给世俗领主的赠与证,也谈到市集和市集的重要性。1114 年特啦的休伯爵的特许状,以征收巴耳市集上出售马匹及其他野兽的税款之权,赐给蒙蒂伦·德尔寺院;同一年的另一特许状以类似的恩惠,赐给特啦的圣皮尔·得·策勒寺院。1137 年及以后的特许状都表明:普罗文斯的市集建设得不差。1157 年香宾的亨利伯爵赐给圣亚田教会的一张特许状,证明拉尼市集的存在,并表明了它们的组织和保护已是一件相当发展而又悠久的事情。从 1157 年起,给香宾和布里市集的特许状, 是很频繁的。到了十二世纪中期,这些市集已在高度组织的状态下,又在十二世纪结束前好久,它们已享有国际声誉而它们的活动和庞大财富已成为普遍羡慕的对象。

香宾市集,实际上是一系列市集;至少在后来的时期,在数目上有着日益增加的趋势。可是,从开始起,就有几个特别著名的中心,在那里所举行的市集是具有国际性的。在这个或那个时期,香宾有五十多个市场,其中有六个市集特别出名,而以“香宾市集”著称。在这些市集中,有一个市集在巴耳,一个在拉尼,而在普罗文斯和特啦每年各有两个市集。尽管其他市集也在这些地点上举行,并在后来年代里虽一再地准许在香宾的其他城市里设立市集和市场,但这六个市集依然保持着它们的领导地位。至于小地方上的最重要市集是:厄拍内、维特里、诺戎和夏龙。一旦这些市集地点表现了它们的自然优点以后,伯爵以特殊的立法、管理和安全保证,来把它们划为特殊区域;因此,所有外界的注意也都集中在那里了。其他市集可能在地方上的交换商品方面,是具有重要性的,但没有一个能够赢得了国际地位。

起初,市集的时间是比较短的,但由于一再的特许和核准,它们得延长下去,直到每个市集可连续开放约六周多的时间;所以除了为安排事务和移到下次售物摊所需的间断时间之外,上说的六个市集使香宾几乎全年中一直有市。1160 年,巴耳·绪·奥布的市集,只继续十五天,但到 1250 年,它历时约五周之久,后来它还延长更长的时间。在普罗文斯、特啦和拉尼,出现了差不多同样的过程,但还早得多。在市集的全盛时代,拉尼市集开始于1 月 2 日;巴耳市集在忏悔星期二①开市;在普罗文斯的“5 月市集”开始于

4 月底或 5 月初,要看巴耳市集的情况来决定,因为后者遵守教会所排定的

① 忏悔星期二(ShroveTnesday)是灰的星期三(Ash Wednesday)前之星期二,例子是日举行忏悔,作为四句斋的准备。——译者

日历的。圣约翰市集或所谓特啦“热”市集在圣约翰诞辰(6 月 24 日)两周后的星期二开市;无论如何,须在 7 月的开始两周之内开市,而继续到 9 月

14 日为止。普罗文斯的圣阿乌尔市集,开始于“十字架高升节”(9 月 14

日),继续到万圣节(11 月 1 日)。这市集在上城举行,而在同一城内的 5

月市集,在下城举行。最后,圣勒米市集或特啦“冷”市集,开始于 11 月 2 日;实际上它结束这一年头,继续到圣诞节前两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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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宾地区市集

在这些市集中,拉尼市集属于圣比耳·得·拉尼寺院的僧侣;从秋市集或普罗文斯圣阿乌尔市集开始七天所得的收入,作为圣阿乌尔寺院僧侣们的犒赏金。其余的收入则全部属于香宾伯爵,除非他们把其中一部分暂时赐给别人。至于市集的支持和保护,都是依靠伯爵的行政机关的。

市集上的营业程序,在早期似乎稍有分歧,但当伯爵的管理权力扩展到市集以后,所有大市集的营业程序趋向于固定而一致。在每次市集之前,商人被给予八天的准备参加的时间,就是,他们来到市集,租定货摊,打开箱笼,并陈列他们的商品的时间。在这一时期,对于他们不征收什么捐税。接着,就开始了正式市集;第一个十天期的市集,叫做“布市集”。在这时期, 只有布匹得在市集的场所内进行买卖。在这布市集的第十天晚上,副警长在城内到处高喊“哈罗,哈罗!”,而布匹就不可复见。第二天,皮革、生皮和毛皮的市集开市,这市集也占十天的时间。在“哈罗”喊声结束了这市集之后,杂货市集开始,包括所有使用衡量与尺度来出售的东西在内,种类繁多。这一时期也是对市集管理员和管理局缴费的时期。在这时期的大部时间内马匹及其他兽类的市集也在进行;这些兽类是从附近地点甚至从法国辽远的各州运来的。在布市集结束四周之后,最后的“哈罗”喊声关闭了钱币兑换所,于是市集完了。还有五天的宽放日期,来办理未了事:编造货物清单, 同伯爵官吏结清帐目,领取“汇划票”,并在所有的重要契约上加盖市集印章,来保证它们的效力。每天早上,用摇铃来通知店铺的开门;在晚上摇铃后所有的店铺须一律关门。非在规定时间之内,任何东西不得出售。

表面看来,市集和巴黎市场及很多其他城市的市场,大不相同,因为市集不是限于一个单独大厅内,而是遍布于全城市的。这些城市有着它们的鱼、肉的及其他大宗当地消费品的地方性市场,但市集占据全城市,并在社会上和经济上支配全城市,因而自然的,整个城市应大部移转给市集。特别是在普罗文斯,它两个市集,无论在这个或那个市集的时候,都占据上城和下城。

在每个城市里,伯爵供给宽广的营业大厅和大储栈。在普罗文斯,这些储栈,大多是在地下的,用地道来连接着,因而形成一个真正的地下城。许多在市集上进行交易的地方团体或集团,在上述的四个城市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城市里有着自己的常设营业所。这些房屋、货摊、畜栏和储栈,用作旅舍、用作陈列货品与出售货品的场所。在市集的人群中,有从法国下列重要省分来的商人:诺曼底、法兰德斯、郎基多克、毕伽第、布罗温斯;也有从下列各国来的外商:意大利、德意志、低原国家、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甚至波兰。德意志商人在 1178 年第一次被提到。塞亚那人是老客人。市集上商品,象商人一样复杂。它包括有:牲口和农产品、各色各样的布匹——远东的丝绸、法兰德斯和多斯加纳的毛织品、布勒塔尼的麻布、加奥尔的幕布

——斯干的那维亚和俄罗斯的毛皮、德意志的铁与皮革、南法和西班牙的葡萄酒以及由意大利和布罗温斯商人从东方运来的很多种类的调味品和香料。在香宾市集上所交换的商品中,布匹尤其是呢绒,占着最重要的地位。

各香宾城市本身,是这种商品不小的货源地。普罗文斯在织造工业方面,早已发展得很好。据说,1230 年,这城内居民有五千户,而其中有三千个织造工人以及漂布者和羊毛业方面的梳毛工人。所织造的布匹,种类繁多,从最精细的到最粗糙的布匹,并有为各种用途的布匹。染色是很进步的。行会有着高度组织性;织布事业由伯爵后来由接替他们权力的国王,精密地管理着。在特啦、巴耳、拉尼,也有织布工业,虽然它比不上在普罗文斯的那样广大。在夏龙·绪·玛恩和理姆斯,也有纺织工业。从法国很多市镇,如卢昂、阿拉斯、波未、巴黎、圣得尼斯、土鲁斯、蒙特皮列和里摩日运来羊毛织品。而从法兰德斯城市——麦克林、伊泊尔、圣奥麦、第斯特、根特、筏仑西恩、里尔、布鲁日、那慕尔、杜厄、狄克摩德、喀姆布莱、卢芬及其他地方—— 运来的还要多。麻布来自属于香宾市集的四个城市和理姆斯,来自德意志, 特别是来自乌尔穆,而很出名的麻布则从勃艮第、贝赞松和洛林运来的。从辽远地区,特别是从意大利城市和通过意大利城市运来的丝绸,是重要的。卢加的丝绸织品在市集上享有盛名,象它们在整个西方世界所享有的那样。此外,还有其他稀有品种的纺织品。从利凡得、叙利亚、波斯和埃及运来的, 还有金银线织成的珍奇布匹,用以制造大人物的外套和大衣以及僧侣们的礼服。

大量皮革、毛皮、生皮运到所有的香宾市集上,但特别是运到拉尼市集上。香宾本地也供给部分皮革,特别是它所由出名的羊皮。“哥尔多华皮革” 来自西班牙的巴塞罗纳或勒黎达,或来自南法的蒙特皮列、奥里腊克、里摩日和土鲁斯;因为这种著名产品,在很多地方,被模仿得相当成功。巴黎本地也运送若干数量的皮革到香宾市集上。生皮和毛皮来自各方,种类繁多: 绵羊、山羊、家兔、野兔、松鼠、睡鼠、银鼠、貂鼠、水獭、麝猫、黑貂、鹿(并不被珍视)、海狸、野猫和家猫、狐狸、臭狸、狼及其他兽皮。

下列货品是在“杂货”的名义下出售的:各种由东方运来的香料、各种药材、洋蓝和洋红颜料(洋红来自布罗温斯)、食盐、丝绸、麻绳、药膏、猪油、脂肪、蜂窝、糖、蜡、枣子和瓜果等。

食粮和饮料两类包括很多东西。其中很多是当地产物,运到市集上以供应当地居民的必需品和大批被吸引到市集上来的外地人的必需品。单在普罗文斯,有两所出售麦子的敞厅,在那里并征收麦子的税款;一在上城,一在下城;还有两所屠宰场和两所鱼市场;对它的需要来说它们尚嫌不够。两所屠宰场各包括一间屠舍及许多出售肉品的摊子。在出售的食品中,有谷物和蔬菜——小麦、蚕豆、黄豆、菜、大蒜、青葱——牛、羊、猪和小山羊以及各类鲜肉。各种咸鱼和鲜鱼在大鱼摊上出售。布里的干酪在中世纪时代已经闻名。虽然很多食品是由香宾和布里供应的,但也不缺少证据表明:有大量东西,特别是有蹄牲口,也来自法兰德斯、不拉奔、嘿诺以及法国的附近各州。本地和外国葡萄酒,在市集上的大交易里,占着一个重要地位,象对它们征收的大量捐税所指明的那样。香宾葡萄酒在诗文中很受赞扬,那里所酿造的而主要是在法兰德斯和毕伽第消费的啤酒也是这样。关税章程上,有很多关于这种商品的条文。

香宾市集有力地刺激了这地区的地方性经济活动。养羊和制造羊毛货

品,成为香宾的一项重要工业;铸铁业大多是在玛恩河上游沿岸和洛林进行的;特啦城内的一个整个街区,是由硝皮匠占据的;普罗文斯的染工、俾安日和拉斐德·绪·奥布的漂布工人是出名的。理姆斯制造呢绒、羽毛布、哔叽等。

波基洛特列举作为主要产品的而在关税章程上常被提及的有:黄金、白银、宝石、铁、钢、线香、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用以和羊毛、生丝或亚麻相混合)及其他东西。驮兽——马、骡和驴——是大批运来的;在香宾市集中,每个市集各有一所专为出售驮兽的广场;而这种交易在市集的大部时期内进行着。从这些驮兽出售所得的市场税,一部分往往给与当地寺院。

除了上述的东西以外,在香宾市集上所出售的各种制成品中有:来自第农的黄铜与青铜制的锅和桶,尤其是桶;来自亚尔萨斯的木箱和浴盆;各种金属制的花瓶、面盆、水壶和大釜、第南特产的锅和桶,是出名的。马鞍匠的制品、零星杂货、甚至破旧衣服,在香宾市集上也可找到市场。出售的还有:带子、钱袋、头巾、手套、帽子、长袜、镜子(不是玻璃做的镜子,而是非常光滑的金属片)、篮子、坐垫、羊皮纸、车轮和货车以及刀剑。关于刀剑,普罗文斯本城后来成为一个主要中心。在市集上可以购到珠宝、宝石与金银饰品,象很多文学作品里所提到的那样。墨水瓶或墨水杯、琥珀念珠、牛铃、马鞭、钢砧、从亚尔丁或英国来的砥石、木棒及很多其他东西,在那里也可找到顾客的。

在香宾市集上所使用的度量衡与流通的货币本位,实在太复杂,这里不能详述。在法国各地,量度特别分歧,使用着很多不同的单位。几乎每一省有它的量度。“大桶”、“塞提尔”①(一般合大桶量度的十二分之一)、量谷物的蒲式耳以及量液体的“大桶”,是最普通的量器。但是,香宾市集的度量衡,渐渐成为法国的一个标准。这一标准一直流传到今天——“特啦衡”

②是从特啦城(Tro- yes)得名的。当然各种量器还有很多细分的单位。衡器的分歧虽比不上量度的巨大差别,但也显出它们是不统一的。这里,香宾的衡器也渐成为广大地区的一个标准。衡器本来是属于伯爵的财产,但伯爵常常以一部分衡器,在特殊市集上,赐给寺院或其他团体,作一种收入的来源; 因为一切出售的东西,必须过秤,因而可征收手续费。“奥尼”(Aune)是量布的尺度。这一尺度原来相差很大,但在香宾它约等于三呎八吋。普罗文斯的“奥尼”(铁尺的形式,前些时候尚保存在那里的寺院里)等于三蚇七又四分之一吋。它渐成为一个尺度的标准;连勃艮第也采用了它。目前所用的“布码”尺,还保存了它的遗迹。

香宾伯爵在使市集发展为国际市场方面,曾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统治者的杰出世系,从 1010 年起,直到 1284 年香宾的女继承人嫁给腓力美男子为

止,未曾中断过。后者在 1285 年成了法国国王;这样,香宾和布里伯爵领的行政遂归并于法国。亚田、亨利和提波特的这个悠长的世系,在有才而又贤明的伯爵夫人内助之下(偶然有过一个妇人统治者),为这些市集,曾规划并实行一个有政治家风度的计划,就是,关于对内管理和对外支持与保护市集的政策。象这类有远见而又有一贯性政策的实例,在封建时代的历史上,

① 塞提尔是法国旧量器名,约合两加仑。——译者

② 即金衡制,用以衡量金、银和宝石的。——译者

是罕见的。

香宾市集的光荣时期,是在香宾杰出伯爵亨利一世“慷慨者”的时代(1152

—1181 年)。在他统治的第三年,他曾公布一项关于禁止私战的著名命令, 因而他正式保证了他领地内农民与商人的安全。对这项政策,理姆斯大主教还给予赞助;后者是法王路易七世的弟兄。在亨利统治之下,拉尼、巴耳·绪·奥

布、普罗文斯和特啦的市集获得了重要的国际地位。

香宾市集使城市获得了它们所享有的声誉;因而城市自然应该让位给市集。因为市集是伯爵们进款的一个主要来源,也是他们关心的主要对象,理所当然,市集的行政管理应压倒城市的安排,在市集时期甚至完全代替了后者。因为按规程,凡是未曾指定作别用的市集捐费归于伯爵,又因为商人在市集界限之外营业者,不付什么捐费,所以,使市集界限和城市界限相接近, 成为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样,留在市集外者就不能获得好处了。伯爵的官吏对香宾市集的控制成为象商人公会对其他城市的控制那样。不仅市集的界线这样明确地划出,而且连商人集团、个别人员和货物本身所占的位置,也由伯爵的官吏控制。这精密排定的按日、按周、按月的程序单,如上文所说, 是属于同一计划的一部分。所有这一切布置,是为了进行监督以维持秩序的目的;另一目的,是要使所有应归伯爵的东西,都不致逃出他的官吏的控制。

为了市集行政管理,发展了一种精细的职员制度。在这些职员中,“市集监督”似乎是最早的一批。第一次提及他们的文献,是在 1174 年;在这以

后,他们出现于整个香宾市集历史里。一般说,监督人数是两人,虽然在 1225 年,好象有过三人。他们领取固定工资,那是对监督的一种特别优待的事情; 由此可见,伯爵们对个人的注意,多么仔细。监督的职务,是多方面的,包括司法、警务和公布管理的法令;一句话说,他们办理关于香宾市集上一般性的指导事宜。

其次是市集书记,常常被称为“监督助理”,在十三世纪后半期,初次被提及。书记本是有声望的人,有时被召唤来代替离职的或免职的监督。好象法兰克王国旧宫相的那样,他们渐渐取得了监督的职权,直到他们终于成为市集的真正指导者。另有“秘书”,即市集的“监印官”;他的重要职务是:把伯爵的印章加盖在市集期间所订的一切重要契约上。这印章保证契约的有效性,并确告订约的当事人,伯爵将使用他的权力来实行这契约。市集上还有警卫官,他们是由监督和秘书所选拔的警察长。他们的职务是:维持市集上的和平秩序并执行监督的种种命令。这些官吏的人数,在各个时期, 是不相同的,但在市集的最盛日子里,这种警卫力量一定是很大的。1317 年, 它包括一百四十人:一百二十个步兵,二十个骑兵:在 1344 年以后,人数削减到一百人,但在这时期市集已经走向下坡。此外,市集上还需要差不多四十个代书人,他们担任纪录员并为商人们起草契约。

第二十三章 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 - 图2除了这一伯爵的机构之外,当地的市长也参与这项行政。教会官吏特别是普罗文斯的圣阿乌尔寺院的本尼狄克派僧侣和拉尼寺院的住持,在委托给他们管理的部分内,行使广泛的管辖权,尤其是关于财政和司法权方面。有几种案件,不受伯爵法院的管辖,而是由教堂或当地法院来处理的。国王的执行吏以及后来的教堂长(Prév ts)常常和伯爵的官吏分掌着当地的监督权。

关于香宾市集的法院,至少应当简略地谈一谈。多少依照诺曼人的“市

场法院”①的形式,在市集上设立当地的法院来随时解决所发生的争执。这些法院是在市集监督与他们的助理以及教会官员手里,或在稀有的场合,显然也有在地方官员手里。在特啦,有被称为“特啦伟大日子法院”;它附属于伯爵的行政机关,成为香宾和布里市集上的一种上诉法院。从这法院,再可上诉于王国的最高法院,即巴黎法院。

伯爵在香宾和市里伯爵领疆界之外所进行的活动,也有助于市集的成长。他们和许多国家曾签订条约与公约;依这些条约,凡是往香宾去的商人们经过它们的领土时,可减缴一大部分的惯例通行税。甚至在没有条约关系的地方上,伯爵的权威和声望也足以保护在那里通过的商人们。其次,伯爵还竭力保护他们的顾客,不仅在防止封建主的勒索方面,而且在防止各类盗匪的掠夺方面。如果他们所发给的“市集通行证”沿途有被违犯的情形,伯爵将毫不踌躇地向那犯罪社会的当局提出极其严厉的抗议,甚至向卡佩朝本身提出,例如关于提波特大伯爵的著名事件。1148 年,他向法王萨哲抗议, 因为未兹雷的钱兑商在松斯,也许在松斯子爵的儿子纵容之下,曾被劫夺。伯爵所掌握的有力武器是:以从香宾市集上逐出任何犯罪社会的商人们作为威胁,直到犯罪人付出赔偿或其他的人代替他们付出赔偿为止。这武器也用以实施收集债款,因而那些在市集上做交易的商人们被迫履行伯爵的保证。这项把某些地方单位逐出于这营业兴旺市集上的权力,即使不用作威胁,也已够使人听命于他了。

可是,“市集通行证”,虽可作为防止钱兑商和商人在沿途受到打劫与很多通行税的勒索,却不能完全带来了自由贸易。有势力的领主们不愿放弃这样丰富的进款源流。关于这方面的著名事例,是法王在低原国家边界上的亚多亚的巴坡谟以及培龙、鲁伊、康边和克勒比·恩·瓦罗亚,征收通行税的制度。在这些地点中,最最重要的,是巴坡谟,在那个地点上,王室征税员常受指责,因为他们独占了对进入法境商人所征的通行税。这种通行税的征集,对香宾市集来说,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因为大量佛来铭货物,一定要在香宾市集上出售;我们还看到,在 1262 年法王在巴坡谟的勒索受到猛烈的抨击。1293 年,当腓力美男子通过他和香宾女继承人的婚姻关系,已有权控制香宾市集的时候,他曾发布命令,规定汉撒商人,如果他们把德意志货物运入香宾市集得免付捐税;但如果他们运入佛来铭货物则必须付税。在十三世纪法王这项限制佛来铭贸易的立法,很值得注意的。他们垂涎于法兰德斯的富庶领土;所以他们采用了这种限制商业的方法,来使法兰德斯人因饥饿而变为屈服。到十三世纪末期,“贸易”已被卷入政治漩涡里;我们可看到关税战争的事例;它们是十七世纪未来重商主义的大政策之预兆。

在香宾市集上做生意的商人们,一般不是单独旅行的而是结成某种团体旅行的;他们推选一人为领队人或“队长”,来办理团体领导人的义务和领事的义务,就是代表全体成员,从香宾伯爵或其他统治者取得贸易特权。朗基多克和布罗温斯的商人在十三世纪中曾组织过这样性质的一个团体;他们自称为“法国商人社会”其中,蒙特皮列享有提名队长之权。队长宣誓就职, 作为法国和在法国经商商人队长领事”。在伦巴和塞亚那商人中间,也有这类组织的存在。

世界上没有一个有商业地位的港口,未曾和这些内地大市场在某种程度

① 市场法院或“行商法院”,附设于市集或市场的法院。——译者

上有所接触。当然,意大利和南法的先进工商业城市和法兰德斯城市,最多利用了香宾市集。所以,在香宾市集上云集着一种世界性的人群,包括各种种族,语言和服装,从苏格兰到西西里、从卡斯提尔到大马士革各地,都有人来。埃及人、叙利亚人、亚美尼亚人、希腊人、意大利人、法国人、西班牙人、德意志人、荷兰人、不拉奔人、佛来铭人、英国人和苏格兰人互相混杂拥挤,来通过大厅;他们的声音夹在廊柱周围时起时伏的急剧嘈杂的声浪里,在那里,正在进行讨价还价的争吵。从各地来的无所不在的犹太人,也杂在人丛中间。

香宾市集,对于商业的经营和技巧方面,起着一种深刻的影响。当市集从烟没无闻的地位冒起头来以后,一种货币经济越来越变为稳定。各种货币在使用着,种类繁多,几乎象从大涯海角辏集在香宾的复杂人群那样。都尔内币、巴黎币、波亚图币及法国其他地方的货币,英国的“东方货币”、贝占币及意大利各种硬币,都出现于市面上。在香宾本地,有许多不同的货币, 世俗的和教会的;但最著名的是普罗文斯币,它成为香宾市集的一种标准币。一个有趣的事实是:货币制度是沿着“记帐货币”的路线而很好发展起来的。德尼尔银币及它的辅币,是实际通用着的,而苏和镑是理论上的货币,用以作为记帐和信贷的单位的。在十四世纪中,一个侨居塞浦路斯的佛罗伦萨人比哥洛提,曾漫游各地;他“认为必须准备一张货币表和一张度量衡表,在亚历山大城使用,另在意大利的十处地方、在布罗温斯和香宾市集使用”。

在香宾市集上集合着这样多的商人,当然会把很多货币吸引到香宾去的。此外,有人利用这个机会,来结算和商业无关的帐款——付还在辽远地方所订契约上的债款,甚至拖欠的租款。各种捐税的支付更促进现款的需要。由此可见,为什么货币源源流入香宾的种种理由了。商品交换和货币汇划, 由于“钱兑商”的制度,而变为便利;他们所经营的,就是今天银行家所做的营业。这种制度,起源很早。事实上,它跟着香宾市集而成长起来的。十三世纪的文献里常常谈到“钱兑商”。在十四世纪,他们在国王控制之下, 正式被承认为公务员。他们在市集上的营业所,是简单的摊子,每一摊子包括一张敷着棋盘格布的台子,一付天平和放着硬币与元宝的皮囊。他们的业务是:免换钱币因而收取一项定率的兑换手续费,收受存款,放款取息,发给市场票据即信用票,俾可免除转运数量日增的硬币上所发生的危险和困难。他们被准许放款取利,他们并常常贷款给伯爵和伯爵夫人本人。从伦巴第来的意大利人,即一个有坚强组织的集团,最早抓取了这项营业的相当大的部分,他们在长久时期中,是市集上的最出名的“钱兑商”,但也有其他的人来参加这项营业,尤其是加奥尔人和犹太人。

和市集的安排紧密地联系的,还有关于收入的问题。应该记得:拉尼的市集和普罗文斯的圣阿乌尔市集的起初七天时期的收入,移交给当地寺院。关于其余属于伯爵的市集,伯爵照例以某种特殊赠与给当地宗教团体、寺院、寺院骑士团或其他。有时,这种特殊赠与,是关于征收出售牲口或某种其他东西的捐税之权。有时,它是关于过秤或丈量的权利。大体说来,伯爵保留从布匹和生皮市集上以及从杂货市集上所得的进款。从市集主顾所付的捐税繁复情形看来,税收制度是一种精心结构之作。其中最重要的而又最普通的一种,是营业税,就是,对每次交易规定征收小费并当场征收的税。理论上, 这种税半由出售者、半由购买者缴付,但事实上可能全部由购买者缴付。此外,还有房屋租费、商人住所和畜棚费、进口和出口费、摆摊费、盐醃食物

费、各种货物的衡量费、葡萄酒特税、犹太人和伦巴人特税、契约上加盖市集印章费以及罚款和过失费;这一切在国王管辖的时代,都有增加的趋势。除了来自各地的外国商人之外,还有香宾各城市的当地商人,即零售商

和小贩;他们到这里来补充他们的存货。有些邻近领主,带着他们的家属, 到这里来看热闹、来买东西、欢赏市集上的游戏。寺院修道士和世俗僧侣也混杂在人丛中。无疑的,很多手艺人和逃亡农奴从附近庄园被奇异景象、嘈杂声音和漂亮服装的人群吸引而来。走江湖者、变戏法者及各种音乐师,争先恐后地吸引群众;牵着猴子、狗或舞蹈熊的人们、角力者、弹唱古代歌曲的漫游诗人以及无数的售卖劣货者,在那里竭力使观众发笑和惊奇。在那里, 象在近代赛会上一样,还集合着小偷、扒手、恶徒、流氓、妓女和乞丐。在这复杂的人群中,警士很难维持秩序。“晚上,当吹号者,带着火炬队,吹过息灯令之后,游荡者、醉汉、小偷、大批乞丐、大批男女放荡者(市集是他们的一个集合所),给他们[警士]的麻烦比白天的人群,还要多”。十二和十三世纪的很多故事,如《有意义的钱袋》故事、《马奇士的传说》、

《汉微斯浪漫史》、《洛林》传说的本末片断,有趣地阐明了香宾市集的生活和活动。

香宾和布里市集,甚至在伯爵们统治的后期,看来已经开始衰落,部分因为苛捐杂税的压迫,部分因为法王强制性的商业政策。它们衰败的主要原因,是王室捐税的经常增加,而这种捐税是间接地横加在市集头上的。如上文所述,早在 1262 年,佛来铭商人已经威胁地表示:如果在巴坡谟向他们所征的通行税不予减低,他们将放弃香宾市集。1284 年香宾的女继承人约尼嫁给法王腓力美男子这回事,使香宾和布里同时落入法王的实际控制;那是对市集的一个严重的打击。其次,法王的臭名昭著的财政措施,不久使捐税达到这样的苛重地步,以致商人们开始避开市集。1296 年,佛罗伦萨人迁到里昂去。在同一年,腓力四世对法兰德斯开始进行了战争;在这以后,法兰德斯又被长期卷入英法战争的漩涡,因而市集遭受了严重的捐害。最后,1317 年当威尼斯人开辟了那条经过直布罗陀海峡和英吉利海峡到布鲁日和伦敦去的著名的全部海上航路之后,香宾市集受到了几乎致命的打击。于是,它们萎缩为纯粹地方性的市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