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庄园:中世纪时代的农民状况①
庄园制度的性质与范围,是理解中世纪时代的经济社会史的关键。中世纪的经济生活,主要是有关自然经济和土地占有的事情以及有关土地上农民所负担的义务。庄园制度曾流行于所有中欧和西欧的部分,即在拉丁与日耳曼基督教国家境内;它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经济制度。
中世纪社会的演变,是从地主贵族与私人大地产的优势出发的。要对庄园制度结构所包含的要素作出一个完备的综合,是很不可能的,因为这制度看来虽具有表面的一致性,但它的内部却包含着几乎无限的差别,不论在数量方面或质量方面。历史传统、地方风俗、象土地的起伏那样的自然条件以及其他因素,都这样地渗入了庄园制度的结构,以致任何一种简单的解释是不够的。庄园制度,作为表达强烈的有机性生活的形式来看,是在不断改变的状态中。这种转化反映出欧洲文明从一世纪到另一世纪的一般转化情况, 所以,欧洲的经济社会程式,大多可在庄园制度的程式内找得出来的。
庄园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下层。这制度实现了地主贵族阶级对那些住在他们所有地上不自由的、农奴的和奴隶身分的依附人等的农业劳动者的关系, 就是说,它反映出贵族对中世纪社会内的“非贵族”阶级的关系。从时间来说,当封建制度还在形成过程的时候,它已经确定。一切制度都是生根于辽远的历史的;所以,大体上可以说,庄园制度在第九世纪末期已变为固定, 而封建制度在十一世纪之前尚未获得定形和固定性。高卢的罗马人已经实行了村落制度(Villae);所谓庄宅就是大农场连同它们的附属地在内,也是大地产的中心;在那里住着许多租户,有的集中,有的分散;这批人在奴隶或隶农的名义下,是直接依附着业主的。这种村落存留于法兰克王国境内, 在查理曼时代还有大量村落存在。古典时代的土地表册标出下列区别:一方面,领主的住宅和属于他直接经营的土地;另一方面由各种身分的佃人所占据的土地;最后,还有不确定的部分——森林、牧场、沼泽地,作为所有领地上农民共同使用的土地。
在中世纪时代,老百姓的生活几乎完全是属于乡村的农业生活。这种生活在十一世纪以前很少变动,十一世纪时商业和工业主要由于和地中海地区及东方日益密切接触的结果而开始发展在和近代经济社会情况相比之下,当时,欧洲人口,住于乡村的部分,远比今天要多。城市又少又小,那里的大多数居民不是自由人,而是不自由的工人和手工业者。虽然欧洲的现代人口已有很大增加,但相对地说,中世纪欧洲的农村人口,较多于现在。在每个封邑之内,星罗棋布着大批村庄,那里的居民除极少数外,是不自由的或被奴役的农民;他们所有的职业是种田。按法律意义,在这些村庄中,每个村庄是个庄宅或庄园。它是最低级的行政单位,是家族上面的最简单的社会有机体;它当然是一个纯粹私人的集团。“庄园”这名词,在墨洛温王朝后期以前,在历史资料里,未曾出现,而在喀罗林王朝以前,尚未变为通用。但这个有机体,作为一个经济社会实体看来,在罗马帝国后期已经出现。
关于庄园,已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它是中世纪时代的“土地管理单位”; 它是“构成一个所有权兼行政权的单位”的大地产;它是“社会结构中主要
① 锡倍德:《历史地图册》,第 104 页(一所庄园图)。
的和正规的组织细胞”。庄园的具体性质与机械性作用,已相当清楚。但不幸的是,中世纪庄园的起源是中世纪制度中的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
那些住在城堡里的贵族,是庄园社会的地主和行政官(领主),这些社会是从后期罗马世界的不自由和奴隶社会遗传下来的吗?中世纪庄园或庄宅可追溯到古代罗马世袭地产吗?庄园主是罗马世袭土地业主之中世纪的继承人吗?其次,古代日耳曼村庄社会(“马克”)的原来自由居民现已沦为农奴了;这些中世纪庄园社会就是从它们传下来的吗?庄宅和庄园是相同的吗?罗马和日耳曼形式的村庄生活、社会制度、农业实践曾融合到什么程度? 本来自由的日耳曼农民阶级由于上面的压力而被压到农奴地位呢?还是自由日耳曼农民当定居于罗马帝国境内和大量奴隶和农奴相接触以后,被一种可以说是来自奴隶和农奴方面的社会引力拖下来的呢?还是象有些学者所主张,日耳曼民众本来是农奴并从农奴身份发展下来的呢?庄园成长于农村公社里呢?还是农村公社成长于庄园里呢?是不是庄园在中世纪末期逐渐消逝,而留下了农村公社作为对近代的遗产呢?“敞开田”制度,是农奴制度遗留下来的“空壳”吗?那重新分配耕地的办法,是历来通行于“敞开田” 制度下的吗?在封建时代,还有什么自由人留存吗?在封建欧洲,还有什么自由田吗?所有“非贵族”的土地所有权都是改为租赁权,即有条件的所有权的吗?在下层人口中,各种社会阶层——农奴、隶农、半自由人、贱民等等——是从何而来的呢?土地占有或土地所有权,对这些阶层的分化,有什么关系呢?土地怎样来决定社会的地位呢?领主对这些庄园农民所加的地方捐税之起源,是什么?它们是从罗马所有制惯例得来的吗?它们是有一个法律根源呢?还是它们在第九世纪从僭取王室特权而产生的呢?对庄园租税的征收,在成文法或不成文法里,是有一个法律的限度的吗?
我们一着手研究中世纪庄园起源问题,分析庄园结构中的要素并企图追查它们的历史起源与发展,所有上述的及其他的问题就产生了。引朴洛克的话,“真实的情况似乎是:在制度方面和在语言方面一样,有过广泛而又复杂的相互作用。在许多场合,日耳曼与罗马的或多或少相似的思想之间的接触,造成了完全的融合,因而产生了某种不同于其中任何一种原来的东西, 要不然的话,也引导到语言学家所说的什么‘混淆’的情况。”①
现在几乎无可否认:中世纪庄园,就它的社会成分和它的农业实践来说, 代表着罗马和日耳曼制度的混合——有时还夹杂着更早的尤其是克尔特族的部族风俗的要素。在历史上当部族横穿欧洲“大进军”的时候,“这些部族中的一个部族的移动可能把他们制度的特征印在一块土地上,而在那里原已诞生了另一部族的特征”。迟到十二世纪,在极南的罗马语系土地上,象下意大利和西班牙那样,还有资料可证明日耳曼法律、风俗和心理状态的持续性。极端决定主义,想决定组合要素的比例或者它们融合的程度的任何企图, 无论如何是违反历史精神的。
关于解释的问题,越来越感困难,因为所可获得的文献资料,既很少而它的意义又很模糊。理解那些为我们必须阅读的小量资料方面,还有巨大的技术困难。可惜,关于早期几个世纪的资料,既稀少而又不够清楚,以致我们不能清楚地了解当时的经济生活。而且,这些资料几乎都是从教会方面得来的,因而我们没有获得关于世俗经济状况的相应意见。至于说到日耳曼人
① 《英国历史评论》,第 16 卷,第 750 页。
的资料,我们可从研究后期的条顿法律,尤其是“北欧人”和丹麦人的法律, 来获得一些帮助。但最大的帮助也许已从研究中世纪农村实践的近代残余里得到了。通过由今到古的推论方法,我们获得了关于旧生活方式的很多新理解。大家知道,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来看,是保守的,墨守陈规的。甚至在今天的欧洲,还有很多中世纪农业残余存留于许多农业地区内;特别是在近代工业制度和商业制度未曾侵入的地方上,或按居民风俗习惯来说,还是一个农业社会的地方上,这种社会尚保存了它的几乎原始的简朴风气。近来已经明显地证明:欧洲农民不仅继续着这些风俗而且坚持地固守着他们祖传的土地不放,尽管从中世纪时代结束以来他们已感受到无穷的更动与变迁。有一个德意志历史家曾发现在奥斯那布律克附近的一个家族还住在“老农场”上, 而这一块农场已有六百年的寿命了。若干时期以前,法国政府曾宣布:它将以“农业奖章”发给那些人们;他们能够提出文献资料来证明,他们的家族继续耕种同一块土地至少满三百年。由于这一命令,出现了约有七百五十个这样的家族:其中摩利尔附近库第地方的一个家族保持了最高纪录,它从第八世纪以来就住在这同一块土地上。西波姆描写了
一幅关于“敞开田”耕作法的图景;这种“敞开田”人们还可看到,当他们从安得那赫旧罗马城市上的高处俯瞰那以莱茵河壮阔波澜为界的并延伸到辽远地方象一幅大地图般的平原的时候。如果人们远涉到中欧的中心去,当他们从乌尔穆大礼拜堂(寺院)的塔楼上俯瞰巴伐利亚茂盛麦田的时候也可看到同样景色。
在欧洲大陆的大部土地上,在法国、德意志和斯拉夫国家里,“敞开田”制,今天多少还是一种活的制度⋯⋯在许多地方,这一制度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于地面上,这些痕迹会再继续几百年时期,也许会永远继续下去,来把它的过去历史告诉人们。①
我们在克尔特族的部族组织里,找不出什么恰恰类似于庄园的东西。中世纪庄园,是属于罗马-日耳曼的混合起源的,也许偶然有些更早时期的农业和村庄惯例的残痕在内。所以我们应首先讨论罗马的庄宅。
罗马庄宅,是一个富裕地主所占有的大农场,在那里有着奴隶和不自由依附人(隶农)两种人的村庄;他们替他耕种土地,而他们从自己劳动所得的,只不过足以糊口而已。奴隶是一种动产。农奴原来是一个自由人而沦于经济的依附地位,由于拖欠地租一代又一代地束缚于领地上的;这些欠租, 在理论上是可以还清的,但实际上,永远是还不清的,因为欠租是日积月累的,而农奴每天的劳动,仅足以支付当前的地租以及维持自己和他家庭的生活费用。他是一个负债的犯人;他天天在旷野里;在地主的土地上勤劳工作, 以图减少他的债务但永远不能把它勾消。农奴的土地,叫做“保有地”
(“Tenure”从拉丁文“Tenere”意即“保有”得来的),但按法律的意义来说,保有地是保有农奴的,而不是农奴保有保有地的。保有地规定了他的身份:法律上他是一个不自由人,按社会地位来说他是一个依附人。庄宅内由地主继续使用奴隶①劳动来直接耕种的土地,被称为地主的自留地。但当欧洲的奴隶制度——但不是奴隶贸易——衰落以后,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情况: 地主的自留地也逐渐由农奴来耕种;每个农奴除了为自己的保有地所做的劳
① 《通常的田亩史》,第 3 页。
① 在庄园制兴盛时期,我们所可看到的奴隶,一般是家庭奴仆而不是田间劳动者。
动之外,还须以每季的若干天,来在地主的自留地上劳动。 “罗马庄宅表现出所有中世纪庄园的主要特征。地主的自留地,作为周
围隶农所聚居的地方上的中心。农夫不得分散他们的租地,因为他们不是租地的所有人。”②村庄原来不是相一致的政治单位,在罗马地方行政的崩溃使世袭业主摆脱了上级政治控制之前,只是市镇地区内一处农户聚居的地方。在那个时候,并只在那个时候,可以说,罗马庄园成为“兼有所有权和行政权的一个单位了”。然而,还可怀疑:纯粹罗马型的庄园,除在意大利和南高卢之外,是否在欧洲任何地方存在过。罗马从来未曾有过要实现完全一致性的狂热的,而对地方风俗和情况是采取容忍态度的。早期的传统和残余, 得顽固地苟延残喘。“罗马人,即使他们有此心愿,也不会有可能来改变了农业的整个性质,来压制了所有北方农业上的自然趋势的。”①
在莱茵河和多瑙河省区内,日耳曼农业实践自然地倾向于和罗马的方法相融合。我们难于决定,罗马方法在这些地区内曾流行到什么程度。在第四世纪所编的《功绩录》里,指出:罗马的权力一度曾扩展到莱茵河彼岸八十哩的地方去,所以它一定曾达到过佛尔达的附近地方;我们还知道:这种统治权力在那里维持了二百五十多年之久。我们不应作出太偏执的论断;无论是赞成在早期“蛮族”占领区内罗马方法继续存在的说法,抑是赞成日耳曼村庄制度和农作方法独占优势的说法。现有资料,可以证明:即使在帝国的有机体已经烟消云散以后,罗马的耕种方法和风俗习惯仍存留于北欧洲。罗马世袭业主在“蛮族”侵犯的潮浪退息以后曾继续耕种他们的田地,而教会, 就是,最大的地主,也是在组织和精神方面最多具有罗马性质的机构,不仅曾安然无恙地存留下来,而且实际上还曾在第五、六和七世纪增加了它的权力。日耳曼人的公社制度(如果它曾是公社的话)渐渐让位给更有利的农村经营制度,就是罗马人所知道的并由教会所实行的制度。这种结果,在经济上可能是有利的,但它是付出个人自由的代价的。
在村庄生活和农业方面,日耳曼人带入了什么并加上了什么呢?日耳曼人是贵族与自由人的部族——他们有若干奴隶,但完全未曾有达到象罗马帝国内所可看到的那样程度,他们曾把古代自由的(人们如此说)日耳曼农村公社移殖到罗马土地上;这种公社在第五、六世纪日耳曼人征服以后,变为一个不自由的农村公社。如果这一假设是不错的话,那么这自由农村公社—
—日耳曼人“马克”——一定是后来沦入了农奴状态的;要不然的话,象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大量日耳曼人,即在他们的本土上,已是不自由的依附人,仅仅把日耳曼不自由的村庄和农民移殖到罗马土地上。上文已经说过, 这种降低身份的过程曾在什么时候出现;也已提过那些力量的性质;“这些力量正在起着作用,而能使一个充满自由农的村庄转化为一个充满贱农的庄园”。促使转变的巨大因素是:墨洛温朝时代的内战、查理曼时代强迫军役的沉重负担以及第九世纪的战争、混乱、侵犯和封建的强暴行为;其时,小自由人被迫找寻大业主的保护,甚至在付出丧失自由代价的条件下;他们也常常被土地荒的男爵剥夺了自由并在自己的土地上被降到农奴的地位。这样看来,源自罗马的农奴,找到了源自日耳曼的农奴的患难同伴;于是这两个
② 费诺格拉道夫:《庄园的起源》,第 33 页。
① 《经济评论》,第 15 卷,第 395 页。
阶层和这两种情况合而为一了,他们一起住在一个叫做“庄园”①的社会单位内;而庄园本身也是由罗马和日耳曼成分相混合而形成起来的。罗马庄宅和农奴化的日耳曼农村公社不仅有一个相似点,而且这两种各别而不同的形式渐变为模糊乃至混合为一个单一性组合的经济社会集团了。关于源自日耳曼的庄园制度的历史,是从多少有些自由而没有地主的农村公社开始的,这个社会通过稍微复杂而现在已很清楚的过程,在第六至第九世纪之间,在缓慢的也许是断断续续的不景气阶段里,转变为一个完全依附性的庄园集团了。如果说“马克”的村民们在这项过程压倒他们之前的时期,原来是自由的, 那么,使这个阶层沦为一个不自由的租户这一事件,一定曾引起过一次深刻的经济社会革命的。
现在我们可从这个有趣而烦恼的理论范围,转到中世纪经济的较多具体性的事情了。如果读者仔细研究了一处有代表性的中世纪庄园平面图①,然后在想象中站在一个典型的中世纪村庄的中央,他将觉得自己置身在一条穿过庄园的大路上,在挤成一团的茅舍群中间,即在“核心”村庄的中间;可是, 在房屋的周围还有空地足够作为一块菜圃、一个鸡场、一个牛舍或马房,一个干草堆之用。一条来自森林泉源的溪水,横穿村庄,流到大路旁,注入一个边缘潮湿的池塘里,那是一个村庄的养鸭池。那从低湿地延伸的草地,也许是一块天然的草地,也许是从干涸沼泽地而得来的草地。在大路的对面, 位着领主的自留地,即村庄中最好的田地;在那里的一个小山的顶上,即村中最好的位置,耸立着领主的城堡,如果这是一所大庄园;但如果它是一所小庄园,则庄园住宅没有这样地雄壮;它的近旁有着一所仓库和牲畜棚。靠近它的还有一所小教堂,一块小墓地和牧师的住所。但村民的田地在哪里呢? 我们可看到象扇形般地从村庄延伸出去的小路或车路;沿着其中一条小路约半哩的距离,也许多些,我们可找到田地。除了领主的自留地外,所有村庄的可耕地,都分成为三大块田地:春耕田、秋耕田和休耕田。这就是“三田制度”。如果干草已经收割,可放牧牲口于草地上。如果干草还未收割,用石头或木桩来标出在干草地段内每个村民所有的部分。这种“草地分段制” 在欧洲许多地方,继续保持到后来。无论如何,牲口一定可以在休耕田上吃新生的青草;如果庄稼的收获已毕,它们还可吃它们的残梗。在早秋时期, 农民为了播种冬麦,进行了翻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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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田制度曾是罗马人的办法,而在日耳曼人中也是普遍应用的。但在一个未详的时期,也许在第八世纪(关于三田制度的起源,我们所得的最早证据,是在 771 年),一个革命式的改变开始出现了。这便是从二田制到三田制的过渡。它早期曾流行于上德意志而后来遍传于莱茵兰、北高卢与东高卢; 它被采用于教会的土地上和喀罗林朝国库领上;似乎可泛然指出:在黑森的彭尼非斯派寺院,如佛尔达和赫斯斐尔德寺院,是可能的起源地点。我们知道:圣彭尼非斯是建立法兰克教会的什一税的赞助人;甚至在查理曼时代之前,这项沉重的负担已引起重大的苦难与怨言。下面是迈曾的一个精辟的意
① “Mansus” (庄园)这个名词从拉丁文“Manere”得来,在第七世纪初次出现。
① 最好的图样,见锡倍德:《历史地图册》,第 104 页;这对每个研究历史的人来说,是一本必要的参考书。
见:三田制的采用,是“由于庄园和教会的苛重地租与什一税的压力所引起的;因为它们需要出产大量谷物”。但撇开猜测而谈事实的话,我们无可置疑:这项转变包括有极大的经济进步性在内。小麦或裸麦可在秋天和春天同样地播种这一项发现,毫无疑问,是人类进步的道路上一项极其有益的发现; 因为这样一来,在以前只有一次收获的地方,现在可有二次收获了。格拉斯教授已明显地指出三田制比二田制的优越性。①
[他说]试比较在有一千八百■可耕的庄园上使用这两种制度的结果。使用二田制度,所得的结果是:
九百■(耕地,耕一次)⋯⋯⋯⋯⋯⋯⋯⋯⋯⋯⋯九百
九百■(休耕地,耕二次)⋯⋯⋯⋯⋯⋯⋯⋯⋯⋯一千八百耕地总■数⋯⋯⋯⋯⋯⋯⋯⋯⋯⋯⋯⋯⋯⋯⋯⋯⋯二千七百使用三田制度所得的结果是:
六百■(冬耕地,耕一次)⋯⋯⋯⋯⋯⋯⋯⋯⋯⋯六百六百■(春耕地,耕一次)⋯⋯⋯⋯⋯⋯⋯⋯⋯⋯六百
六百■(休耕地,耕二次)⋯⋯⋯⋯⋯⋯⋯⋯⋯⋯一千二百耕地总■数⋯⋯⋯⋯⋯⋯⋯⋯⋯⋯⋯⋯⋯⋯⋯⋯⋯二千四百
这样看来,在二田制度下,[每两年中]我们在二千七百■可耕的土地上,[每年]只有九百■的收获,而在三田制度下,我们在二千四百■可耕的土地上,可有一千二百■的收获。
现在,那交替的办法是:在三块各别的耕地上春耕、秋耕和休耕;就是, 二块地播种,一块地休耕的轮流。当然,这新方法不是反映出部族的习惯的, 也不可以说是属于罗马起源的或属于日耳曼起源的;但却是从农业经验和观察里发展起来的。虽然因为老办法还是在应用,它从来没有变为普遍,但这新制度在中世纪时代是被广泛地采用的。
虽然关于中世纪文明的论著中很少注意到这回事,除非属于专门性的经济论文,但毫无疑问,采用三田制度是中世纪超过古代的一个最大的前进步骤,也是对文明的一个很有价值而又独特的贡献。在第一块土地上,在秋天播种小麦或裸麦,而在下一夏天收获;在第二块土地上,春天播种雀麦、大麦和豌豆,也在下一夏天收获而以第三块土地作为休耕地。这样,每年中三分之二的土地可以生利,而使三分之一的土地休息,并用作牧场来补充那些在干草收割后作为牧场的草地。大麦,可以说,是“饮料”谷,用作酿造啤酒;许多庄园并有一所当地酿酒坊。
尽管三田制度具有价值,但下列办法比它远更出色,就是,把耕地分成“条地”分给村民,以及把个人所有制和合作(或集体?)劳动相结合的办法。①
不论这种办法是否属于公社起源的,还是起初由于村庄合作的(或集体
① 《农业史》,第 48 页。
① 在早期日耳曼人中间有很严格的私有土地制的存在,从塔西陀以下的有资格的学者,没有予以否认过。问题是: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早期日耳曼人中间,曾否存在过;如曾有过,它达到了什么程度。在早期喀罗林朝时代,无可争辩,在住宅地上到处有私人财产。在公共地和联合耕种之间,是没有必要的联系的。共耕制从来未曾普遍流行过;有些地方曾使用这方法;那似乎是由于它们的特殊地方情况的缘故。(参阅科伐勒夫斯基,第 1 卷,第 267 页)。
的?)事业和个别所有权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产生的,这种“敞开田” 制度所具有的一种突出的性质,从任何观点看来,不可能在罗马人或克尔特或斯拉夫人的耕田惯例中找得出来的。而且当人们回想到这种田地形式在村庄周围的分散条地内继续保持的时候,愈加觉得可以惊异了。因为它迄今还在欧洲大陆上的某些部分存留下来。一个英国观察家写道:
在今天,从高地上向圣奥麦之南眺望,乡村呈现出一片无规则的棋盘格子般的景色;各种谷物常常播种于——由英国人看来——不可相信的小块地内⋯⋯埃培勒克的市长现时(1913 年)经营约九十二“码地”(“Measures”)的一块农田;它包括四十五到五十小块地,而其中最远的一块地是距他的家有三公里半。①
庄园的瓦解过程,似乎被那些流行于封建世界的同一分化力量所加剧起来。正象喀罗林帝国在第九世纪分裂为王国,王国分裂为公爵领、伯爵领、子爵领、城主管辖区等等那样,那些破坏国家之势力向下渗入了并瓦解了庄园,即社会机构中的最微小的细胞。在第九世纪,大庄园分裂为小庄园,和租地倾向拆散,是法兰克帝国瓦解过程中的一部分。在查理曼时代,军事需要已迫使自由地的分裂。这过程在第九世纪时期又在加剧,所以秃头查理在864 年曾白费心机地禁止进一步的分裂。不同程度的地产分裂,如对半分、四份分、八份分、十六份分是普通的,甚至在庄园兴盛的时代,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在中世纪庄园耕地的平面和直线丈量法里,我们看到我们土地测量制度的历史起源。那个扶犁而走的人或撒播种籽的人,自然地步出了他的田地的大小长短。他按照他的脚步,衡量出畦沟的长度或他所撒播种籽的数量。他的双步等于五呎;二或三个双步等于一竿。在巴伐利亚,一竿是十呎,在英国,是十五呎;诺曼底■,是两倍于英国■的大小;巴伐利亚■等于英■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一的■叫做一“鲁德”,但一“鲁德”在诺曼底等于英国的半■。一块“码地”是四分之一的耕地,即三十■。■是一个耕种的单位, 即用犁耕种的一天工作量的单位;它的狭长形,即四竿宽和四十竿长,是由所使用工具的实际便利来决定的。因为犁耕工作是按长畦沟进行的,当犁者翻过了四十竿即一富浪长(一富浪等于一条畦沟长)的“干硬的土地”以后, 他转身过来回去。长期经验指出:一个早晨的平均劳动,能犁耕一块四竿宽四十竿长的田地;因此产生了“■”或“晨地”,就是,一个早晨的土地。按照一■七十二畦沟的比例,一头役畜,在一天的工作里,正常地可走九哩。但犁耕工作,须在正午时结束,因为在下午必须把耕牛送到牧场去。
这些中世纪村庄测量办法自然地转化为测量单位。西波姆说道:
当村民出来在割去庄稼后的土地上作游戏时,他们易于选择一条“■地”,把球从一边投到另一边。法定■的正确宽度,即二十二码,现在正是板球戏的投法。为了练习长弓,亨利八世曾命令: 最短的射垛应是一富浪长,二百二十码即恰恰等于一■的长度。竞走场是一条畦沟(在它作为一种徒步竞赛长度之前)。畦沟的来回长度迄今还作为四分之一哩的竞走标准。
在庄园制度的条件下,村庄保存了它的古代习惯,它的作法当然要从属
① 库普兰:《圣柏腾寺院》。
领主的管理的。在 957 年的一项文献里,有一个突出的例子:说圣米希尔寺院的农奴,在执行一个农村公社的职务时,没有住持的干涉;他们按照三田制度来划分村庄的耕地面积,分配干草地的地段,规定村庄的地址;标出住持地主的自留地、建造市场市房、确定公共荒地与森林边界等等。由于象这一类证据的存在,可表明:甚至在农奴制度下,还留存某种程度的自由与地方自治,即使它的行使是出于领主的恩惠,而不得被认为是一种权利。
我们可引述另一个与这突出的又仁慈又贤明住持相反的例证;就是,1038年,在现在瑞士的左留尔州的服伦村里自由农民被残暴地降为农奴的事件。这块地方上的农民,在十一世纪大多还是自由的,但因为觉得需要保护,服伦村民乃求助于一个叫做甘特兰的邻近领主;他背叛了他们对他的信赖,速即把他们降为农奴。当德皇亨利三世巡视到他帝国的这一角落时,这批苦恼的人徒劳地力求一个喊冤的机会。他们不能穿过拥在他周围的贵族和官员群,而且他们的奇怪方言与鄙陋态度触犯了德皇扈从队的贵族骄气。那由暴力和欺诈所创立的领地,在 1106 年移转给穆里的寺院,在那里一个诚实的僧侣找出了关于这一事件的文献。
不论庄园是由原本自由的农民而被降到农奴的一个村庄,还是从开始起是一个不自由的公社——虽然还可以从这一体系内找到若干自由人,尽管所流行的是依附关系,但在庄园的组成中,是有两种土地成分溶合在一起的; 就是,农村公社和“固定在这一村落的领主家产”。因为在领主成为一个村庄业主之前,他已是一块领地的业主,有若干世袭农奴来耕种他的田地。这可说明:为什么在封建盛世的每个庄园里,领主的自留地——有时叫做“内地”——是从租赁地中明显地划分出来的;也许这还可说明:为什么领主也占有几块夹杂在村民的“条地”之间的自留地。这些和整块自留地分离的零星自留地,可能是“原来由领主所勒索的贡赋的残痕”。所以,那种充分发展的庄园,是一个庄园所有地(庄宅)和一个农奴化的农村公社(马克)的结合体。旧时的自由农民现已转变为不自由农民;领主的宫廷替代了古代的村社会议;村民所做的事业,象过去那样,依然存在着,因为村庄的基本经济功能未曾由于它从自由农降到农奴地位而有所改动;但现在,这些活动已变为由领主所强加的强迫服务了。农民村庄和领主自留地之间的有机性的相互交错形成了庄园。现有资料,可说明很多庄园制度的封建以前的性质。土地服役、繁多的共同权利、自留地与农奴租地间的区别、自由租户,所有这一切,在第八世纪已可找到。那些非人身奴隶的下贱租户,在封建时代之前好久,已经出现;这批租户从上面由于自由人的委身制,从下面由于奴隶的释放而增加起来。
领主自留地和农奴租地之间的区别,早在阿勒曼尼克和巴伐利亚法典里,已经出现,而在法兰克国王的诏令里,对奥斯达拉西亚地区表现得很明显。在日耳曼法典里,可以找出强制劳动的规定。显然,我们在这里可获得关于庄园制度形成的大概时期的一条线索;它的慢慢的扩展和定形,是从第六世纪起继续到第九世纪为止;到了 900 年它已普遍流行于中欧和西欧。在第九世纪,当“北欧人”、马扎尔人和阿拉伯海盗蹂躏欧洲的时候,又当法兰克帝国的瓦解使建立有力量的地方政权成为必要的时候,保护的急切需要使庄园的统治固定下来并使它的制度具体化。于是,那筑有围墙的庄园住宅或城堡和集聚在它下面的村庄,成为这个时代的典型和象征了。
一个典型的庄园实际上包括有七种不同类型的土地;细阅地图,就可知
道:(1)领主的自留地,那是严格地属于领主自己的,部分由自留地上的特种农奴,部分由农村的农奴来耕种的;后者的服役是强制的;(2)领主的“围地”,那是自留地的一部分,租给贱农或租户农民的;(3)庄园农奴的租地, 即散布在耕地的三种地区上的分条“码地”;(4)干草地;(5)森林地;
- 荒地;(7)教区教士的领地,即有时称为“上帝部分的土地”。最后一种领地,或者是在单一块地面上,或者是夹杂在村庄耕地中间的条地,象属于领主的自留条地那样。那也是由农民代替教士来耕种的。
属于领主的房屋,包括有一所庄园住宅和一所仓库。庄园住宅至少有三个主要房间:大厅、宿舍和日光浴室或接待室或凉廊。亚德勒斯·亚诺尔二世为他的夫人革特鲁德建造了一所木头庄园住宅,关于这住宅,我们看到一段详细的描写文字。
它是三层楼房,所以它看来象太阳般地挂在空际。地下室,地位宽阔,放着编结的大篮子、阔口瓶、木桶及其他家具。第一层包括一间居住室,有巨型火炉、食品间、碗碟柜、领主和领主夫人的卧房;靠近卧房的有:盥洗室、仆役间和儿童卧房。接待室,叫做“凉廊”是接待客人的,也用作祈祷堂或小礼拜堂。厨房分设在两层:在下层,烘烤猪肉,宰杀鹅、阉鸡及其他鸟类,准备煮吃。在厨房的另一层上,烹饪其他食品,在这里使用许多烹饪锅并通过辛苦的准备工作,为领主准备最考究的食品。
在上层楼面有:用走廊道接连的各种房间或大厅。
庄园住宅的陈设品是稀少的。玻璃窗是罕见的;大厅里设着:放在支架上的桌子、几只长椅和小凳或塞着草秸或羊毛的长凳,一两只椅子和一两只麻布箱子。住宅中可移动的东西有:一两只煮开水用的铜锅和一两只铜盆,几只木制的大盆和切面包等的木板(较少用金属制的),一副铁的或皮革的烛台,一两把厨刀、一只食盐箱或钵和一只铜水瓶或水盆⋯⋯宿舍内包括一张粗陋床而很少褥单和毯子,因为白天所穿的大衣在夜里一般是用作盖被的。①
关于一所庄园的大小,我们不能作出估计。我们没有充分资料来决定“平均数”。关于住持的土地上的资料编制,最简洁而又最好。但寺院的可贵纪录指出:庄园的大小没有统一规定;它们的面积也相差得很大。一所庄园是没有固定的或通常的规模的。在这方面,它的不规则性既不大于、也不小于一个美国农场。然而,它比起现代的一般农场要大得多。一所不满十个家庭的庄园村庄,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从《末日审判册》②所搜集的统计资料里, 可以看出:在第一组十四处庄园里,各有三十二个家庭,在第二组十四处庄园里,各有十四个家庭,在第三组十四处庄园里,各有十一个家庭。按照这一比例并以每块租地包括三十◻来计算,最小的庄园至少应有三百三十到五百五十◻,不包括草地、森林地、荒地以及领主自留地在内。一定还有很多庄园比这庄园要大得很多。一般说,在布局方面,庄园是相当紧密的。但在下列场合,庄园的布局,可能稍微散漫,而看来杂乱无章地散开在土地上: 在吸收了旧克尔特族的残余的地方上,或在由合并一个破碎的罗马庄宅的一
① 洛泽斯(T.Rogers):《工作与工资》。
② 指诺曼底公威廉于 1066 年征服英国后所编制的英国的土地丈量清册。由于英国人民对这一掠夺土地之光奏的丈量册深怀恐惧,故有此称。——译者
些地段而成的庄园上。今天,在欧洲,有很多村庄的界线,很准确地符合于往昔中世纪庄园的规模,而这些村庄就是从旧庄园兴起来的;其中很少庄园的面积少于一千■。封建制度的格言是:“没有无土地的领主,也没有无领主的土地”,所以,只拥有一个庄园的领主在封建阶层制度里一定是属于最低级的领主。大贵族——公爵、男爵甚至子爵——拥有几百处庄园,而教会与寺院的庄园,是数以千计的。
一个贵族的“领地”(不要同“自留地”混为一谈),是他所占有的庄园之总和,不论多少或大小。在国王方面,这些领地叫做王室领,也总称为国库领。它们往往不是或不常是相毗连的;但分散在整个一个省内或封邑内; 领主的附庸所有的庄园有时夹杂在他们宗主的庄园之间。在中世纪时代,许多土地的转移,是由于贵族、主教、住持为要获得接界的庄园,通过购买或交换方式所作努力之结果。只有一处庄园的骑士和小贵族的情形,一定是不少的。例如豪特维尔·汤克勒德,即这个姓的著名家族的族长,是在诺曼底的库坦斯附近只拥有一所庄园的骑士。
在这样的情况下,风俗只不过是由于需要而硬化起来的传统而已;它在庄园上的共同任务里,要求同时而且常常协作的工作。农民是在同一时期耕地,在同一时期播种,并在同一时期收获的。但共耕制只应用于领主的自留地上,不是应用于农民自己的土地上的。这也不是一向同样地进行的。在有的庄园上,整个自留地是由农民的全部耕牛队来耕地的;在其他庄园上,部分自留地,分配给各个农民来耕种的。收割谷物是用镰刀,那是一个缓慢而倒退刈割的方法。我们听到很多控诉:农民在收获时期偷窃了他邻人的谷物, 他秘密地越过了界线,在他邻人的平行条地内,抓取了一把谷物,有人偷偷使用锄来扩占他的邻人的一点地,或有人偷移了那些作疆界标记的石头或木桩要多得几英寸地上的干草。在村庄章程里,有一项普通而又重要的规定; 就是,任何人在收获时期,在日出前或日没后,不得到田间去,不论带着或不带着一部货车。打谷或者是用老牛来踏出谷物的方法,象《圣经》中所描写的那样,或者用连枷打下谷物方法,并在风中簸扬谷物——这一工作,常常是由妇女与儿童做的。
关于领主自留地的优先权,是从来未曾有过什么问题的。它一向必须最先耕,最先种,最先收状。因为领主要求农民的服役,他们常常必须放弃自己的田地上的工作,即使在它们最需要注意的时候。如果有风暴发生而庄稼遭受了危险,领主的谷物,须先行抢救。当领主出售他的农产品的时候,他也享有同样的“优先权”。他的谷物、他的葡萄酒和他的牲口,须最先送到市场上去。当一个农奴死了,他的领主有权获得他所遗下来的最好的牛和最好的羊;领主拿走这些东西,作为一种遗产税。
草地所占的重要地位,是出乎今天我们的意料之外的,因为它是干草生产的唯一源流。在十七世纪之前,欧洲人还不知道播种草籽和采用各种青饲料。草地上的干草,是所可得的唯一的干草,直到他们发现了草籽可以搜集和大车轴草可以用作肥田的原料以后。当然,干草的供应,是有限的;因为只有那些属于村庄所有的低湿地上才能生产它。而且,因为在草地上未曾使用轮种的办法,土壤的肥沃性逐渐枯竭。干草在历史上是具有现实的影响的, 虽然农业历史家尚未充分地看出了它的重要性。根据统计证明:在中世纪时代,草地在和耕地相比之下的价值要五倍大于它在今天的价值。现在,一个农民可种植干草于他所愿意种植的地方,并且随心所欲地种植多少。可是,
在中世纪时期,在各个村庄社会里,干草的数量,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它的质量,由于报酬递减律的作用,也有着退化的倾向。
所出产的主要谷物是:小麦(但在德意志,是裸麦)、雀麦和大麦。亚麻种植于雨水条件相适合的若干地区内,而大麻有时也是种植的。元麦是在大麦与小麦之间的中间谷物。普通的蔬菜是:芜菁、蚕豆、豌豆、洋葱、菠菜、甜罗卜、药芹、大蒜、藿香、水芹。在水果中有:苹果、生梨、木瓜、梅子、樱桃。樱桃似乎尚未被种植,但野生的已经摘取。胡桃树是普通的, 而在南欧洲,葡萄和橄榄是到处都有的。然而,葡萄藤曾被广泛地种植,并在中世纪时代比在今天远远地更向北传布。葡萄的培植代表着农业的最高级和最细致的形式。家畜和家禽,除了火鸡之外,象今天我们所知道的,当时都有。猪是最普通的农畜。鸽子是由领主饲养的,农民不得养鸽。蜜蜂是到处都养的。事实上,蜜蜂的经济地位,在中世纪时代是很大的。除了果汁以外,它供给了唯一的甜昧;在教堂中,为了封蜡和蜡烛所消耗的蜜蜡的数量, 也是极大的。蜂窠常常用遗嘱来特别处理,甚至象封邑一样地作为恩赐—— 由此可见对蜜蜂是多么珍视。公牛比马远多用于田地上。公牛的饲养较便宜, 它们又较少生病;此外,当它们到了老年的时候,还可供应牛肉。然而,这种牲口又轻又矮小;它们的重量远少于后世的耕牛。母牛除非在挤乳的时期, 是在荒地上与沿着森林边缘上吃草。猪是散放着的。牛和猪都能懂得好好地保卫自己,但绵羊则不然;由于它们胆小和喜欢集合在一起的习惯,使它们容易成为狼和掠夺者的捕捉物。要以所产的少量干草来维持牲口过冬,是有很大困难的。牲口几乎完全吃着草秸和树上落下来的枝叶;所以,到了春天, 它们常已变得如此瘦削,以致它们不能走动,而须把它们载运到草地上去。所以,普通的办法是:在冬季初期,除那些为耕地与繁殖目的所需的外,宰杀一切牲口并盐腌它们的肉。至于牛乳,是极少的。甚至在十三世纪,当农业方法已有改进之后,亨莱的窝尔特,英国的一个农场管理员,曾写这一篇著名的农业论文;他只希望三只乳牛每周能生产三磅半白脱油。牛乳大多是用以制造干酪的。通常用的农具是:耕犁,是只在尖端上有铁的苯东西;耙
(常常是有刺木头装着一根木柄的东西)、锄、铲、鹤嘴锄、尖嘴器、大镰、镰刀、连枷、用以碎土的大槌、铁杆、斧头、螺钻、手斧等等。
村民的生活,是一种艰苦而又单调的生活,不象近代农民有着机械来减轻劳动那样。那些农民所处的苦难而又残酷的境遇,使他们的感觉性变得如此迟钝而又麻木,以致今天我们会大吃一惊。甚至近代生活中最主要的礼貌是被漠视的。在气候很热的时候,男人一丝不挂地在田间和妇女并肩工作着。哈文特的腓力告诉我们说:在夏天,他“看到大多农民在市场日子里,在街道上和在村庄广场上走来走去,不披上什么衣服,甚至袴子也不穿,为的要凉快。他们这样赤身露体地进行他们的工作。当有些僧侣震惊于这种景况而愤怒地加以申斥的时候,他们粗暴地回答道:‘那管你们什么事?’”
农民的茅舍,全部是用木材或枝条造成,屋顶盖着茅草而没有烟囱的, 所以茅舍人不能在室内烘着自己的面包。在夏天,烹饪工作大多是在户外露天进行的;而在冬季则在茅舍内泥地上进行的;当开门的时候,浓烟会从门口或从屋顶上洞孔冲出,因而户内的可怜人会睁不开眼睛的。中世纪农民, 在一间泥地的茅屋内,是没有人工照明的。用柴把作为火炬是有危险的,因为屋顶茅草可能着火;至于蜡烛,他无力置备。而且,在天暗之后,他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他不能再工作。他不能读书,因为他没有书;即使有书的话,
他也不知道怎样读。所以,在日没之后,他和妻子、儿女就去睡觉了。但卧床是什么样呢!它仅仅是屋角里的一堆草秸,有着恶虫而常常又是潮湿的。他是不脱衣服睡觉的。可是,我们会容易夸大了中世纪农民的艰苦状况,象我们将在下文所看到的那样。
关于一个平常的庄园(因为虽然有着多种多样不同的风俗习惯,但这些差别一般是程度上的而非种类上的不同)上的劳动生活,卡尔·毕赫尔作了下列描写:
在这种制度下,小地主亲自进行监督,而大地主通过一个管家来监督。那靠近庄园住宅的领主自留地,由永久附着在这块地上的农奴来耕种;他们在那里取得食宿,并在多方面的分工制下,从事于农业和工业生产、家庭职务以及对领主的个人服务方面。领主自留地是夹杂在人数多少不同的不自由农民的租地之间,每个农民独立地耕种他的“足够养活一家的土地”,而大家和领主共同使用着牧场、树林和水流。然而,同时,每块农民租地要求它的租有者履行若干种服役并缴付若干种自然产物的捐税给庄园。这些服务包括起初按照需要,后来按照时间计算的劳动,不论所做的劳动工作在播种或收获时期的田野间,在牧场上,在葡萄园、花园或森林里,或在庄园工场上,或在妇女工场内,在那里农奴的女儿们做着纺纱、织布、缝纫、烘面包、酿造啤酒等工作。在为庄园服役的日子里,不自由的劳动者在庄园住宅上可取得他们的膳食,完全象庄园农民所可取得的那样。他们还须修葺在庄园住宅和它的田地周围的篱笆,替领主住宅守望,并须承担传递书信与运送货物的工作。那些缴给庄园的实物租税,部分是农产品:例如五谷、羊毛、亚麻、蜂蜜、蜡、葡萄酒、牛羊、猪、家禽或蛋,部分是公社森林里所砍下来的并已可应用的木材:例如木柴、木头、葡萄藤桩、火把、盖屋板、桶板和桶箍;部分是手工业制品:例如呢绒和麻布、袜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铁器、锅子和小刀。由此可见,那为供应商品所需的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已经存在。在劳役与地租之间,还有各种义务:例如从农民田舍运粪肥到领主的田地上,替领主饲养牲口过冬,为招待庄园的客人表演游艺。另一方面,领主给农民以经济帮助:例如,饲养传种的牲口、建造为共同使用的渡口、磨坊和炉灶,为大家防止暴动和不公平行动,又当谷物歉收或其他困难发生的时候,他根据约言,从他的仓库里发给救济品。①
从上面看来,庄园是一个相当自给自足的小经济有机体;它可免除古代罗马奴隶制大地产的严格集中情况;它给每个农民一间单独的茅舍和几块田地以满足他家庭的需要;从而使他获得某种程度的个人独立地位。
庄园的自给自足状态,在封建的盛世,是一个真实的情况,虽然它从来未曾达到过完备的程度,因为特别是盐、铁和磨石须从外面运入的。大庄园雇佣“交易人”来购买外面的商品并出售庄园的剩余品这项意见,是站不住脚的。每个庄园主要必需品,是由自己生产,自己制造的。除了在饥荒时期之外,很少有小麦及其他谷物的地方性市场;至于葡萄酒、啤酒、羊毛、麻布、皮革、毛皮,等等的地方性市场,也是很少的。这些东西是在庄园上制造的,也是在庄园上消费的。
关于中世纪农民职业的性质和它们的季节性质,在中世纪历本上所附很多古怪的插图内,已为我们保存下来(这些历本是我们近代农民历书之鼻祖);每个有观察力的游历家也可从很多大礼拜堂的雕刻上看得出来,如亚眠大礼拜堂的大门口很显著地说明这所教堂是在一个农业社会中建造的。米
① 毕赫尔:《工业革命》,第 103—105 页。
叶的《天使图》①,表明了村庄晚钟在每个小村里所起的作用。在中世纪农民的谈话里,常以取自日常生活的形象来增添风趣。有时,在这些语言里,反映出有趣味的心理。英国农民称他的田地为“犁地”或“畦沟”。日耳曼农民称之为“晨地”或“白天工作”地(在这两个名词里,主要因素是时间,而非工作本身)或“转弯”地,就是暗指耕犁的转弯。耕地的终点就是骈兽在畦沟里转弯的地方,一向是最后犁耕的部分,因而有时叫做“头地”。那是标出白天工作的界限的。“所以,疲倦的犁夫和力竭的耕牛在季节末期所做的这项最后工作,成为大家所熟悉的劳苦一生终结前的最后挣扎之象征。布勒通农民,在临终气息奄奄的时候,被说成是‘正在耕他的头地!’”。我们不要以为:一个庄园的社会结构是包括层层上叠的一系列“层次”
的。“纺织物”这个词可更好地描写出这一情况,因为诸阶级互相错综地交织着,构成了一个紧密的社会集团,虽然类型不一。最低微的阶级,是奴隶。但在第八世纪以后,中世纪欧洲的奴隶制度已迅速衰落,以致到了 1000 年, 作为一个制度来看,实际上它已是微不足道。我们所可看到的少数奴隶,不是田间劳动者,而是家庭仆役。庄园经济的惯例是不容许欧洲奴隶制度继续保持的。当“土地丈量”进行的时候(1086 年),英国奴隶人数只占王室领上的全部依附人口中的百分之九。在中世纪欧洲,奴隶制度的逐渐崩溃,不是因为人道主义的感情或一种新的良心起着作用,而是因为它的存在和时代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结构是相抵触的。甚至南欧洲也逐渐缩减了奴隶制度而转到了农奴制度方面,并以“从农奴经济产生出来的日耳曼法典来替代了从奴隶制社会产生出来的古典罗马法⋯⋯到了十二世纪,罗马法理学和查士丁尼法典,在意大利已变为烟没无闻,而伦巴人的法典正在全盛时代”。至于后来罗马法的复兴,是起于完全新的而又不相同的经济状况里的。
在中世纪社会的下层里,身份和租地如此交织着的,所以不可能撇开租地的性质来讨论社会组织的。一般说,一处中世纪庄园上的基本人员包括有农奴和贱农。这两个等级的依附人,有着不同的历史根源、不同的社会地位和不同的经济状况。农奴的本原,从历史上看,是从罗马的隶农和日耳曼的“半自由人”(litus)传下来的;就是说,这两类不自由的租户在罗马帝国的后期已经存在按法律的假定——就是,在技术上对农奴的看法——农奴在人身上是一个自由人,而在经济上是一个不自由人。但在喀罗林时代,老的不自由阶级,由于很多自由人被降到农奴地位,而有着显著的增加,因而它不仅包括那些没有财产的人,而也包括那些小有财产而不够维持自己和他们家庭的人。每个住在领主土地上的自由人下降到低微地位。这些“可怜的自由人”和真正农奴很少差别,终于和他们相混合了。不是法律的理论,而是租地和所要求的服役的类别决定了农民的身份。第九世纪的一本寺院纪录里告诉我们说,有三种农奴:隶农、半自由人和被奴役的自由人,都住在同一的庄园上。
表面上,农奴的命运和奴隶的命运,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之处。但事实上, 并不如此。奴隶是一种动产,可以象牲口般被买卖。但农奴是不得离开土地而出售的;如果庄园出售,他跟着庄园转移到一个新的庄园领主方面。所以, 农奴有着一块世袭地,正确地说,世袭地有着农奴,因他是土地上的不可分离部分。而且,农奴享有一个奴隶所不能享有的家庭关系;他的妻子和儿女
① 米叶是法国大画家(1814—1875 年)。他的“天使图”绘于 1859 年。——译者
时常在文献里被提到。虽然,直到中世纪相当晚时期以前,农奴的确非得领主的同意不得娶妻;非得准许,也不得娶本庄园社会以外的一个妇女;如果他这样地结了婚(混合婚姻),他必须付一种罚款。关于禁止混合婚姻的例子,最早见于格列高里一世的书简里。混合婚姻起初是严厉禁止的,因为这种婚姻会使社会完整趋于破裂并使庄园的经济效能趋于减低。但这项规则不能付诸实行。自然的和社会的倾向反对它,而且教会也反对这种拆散家庭的办法,就是,由混合婚姻所生的子女将分配给丈夫的领主庄园与妻子的领主庄园。因此,这项混合婚姻的禁令终于废止了。
乍看起来,封建制度的建立,似乎使农民的命运更恶化并使他们的情况比前更坏。但农民所遭受的经济剥削,从他们在庄园上所享有的安全的增加, 获得了部分补偿;在那里,领主保护他们的人身和他们的财产,是对己有利的,在那里如值外来的侵犯,城堡给农民以一种庇护,在九至十世纪,保护比自由还更需要。到了查理曼时代,那些没落自由人所失掉的权利,已是代价昂贵的有名无实的权利,因为从它们所得,已不偿所失了。皇帝的战争这样多而且所有的战争都在辽远的边境上进行,所以那加在自由人身上的军役重担已超过了他们所能负担的程度。由于降为农奴,自由人可免除军事服役并能够安居在家内;他所负担的新庄园捐税,不大于,即使相等于,军事负担和所可能遭受的时间与产品上的捐失;这种捐失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在春夏两季,当他的田地正在需要翻土播种和他的庄稼正在需要收割的时候,他被召去服军役而长期留在外面。农民的命运,在第九世纪新制度下,甚至比在老制度下可能好些。寺院纪录里,记述农奴的劳动与辛苦,但未曾揭露他们的可怕的艰苦或贫困状态。圣加尔寺院的高僧在 884 年所记的一件故事里表明:那时的犁夫边踏畦沟,边对牛唱歌,象他们在后来更不幸的情况下所做的那样。
农奴和贱农的地位,往往被认为相同而混为一谈。老实说,这两个阶层也常常是难于区别的。有各种程度的贱农,正象有各种程度的农奴那样;贱农的身份,也象农奴的身份那样;是由他所保有的租地的种类来规定的。租地分为:自由租地、力役租地和不自由租地。贱农被说成是“自由人中的最低微的人”。他也可说成是农奴中的最幸运的人。在英国法律里,我们看到贱农和农奴之间差别的反映:法律以二百先令的罚金来保护贱农的生命,而对于农奴生命的估价,只作六十先令。从历史上看,贱农阶层的起源后于农奴阶层。如上文所述,农奴阶层可追源到罗马时代。另一方面,贱农是产生于封建时代的早期,就是在封建制度正在萌芽、正在演化的时期。在英国, 贱农的最初出现,是在诺曼征服之前从部族制度过渡到封建制度的时期;在欧洲大陆上,贱农是法兰克帝国瓦解,尤其是特权制度的牺牲者;这项制度授给乡村领地以独立与自治地位,因而削弱了王室的权力,扩大了庄园制度的主要特征。贱农阶层原来是从很小的自由农集团来补充的;后者所有的土地不够大得使大封建主寻求他们的同盟作为附庸;在过渡的混乱状态下,他们的势力也不够强,足以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而能保持他们的土地。他们是属于小土地所有者阶层;为了他们,查理曼曾以下列规定来放松了他们的军役负担:在两个各有两处庄园的人中,一个人应为另一人配备军需,在三个各有一处庄园的人中,二个人应为第三个人配备;五个“半庄园”人应为第六个人配备等等。一句话说,贱农原来是一个在自由农村公社居民的地位之上的小自由农;他在情势压迫之下,把他田地的所有权交给某个有势力的地
主邻人。后者把他的小地产合并于自己的大庄园(庄宅)内,于是,这土地的旧主人被降到依附人的地位,而在社会地位上,他和不自由的农村公社合而为一,虽然他还保存了他过去地位的一些痕迹或回.忆。“占有自由土地果然是很好的,但有时,在混乱时期,一个封建领主却提供了一种保护。”
农奴可能是由于整个自由村庄受到压迫而整批地变为农奴的;贱农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的逆境的缘故,个别地变为贱农的。传统和风俗保护着“自由” 贱农,使之不受农奴制的最恶劣的虐待。常用以描写他们的名称“习惯法人”, 正是指出了这个事实。贱农是不可以随便课税的,就是说,对于他不可以无限度地或超过所规定的税率或数量征税的;他能够把他的动产传给他的子孙;他的租地条款,尽管有着苛刻条件,但是由不成文的,可是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契约来规定的;他的劳动不能随便并几乎漫无限制地被剥削,象农奴的劳动那样。贱农是永佃人,但在人身方面不是束缚于土地上,象农奴那样; 他的情况,似可说,是“属于地的”多于“属于人的”的;他之所以成为一个贱农,不是因为他父亲在他之前已是一个贱农,而是因为他保有了一块贱农租地(land in vilenagio)。农奴的释放,如下文将谈到,是依循贱农地位所指出的缓和路线来进行的,因为这两个阶层的接触,甚至它们的溶合, 产生了这样的效果就是,按照高级的而非按照低级的情况来调整的。贱农拉上农奴,达到了他们的地位;两者终于一起转到了自由人的地位。在十二到十三世纪,很多农奴通过释放而成为贱农。
“贱农租地”,看来和封邑相近似,但必须和它明白地区别开来。庄园世界是封邑世界的下层。政治上说,封邑是由一个贵族所统治的一块领土; 他在隶属于一个高级贵族的附庸地位上保有它。经济上说,封邑是“诸领地” 的总和,而一块“领地”是“诸庄园”的总和。每一个庄园,是一块领地内的一个单位,而每块领地是在封邑中的一个实体。领主是属于某种等级的一个贵族,无论低级的或高级的;他的各个庄园上的租户是农奴和贱农。他们的保有地,叫做“租地”。因为农民是“非贵族”的,所以他们的租地也是“非贵族”的,不能在本质和起源上,是农奴的或贱农的。在 1251 年的一件单个的文献里,我们看到,在同一块土地上,有着三个所有人,在不同的产权下保有土地:宗主、附庸和贱农租户。
当自由贱农已执行他的服役并付清了所加于他的租地上的捐税之后,他对租地有着完全的处理权;理论上,他在给领主缴付一种收费的条件下,能够把它让与出去,虽然事实上他是不能够这样做,因为贱农租地是要成为一种永久性的关系和状态的,并且,所有的负担一般是非常繁重,所以一个贱农不能够爬上这样的一种经济独立的地位。
另有一种贱农地位,它包括那些不幸的小地主;他们不能过着独立的生活或他们的自由地太小,不足以维持他们;所以他们交出了他们的产权给某个业主——常常是一所寺院——但他们在缴纳这些土地的封建租条件下,继续保有它们。这样,他们被迫做若干种庄园服役,他们降到劣等地位而变为不自由的贱农并和农奴相混淆了。第三类贱农,是那些租种土地的人。因为常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个贵族,因为拥有过多的土地,不能有利地使用农奴与不自由的贱农劳动力来耕种,因而愿依照契约租出一块土地给一个辛勤的农民。这种租地的条款,是明确地规定的。关于贱农的服役,史料上没有谈到,但可能在春夏耕种和秋收的时期,他到领主的自留地上去帮忙的。显然,自由贱农是在庄园社会的后期演变出来的,在十二世纪的后期和
到十三世纪出现的。关于贱农制度的历史,有很多还待研究——它的起源、它应尽的义务,尤重要的,它所包含的自由萌芽。十三世纪的法律家深湛地讨论了贱农制度,但贱农的法律地位和他实际的、历史的情况,在那个时候已是大不相同的事情。
农奴和贱农是庄园社会中的两个最广大的和人数最多的阶层。但除了这两个阶层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农民,总的说,他们形成了一个不同等级的混杂,下等居民在村庄中所保有的地段,还不到“码地”的大小。这批人是:“半自由人”(colliberti)、边缘居民、小佃人、茅舍人。“半自由人”是中世纪史上的一个最大的谜。“collibertus”这个词的字源:“cum”和“libertus”,没有提供了什么参考的意义,而各种关于“半自由人”的起源与地位的意见,又是推测之词。他决然和罗马时代的“collibertus”[“同自由人”],没有什么关系的。他是处于农奴和贱农之间的中间地位呢?还是处于贱农和自由人之间的中间地位呢?他是一个高级的农奴呢?还是一个高级的贱农呢?不论所抱的见解如何,似乎可以断言,他的地位是被他下面的人们所羡慕的;他所享有的权利,可获得法院的保障。关于圣奥平·顿热寺院的“半自由人”之著名讼案,很可说明了这一点——即使我们还未曾搞清楚“半自由人”究竟是什么地位的人。边缘居民之所以被这样地称呼的,是因为他们的小租地是在“敞开田”的边缘上,但不是其中的一部分。他们可能是从新来的人中招募来的;这批人由于战争、虐政、饥荒、水灾等不幸原因,不得不离开了他们的故乡,即法典上所称的“漂泊人”,他们漂泊到庄园内,被准许作“客人”居住下来并准予在庄园边界上荒地中开垦一块新土地。“茅舍人”和“边缘人”在“敞开田”中间未曾有过“半点租地”;象有些历史家所认为的,他们只有庄园边缘上的小块土地;他们可能是很穷苦, 所以他们被迫从他们的邻人或从他们的领主借用耕牛来进行他们犁耕工作。显然,这样的一块小土地是不够维持他们的全部生活费的,所以他们替领主或村庄的富农做些外面的工作,以求弥补。“小佃人”是没有什么租地的, 但保有一间茅舍和周围的小小场地;茅舍人是穷得要命的人;他们仅仅有一间茅舍——一般只是草棚或小舍。这两种的人在富裕贱农的土地上作为雇农来工作,或替庄园领主做“杂役”。
在所有这些不自由人的社会等级里,法律地位是由经济状况决定的;租地的形式甚于出身或先前地位,决定了不自由人在庄园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他日常生活的方式。属于这类中间型社会成分的群众,有时被指称为“乡下人”
(buri)。但这种庞杂而模糊的中间等级的存在,是重要的;它“一定会促使我们提高对大量农民群众的法律自由和经济幸福所作的估计”。
庄园生活不一定是或一向是一种完全死气沉沉的生活。不应该认为庄园是一个社会衰败的现象。在它的结构中,有希望又有潜力。一个社会是永远不会灭绝的,也不会完全消逝的。它不会死亡;它会改变,会调整自己来适应新条件;它是有机性的,它生活着、成长着。
农奴制是一个世袭制度;一个自由人,如果和一个农奴女结婚,将丧失他的自由;自由租户,如果占有一块不自由租地满一年零一天者,就丧失自由;战争、犯罪处罚和劫掠,常常使穷苦自由人降到不自由地位;尽管如此, 然而,通过整个封建时代,可以看出不自由状态是不断地有所改进的。到了十一世纪,农奴让位给根据租赁关系的佃户。在十一到十二世纪,如果庄园制度一直是并到处都是留在一般所认为的原封不动的地位上,欧洲不可能有
人口的迅快增加。在 1100 年后,欧洲的农奴制度迅速衰落。在那个时候,欧洲已感受到经济社会的革命;在这以后,属于土地的农奴制不复能苟延残喘了。“农奴”这个名词,虽继续被使用,但农奴状态是在不断改进乃至在消逝的过程中。在十二世纪,欧洲的农业一般是在欣欣向荣的。当然,农民的日常生活,是辛苦的;他的社会地位,是卑微的,他的捐税负担,是沉重的。但另一方面,他不能从他住所的地段上被赶走;而那不属成文法范围的习惯法,也越来越多倾向于保护农奴。领主不得要求无限度的或办不到的服役。农民的义务是:服从规定的条件,并缴付作为地租形式的确定捐税。
关于习惯法保护农奴的效果,我们容易作出过低的估计。试举一例来说明吧。那是早在 905 年发生的一件事。属于圣安布洛兹寺院的农奴曾向大主教申诉说:住持迫使他们从事新的超乎常规的强制劳动。大主教回答说:他们是农奴;需要他们付什么,他们就应付什么。农奴并不否认了他们的不自由地位,但继续争辩说,住持没有权利来要求新的超乎常规的义务。于是, 大主教进行了调查;在查明农奴所控各节确是实情之后,他判决住持不得征取超出习俗与传统范围之外的租税和劳役。有公平而又仁慈的领主的例子, 也有不公平和不人道的领主的例子。还有农奴拒绝释放的事例。
五十年之前,法国大学者利奥波尔得·得利尔,就浪漫学派所作关于中世纪时代农民的虚伪和感伤的叙述,发表了异议;而比较近时的学者,象兰普勒赫、亨利·塞厄和费诺格拉道夫,大力支持了得利尔的论点。中世纪农奴是没有象我们所认为在安适生活上所必需的东西的;但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他的生活是苦恼的。他本来不知道有什么更好的安适生活。故勋爵威廉·阿士力曾写道:
无疑的,小农、茅舍人和手艺人,有时因饥荒而遭受了苦难;无疑的,他们所处的环境,也常常是不卫生的。但还是有一个安适的标准,那是一般意见曾认为是适合于他们的,那是曾用管理物价的方法来维持的。但现在我们会觉得满意的,如果工资将由一个阶级所需设法维持的安适标准来决定; 不让它放任自流,不让它遭受机器和外来劳工竞争的危险。①
就保护和维持方面来说,农奴制对农奴是有着它的优点的。
领主为他的农奴的罚款负责;他可能被要求偿付他的农奴的债款;领主注意农村租户的物质利益,是对己有利的。农奴所付的捐税,在固定之后,一般是低于自由人所付的捐税,他们的土地事实上是世袭的,当然,分配于他们的儿子之间⋯⋯尤重要的,农奴制的理论和它的实践是大不相同的东西⋯⋯有许多所谓“管帐者”;他们所处的境遇远优于人们从研究关于奴役的资料所可设想的。②
库普兰先生,在关于圣柏腾寺院农奴之出色著作里,写道:
农奴制,比奴隶制要高多少,或比自由制要低多少呢?整个看来,否认任何恒久水平的存在, 比起叙述某一时期所存在的水平并推论它适用于若干世纪,可能更为妥当。从第九世纪起,很可能, 没有什么恒久状态存在,古典的或权威的叙述的危险是:它们一向暗示有某种恒久而又一致的状态的存在⋯⋯再也没有比那一部分有关农奴的权威叙述危险更大。它说:农奴可以买卖,可以赠送或释放。
① 《经济史导论》,第 1 卷,第 139 页。
② 洛奇(Lodge):《圣安德勃·得·波尔多寺院的庄园》,第 96—97 页。
另一种可称为极端见解的,是那被赠送或出售的农奴所处的地位,完全象近代租户农民变换主人那样。他曾付地租给一个人,现在他付给另一个人。这项见解曾受到嘲笑;它果然不是全部正确的,但至少也包含着我们所找寻的真理中的一部分。
在十一到十二世纪,当业主阶级发现按租赁关系分配租地比征取固定的服役或捐税更为便利又更为有利的时候,自由租户迅速增加起来。那改变了的状况使他们减轻了责任和监督的麻烦。地租起初是以实物支付的,但在十二世纪当货币经济开始流行的时候,地租常以货币来支付。这新租户阶层中许多人不是从农奴中而是从过去自由农民中转来的;前者已转入租户阶层, 而后者在战争或经济困迫的压力下已经丧失了他们的祖传土地,因而成了租佃阶级,而非自耕农阶极。
曾有任何自由地所有人,在庄园制度时代并经过庄园制时代都还留存着吗?是的,在欧洲的若干部分,有着相当数量的自由人。在萨克森自由农民阶层在十一世纪末期以前未曾被压到农奴地位。在多斯加纳,地方上的多山或山区性质使很多当地自由人口未曾遭受庄园化。在法国山区特别是在奥汾涅,也有很多自由人留存下来。封建庄园制度,主要是以一个农业社会为基础的;哪里最有利于农业条件,那里封建庄园制度最流行。所以,我们看到, 在弗里西亚和狄特马士的沼泽地区内,也有大量自由人。对这类自由人集团, 庄园的压力自然是很大的,而自由农阶层大多是屈服于这种压力的。自由地所有人被豁免了一切封建服役,但如值战争或掠夺时期,他们除了自己的力量外,很少有其他的保护了。在十二世纪,在南法的郎基多克,我们看到一项有趣味的纪录,就是,关于自由农为了反对封建化来保护自己和他们的土地而组成的同盟。这个“会社”在中世纪历史上,是独特的。我们至少没有看到其他类似性质的纪录。大体上,除了在偏僻的地方和个别情况外,可以说,在九到十世纪时期,自由人阶层已大大地递减。在这时期,贱农的大量增长,证明了这一点。812 年的一项寺院调查录里,列举出二千零八十个隶农、二百二十个农奴、三十五个“半自由人”,只有八个自由人。这些数字, 是具有统计资料的意义的。但关于这些阶层的说明性的名称,还有其他的意义。它证明:农民阶级,至少在罗马语系的国家里,主要是从罗马“自由出身的隶农”(被压迫到经济束缚状态的罗马自由人)而非从罗马奴隶阶级传下来的,后期罗马帝国的日耳曼“半自由人”也提供了其中的一部分。贱农的性质迄今尚不清楚。正象农奴和贱农有着不同的等级,在自由人阶层中间也有各种社会等级的差别。“邻人”(accolae)和“客人”(hospites)正是“自由人口的遗迹”。在那有自由人留存的地方,“普通自由人的土地, 越来越更少于贵族的土地⋯⋯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小块土地,有时只包括几条耕地,一行或两行的葡萄藤,或仅仅一所房屋和园地,或园地的一部分”。但甚至在封建的盛世,自由人也未曾完全被消灭;在他留存的地方,他是最自由的人。他的土地虽是“非贵族”的,但他也是“非农奴”的。他的唯一义务,是缴付“免役税”(cens);在这情况下,它不是一项封建租,而是一项地方税,付给那邻近领主,后者是他的一个政治统治者而不是他的庄园主人。
在本章里,关于庄园的农民与农作,已谈了很多,但关于庄园的领主, 尚说得很少。庄园领主是一个庄园社会的统治者兼业主。现在,我们必须讨论的,正是这个地方的政治统治权。他对他的农奴和贱农,兼有征税权和司
法权。这些特权也构成了领主统治权的一部分,包括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产在内。
这些地方特权的来源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有争论性的。有法理学观点的历史家,倾向于从过去的公法里,找出它们的起源;就是说, 公法上的特权与职能是被封建主潜取的。另有赞成经济社会解释的历史家, 不是从“国家”的瓦解和领主潜窃公权方面而是从领地的经济和社会的组织方面找寻它们的根源,这正是在“国家’观念已经消逝的环境里大土地占有制的一个自然而又直接的后果。还有人说,“专利税”、“人丁税”、“通行税”、“强迫劳役”,即各种服役或捐税,是从庄园权利派生出来的,并由于公法和私权的混淆而生效力;这正是封建制度的本质。姑不谈这两种论点之孰是孰非,至少可以断言:其中许多特权不是起于纯粹野蛮的篡夺,而是由于先前秩序的崩溃,必然落在庄园领主身上。
正确地说,在封建的盛世,公共征税是不存在的。甚至国王也“依靠自己的收入而生活的”,就是说,他们是依靠王室庄园的收入,而不是依靠赋税的进款的。那编写于十二世纪的《论国库的对话集》是一件盎格鲁-诺曼文献;它的作者写道:
据我们祖先的传说,在“征服”后王国的初期,国王从他们的庄园所收到的,不是黄金或白银的货币,而是实物的缴付⋯⋯那些派去管理收款的官吏知道,每个庄园应缴付多少⋯⋯我亲自碰到过那些曾目睹粮食在规定的时间从国王的庄园运到宫廷去的人们。
在这同一文献里叙述了那可能存在于一个领主与他的租户之间的密切关系;里面谈到英王亨利二世——但谈到他的诺曼和安吉文庄园,不是谈到他在英国的庄园——说“那里时常有喊冤的农民群众涌进了英王宫廷;而使他感到厌烦的,他们时常拦路喊冤,举起他们的耕犁作为标记”,有时控诉了一个不公平的管家,有时埋怨不论由于气候、战争或赋税造成的农业衰败。就庄园赋税的数目和种类说,地方习惯相差得很大,而用以指示它们的
名称,几乎是无穷无尽的。在杜·孔治的中世纪拉丁《词典》里,这些名称表充满了二十七页四开本各栏。关于这些税,有一个共同的事实,就是,它们都是属于直接税一类。间接税是起源于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的;它的出现是在商业和贸易占着重要地位之后。这些直接税可分成不同种类;但最简单的方法,是按照它的形式来分类。所以,它们可区别为:(1)租税,(2) 捐献,(3)劳役。
租税或以现款或以实物缴纳。其中最重要的是:“农奴人头税”
(capitatio)、“土地税”①(德文 zins)、“家庭税”(taille 或 questa)、 “田租”(champart)、“人头税”(péage)、“专利税”(bana-lités)。“农奴人头税”,是加在农奴身上而不是加在贱农或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这一项税只是由农奴及庄园世界里象犹太人那样的最低社会等级的人缴付而别的人都不缴付的。它早已被认为是可憎的税,因为它是农奴制的象征。下列苛重的税也是从它派生出来的:领主有权在他的农奴中间征收结婚税并对任何同庄园外的人结婚的农奴(混合婚姻)征收“超结婚税”。
家庭税(“taille”从拉丁文“tallagium”得来,意即刻痕于木条上,
① 也可译为“免役税”。——译者
因而获得“tally”一字,意即中世纪时期的记帐方法;在德文里它叫做“Bede”,意即所要求的东西),是一种典型的而又最普遍的庄园税。它是加在农奴、贱农和自由人身上的一种税,每年征收一次或一次以上;关于它的缴付,用实物比用现金更为普通。这个名称,首次出现于十一世纪,但这种税,在这以前已有存在。它是对作为一个集团的家庭所征收的。在所有中世纪的捐税中,再也没有比“家庭税”更明显地表明了从所有权和主权的混淆所产生出来的复杂情况。它是有法律根据呢?还是一种专横的税呢?有些作家认为:它是从农奴人头税派生出来的。但即使如此,它怎样会应用于贱农和自由人方面呢?有人认为,也有人否认:它在法律上是从罗马时代传下来的。还有人认为,也有人否认:在喀罗林朝的勒索和封建时代的“家庭税” 之间,有着继续性的存在。它是一种动产税,还是一种不动产税呢?有时它似乎是这个而有时又似乎是那个。有时,要在家庭税和“土地税”(“cens” 当然是一种免役税的形式)之间,作出区别,也是困难的。但无论如何,“家庭税”已成为这样地普遍,以致它时常概括了所有的租税。另一方面,就它的实施来说,是有着很大分歧的。农奴可被课税到随便什么程度——用当时的好听话来说,他“可按慈悲来课税的”,就是,一直可课到领主慈悲的限度之内——而对贱农和自由人,“家庭税”是有着一种确定的、习惯的税额。在十三世纪,甚至对农奴也变为固定课税,那标志着农奴地位上的一种真正的进步,即向自由又垮进了一步。家庭税的专断性曾使它成为一种最苛重的税。后来,它还渐渐加在几乎所有的东西上:禾捆、干草、葡萄收获、牲口、小鸡、蜂蜡。作为一种农业税来看,它有时被称为“田租”。但每种课税的特殊对象可给于一种税名。莫怪当时的人强烈地要求确定家庭税的税额,而他们终能如愿以偿。在硬心肠领主的统治下,它成为各种捐税的总和。
“土地税”是一种地租,有时可以实物,但一般用现款来缴付的。它不是由农奴而是由贱农和自由人负担的。它是一种庄园税,显然从古罗马的土地税得来的;后者在喀罗林王朝和封建时代曾被占夺而变为分散。但有些历史家主张:土地税,也是属于农奴制起源的。土地税的变相名称,是炉灶税和房屋税;那表明:它曾是一种房屋税。如果有人不付土地税,他就将丧失了他的租地。对一个自由人来说,土地税当然不是一种地租,而是一种纯粹的土地税。
“专利税”是庄园领主从垄断性控制社会上若干种必要的经济活动所获得的进款。他有着磨坊、酿酒作、烘面包炉灶、葡萄酒压榨机、村庄耕牛、有时甚至占有村庄水井。那些拥护原始日耳曼公社制度的人认为:这些专利是往时自由村庄制度的庄园化的残余。其他的人把它们看作领主自私自利剥削行为的例证。它们是属于日耳曼的起源,还是属于庄园的起源呢?还有若干其他历史家把专利税归结到城堡生活所加的军事条件。有些情感主义者的理论,虽然是错误的,可是有趣的;它说,这些企业是由庄园领主为了社会的福利作为慈善的措施而建立起来的,但可惜这项可爱的理论已被事实所揭穿:领主历来是由求利的动机而行动的。他把他的地方特权作为资本,并利用了它来对他的佃户进行压榨。
“捐献”不太繁重,多些偶然性,但同样是麻烦的课税形式。它们主要是维持强制性的招待。当领主从一个庄园旅行到另一个庄园而在地方上逗留若干天时,他有权使自己和他的随从寄宿在村民家里;他们被迫给他和他的随从以及他们的马匹供应食粮和饲料;甚至还须饲养他们的猎犬。这项办法
是大可舞弊的,所以,它在早期已改为常规化;当它尚不是过时的时候,它改为一种习惯的义务,每年只实行三次。这惯例的历史根源,可远溯到罗马的驿站制度;在这制度下,臣民必须供应政府的信差及其他官吏膳宿。日耳曼国王把这项法律改为他们臣民的一项义务,就是,在他们旅行的时候,要维持他们和他们的宫廷。封建贵族又从他们借用并实施了这项办法,以适应自己的当前利益。
“强迫劳动”(“corvées”这个字从罗马的法律名词“corrogata”得来,意即强制劳动的条件),是庄园领主对农民所要求的强制服役的总和; 例如建筑公路、桥梁、堤坝,提供马匹与货车来拖运产品到市场去;还有其他的劳役:领主为自己的自留地和庄园住宅无偿地要求农民承担若干天劳动或做一系列杂役;城堡的保卫和住宅的日夜守望,也是强制劳役。严格来说, 它们决不是军事服役,而是庄园的服务。“劳役”这个名词,在“蛮族”法典里可找到,而这一个勒索形式是庄园义务中的一个最古老的形式。劳役的征用,当然是有季节性的。如在春季、收获时期和晚秋。
关于这许多强制劳动,我们既不否认它们的压迫性,也不否认它们的专横性。而且有时在征用劳役的方法上,还有野蛮性。同时,其中最恶劣的强制,逐渐被废弃,而其他的也趋于确立而成为习惯;要不然的话,它们也转化为货币缴款;那减轻了很多专横性与野蛮性。也应该记牢:征集劳役一般是由执行吏或管家经手办理的;他们本人也往往是由农奴转变为“半骑士” 的。他们或者是厉害的工头,要使领主觉得他们能干;或者夸大或滥用了他们的权力;小人得志往往如此。领主时常不会熟悉庄园上苛刻或残暴的情况的,除非他偶然来参观了这一所庄园;或只通过农民的一次反叛,他才初次发觉这些情况。有人说得很好而又很聪明:“在中世纪行政里,不孚众望往往是和行政效能携手并进的,而强暴行为仅仅是一个力量的偏差”。庄园上压迫行为的真正责任,与其归结到庄园领主的故意滥用权力,也许不如归结到庄园的执行吏和管家的压迫措施。其次,也应该经常记牢:埋怨课税,是一个老的、很老的人性特点。关于安如伯爵赫弗里的轶事,可资参考。他有一次在路上碰到了一个自己的农奴,而后者当面不认识他;两人不期而遇。对伯爵所问,农奴盛称他的领主,但深恶痛极地诉述他的庄园代理人的行为和他们勒索的不公平。我们应避免对庄园制度赞成或谴责的泛泛概括。有体谅他们的租户的好领主,也有虐待他们的租户的坏领主。的确,不可能相信: 大多数领主是如此蛮横残暴象臭名昭著的托马斯·得·玛恩那样;或者庄园的不公平和滥用权威是一个普遍祸害。
讨论中世纪经济史,不应不注意森林在中世纪生活里所起的重要作用。欧洲的森林,那时比现在,要广大得多。从远古以来,森林对农民曾是一块自由供应的场所。从那里,他获得了他的燃料,在那里,他的猪群和牛羊群吃着嫩叶,草地上的干草还作为冬季的饲料。一块森林地带的价值,是以它维持猪群的能力来估计的;一■山毛榉地,一般认为是够养十头猪的。在贵族开始占夺森林之前,村庄的任何成员可自由进行清除,而开垦一块土地。砍伐树木,可增加村庄周围的耕地,因而减少它的土地荒,并有助于保护牲畜群,因为可防止猛兽的侵袭。那也可削减森林火灾的危险。差不多唯一的限制,在于禁止砍伐硬木,例如橡树、山毛榉和栗木这一类的树林;因为它们的果实是猪的饲料。这些清除森林的行动叫做“占据”(aprisiones,从prehendere 得来,意即占取或占据)或“圈围”(bifangs,德文 bifaenge
从 bifahen 得来,意即用篱笆圈围)。
当封建制度的网罗撒布得越来越广的时候,当庄园制度对农民抓得越来越紧的时候,强壮的人一步步地深入了森林,以求出路;他们砍伐了那里的树本,并在残根之间播种了小麦与元麦,正象几百年以后美国垦荒者在“蓝桥”和阿利根尼山脉里所做的那样。当时,很少使用火烧的方法来开辟这些森林地,因为它是太危险了。这种工作是用斧、棒和铲来进行的。德意志有句谚语说,“斧头是对处女地的适合工具”。然而,这类森林居留地,在中世纪时代的欧洲比在美洲,需要更多的集体经营。中世纪的人比近代人,是更多依靠集体的通力协作的。他的工具,很少,又粗陋又昂贵,而且太重而不易使用的。甚至砍伐一棵树,需要几个人的协作才行。关于中世纪的伐木工作,我们只是偶然获得一些消息,但在威利巴尔德的“彭尼非斯传”里(763 年),精细地写出了某种程度的伐木技术;传中有一段关于圣徒砍伐神圣树[“Robor Jovis”即托尔神树(“Tree of Thor”)的拉丁译名,它是异教黑森人的神圣树。]的特殊记载。第一次或下面的切痕,是切在要树倾倒方向的那一面并砍到树的中心,而第二次上面的或“前面”的切痕是切在相反的一面的。
从十一世纪起,全欧洲有着很多表示森林垦地的地方名称。地方尾词的例子,在英文中有:“霍尔特”(-holt)、“赫斯特”(-hu-rst)、“哈特”(-hart)、“查特”(-chart)、“罗埃德”(-royd)、“豪”(-haw)、“威尔德”(-weald)、“伏尔德”(-Wold);在德文中有:“垒特”(- reut)、“罗得”(-rode)、“窝尔得”(-wald)、“海英”(-hain)、“霍尔士”(-holz)、“哈根”(-hagen)、“什拉格”(-schlag)、“布兰”(-brand)、“布伦”(-brenn)。其中“查特”、“布伦”、“布兰” 使人回想到使用火焚的方法来烧焦或烧倒树木;“豪”与“哈根”意即“砍倒”树木;“罗埃德”、“罗得”暗示这地点是把树木“除去了”的。“斐尔德”(field)这个词,在用作一个尾词时,通常并不意味着一块田地,而是意味着树木曾被砍倒(felled)的地方。
有记载可稽考的最古森林赠予,是在 559 年。森林的村庄早在第七世纪
已开始出现。关于森林属于王室领主最早的要求,是在 697 年。查理曼起初对于森林的清除,未曾加以什么限制——“在任何地方,人们可把树林连根斩下”①——但在 810 年,他开始限制了这项行动,或者是为了要防止那些被军役压迫的自由人的逃避军役,或者是为了要保护森林作为狩猎的园地。这两种动机,可能对他的立法都有影响。通过十和十一世纪,对于森林价值的认识,日益清楚,它不仅是作为狩猎的地点而已。这狩猎法无疑是具有巨大野蛮性的;可是农民所受的更大痛苦,在于封建贵族的圈围森林方面;他们指派了森林管理人,勒索在森林中砍伐树木、捕鱼、打猎、牧养猪群等的执照费。当私人控制森林权越来越推广的时候,第一批移民越向内地退却,所以我们看到:过去的森林开垦地由第二批涌入的移民来居住。然而,第二批的来人没有象第一批移民那样的刻苦耐劳。但他们却是属于庄园农民的下层:边界人、茅舍人、小佃人、边缘人,他们力求获得大于小“码地”或只够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来改进自己的境遇。在若干地方,有这样多的大批农民从庄园移到森林里去,以致我们确实看到在 1114 年摩塞耳河地区发出了
① “ ubicumque inveniunt utiles homines detur silva ad stirpand-um”.
关于弃田的怨言。普鲁姆的凯撒利厄,在 1222 年写作时,回顾了十二世纪时期的又长又有趣昧的森林殖民史;他以一句话来总结它。他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砍下了许多森林,建造了村庄,建立了磨坊,规定了赋税,种植了葡萄;于是,无数的土地变为耕地了”。
森林的情况如此,沼泽地的情况亦然。遍及全欧的低湿地区的开垦运动, 是关于欧洲人口增长和他们不倦勤劳的一个令人惊讶的证据。我们看到这项运动出现在法兰德斯、弗里西亚和荷兰,在西法的河流网区域内,那里散布着波亚图、拉·色佛尔的低湿地;在德意志的威塞尔、易北河、奥得河的最低地区内,在伦巴第和亚浦利亚。其次,德文尾词“奥”(-au,意即“草地”)、 “利德”(-ried,意即“沼地”),英文尾词“芬”(-fen)、“摩尔”(-moor)和“米尔”(-mere),法文尾词“马赖”(-marais),都说明了这一事实。在德意志的一个著名例子,是诺德豪森附近的“金色草原”;在法国的著名例子,是“杜尔沼地”,一个肥沃的平原,它在 709 年被海水淹没,而在十二世纪被开垦出来,并用二十二哩的长堤来保护。象这类土木工程,需要这么多劳动,开垦出这么多土地,证明十一到十二世纪欧洲人口的激增。森林和沼地,对剩余人口,提供了出路。租地的分配与重分配,已不复足以维持生活。土地和人口之间的平衡在十一世纪已经失去。过剩人口在新开辟的土地上,找寻住所,或者流入城市里去,依靠手工业和小买卖来过活。因为农业和人口之间的旧比例打破,这就为新类型的职业开辟了场地。
在庄园业主之间为要保留他们的农奴和贱农,或要增加他们所有的这类农民人数所进行的竞争,完全把旧时关于逃亡农奴的法令打破了。一个抱有企业观念的领主,以甜言蜜语来诱使他邻人的农民归向于己。“在文献中, 每一页表明:农民不顾领主的明示意志而离开庄园的事件,已层现叠出”。释放农奴的大转折点,出现在土地储备跟着人口增加的比例而递减的时期, 甚至清除森林与开垦沼泽也未能跟着人口齐头并进的时期。为了保持他们的租户,领主必须缓和农奴制的条件;为了清除森林或排于沼地,领主提出宽大的移民条件。这些“客人”或“来人”在十一世纪中成了一个新的社会经济阶层,即一个有特权的贱农类型,接近自由人的身份,而又常常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上。“农民”这一个名词正是从这一个租户阶层得来的;他们按一定的年限,或按终身,或按几个世代,保有他们的土地。因为他们为了在某一时期内使用土地而缴付了一笔“租钱”(“ferm”或“farm”从中世纪拉丁文“firma”得来)。原来,这个名词不一定是和农业相联系的,但它可应用于任何按一定时期租出的不动产方面。它逐渐丧失了这项广泛的意义而变为专用于土地的租赁方面。这演变,是有意义的,因为它指出了自由农民的起源和他们在比较后期出现这一事实。
中世纪农民比近代农民远更是不幸境遇的牺牲者。由于他工具粗陋,农业知识有限,战事和狼的危险,他生活的界限,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窄狭的。那对一个近代农民可能是不便利的气候条件,对一个中世纪农民来说, 可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灾难。这可说明为什么在中世纪编年史里有着无量数的气象记载——谈到,甚至广泛描述干旱、大雨、严寒、潮汛、畜瘟、蚱蜢、蝗虫和毛虫等的影响。鼠患成灾,农民房屋都是用木材或草杆造成的;因而老鼠有躲藏的地方。人们可用中世纪时代的老鼠为题来写一篇有趣味的文章。老鼠是具有一个历史人物的重要性的。狼也是一个大害物。森林,又多又大。又在战争所破坏的地区内,狼的数量剧增。严寒常常会迫使它们离开
森林到空旷的原野上来捕掠牲口和羊群,因而它们造成了可怕的损害。有一大批关于狼甚至威胁城市居民的事例。在十二世纪的一个冬季里,窝姆斯城曾人心惶惶,因为有一只巨狼常在城垣外出现。在 1418—1419 年冬季,巴黎满城风雨,群情惶恐;狼甚至白天闯入了城市街道上。那时,乡村农民的情况一定又是怎样呢?
中世纪农民几乎没有办法来对付虫灾。如果他使试用了火来灭虫,他的葡萄藤与他的庄稼会遭受危险。至于杀虫药是没有的。因为非常迷信,他普通是乞助于教会的。乡村教士常常几乎和农民同样无知,同样地迷信的。因此,我们看到使用教会的咒逐来消灭虫害的办法。下面就是这类咒语的一个例子:
愿上帝佑助,亚们。鉴于在特啦主教区内,维勒诺斯居民控诉说:蝗虫、毛虫及其他的害虫蹂躏了这地方上的葡萄园已有几年时间,并且还在继续为害,因而那块地方及其邻近地方上的居民蒙受了巨大损害;又考虑到他们所提出的请求说:上述的害虫应由我们[特啦的主教]给以警告并以宗教处罚的威胁来迫使它们离开上说城市的领土上;
所以,现在我们,根据在本主教区所行使的职权,对上述蝗虫、毛虫及其他害虫,不管叫做什么名字,用本文警告说:依本决定,将用诅咒和咒语的处罚,限在本警告公布后六天以内,一律离开所说的维勒诺斯城市的葡萄园内与土地上,并不得再在特啦主教区,无论什么地方上,作出任何损害; 但如果上说的虫类在规定时期以内未曾绝对服从我们的这个警告,那么,在六天期满之后,根据我们所说的权力,我们通过本文件将咒诅它们,并将依据本文件咒逐它们,决不宽贷。
1120 年,琅城的主教也隆重地颁布了一项反对毛虫和蚱蜢的咒语。
在中世纪时代,迷信和信仰巫术,是普遍的。那些为了发生“魔力”、驱逐病魔、医疗牲口所作的巫术、神秘祝咒文句、符录、无聊的诗句、无意义的劣诗,迄今还有千百个例子流传下来。其中有的,是从古代罗马人得来的,伽图在他的论农业的文章里,曾郑重地推荐它们。其中也有从古代日耳曼人祖先流传下来的。儿童的“顺口溜”还保留其中的一大部分。那唤回迷路猪的中世纪拉丁文咒语“阿囉、塔哈来伊、斐高”①声调多么响亮!伽图的治扭伤咒语:“达力斯、达达力斯、阿斯塔力斯,滚”②!多么神秘!下面是一首典型的驱邪诗:
爱伊斯神圣, 伽底亚护神! 雄鼠和雌鼠, 袋鼠,田鼠, 土拨鼠,野兔, 少的和老的
一起离开本土,
我命令。
你们已被咒逐! 上自地上下至底下
① “ Alau,Tahalaui, Fugau!”
② “ Daries,Dardaries ,Astaries,Disunapiter!”。
从田间你们带来病疫!
跟你们一起滚蛋,随便你们到哪里,
阿非利亚斯,爱斯特利亚斯,帕拉米亚塞特! “没有畏惧心理的农奴,会反叛的”①这一句话是由圣加尔的爱克哈德约
在 1000 年时写的;他是一个中世纪最著名的编年史家。他的话可作为一种主文,而中世纪时代有些农民反叛的记载,可作为它的注释。在那些经济社会历史家的研究改变了流行的见解之前,十九世纪作家几乎普遍地倾向把中世纪时代的农奴的状况说成是一种忧郁恐惧和粗鲁残暴的状况;这批历史家是浸沉于那法国大革命所产生的空洞民权观念的。但如上文所说,农民也是社会性的人,不是一直为了害怕未来更坏的情况而肯低首下心地忍受损害的。有不少事例,可证明:农奴大胆抗拒领主,并在法院上辩护他们的立场。关于圣安德勒·顿热的“半自由人”的讼案,在上文已经提过。
关于中世纪时代的农奴反叛,可提出两点重要的意见:它们可按地域来识别,也可按时间来区分的。在十三世纪以前,十字军运动及其他事件曾使农民熟悉了大规模的骚动例子;在这以前,农民反叛的“地带”是在北欧的沿海区,从下萨克森通过法兰德斯和诺曼底延伸到布勒塔尼。就时间限度来说,几乎所有这类运动都发生在九至十世纪。那些有史册可稽的十一至十二世纪少数运动,是地方性的,而又是暂时性的,而十三世纪的“牧人运动” 及其相似的运动,不是叛乱,而是民众示威的骚动;他们反对他们所声称的想象的和实际的弊病,并带有宗教狂热的色彩。
十九世纪历史家,惯于把狂热情感归到这些农民运动方面,并在那里找出原始教会的结社冲动和博爱精神同早期日耳曼公社制度之结合;或是从那里看到:“[日耳曼]原始共产主义的记忆⋯⋯那些连绵不息的中世纪时代农民反叛⋯⋯一直在它们的背后潜伏着古代[日耳曼]自由的理想,那怕看来是空洞的”。这些理论,太浪漫主义化,是无足轻重的。它们已被事实所驳倒。总而言之,821 年法里西安人的叛乱、842—843 年萨克森·斯特林加的叛乱、997 年西部诺曼底农民的叛乱、1024 年布勒通人的叛乱;这一切都是反对庄园制度的残暴和弊病的强烈抗议。过去日耳曼自由的回忆,可能曾起着作用; 也许在法里西安和斯特林加的运动里也是这样的,但其中看不出有过一种日耳曼公社主义的痕迹;至于诺曼底和布勒通的农民,他们所反对的,显然是当时的积弊。现有资料,可说明:整个北部法国有着喀罗林制度残余的存在, 而这些制度是遭受着封建制度和庄园制度的发展趋势的摧残的;关于这一点,历史家福礼门未曾注意到,但他的推测还是巧妙的:他论及 997 年诺曼底农民叛乱时说:“我们几乎无可怀疑:它在地方制度中有着一项基础⋯⋯ 所谓反叛,仅仅是保卫他们祖先的遗产”。诺曼底农民在 997 年所力求保存的,正是这项喀罗林制度的遗产。华斯在二百年后也论及这次反叛时,则反映了他自己的时代了。
在 1000 和 1200 年之间,没有什么大规模的农民叛乱,除了 1075 年萨克森的叛乱以外,如在前面一章里已经讲过,那里的情况是特别的,因而使萨克森叛乱具有一种独特的但地方性的意义。在这两百年中,一般没有农民骚动的原因是:这一时期确是农民日益繁荣和农奴地位改善的年代。叛乱的地
① “ Servi qui non timent, tument.”
域或地带的分布,不应以南欧的农奴状态较北欧的好一些这一事实,而应以下列事实来说明:北海和英吉利海峡整个沿海的居民,象下萨克森人和法里西安人那样,久已受到他们所居住的沼泽地区的保护而能避免了封建制度; 但当封建制度变为一个较安定的政府形式而土地变为更有价值的时候,他们旧有的自由权,由于庄园主阶级向这些低湿地带的侵入而遭到了危险;因为这批人的目的,是要把那里的自由农民压到农奴地位。换句话说,这些农民叛乱的大部,与其说是农奴为争取自由的反叛,倒不如说是自由人为反对农奴制威胁的反叛。最后,还应指出:在十二到十三世纪,几乎所有这些运动
(即使不包括所有其他运动),都是在教会的土地上出现的。至于其中原因, 在讨论教会与封建社会的一章里,已经谈过。
关于中世纪时代农民悲惨的情况,作出太笼统的论断是鲁莽的。有好的领主,也有坏的领主。有很多坏男爵虐待他们农奴的事例。但另一方面,有贤明公平的领主的事例;他们对待他们的农奴是开明的,甚至宽宏大量的; 在农奴患病或贫困的时候,予以救济,并且不以过重的负担加在他们身上。平均说来,中世纪领主在对待他的依附者方面,既不是一个野蛮人,也不是一个感情主义者。中世纪上层阶级的一般理论是:农民是天生的劳动者。一个编年史家说:“上帝禁止:农民耽溺于懒惰并浪费时间于嘻嘻哈哈的事情, 因为他的正当命运是天天做工。”
毫无疑问,中世纪农民最苦恼的事情,是饥荒。这种饥荒,如果属于很广泛而又是一般性的,几乎一定是由于不利气候条件所引起的。战争所引起的是无数地方性的饥荒,但很少是一般性的饥荒。关于这方面的突出的例子是:南法在对亚尔比教派十字军运动中所遭受的可怖蹂躏;那使几个省区整个变为荒芜。关于许多饥荒,有着一种奇异的周期性,也常有着一种奇异的地方性。中欧洲在查理曼时代,即在 790—793 年之间,曾受灾深重;它又在
805—809 年之间,遭受了一次灾难;法国在 842—843 年之间也遭受了一次灾难,而这灾难对于凡尔登条约的签订确是具有一种影响的;到了十世纪, 饥荒有着相对的减少。但十一世纪又是一个饥荒严重而又广泛蔓延的时期; 无疑的,这引起了居民中显著的不安状态、集体迁移运动以及宗教热情;这种热情有时会达到纯狂热的程度。洛林省和东法,在这一世纪曾遭受两次接连三年的灾荒:一次在 1003—1006 年之间,又一次在 1031 和 1033 年之间。关于后一次灾荒,一个勃艮第的僧侣拉尔夫·格拉勃保存在了一种可怖的记载,包括食人的事情。西德意志和南德意志,在亨利四世时代,曾遭受九次灾荒,其中两次都连续了三年时期(1060—1062 年和 1091—1094 年),而北德意志在 1066—1072 年之间,连续遭受了四次谷物歉收。这些灾难,对德意志亨利四世时代的动乱——萨克森人和封建主的叛乱以及授职权战争的暴动——是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在南德意志,十二世纪一开始就有着三年的荒灾;到了 1125 年,德意志和法兰德斯遍地饥荒。在十二世纪中期(1145—1147
年),饥荒蔓延全欧。对汶德族十字军运动和第二次十字军运动,同在 1147 年发生,它们一定曾受到这大饥荒的某种反冲力的影响。十二世纪的结束象它的开始那样,也有着遍地灾荒(1195—1198 年)。在十三世纪,1224—1226 年、1269—1273 年和 1280—1282 年,都是艰苦的年代。在十四世纪的起初二十五年中,有 1310—1317 年的饥荒或半饥荒的年代。这些灾难的降临,千篇一律地是和艰苦、严寒、漫长的冬季或干旱的夏季相关联着的。总括起来, 第九世纪有四次大荒灾,十一世纪有二次,十二世纪有五次,十三世纪只有
一次。从研究德意志和低原国家的地方情况中可知道:在九到十三世纪之间, 比利时有十一次灾荒,莱茵兰有八次,西南德有十二次,巴伐利亚有十三次, 萨克森有十三次,奥地利有七次,波希米亚有四次。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还没有作出充分的调查研究。总计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荒灾,在四百年中,比利时有十八次荒灾,莱茵兰有十八次,西南德有二十二次,巴伐利亚有十九次, 萨克森有二十二次,奥地利有十一次,波希米亚有六次。如果作进一步的研究,无疑的,我们将会更多了解中世纪下列经济社会情况的——农奴制的增长和与此相反的农奴逃亡,人口的移动,村庄和田地的遗弃,有时全村的逃亡,新地区的殖民与居住,农业因必须宰杀耕中而衰败的情况,象掠夺、游荡和漂泊这一类的道德堕落,狼从森林里出来吃死尸的祸害。关于这些事情, 编年史上富有悲剧性的和奇异的记载。弗赖微涅的休氏,论及 858 年大饥荒
时写道:“许多人被迫离开他们的故乡而漂流到其他地方去”。在 1043 年饥荒时,列日的主教每隔两周在农奴中间分发便士,“害怕他们在饥荒的压力下会出售或宰杀他们的耕牛,因而他们放弃了土地不耕”。关于 1053 年巴伐利亚的荒灾,我们看到下面一段话:“所以农奴逃亡,很多村庄被遗弃”。在 1196 年的大荒灾里,“许多人被迫向外迁徙⋯⋯狼群充斥路上,甚至毫无惧惮地闯入了村庄”。
的确,除了普遍性的大饥荒情况外,地方性的收成失败可得救济,如果那里有着良好的道路的话。但由于封建主的剥削政策,情况变为严重化(查理曼有一次曾处罚一个做谷物投机的主教);他们拒绝减低通行税和关税, 甚至在粮荒时期还屯积了谷物,为的要等待高价出售。“屯积”和“抢购”, 尽管有政府的和教会的禁令,还是中世纪的普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