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格总水平

“九五”期间,需要继续理顺价格关系。同时,需求拉动和成本推动价格上涨的因素依然存在。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政策,明显降低价格上涨幅度, 首先要努力使之低于经济增长率。

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大力增加粮食等紧缺产品的有效供给,缓解结构性供求矛盾;加强管理,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抑制生产、流通环节的涨价因素。

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加强重要商品储备、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设;建立以价格法为核心,不同层次法规构成的价格法律体系; 加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垄断和暴利行为;进一步理顺基础产业的重点产品和服务价格;调价和提取建设基金的种类、幅度以及出台时机,要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和年度价格调控目标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