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投资体制

明确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规范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方式和渠道,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主要靠市场配置摆设资金;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 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以产业政策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的投资调控体系;发展在法律规范下公平竞争的投资市场。

  1. 改革投融资方式。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基础性和公益性三类。竞争性项目以企业为投资主体,通过市场筹集建设资金。政府对支柱产业的重点项目和高技术开发项目有选择地加以支持,参与投资。基础性项目主要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建设,并引导社会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参与投资。公益性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安排建设。

  2.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风险。公益性项目,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出资者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资本金投入。国家规定不同行业的资本金率,凡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率的项目,不得筹集资金和进行建设。

  3. 加强和改善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中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外贷款实行计划配置。对商业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和股票继续实行总量的规模管理。其他建设资金通过产业政策加以引导。

  4. 培育投资市场体系。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发展工程咨询业,推行施工监理制,加强工程预决算的审计、验证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投资领域中介组织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