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城市的兴起和行会的形成

在前面若干章内,我们已举出各种关于新集体主义的意识即联合的推动力的事例,这种意识在十一到十二世纪已经表现出来。这些运动有很多尽管是重要的,但其中没有一个运动再比城市的兴起具有更持久的意义。城市运动,比任何其他中世纪运动更明显地标志着中世纪时代的消逝和近代的开端。一个近代最大学者西摩勒曾说过:

这项运动是一个经济革命;我认为它比任何后来的革命更为重要,甚至也比文艺复兴运动和印刷术的发明和罗盘针的发现,或比十九世纪的革命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产业上的革命,更为重要。因为这些后来的革命,只是十二到十三世纪伟大的经济社会转化的从属的后果而已。①

说得很对:在城市兴起的过程里,我们第一次在欧洲历史上写了“平民的传记”。前所未知的一个新社会集团,即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出现了。一种新的生产财富的方式开始流行,一种商业和工业使欧洲所能产生的财富是注定要远超过于农民组织和农业所曾能生产的财富。“新兴起的或已经兴起的城市,自然是这些市场的所在地。有的城市,因为它们已有城垣,成为贸易的中心。另一方面,相反的说法,也是正确的;设防也是为了那些已经成为贸易中心的地点之利益。商人开始在市场地点的周围,设立了货摊。”②

当时,城市是世界上的一种新东西,也是表达近代生活的一种最早的形式。城市运动不是一个全国性的运动。它是出现于中欧和西欧的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无关种族、语言或边界的。运动的性质虽然是相同的,但它在各个国家内的形态是不同的:这些差别是由历史传统、环境、物质与精神文明以及地方政治情况的分歧来规定的。然而,地理因素, 对于一个中世纪城市生活的发展,是具有最大影响的。尤其重要的,地理的位置和它周围的自然资源使城市获得了经济特征和重要地位。

关于城市兴起的一般原因,在于象上面几章内已叙述过的经济和社会的转变;这些转变是在十二世纪出现的,而它的影响延伸到十三世纪;在那个时候,城市的发展达到了圆满的程度,这表现在:人口的增加、群众间集团意识的提高、农奴制度的衰退,商业和工业的兴起与货币经济重要性的相应增长(这种经济渐渐代替了旧的“自然经济”)、公共秩序的加强、道路的改进和桥梁的建造等等。在这些现象中,要区别什么是因,什么是果,不一定是容易的,但它们的总结果是无可争辩的。不过为了寻找城市的起源,人们不应满足于上述的一般解释,也不应满足于那从所谓“联合性的原则”的空洞推动力所作的说明。如果要清楚了解这一运动,我们必须获得更加具体的历史事实。不幸,有关的文献,既散乱得很,而又是残缺不全的。我们找不到十四世纪以前关于城市历史的确实记载,而那些流传下来的少数叙述, 只是遗闻轶事或非常事件,象关于 997 年喀姆布莱的和 1111—1112 年琅城的事件那样。对于十三世纪以前的城市运动,我们所可获得的大量知识,只是关于伦巴城市反对腓特烈红胡子(1162—1183 年)的斗争事件。如果总览历

① 西摩勒:《斯特拉斯堡的繁荣与十三世纪的经济革命》(1875 年),第 16 页。

② 麦特兰:《土地调查簿及其他》,第 193 页。

史资料,无论关于空间或时间方面的,我们将发现我们所得的材料是残缺不全的。欧洲的广阔地面上,在长久时期内,好象曾笼罩着一块漆黑的帷幕。当这幕布揭开的时候,城市已经形成。但现在所要问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并在什么时候它们形成起来的呢?从第七到十一世纪,几乎没有一项有关的文献,而且这个巨大的空隙大概将永不会填补起来的。

象任何其他巨大而又复杂的现象那样,城市的根源深植于过去的历史里,而所有的城市也不是出于同一的根源的。城市运动的多种根源和它史料的歧异,是个麻烦的问题。然而,尽管有着困难,我们必须设法了解它们。过去有人主张:欧洲城市的萌芽于古代罗马城市的残存遗迹中;撇开不谈这项旧理论——今天不复有历史家相信它——我们还有着各种历史的假设,其中每一种假设是具有不同程度的真实性的。

  1. “公社”起源说。中世纪城市是从古代日耳曼自由农村公社即“

    马克”发展出来的。这种说法在过去百年中曾是德意志历史家所喜欢的一种解释;即在今天,它在德意志还受到广泛的提倡,虽然许多近代历史家认为这一理论和罗马城市起源论已同样讲不通了。因为下列问题还是纠缠不清的:古代日耳曼农村公社原来是否自由;如果如此,除了象多山的瑞士和低湿的弗里西亚那样的的偏僻地区以外,它是否能够通过封建的盛世而还保存着它的自由呢?

  2. 庄园起源说。中世纪城市,由于庄园制度改变为城市制度,是从庄园脱胎而来的;所以,城市社会是起源于奴役状态而非自由状态的。据称,

    依附庄园的小行政官吏(“半骑士”)和有技巧的手艺人,是后来城市社会的核心;当城市政府出现的时候,首先是从他们中间选择了市政官吏。为了支持这项理论,就赋与“métier”(“手工业”)这一名词以重要意义,它一定是从旧庄园名词“ministērium”得来的。但这样起源的一个城市;怎样能够成为一个法权的单位,即有着自己法院的地区呢?麦特兰说过:

不仅仅是积累一些经济事实就使我们能够回答那个问题的。我们正在找寻一个法律的原则⋯⋯ 村庄常有一所庄园法院。领主可赐给一项宪章因而减轻了领主权的压力。这样,村庄可长成为一个市民社会。但这项过程和这项解释不足以说明所有的情况的⋯⋯如果我们中间还有人以村庄法院作为原始资料出发点,他们的确能够不理睬很多⋯⋯争论,但我不能认为他们在其他方面也令人羡慕。①

  1. “市场法”起源说。依这理论,那支配市场的“和平”创造了一个脱离当地封建法院管辖的被保护地区,从而产生了一个被保护的集团,主要是手艺人和商人集团。僧侣所控制的市场上的十字架和在世俗管辖下市场上的查理曼的著名勇士“罗兰”的雕象,都是这项权力的象征。所以,未来城市集团的核心,是这些早期商人和手艺人,城市的行政制是从市场行政制度里成长起来的。这项理论在德意志很流行,在那里很多的所谓“鄂图特权”被引为证据。但关于这项说明,连在德意志,也有人怀疑,而在别处它被认为是“一种美丽的教条”。市场不是城市社会的起源,市场法也不是城市法律的来源。我们试回想一下:在第九和十世纪,这些中世纪早期的市场,

    是一年一次的或一季一次的事情,因而按事理论,市场不能导致当地人口的任何经常的增加;于是我们对于“鄂图特权”的重要性和“市场法”的理论,

① 《英国历史评论》第 1 卷,第 14 页。

就打个折扣了。而且,很多这类市场是属于大礼拜堂市镇的僧侣,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市政机构;而它们的建立和组织是在城市兴起之前。城市产生于市场这项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主教或教会的僧侣占有这些市场,而从它们获得了大量利益;由于这个缘故,它们是规定在著名的圣徒节日举行,就是, 在可期待很多香客与参观者来临的时候。在十二世纪,由于人口的大量增加, 很多这些年市场,改为月市场或双周市场;但这也无助于城市起源于市场这一项理论。因为市场的法律性质,不能仅仅以它举行的次数而有所改变的。无可否认,在初出现的“城市”和在那里所流行的特殊和平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但什么是其间的纽带,是不易确定的。这特殊和平是从哪里来的呢?这原来暂时性的和平怎样变为持久而有继续性的和平呢?我们很难追随那些主张市场法是市民法的原始来源的人们,因为他们这样的论点似乎是倒果为因的。

  1. 免除权起源说。这项理论特别是关于主教城市的起源是有人拥护的;它也是一项德意志的理论,因为正是在中世纪德意志,主教们享有最大程度的免除权;就是,除了国王的管辖权之外,他们是不受所有其他管辖权的支配的。据称,这项免除权不仅适用于主教城市的城垣以内的居民集团而且适用于附近的村庄;因此,就组成了一个市邑;后来这些居民摆脱主教的权力而建立了自治政府。自然,这样的一个地点,即使它的居民还是在农奴地位,也能吸引着商人和手工业者来到那里;他们后来和原住人口混合在一起。但这项说法,象市场法起源说那样,也是一个薄弱的理论。“免除权”

    区的面积远大于一个真正市场的圈子,而“免除权”的特权也是截然不同于市场特权的。在一个免除权的范围内,是不需要特种“市场法”的,因它已包含在免除权的特许状里。另一方面,免除权不是包含于一种市场特权内的。“免除权”和“市场法”这两种说法,是不能彼此协调的,其中任何一种听起来是太武断而不符合于历史事实的。免除权起源说,是说得过火了。因为这样的一个地点,不一定是经济生产的中心。“它的居民是依靠它周围庄园上的农民劳动而生活的;它的法院、它的造币厂、它的市场都是由外面的人来维持着的。”(5)卫戍起源说。这在德意志并部分在英国,是一项受人欢迎的论点。这一理论所引述的根据是:在德意志境内,那些由亨利捕鸟者(919

—936 年)为了抵抗匈牙利人的侵掠而在条麟吉亚和萨克森建造的无数堡垒① 即设防的和卫戍的地点;在英国,那些由老爱德华为了保卫中英格兰防止丹麦人的掠夺而建造的五座堡垒(勒斯特、林肯、诺定罕、斯坦福和德比)。在法国,最近似这类建设的,是那由秃头查理为了保卫塞纳河盆地以防“北欧人”而建造的“堡垒”(castella),在那里,建立了“昼夜守望”制度; 这一习惯在 864 年的一项诏令里已指称为“古风俗”。据称,这卫戍队的成员,在堡的周围是有着土地的;堡民流入这些被保护的地点上,带来了商业

① 斯蒂芬孙:《美国历史评论》,第 32 卷,第 11 页。

① 古德文“Burg”(堡)本来仅仅指一座炮台,不一定包括一个聚居的人口或甚至任何非武装居民在内。很奇怪的,“堡”虽无可争辩地是德文,但这一个名词的最先例子,出现于北法(在安如),从那里它传布到法兰德斯并通过洛林省传入了德意志。但在法国,“堡”从来没有意味着一座炮台,象在德意志那样, 但仅仅指示由木栅保护的一个居民集团。这些堡是有城垣的社会。于是,城垣成为每个城市的一个普遍特征,并使城市集团与乡村群众有所区别。所以,“市民”(burgenses)这整个阶级的名词是从那个住在一个设防的圈围内的阶层得来的。

和工业,因而一个未来城市的核心就在那里形成起来;这些地点,从历史上看,在几百年的时期中曾摆脱了封建主的权力的管辖。这项假设的弱点是: 它是太属于地方性的并太属于军事性的至多,它只可说明少数城市而已。

  1. 喀罗林朝地方制度起源说。依这理论,喀罗林朝的地方市政制度,

    在一种残缺而模糊的形式下存留下来;后来当城市终于出现的时候,城市的市长是从旧时“执行吏”即法兰克“百户”或“邑”的官员演化而来的。这项理论在巴黎之东的讷永地方上,获得了显著的证明;这一块地方在它的主教管理之下,在整个封建时代,似乎是享有一种差不多是隐居生活的和平, 在那里,迟至 1237 年时,选举规程还保存了喀罗林朝诏令里所规定的相同办法。但这一情况,似乎差不多是一个独特的残余,虽然在东北法和比利时, 迟至十二世纪,还可看到“执行吏”在地方上存在的痕迹。

  2. 德意志行会起源说。另一派历史家力求在旧时德意志行会或团体和饮酒会里找出城市的根源——因为不复有人再以为:古代罗马“行会”曾留存下来。但关于这些粗陋的团体和后来工业与商业行会之间所存在着的联系,从来没有人能够予以令人满意的说明。在查理曼的立法里,我们看到关于这些行会(geldioniae)的资料(注意:“gild”(行会)这一名词是属于日耳曼起源的)。当时,政府与教会都曾企图取缔它们;因为它们太富有异教色彩并太嚣张,以致不堪容忍。但在第九世纪以后,它们就不复被人提及了。中世纪行会,是在城市公社后而非在城市公社前出现的。在英国的最重要城市里,象在伦敦、布里斯多、约克、厄克塞特、雅穆斯各城里,行会商人不是从来未曾存在过,便是迅即消逝了。同样,在最重要的佛来铭城市里,象在布鲁日、根特、伊泊尔各城里,也未曾有过公社的行会形式的存在。

甚至在最大寺院的庄园上,在那里无疑是有着手工业者的巨大集团的,我们还是可怀疑:那里是否可以找出什么行会型的组织。的确,在许多行业里,必须有帮工;这些帮工对行业匠师可能是处在一个从属的地位的;因为许多行业不可能没有助手而单干的;但“行业匠师”(magistri artium) 的存在,不等于说同一行业匠师的组织的存在,正象有了一个厨司,不可以就说有了一个厨司的行会那样⋯⋯人们认为,在家庭的需要得到完全满足以后,不自由的手工业者就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而制造手工制品;于是,他们的自由劳动,使他们能获得独立经营的地位;在这以后,他们通过他们的自治组织,得有效地利用他们在受奴役时即已领会的团结的力量。刻特根曾逐条援引所有可以举出作为证明早期寺院或农村庄园上行会型的组织的文件;并指出了这样的解释是毫无根据的。①

如果行会起源说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应该在寺院的周围找到很多兴起了的城市。因为大寺院由于它们的经济重要性,由于它们所经营的工业和商业活动,由于它们有名的圣迹吸引来大批群众聚集在它周围,应该已成长为卓越的城市中心。但事实上,很多大寺院,由于居民流入城市丧失了人口, 因而陷入贫困和毁灭的状态,虽然有少数寺院在它周围的不自由社会反叛以后,发展为城市,象在阿拉斯的圣瓦斯特寺院和在瑞士的圣加尔寺院那样。克伦尼、克雷尔服、费冈、科比、赫斯斐尔德各大寺院都没有成长为城市, 相反的,它们蜕化为荒凉的乡村社会。

至于十九世纪早期浪漫主义派的理论,我们在这里无需再费笔墨来反驳它了;该派认为:中世纪城市的起源,来自如“人类联合的原则”或“自由

① 《英国历史评论》,第 19 卷,第 762 页。

联合的原则”或单纯革命这类空洞的观念。在 959 和 962 年之间,喀姆布莱“市民”的反叛主教不是一次城市公社的起事,而只是一次居民对不孚众望的主教领主的反叛。约在同一时期,在列日,我们看到另一次相类的起事。在十世纪,欧洲人在政治上尚未有足够的自觉性来想到组织一个独立的城市政府。“市民”(cives)这个名词那时只是意指一般的老百姓,不是专指市民的。

我们能够看出关于城市起源中的主要因素,但不能决定其中每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甚至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毫无疑问,为了说明一般情况, 单一的发端和单一的解释,是不够的。过去很多历史研究工作上的缺点是: 各个作家太偏执地强调自己的理论,而有时还把民族偏见交织于他的判断中间。按照这些新制度的形成方式,已经提出了各种学说;每个作家把它们联系到一个先前的不同的制度;但所有的理论,都是根据某种情况的一般化论断所作出的推测。对于德意志是正确的理论,不一定可同样地适用于法兰德斯、法国和意大利的。地方情况,无论地理的或历史的,必须给予相当的重视。欧洲城市生活的要素,无论在程度上或类别上,是大不相同的。刻特根教授说得很对:“在归纳关于一个国家制度起源的这些理论之前,应先研究类似国家历史上的相应部分的事实。”①在这样多的分歧理论的前面,看来这种意见上的广大分歧,正是代表着不同城市历史上的真正分歧所在。要从罗马法或日耳曼法的这项或那项原则里找出城市的起源,是徒劳无功的。中世纪城市,是经济社会力量的产物。

早期城市的居民,是中世纪时代的商人;他们或者出售别人的生产品—

—象葡萄酒、谷物、其他国家的商品——或者因为自己是手艺人,出售他们自制的手工制品。那些出售东西的是什么人呢?他们是在新中心营业的外来人呢,还是封建领主“家庭”以前的工人呢?关于这个问题已讨论得很多。在法国,用以称呼手艺人的是一个指封建主的旧农奴的一个名词;他们的活动叫做“ministe- ria”(役务);那是法文“métier”(手工业)这个词的由来。然而,无论如何,他们已不复替封建主做工作;他们首先是售货者。在北欧国家里,“商人”(mercatores)是“市民”(burgenses)的同义词, 包括手艺人和商人在内。他们或者在自己住所的窗槛上,或者在市场上出售东西。

的确,在城市运动的开始时期,大批手艺人亲自携带了自己所制造的东西到市场上去出售;在生产者与商人之间,尚未有区别。这一事实使我们得到城市起源说中最令人满意而又最先进的解释,就是,“商人”起源说。关于中世纪城市起源的真正线索,似乎是在于“商人”、“堡”和“市民”这些名词方面。

但这中世纪城市所从由来的“堡”不是老的卫戍堡,象亨利一世在条麟吉亚所建造的那样。它是一个新的堡。一个有木栅的或有城垣的圈围地,形成于封建城堡之外,或者在有古罗马城市的情况下,形成于旧“城堡”

(castrum)之外;实际上,它是一个近郊。

它既不是从一个老的自由公社逐渐变成为一个城市集团的,也不是由一个不自由或半奴役的集团逐渐争得自由和市民生活的;但它是一个新社会,从开始它已是一个“商人”的社会,并从开始它

① 《英国历史评论》,第 8 卷,第 120 页。

已享有一种乡村里所未曾有过的土地保有制⋯⋯“商人”在某个城堡或寺院城垣的旁边建立了他们的营业所,这样,在靠近他们所占的地带上,将有伯爵或住持的贱农和农奴的住所和茅舍出现;后者在“庄园权利”下居住下来。后来,如果这个新的“商人”社会是成功的,它将扩大它的地盘并将并吞了“老堡”。①

布鲁日是一个特出的例子,在那里,于 962 年后,伯爵鲍尔文铁臂曾在一条利斯小河的转弯处,建造了一所城堡,在它的外面不久兴起了一个新“堡”或“郊区”,由小贩、手艺人和酒肆店员居住着。记载上说:

在这城堡建造以后,若干做买卖的人开始聚集在城堡桥[就是横跨河上的桥]的大门前面的地方上;他们是:商人、酒肆店员,还有其他的“外来人”,他们是为了供应那些同伯爵办理交涉的人们的膳宿而流入的;而后者是时常来到那里的。为了招待他们,建造了宿舍和旅馆,因为在城堡之内没有空屋来安置他们。这些住所很快地增加起来,不久出现了一个大城市;居民即称之为“布鲁日”

(Brudge),意即“桥”(Bridge)。

为了建造这所城堡,石头曾必须从数哩以外的一个古罗马城市的废墟上运来,因为在布鲁日周围是不能获得建筑石的。这新“堡”即“郊区”,在十二世纪的中期以前曾用木栅来圈围着。

在诺曼底和法兰德斯交界处,近英吉利海峡的厄城的旧城堡之周围还有一个“堡”兴起;在 1195 年以前,它还未被圈围起来。这旧城市的一个大门, 迄今还屹立着,被称为“帝国门”(Ported’Empire),这是一个最稀奇的名称上的讹误;因为它原来的名称是“市场门”(Porta Emporii)。②

布鲁日出现的情况,可作为全欧洲在第九世纪所发生的情况的典型。在欧洲的极南部分,即在继续遭受穆罕默德教盗船威胁的南法和意大利,我们看到那些建造在旧罗马城市的城堡外的“堡”,即中世纪的城堡。

在欧洲大陆城市的兴起是在并只是在那些有利于贸易条件的地方上。许多罗马城市又变为富庶,因为商业再次沿着它的老路进行着,但除了它们之外,还有一大批由新商路所发展起来的新的分配中心。这样的一个城市的核心,常常是那环绕一个王公炮垒而形成的商人殖民地。这个新”堡”很快成了典型的堡,到了十一世纪末期,“堡民”(burgenses)不复意味着一个城堡的兵士或仆从,而意味着市民了。可是往往还有一些未曾接触过新的经济潮流的城市,象往往还有这样一些城堡那样; 它们在十三世纪的情况和在十世纪的情况差不多。固然有一个寺院成为一个城市的胚胎,但同时,有一打的寺院并不是这样的;也不是每个村庄市场会产生一个都市的。①

从上面看来,城市的起源,来自一个由商人和手艺人居住着的“新”堡内,而不来自“城堡”内。后者是由伯爵或主教占据,他住在那里,还有卫士、骑士、“半骑士”和租地农奴在他的周围。在十一世纪,当商业开始兴起的时候,我们看到很多关于行商和外地人定居在一个郊区的事例,这郊区后来用墙垣围绕起来。所以真正的城市,是“新”堡;它不是在十一世纪前诞生的,它也不是“老”堡或城堡。

① 麦特兰:《中世纪城市里的土地占有制》,见《英国历史评论》,1890 年 4 月号。

② 斯退普尔吞:《诺曼底的转变》,第 1 卷,《导论》,第 83 页。

① 斯蒂芬孙:见《美国历史评论》,第 32 卷,第 15 页。

这种郊区,在无数的场合,不是和商人集团同时出现的。这些例子在第九和十世纪甚至在第八世纪也可以看到。在已获证实的法国二十三个城市的郊区中间,所引文献中之一种,属于十一世纪,四种属于十世纪,其余的都属于第九和八世纪。显然,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件古代的事情。事实上,郊区可追溯到罗马帝国的后期,具体说,可追溯到第三世纪的侵犯和劫掠时期, 在这一时期,由于罗马军事与警察权力的崩溃和人口的减少,一个城市已不复能充分地保卫周围城垣的一条漫长的防线,所以,起而代之的,是在城市的一个角落里用拆毁的老城垣与塔楼的材料,建造了一个卫城或城堡。这个城堡即“老”堡,是某个当地官员的驻所,同时在它的外面,平民人口也形成了一个“新”堡或“郊区”,也以被放弃的古老城市建筑物的残余,造成了围墙。在喀罗林朝恢复秩序以后,这些地区变为不必需的了,当地居民更广大地散开居住着。但在第九世纪的侵犯与混乱时期,古代的惯例又复兴起来,而老“堡”和“郊区”获得了新的用场。这样,在许多地方,有两个不同的集团同时并存,虽然有时它们分隔得很远,象在奥腾那样;在那里我们看到旧罗马的城堡即“老”堡而在某些距离之外,还有城垣围绕的郊区(即forum、emporium、portus,因为所有这些名称都在使用)①,这两类建筑物, 都是用残破的罗马城的石头来建造的,而在这些瓦砾废墟中间还有一排破旧的房屋疏疏落落地散在两地之间并接连了它们。这样看来,古代罗马“郊区” 有时是后来中世纪“郊区”的原始萌芽,但后者有着商业的重要地位,而前者没有。

这项富有繁殖力的社会过程的开端,可回溯到第十世纪,“北欧人”的入侵和混乱时期。我们愈深入研究这两百年的历史细节,我们愈多发现:这个时代有很多社会制度的起源、富于适应新环境的办法、和新制度的演进的。在十一世纪,一个从事商业的新居民和老的庄园上不自由的居民并居杂处, 后来,商业的“郊区”吸收了老集团,并带给联合的居民以新的土地权形式和新的风俗。所以城市的胚胎,在于商人的聚居;他们在城堡或寺院的庇护下定居;后来他们对当地的依附人口的保护逐渐推广并终于把后者提升到自己的同样水平。

显然,威斯特发里亚的城市、多瑙河与莱茵河地区的城市(就是说,大

① “ forum”(市场)这个词,是拉丁文,通用于罗马语系的国家里。然而,“portus”(市场)这个词通用于北欧,特别是在低原国家里,在那里稠密人口和历史地理都有助于商业的大发展。过去曾一度认为:这个词是从“porta”一词(意即城堡或卫城的大门)得来的,在这大门之前,是最初商人的殖民地。但这一解释对语言学和对历史说来,都是不正确的。中世纪拉丁文把“portus”一词从(古文)第四类变格移到第二类变格,通用于方位格的意义,即“在大门口”(比较上面所引的布鲁日的例子)。这项用法给这个词的意义提供了历史线索。因为领主必须在城门口即市场上征收通行税,所以这地点自然地成为最初商人的集合地。但“portus”一词的征税性质,在它更重要的商业意义里消逝了。后来,在法兰德斯和尼德兰,“portus” 这个词也用作指城市本身;它的市民,即有市民权利的人们,称为“poorters”(市民)。有人已明白地指出说,“这些事实越加有了重要意义,因为在佛来铭城市中我们原来看不到‘mercatus’(商场)的痕迹, 在那里所设立的市场是属于比较近期,在市政制度成立之后”——比伦纳:《城市、市场和商人》,《[法国]历史评论》,第 57 卷,第 63 页。“中世纪城市,是从某个城堡前面或附近的‘堡’(或 forum 或 emporium或 portus,因为所有这些名称,都可碰到)的一个地方化的商人集团兴起来的。我们必须区别两个中心: 一个老的和军事的——城堡,另一个新的经济社会——‘堡’。最后,后者并吞了前者,因而两者合成为一个社会了”——《英国历史评论》,第 16 卷,第 555 页。

部位于两条主要商业动脉上的德意志老城市)、法兰德斯和东北法的城市以及伦巴第与多斯加纳的大批城市,是起源于商人集团的;这些集团在城堡或城市墙垣脚下,开店营业。城市生活最初是在古代城堡墙垣外、在“郊区” 或“新”堡内发展起来的;在那里,早在十世纪,我们已发现有移民或“外来人”,他们寻求城堡的庇护,他们不是依靠农业,而是依靠出售进口货或当地制造的产品为生的。

当然,过分强调这项城市商业起源说,是有危险的,但几乎无可置疑, 中世纪城市基本上是一个经济社会现象;那是由于从事商业者需要保护而产生出来的,尽管有些例子,可表明有些城市社会显然在当地商人集团出现之前,已经存在。这是一个千真万确的事实:行会规程,从来未曾是城市宪章的起源,而那些颁给商人集团的特许状,则常常是这种起源。

可是,这一理论虽比任何其他理论更符合于已知的事实,而且确实说, 它是这样地有历史根据,不复是一项假设,我们也不该使它成为太概括,太公式化;我们至少应该让其他要素也占有一定地位。事实上,我们没有资料, 可证明城市在城市公社出现之前是在什么状态。但有一个事实还是不可动摇的:就是,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是平民的事业。无疑的,那些使城市产生的基本动力,是属于经济性质的。虽然细节上有很多的不同,但应该指出:城市的“家族”是可以区别的;这些类似点或相同点,是与民族和语言的界线无关的,也不是由民族的或政治的条件来规定的;由此可见,城市的真正起源,在于经济和社会条件。例如,科伦、马因斯和窝姆斯,很近似理姆斯、喀姆布莱、讷永和琅城;属于罗马语系的里尔和阿拉斯同说佛来铭语(德语) 的根特与布鲁日,是有联系的。要企图为城市的民族分类,从历史上看,是错误的。十二世纪的城市复兴运动,不是民族性的。城市运动曾分别出现于欧洲的两端,就是,在意大利的沿海共和国和波罗的海与北海的沿海共和国。

在北意大利伦巴平原上,商业发展比在威尼斯、比萨和热那亚的沿海城市里,要慢得多。撇开不谈细节的分歧,伦巴城市兴起的历史,是属于整个欧洲在十、十一和十二世纪城市生活发展的一般历史的一部分。在这个时代, 欧洲城市生活的兴起表现出若干相似点;不论它们位在北意大利或北法,位在法兰德斯或德意志,这种生活兴起和城市的经济生活发展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中世纪城市生活的三项要素:贸易、市民和市政府,不论在南欧或北欧方面,是很相同的。资产阶级由于逐步争得当地公共权力的权利,到处剥夺了老的封建主管辖权。伦巴城市执政官的职权和北欧城市行政官的职权, 没有什么不同之点。到处有三种接连的组织形式发展起来——市民社会、专门性和暂时性行政委员会和一个常设的机关(collogium),这最后一项一向是政治性的,也是代表性的和行政性的机关:执政官或参议会。“好人”

(bonihomines)①的法律职能,一向是他们属性的出发点,也是未来城市独立地位的法律基础:因为城市社会到处不是由全体人自行管理,而是受到管理的;并且它与农村社会不同,不是由一个单一的行政官而是由一个集团来管理的,而这一集团在日益显得是独占的和寡头政治的方式下要使自己永久存在。

就城市的发展来说,基本的共同原则是:这些城市中心起源于同一个有原动力的和积极的因素,就是贸易。在意大利城市方面,它们和拜占庭与利

① 指城市中占有政治地位的富商巨贾。——译者

凡得的海上关系所起着的作用,完全象羊毛贸易在低原国家城市如根特方面,莱茵商业与汉撒贸易在布鲁日、科伦和律伯克方面所起的作用那样。“好人”在各处城市的经济利益里所起的初步作用,使我们有理由把南欧的城市社会和法兰德斯与德意志的城市社会相比较,在后者中间很多也获得了对环城的大量土地、即公有地、森林和牧场的控制权。这“好人”集团掌握着城市政府的政权;资产阶级和城市成为等同的名词。这资产阶级的起源是相同的。无论在南欧的沿海城市,或在北欧的工业社会里,它是一个商人的集团或过去商人而现在为土地所有者集团。在城市不复有不自由的租地,每个所有者是自由人。财富决定了市民阶级并给予了地位。城市的诞生如此,城市的发展也是如此:城市自治社会的建立、资产阶级权力的扩大、城市法律的制定,这一切都是跟着城市社会的财富增长而来的。

所以,可以说,中世纪城市大多是从当地商人殖民地获得了它们城市地位的起源;这一项理论比任何其他理论更多符合于已知道的事实,虽然还有它的反对者竭力否认在十二世纪末期之前有一个专靠商业谋生者的阶层的存在。

[一个批判这项商人起源说者写道:]即使这种移人商人的起源说法,能够证明是适用于这个城市那个城市及其他的城市,难道就可把它作为典型吗?⋯⋯虽不否认在商队旅行的无家可归的商人之存在,但我们还可大大怀疑:这类商人,就人数与财富说,是否能有足够力量,来在特别有利的条件下,从主教与伯爵获得土地并建立一个新型的和一个非常自由的安定的地方社会⋯⋯这项理论尚是一项有趣的理论。①

“mercator”和“negotiator”[商人]这两个词,在这些批判家的目光中,并不是指单一个商人阶级,而仅指那些贩卖他所拥有的任何种类的商品的人们。但这种解释,太窄狭了。无疑的,有很多人只是偶然出售东西的人们,这样他们可称为“mercatores”和“nego-tiatores”,如在象法兰克福这一类的比较落后和不发达的城市里,它们还保存了一种半农业的生活。但重要城市的情况则不然;我们有着充分而确凿的资料可资证明。在伦巴城市、在喀姆布莱、第南特、科伦及其他城市,在十字军运动前好多年,我们已可看到纯粹的、真正的商人,其中有的人甚至名列史册。更有意思的是:在第南特城的一项特许状里(1096 年),曾特别标出商人的职业(“他依靠自己的商品而生活,不论怎样服务”②)。一个十一世纪的作家阿尔柏特把商人“和社会的其他人们”区别开来。

“堡的治安”法(Burgfriede),非“市场治安”法(Marktfriede)曾是最早的城市法。几乎从第一次提及“堡”的时候起,它们是“治安的所在”, 但那里所施行的治安法,很不同于文献所显示的,当城市终于出现后的那种治安。因为市场治安法是由某一上级公共权力赐给的特许状所认可的;对违犯者处以重大罚款,而违犯“堡的治安”法者将遭受体罚。后一项治安法不能从前一项治安法发展而来并具有这个性质。可是如果说“城市治安”

(Stadtfriede)法等同于“堡的治安”法,又如果说从刑法观点来看郊区的居民等同于“堡”的居民,那么我们应该在早期中世纪时代已看到“堡民”

① 鲍威克,见《历史学》杂志,1926 年 1 月(评比伦讷的《比利时民主政治》一文)。

② “ qui de mercimoniis suis vivunt cujusenmque officii”.

这个名词,但这个名词正是我们所找不到的。文献中叫他们“市民”(cives)、 “城堡民”(castrenses)、“城民”(civitatenses)、“堡垒民”(castellani),但直到后来才称他们为“堡民”(burgenses);在这以后“堡民”和“商人” 才作为互相通用的名称而出现了。在 1127 年的圣奥麦城特许状里,“堡民” 清楚地和“军事的城堡居民”区别开来。1127 年时,在圣奥麦城,商业利益和势力已占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所给予的特权,几乎完全是属于商业性质的。在这情况下,商人和手艺人的行会——因为他们还未分开——似乎已经完全和城市公社合而为一。这团体称做“基尔特”(gilda 意即行会); 它有着行会大厅,而行会的职员似乎也是城市的执行吏。但应该注意:行会大厅是属于法兰德斯伯爵的,伯爵的法院也是在行会大厅里开庭的。1127 年所发生的事情的性质似乎是,一个事实上的统治制度得到合法的地位,并转化为圣奥麦城的市政府;然而伯爵对城市公社的行动还保持了一项保留的权力。

如果分析这些早期城市内财产占有权的类型,还可获得进一步的阐明。在城市诞生的时期我们可看到城市中不动产的混合所有权制。“领主税”(cens seigneurial)是在城市范围内领主的农奴所负担的一种奴役性的土地税;他们依然是他的农奴,甚至这旧领地上的人口中有些或大部已变为自由民而获得了市民身份之后;他们是城市所从产生的那种旧庄园上的残余。另一方面, “土地税”(cens foncier)是对那没有附着租赁条件的土地的一种直接税。后一种,是商人所有的土地形式。它们是从属伯爵的政治权的,但不是从属他的庄园管辖权的。在十一世纪,在一个意大利城市里,以领有土地,作为元老等级的资格;只有领有土地的人,才有权参加城市政府。在上述的土地占有制中,我们看到城市不动产(城市地产)和庄园租地之间区别的起源。

后来,到了十二世纪,在欧洲,商人几乎到处已形成为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多少属于地方性的商人组成,他们是坐商;另一类包括那些来自威尼斯、热那亚、塞亚那和米兰的大市场的意大利商人;他们是“候鸟”;他们在春夏两季,带着东方奢侈品而来;到了秋季再回到老家去。

但城市的人口,并不是单由商人和手艺人组成的,还有从事农业者;他们耕种城市周围的田地;这种情况,连在意大利也是普遍的。甚至在大城市内,也有牧场、谷仓、管理养猪的章程等等。在商人和自由的庄稼汉中间, 没有什么矛盾,但在“市民”和“贱农”之间倒是有着矛盾的。这矛盾不是由于职业的不同,而是由身分上的差别而引起的。

在城市之内是否有一个地主阶级存在呢?在十三世纪,确有一些人是属于这一阶级的。他们是经商发财的商人的儿子呢,还是那些出租土地给人耕种的很富的旧地主呢?关于北欧国家,未可作出肯定的回答,但在意大利和南欧国家里,确有若干骑士地主。所以,城市的社会组成方面非常复杂。

因为虽然城市主要是由商人和手艺人组成,但它也自然地吸入了若干骑士和若干地主。这些出身不同的人们,在生活方式方面,是不一样的,但获得同样的法律地位(市民权)。这样,这个社会是由各种非分立的但集合在一起的自由人组成;它带有一些近代社会的性质。这些阶级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一种社会意义上不一定是完全平等的。他们除了在法律前以外,是不平等的。从开始那一天起,在城市里,就有一些地位优越的个人。在十三世纪的意大利城市中,有一种财富贵族,包括有那些站在手艺人之上的巨商

和业主。这一阶层是一种新贵族、一种市民贵族,它逐渐抓取了城市的权力。城市的兴起,论过程,是演进的;但论结果,是革命的。长期的聚居、

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经验终于在居民中间养成了一种强烈的共同意识;那反映在以和平方式要求领主,不论是男爵、主教或住持,承认城市为一个自治社会;如果这项要求被拒绝,就以暴力方式来反抗封建权力并要求宪章的自由。因为毕竟

公社只是一种组织形式,也许作为一种安全保障来反对势力太强的领主,是必要的:但对于处境较好的城市,它是无需的。的确,可以说,所有那些达到最大和最持久独立地位的中世纪城市已看出:城市独立性愈多,它的成长愈少受到限制。这些限制起初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可获得那些原来反对者之合作;但一旦建立后,限制就不容易放松了。①

新形成的资产阶级要求承认城市的权利与特权;这项要求从政治上来说是:那在封建世界几百年来有效的契约原则应扩充到非封建世界。平民也要求“权利”与“自由”来执行自己的司法、征税、铸币、市场管理等等,象封建王公在他们领土上所做的那样;而且在这些有关切身利益的地方事务方面,他们不再愿意服从封建主的权力。他们要求在封建统治内的而非在封建制度下的一个地位。他们并不完全排斥领主的权力,而愿意继续负担服役和缴纳赋税,但这些捐税的性质和程度应有严格的限制和确定性。由城市而非由领主,来课征赋税。城市应有它的行政官,它的团体印章,它的市败厅, 它的钟塔。这一切都是它独立的象征。所以

城市宪法有着双重来源:即公共的和公社的来源。公共的来源,包括那些由国家政府为在它管辖下的城市所制定的法令。公社来源包括城市社会的习惯法以及由它的机关所通过的地方法。

历史指出:市民为了争取他们所要求的“权利”会不择手段来进行暴动; 其中最激烈的要求,是取消庄园地租。他们的口号是:“如属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在有些地方,反叛的群众组成了誓盟;他们宣誓要团结在一起以求获得条件的改变。这样一类事例,虽然很少,但还通过记载流传下来;例如琅城、喀姆布莱,后一时期的未兹雷以及莱茵区主教城的事件。琅城事件是众所周知的。情况是:

民众经常准备斗争;主教一向是一方面在侵犯王室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在侵犯公社的自由;琅城的编年史曾简略地记载:有过一次巨大的血腥叛乱,又有过一次对贵族更血腥的报复行动;有过一次大火; 又有过一次大屠杀。琅城主教高德利,是一系列坏主教的一个坏继承人;他曾宣誓要遵守那由他以高价售给市民的宪章,但他一有机会就千方百计地违反了这宪章;他终被杀死,自食后果。

当城市宪章终于获得之后,它就是一件重要的文件。它被保存于市政厅内的有三把锁和三把钥匙的档案柜内。有时,甚至把宪章镌刻在市政厅的墙壁上或在一所教堂的墙壁上。1111 年亨利五世所赐给的“斯拜耳特权”宪章, 曾以金字写在大礼拜堂大门上面。1135 年大主教阿达尔柏特所赐给的马因斯宪章,也是这样处理的。在蒙德里马,1198 年的宪章也镌刻在市政厅墙壁上。

① 刻特根,前引书,第 124 页。

这样一来,城市居民就成为自由市民了,“市民权”这个名词是由此得来的。到了十三世纪,实际上每个市民是一个自由人。当时流行着一句话说:“城市空气使人自由。”

城市的迅速发展曾引到农民状况的改善。城市非常需要劳动力,所以如果一个农奴遭受虐待的话,对他有着各种逃亡的引诱力。一旦逃入城市后, 只要满一年的停留,他就可获得自由。在意大利,卫尔夫派城市提倡释放农奴,在若干场合,甚至还供给农民金钱来赎买他们的自由;对于这项行动, 基柏林派城市未能加以阻止。新城市的法律,总是不承认那老朽而又可憎的旧封建的法律程序,有时在法律的序言里,斥之为“可恶的”、“不足道的”、“恶劣的习惯法”。居民的反封建斗争的态度还常常表现在那些禁止他们打自家人的立法上。可是,与此同时,也表现出几乎火热般的对太平的愿望。在筏仑西恩宪章的序言里,有一首颂扬太平的真正赞美歌。

作为一个自由的、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城市,是中世纪欧洲的一个新的政治和社会有机体,而在早期封建时代未曾有过这样的先例。可是,城市运动尽管是重要的,但令人惊异地看到,封建时代早期观察家对它的了解多么不够;他们都属于特权阶级的,自然是要谴责它的。《喀姆布莱主教史》的作者,在十一世纪写作时,使用了《旧约全书》、希腊人和罗马人传下来的陈词滥调来攻击它。然而,到了十二世纪,在布里西亚的亚诺尔的学说方面, 我们看到一种新的积极的市民政治哲学,这一种哲学宣传之热烈,就象十八世纪宣传“人权”理论或象今天宣传社会民主主义那样。那个世纪最深湛的历史思想家,弗赖辛的鄂图,虽然反对城市运动,但能以公平的眼光来观察它。一个近代作家要比他描写伦巴城市的兴起描写得更好是很费力的。法国的一个伟大布道家,扎克·得·维特里,约在 120O 年时曾大力称道那流行于意大利城市的市民精神。他说道:“市民能深思熟虑,对公共事务勤劳而又热心;他们拒绝屈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服从这些法律”。有时,一个城市常派遣一个使团到其他城市研究它们的政治制度。1187 年,两个城市曾各派一个使团到斯瓦松。都尔内城曾研究六个不同城市的宪章与地方行政工作。奥格斯堡在 1386 年,科伦在 1396 年先后曾派遣一个使团参观巴塞尔、君士坦司、马因斯、窝姆斯、斯拜耳、乌尔穆和斯特拉斯堡。根特著名的“三十九人”委员曾到过汉堡、布勒门、马德堡、斯拜耳和律伯克。正是这种行动,可部分地说明市政制度的相似点或相同点。

跟着时间的进展,封建主对城市运动,不仅变为容忍,甚至变为促进它的发展;那不是从他们对民主或无产者的同情而是从他们的利益出发的。在商业和贸易增长的时候,贵族们发现在他们的领土内有一个商业中心,是对己有利的;建立城市是防止他们的农奴逃亡到别处去的一种方法,因为旧农奴在城市能够不种田而做手工业者或小贩,以求糊口。在新的货币经济正在代替老的自然经济的情况下,封建主征集现款租税比征集实物租税要容易得多,而且使城市收集这些税款比自己收集,要较少麻烦。于是,整批解放农奴社会,也变为有利的事。因此,领主在他们的领地上,建立了新城市—— 有时,叫做“矮屋城”(bastides)——并提出了富有引诱力的条件:例如, 轻的规定的课税、宽大的司法、象道路桥梁等等的地方建设、茅舍地基、园地和市场货摊。有些这类的慷慨的特许状获得了很大欢迎,因而其他城市纷纷仿效。波蒙的法律和布勒特厄的习惯法,是这样地出名,以致可以找出各

有三百多个模仿的例子。香宾的威廉,是理姆斯的大主教,也是腓力·奥古斯都的伯父;他在 1182 年曾赐给波蒙居民一项著名的宪章;曾有很多地方加以模仿。在北法,农奴阶级获得解放,大部分应归功于这著名的法律。这项法律,不是通过武力,而是通过和平的协议,传布开来,因而刺激了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新城市”的建立,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以示其永久存在——用成文的组织法或用树立一个象征性的十字架于该地。在北法,后一项方式是普通的,在那里“自由十字架”常常在小市镇里可以看到。在洛林、卢森堡,甚至亚尔萨斯,它也是可看到的。

这些新城市所呈现的外貌迥然不同于旧城市的外貌的;后者由于居民集聚混杂而发展起来:街巷弯曲、窄狭、房屋往往简陋不堪,甚至起码的卫生条件也没有。新城市则不然:它是按几何形来设计的,有四方形、六角形、八角形;并有从城门到城门穿越市中心区的直角的街道。在法国,我们到处可看到这种新型的城市,特别是在郎基多克,在那里由于对亚尔比教派十字军运动的破坏影响,地方化为一片废墟,因而有可能来建造崭新的城市。在易北河东的德意志殖民地上,情况也是如此,在那里我们也可看到直线街道和城市卫生的布置。律伯克在十三世纪有着引水制度,虽然大多数城市还是依靠着水井的。

现在,这些粗鲁的市民,面临着关于设计行政制度和设立政府的整个问题了。不足为怪,他们曾犯了许多错误;在城市内曾发生很多骚动。但只要我们记取封建制度曾费了大约一百五十年的时间来使它的制度成为一种公平而有效力的行政机构这一点,我们一定可以原谅这些市民的过错和强暴行动的;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自治政府还是一件新的事情。他们在封建制度内找不到什么先例的,因为城市运动在本质上是反封建的。

近代城市是中世纪城市的后裔,也许在中世纪文明中对于人类没有什么比城市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了。城市不仅需要解决大批混乱的垂死残余成分,而且必须发展新生事物,并试行大量无结果的实验。关于起源的争论、阶级的纠纷、那些反映在新教区组织上的教堂混乱、那些体现于工匠行会和商人行会集团的工商业竞争;这一切也须予以解决;而且各个团体的地位与职能也须确立。在这些地方的居民中间,按照不同的情况,形成了各种不同关系,而这些关系是异于曾使他们束缚于领主的等级关系。骑士等级——如果有这样的一个等级——和富裕的资产阶级联合反对下层阶级的居民。①资本主义的影响沿着社会淘汰的路线起着作用;“好人”显现出越来越趋向于形成一种城市贵族;他们支配着城市事务,所以,结果产生了一种依靠经济权力的城市贵族政治。这样一来,城市组织,时常甚至通常地归结为一种寡头财阀政治。

地方政权是为了管理城市而组织起来的。我们看到有行政官、立法机关、法院和低级文官来治理城市。这制度的形式在各地方是大不相同的,因为它是从两种权力,即贵族与人民团体的权力之间的一种明示的或默示的协议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从两者之间的一种平衡或协议所得的结果。

每个城市,有着它的行政机关来管理必要的公共防御和公共秩序,例如民兵队、税局、财政局、法院、行政院等等。这些在细节方面,有着很大的

① 在里曼,我们看到某些地方的贵族;在圣垦廷(在 1045 和 1080 年之间),我们看到资产阶级、骑士和僧侣宣誓效忠于公社。显然,僧侣、骑士和商人构成了人口中的三个阶级。

不同,还有着大批行政人员与代表人。其中最普通的,是每年更换行政长官的政治现象。但可以稳妥地说,市民在百年或百年以上的时期中曾试用过各式各样政府组织方案,也发明过几乎一切可以想象得出的组合形式:例如, 单一元首和多数元首制、直接和间接选举制、有限选举权和普选权制、等级代表制、比例代表制、长任期和短任期制、轮流任职制。城市会议的组织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从富人的极端贵族统治制到取消上层阶级的选举资格或剥夺他们的公民权甚至放逐他们,完全由群众统治。地方机构有时变为如此复杂,以致它们周转不灵;于是革命或无政府状态接踵而来,因为在中世纪城市中,党派情绪激昂。在亚威农、伟恩与梦特皮列,情况曾一度复杂到这样地步,选举行政长官,是先把候选人的名字投入袋内,然后用抽签方法来进行的。在根特,还采用过一种巧妙方法——“三十九”人行政院分成为三组,每组十三人;一组是实际负责者,一组是曾在前一年任职者,另一组是将在下一年任职者。

在中世纪城市中,最突出的例子,是那些行使主权权利的自由城市;特别是意大利和德意志的自由城市,在那里我们看到“主教自由城”和在国王领地上的“帝国自由城”。在这些城市中政权存在于一个显贵的团体手里, 它一步步地成为一个主权团体。它制定条例,订立法律,宣战,媾和。中世纪时代的真正共和国,就是这样地组成的;其中,有的城市维持它们的独立地位,达几百年之久,象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德意志和瑞士的自由城那样。行政权委托给行政长官,叫做“城长”、“市长”或“统领”

(Bürgermeister、maire、podesta),最后一个名词,指的是一个意大利长官,开始出现于十二世纪的后半期;“统领”一般是一个外国人,为了管理城市而入境的,以六个月为期。

另有一种事实上相似而法律上相异的制度,起源于若干城市里;这些城市的领主曾把他所有的权力移交给城市中的一个集团。这一种制度曾流行于法国和法兰德斯;我们看到,它也曾施行于德意志的若干领主城市。这些城市有着选举的官吏,从资产阶级和城市贵族中选出。在南法,他们叫做“执政官”;在北法,叫做“执行吏”;在西法,叫做“老爷”或“市参事”(jurats)。他们的人数,是可变动的。在亚威农,有八个执政官;在马赛,有十二个执政官,在土鲁斯,有二十四个执政官;在波尔多,有五十个市参事。这些官吏组成了一个行政委员会,来控制市民兵、指派警察、课征赋税等等。这个行政委员会包括富裕市民中的两个等级,地主(他们的财富在于他们的地租) 和巨商。这项职位,毫无疑问,是世袭的。尽管遭受反对,大家族还保留着行政委员会的控制权。在一般情况下,还有一个“士绅”会议,也许是一个居民大会;这会议可能是没有实际权力的,只是为了通过城市政府的法令而召开的。在上述两种相似的形式之下,那些代表全体人民的市长掌握全权: 他们宣战、指挥民兵、保卫城市堡垒和城门;他们批准并课征赋税;他们控制财政;他们执行司法并颁布法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样一群地方长官是一个贵族集团,因为在南法城市如在毕伽第城市公社那样,这个集团拥有过去封建领主所有的权利。

在许多城市里,领主还保留对城市的一部分统治权,而他的代理人叫做执行吏或“市长”,行使某种权力。在西法和英国的城市,情况尤其如此。领主的这种代理人主持地方法院、指挥民兵并保卫城市。另有一种情况,可说明城市自由在程度上的各种差别;就是,贵族所给资产阶级的,只是他们

得按照他们的习惯法受到审判的自由和权利。他们没有权力来建立自己的政府;行政首长是领主的代理人,他行使一切权力、宣布判决、课征赋税。在法国,这种形式是典型的。法王曾赞助在大封邑内的城市公社运动,为的要削减高级封建主的权力。但如果这项运动发生在王室领地内,他们是不会容忍的。然而法王也对新兴资产阶级作出让步;赐给了他们很多有限的免除权的特许状,如著名的“罗里斯惯例”缩减了王室“市长”的权力。他们也准许巴黎的“市长”和“执行吏”判理有关商业性质的问题和巴黎商会的案件, 所以,资产阶级逐渐得插手于城市的政府。这样,在城市公社的内部和在市长管辖下的村庄,发展了一个第三等级,这一等级在十四世纪获得了一个全国范围的意义。

从外形说来,一个中世纪城市是由三部分组成的:(1)城市本部,包括城垣内的部分;(2)郊区,城垣外的部分;(3)“禁区”(banlieue)或外围地带,所以被这样称呼的,是从“禁止里格”得来,就是,在城市法律或禁令管辖下的一里格宽的领土地带,在那里所散布着的小村是在城市管辖权下的。

城垣对市民的实际生活上的影响比任何其他东西要大,因为它是城市的主要防卫。昼夜守望和修建城垣是永久的事情。城市有时从租出城垣旁或城壕内的空地,作为园地甚至茅舍基地,来获得进款。城中大塔楼,可用作谷仓,货栈与马房。在人口增加的时候,城垣内的屋基和房屋的价值逐渐上升, 所以,这种财产的所有人,普通是城市的富商,成了一个发财的收租阶级; 跟着地租的提高,下层反对富人的情绪也激烈化了。城垣也有使人口壅塞的影响;这一情况,是用建造高房子来应付的,房高有时达五或六层楼高,而且还把上层楼面向外放宽到街道上面,因此,街道变为一条有复遮檐的拱廊。这种办法,由于遮蔽阳光,常使街道变为阴暗而有害健康了;所以,我们看到那种限制房屋高度的“摩天大楼”条例和禁止建筑伸到街道上面的法令。

“摩天大楼”这一祸害不是从近代开始的。在中世纪时代,那有城垣围绕的城市使造屋的土地价值变为昂贵,因而资本家为了获得适当利润,不得不建造了高楼大厦。另一方面,司法当局被迫制定造屋法来防止这些建筑物造得太高,以致危及公共安全。威尼斯城是建造在岛屿上的,这些岛屿上的面积有限,土地是很昂贵的——因此,事实上,城市会议被迫通过一项造屋法规定房屋的高度以七十呎为限度。在佛罗伦萨,当城市的面积被城垣限制的时候,这项限度是一百呎,在巴黎,六十呎, 在托利多,七十五呎。理姆斯有一项奇异的造屋法律,禁止任何为居住目的而建造的房屋高出大礼拜堂的屋檐;据记载,无论什么时候当一座房屋筑造起来时,副主教被吩咐每天从屋檐的洞口望出,来看这建筑物的墙垣是否高于他眼睛的水平线。阿姆斯特丹的市民,可能从理姆斯会议获得了这种思想, 而命令:任何房屋或住宅不得高出“市政厅”的第三层楼;这座大厦是城市所引以自豪的建筑物,他们殷切地要以这个办法来保存它对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卓越地位。

下层阶级是住在城垣外的郊区内的;如果他们不在他们的茅舍里劳动, 象许多人做“计件工作”和“茅舍手工业”那样,他们就在日出时,城门开放以后入城,在日没时再出城。在城内常可看到花园与果园而“外围”地带的农村供应着其余的必要食料。

我们可按照中世纪城市的一次又一次扩大的城垣来衡量它的成长。因为在十二至十四世纪之间,许多城市曾拆毁它们的老城垣,填满它们旧城壕并建造了它们的新城垣,来把郊区包括在内。百年之后,再次进行了同样的事

情,因为又需要建造新城垣来把新兴的郊区包括进去。“比萨到了 1081 年,

皮阿森扎在 1158 年之前,各已有了新城垣;佛罗伦萨在 1172—1174 年之间,

摩德拿在 1188 年和巴土亚在 1195 年各建造了‘第二个围墙’;这些事实暗示:旧城垣之外,在若干时期以前,已有重要郊区的存在”。如果仔细研究这类老城市的平面图,我们常常会看到下列事实:在城市之内有着环形街道; 这说明它们是铺设在中世纪城垣旧基地上面的这一事实。巴黎城内的林荫道系统,是一个明显的例子。那为维持城垣所征的城市税,是苛重而失民心的; 又因为这种税在直接税形式下难于收集,它时常改变为一项间接税,通常加在食品方面。今天,法国、意大利和德意志还保留这种形式的税,作为地方“城市税”(octroi)。一个中世纪城市有时还拥有森林地:列日售出它的贵重的木材来维持它城垣的费用。城市也租出磨坊权和水流权以及在“外围地带”内的打猎和捕鱼权。

直到相当晚时期以前,关于中世纪城市的成长,无论在它们的数量,它们的人口或它们的进款方面,不可能有正确的数字。但有理由可相信:那些自治城市的数量在 1100 和 1300 年之间增加到十倍,而他们的人口有时增加

到两三倍。当然,它们进款也跟着相应增加。的确,在 1214 和 1293 年之间,

热那亚的收入增加了一倍,到了 1395 年,它的收入又增了一倍。在威廉征服者最后生病的时期,卢昂城的喧哗曾使病人不能支持下去,所以他曾下令把他送出城而移到城西山上的圣哲佛教堂去住。公共广场,自然是城市的中心。有时它是一个市场广场,有时是教堂前面的广阔场地,有时是市政厅前面的广场。在意大利,它被称为“piazza”,在德意志被称为“platz”,在法国被称为“place”(广场)。但在所有的场合,这个名词都是从古拉丁文“platea”

(广场)得来的。在那旁和尼姆,凡是在公共广场上有着房屋或店铺的人们, 被称为“广场人”。

在十三世纪之前,公共建设除了在意大利城市以外,还未曾有过多大的进步。巴黎还未曾有一条铺石子的大道,直到腓力·奥古斯都在 1184 年敷设了卢佛尔宫前的大道。1131 年,路易六世的一个儿子驰下拉丁街区内圣扎克路时,他碰到了一只正以鼻子掘出街道上垃圾的猪冲入他马的两腿之间,因而他从马上摔下而死。然而,在十三世纪有些先进的城市,象科伦和律伯克那样,已以石子铺设了市场地点和它附近的街道。我们看到城市为了公共建设已经实行征用土地的事例。大部城市,在冒着伤寒病的危险之下,依靠水并来取得饮水。但进步的大城市也有用水管来获得部分用水。1187 年在阿伦逊城被围困的时候,它从萨特河得来的用水,由于水管的被截断而中止。1256 年,有些工人,在从事清除伦敦一条旧阴沟的污物时,因水管中的污浊气冲出而昏倒。十二世纪,在有些城市里,阴沟已不是仅仅在地面上的排水小沟, 而且是用砖石砌成的地下通水渠或用管子一头接一头砌成的地下泄水管;还有公共厕所,也曾被提到。所知道的唯一的街灯,是在某个神殿前面的一盏偶然点亮的灯;除非在庆祝日子的晚上,市民才常常在窗口上点起了蜡烛。在中世纪城市里,由于有着大量木房,火灾的危险是严重的,所以富人建造了石头房子;在有些城市里甚至下层阶级按照法律也需用瓦片来盖着屋顶, 以代茅草。到了 1400 年,中世纪城市房屋大多是用石头造的或用木头和水泥造的。如上所说,城垣以内的房屋是高的,但在郊区内穷人的房屋,是又小又骯髒的茅舍。在一个市中心区,由于空地缺少和房租昂贵的缘故,住宿情况,非常拥挤;有时多至十到十六人,住宿在三个房间内。有时,我们可看

到几个人合有一座大房子;他们各领有一层,或者常常各领有几个房间。它的产权是分成份额的,例如占其中四分之一、八分之一、十六分之一甚至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象城市起源那样,中世纪行会的起源,是一个复杂而又有很多争论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现有各种理论,正在流行。对于十九世纪早期所流行的理论,即行会是从罗马的“公会”(collegia)和“秘密会社”(sodalitates)得来的说法,今天已很少有人赞成,因为那些古代会社的残余的继续存在象罗马市政制度的残余一样,不能获得证明。

另有一种理论,流行于那批主张城市起源于日耳曼“马克”论的德意志历史家中间。他们认为:行会的起源,在于古代日耳曼原始会社中这个或那个团体;例如古代日耳曼“酒会”(convivia)或为自卫而组织的“部落亲属会”(frithgilds)。

第三类历史家认为经济社会势力比种族制度更重要;他们主张:“行会的胚芽萌发于庄园经济的小天地中”。然而,这类历史家可分为两个集团。一个集团企图从庄园的手工业中找寻起源,就是从庄园上不自由手艺人中, 据他们说,这批手艺人逐渐分成为属于同一行业的工人集团,如鞋匠、马鞍匠、车轮匠、织工、漂布者和铁匠的集团。他们分住在大庄园上各地段内, 象在圣里奎尔那样;这一事实被援引作为本论点的证据。第二集团认为:行会是从庄园的“工头”阶层里派生出来的——就是说,从庄园上管理手艺人和手工业者的“头子”或“监督”里产生出来的;这批人虽然本身也居于不自由的地位,可是他们成为一种高级而又有更好训练的工人;而且他们是具有管理和支配工业的经验与资格的。

但在这两种理论中,没有一种能够解决这个重要问题:这些工人是在仍是农奴身份时已组成了行会呢,还是在他们脱离了农奴身份之后组成行会呢?即使我们承认了其中任何一种理论,还需要证明:当这团体的成员还是农奴的时候,原始性团体——行会的核心——已行会化。看来,这些理论各包括得太多或包括得不够,否则也是把我们所可得的证据太牵强附会了。它们不是太狭,便是太宽,它们也没有注意到那些由于种族集团的残余、历史传统的不同、地方经济或社会条件的影响所产生出来的地方偏向或变异。而且,商人行会也可象手工业行会一样地归入其中的任何一项根源里吗?比较容易了解:人口的压力和技术的发展逐渐使手工业中间产生了分工,于是有熟练工匠在市场或市集上或城市里可能变成为自己手工制品的负贩者,从而有一种异于手工业者的“商人”出现。就是说,手工业行会和商人行会两者, 都是从庄园行业里起源的(许多领主觉得必须把他们依附人中间的某些人变成为商人来供给他们的家庭需要);但与这项假设相反,我们看到有关另一类很不相同的商人的证据;他们似乎从来未曾充当过为供应寺院和庄园所需的外来货物的不自由商人,但他们一直是商人。在一个“堡”内所有的商人不是都属于领主的旧“人”的。这批人是那些最先住在城市的“堡”内的流动商或队商吗?那些最早的“堡民”是因经营商业而终于完全脱离了庄园的庄园农奴吗?庄园商人,当还未完全从手工业方面分化出来的时候,已组成行会呢?还是他们在成为羽毛丰满的商人之后才组成行会呢?又在什么时候,队商组成行会呢?一个行会能够合法地自行组织呢?还是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都是由于某种政治权力的一项法令而建立起来,象市场由法律来建立的那样呢?对于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清楚的回答。但看来,行会的特许权

利,象城市的特许状那样,或者是由于政治权力的正式赐给得来的,或者是由于统治的领主批准了那些由团体所拟定而呈请领主批准的规则与章程方面得来的。

另一类历史家,要从教会的各种类型的教区会社或兄弟会里找寻行会的起源;而这些团体是作为救济穷人、照顾病人和埋葬死尸的慈善机构而存在的。但这项理论是缺少实质的根据的。它所提的论点是:所有的行会都千篇一律地有着守护神;但这一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已经证明:行会采用守护神这一惯例,是在它们历史的后期,不是在它们历史的早期的。而且这些守护神的名字,也不同于兄弟会守护神的名字,例如:圣克力斯平(鞋匠殉难者)和圣尼古拉(商人殉难者),等等。最后,还有很少数作家,想要从那些由“上帝和平”或“上帝休战”运动所创立起来的地方团体内,发现行会的萌芽,但这种理论也是站不住脚的。

这样地探求行会的起源,有着双重危险:第一,所使用的名词意义超出历史资料所可证明的范围;第二,太严格地拘泥名词的正确定义,因而看不见那些隐藏在制度背后的动机。我们虽然不信任这样空泛的一个概念,象“联合原则”那样,却可坦白地承认:在早期中世纪世界,下层社会到处觉得有组成某种集团的必要性。我们可同意刻特根的审慎的论断:

事实⋯⋯是:在早期,我们祖先中间,盛行着一种为持久的、实际的而又合理的目的所表现的自由结社与组织的精神,关于这一点是无需寻求更远的根源的。它无需乎外地的榜样,但只要当他们的一般文明状态允许它并需要它的时候,它就兴起了并按照情况与目的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 部族会、宗教团体、商人公会、饮酒总会、公社⋯⋯城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来自周围乡村的移民居住着的。他们由于变更了他们的住处,离开了他们的亲属,因而离开了那些患难相共、休戚相关的人们。行会在某种程度上所提供的,正是起他们亲属的作用。行会的历史重要性,不是在于它们

的政治活动,而是在于它们的商业与工业活动。它们是中世纪时代解决商业与劳动问题的手段。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与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助性的。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即使非完全同样,几乎都是在早期出现的。它们组织的目的中的一个巨大因素,是互相保护与保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行会尤其是手工业行会,在初期,是具有显著的民主精神的;从学徒到匠师这一条路,开放给所有合乎资格的人们。但到后来,在十三至十四世纪,行会和城市政府同样变为寡头的组织。在这两种组织里,都反映出同一的排他性现象。

行会是一个团体。正因为这样,它所有的成员,住在城市中同一街区内。所有不属行会的劳工都被排挤出去。每个从事手艺的人,必须属于一个特殊“工场等级制”,从学徒逐步上升到帮工和到匠师的制度。匠师和学徒之间的关系,是家长式的。学徒被看作匠师家庭的成员,他的品德教育是和他的技术教育同样受到注意的。他不可以结婚,或寄宿在匠师的家以外。学徒缴付一种现款的学费,获得膳宿,但没有工资。学习时期,从二年继续到五年甚至七年不等。“日工”或“帮工”所得的工资是很小的。匠师是一个卓越的手工业者,他已经制成了他的“杰作”。他教导工人的方式,一向是口头的或用实例的。由于这个缘故,关于行会教育的内部情况,是很少知道的。

① 《英国历史评论》,第 8 卷,第 125 页。

从整个中世纪时代,只可获得一种这类性质的成文文献,即微拉·得·翁尼库特(Villard de Honnecourt)的“名册”。

从开始那一天起,行会显出了要求取得特权和封建垄断权的迫切愿望。虽然行会严格禁止内部竞争并野蛮地压制它,但它们鼓励它们的成员进行对外的竞争来扼杀对方,就是,他们可以随便什么价格“在外地出售”东西, 不论是在邻近的伯爵领、城市或教区内。

行会在初期原来是有内部民主精神的,但不久有一种分裂发展起来,而这项分裂到十三世纪末期就固定起来。匠师成长为行会成员中间的贵族,后来拒绝了普通工人入会,这样把行会改成为一种关门主义的资本家的团体, 而它们的会员资格,限于已属于行会的富裕家庭中间,是由父传子、子传孙的职位。这样一来,资本和劳动间的冲突,在中世纪后期,就出现于舞台上了。普通工人,成了象一个工厂里的工人那样——虽然那时没有工厂——他们从行会匠师领取原料并在家内制造它们;他们成为工资工人,以“罢工” 来反对削减工资,或争取更高的工资;他们遭受失业和“艰难时期”的危险; 他们被业主或富裕雇主嘲笑为“蓝钉”;这批雇主由于占有行会的积蓄与操纵价格与工资而获利;除了这些所得外,他们还可从他们在城市中所占有的财产而获得租金。

同时,劳动阶级成了一个无组织的工业群众。其中唯一的分裂,是技术上的差别:例如,梳羊毛工、织工、漂布者、硝皮者、染色工和马鞍匠,另一方面,雇主是集合在大商业或手工业组织内的。然而,雇主间差别的标准, 大多不是行业的类别,而是各种行业所控制的资本数量。例如,在佛罗伦萨, 我们看到有“大行会”与“小行会”的分别。大行会共有七个,它们的领导人,是城市内各主要行业中的最有钱的市民。在这劳资两个阶级中间,匠师是占着一个中间等级;他们是工人的监督或“工头”。那些做繁重工作的人们是按周工作的,住在破破烂烂的郊区内,肮脏的宿舍里;他们的工作钟点, 是规定的;它们是受着城市大钟的支配,他们的工作日是漫长的。他们做一天,吃一天,处境和今天的低级工人相似。他们服从主人或雇主;后者指派检查员来监督他们的工作并规定他们的工资率。我们完全不知道最低等极的劳动人口的情况;这批人就是除了膂力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没受过专门训练的工人。历史上没有谈到那未入行会的、临时雇佣的劳工阶层,他们叫做“季节工人”。

在佛罗伦萨,大行会包括下列七种行会:(1)公证人,他们长于法律;

(2)进口布匹商(Calimala),他们的业务,是输入外国布匹并把它们染色加工,使式样更加美丽;(3)银行家和钱兑商;(4)呢绒布商——呢绒业行会,是佛罗伦萨最富的行会;织造呢绒是它的主要工业;(5)医生和药剂师;(6)丝商;(7)皮货商。佛罗伦萨小行会,通常有十六个:屠夫、鞋匠、铁工、皮革工人、石匠、葡萄酒商、烘面包工人、油脂商、猪肉屠夫(与一般屠宰分开的专业)、麻布商、锁匠、武器匠、马具匠、马鞍匠、木匠、旅馆主人。

上列一表可以认为是具有代表性的,当然行会的数目与类别,在各城市之间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由于不同的地方经济条件所引起的:例如,由于某种容易获得大量原料的供应如铁那样,又如由于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上所得的商业便利,象征威尼斯、热那亚、科伦、布鲁日那样。

由此可见,在十三世纪,经济的和社会的两种革命,在行会里和城市里,

都已发生。富人阶级到处控制了地方政府和地方贸易与工业;他们并通过法律来支持他们的利益,如特权和专利,或表达了他们轻视群众的态度。例如, 在布鲁日,1241 年的法律把伪造货币者、小偷和手艺工人联在一起。从十三世纪中期起,在欧洲人口稠密的工业地区,如在伦巴第、多斯加纳和法兰德斯,罢工和暴动是普通事件。1244 年,在社厄曾有一次工人暴动;1248 年, 在布鲁日、伊泊尔、根特和杜厄,大规模地爆发了叛乱。在私战全盛时代, 农村生活中的强暴行为,有了十三、十四和十五世纪城市中的强暴与野蛮行为相匹比。关于这一点,历史表明在礼节与道德方面没有什么进步。强暴行为只不过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而已。强迫实行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看到引渡逃亡工人的立法,正象在庄园时代追回逃亡农奴的立法一样。

这种情势造成一种新的联合方式——就是,在一省或一个地区内所有城市的大行会人员组成了同盟——而在工人阶级方面也企图组成他们中间的同盟,甚至团结附近城市的这类联合。但工人的所有这种努力,在中世纪时代, 未曾获得效果,除了在佛罗伦萨,但即在那里,也只有一个短时期的成功。职工联合会,是属于近代起源的;它不是一个中世纪制度。

所以,总括起来,在十一至十二世纪,通过所发生的逐步革命,对旧经济和社会问题作了解决,但这解决,未曾绝对地解决了什么。因为新的情况, 不论它们比过去有着多么大的改进或改善,产生了和过去同样地尖锐的新问题、新痛苦与新的不公平。约在 1200 年以前,欧洲的社会经济问题,是在乡村里。在这以后,这些问题则移到城市里了,在那里,由于人口的拥挤,问题比在过去时期更为严重。在庄园制度下,农民尽管遭受痛苦,但没有遭受失业的痛苦;一般说,他们是够吃、够穿并有足够的柴草来保持温暖;他们没有因拥挤的居住情况而受苦;他们的进款,虽然微薄,但没有受到象工人工资那样的经常波动,而在习惯税役转变为固定的货币租以后,农民还大为兴隆起来,因为他们所供应的食粮价格提高,同时他们所付的地租和捐税没有按同样的比例而增加起来。货币购买力下降和物价提高的运动,都没有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另一方面,在城市里,低级工人付出了高额地租;他们住在郊区的矮小茅舍里,那里人口拥挤,又是全城市中的最没有改进而最不合卫生条件的地区;他们的工资时遭变动;部分依靠市场的情况,部分依靠雇主的行动;他们还要遭受长期失业的痛苦;当市场货栈堆满食粮的时候,他们可能为了缺少现款来购买食粮而挨饿,又在冬天,他们可能为了缺少便士而不得购买燃料。一句话说,在后期中世纪——从 1300 年起——欧洲社会产生了无产者的问题、贫困的问题、房屋居住的问题、资本与劳动的问题。但对近代研究社会历史的人们来说,对封建时代,也不应求全责备,因为他们也是处在有缺点的社会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