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西欧封建经济的发展
生产的进步 中世纪西欧的农业以推广三田制为主要进步标志。即将耕地的一部分秋播夏收(小麦和裸麦)、一部分春播秋收(大麦和燕麦),余下的部分休耕。以恢复地力。三田制的推广以重犁的普及为前提。这种犁装有犁板,能在耕地时开出畦沟,从而解决了春季潮湿土地的排水问题。重犁、三田制、和荒地的开垦三者有着内在联系,从 10 世纪起它们构成中古西欧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主要景象。10 世纪后半期起西欧耕地面积开始有了较明显的增加,此后 300 年间较大规模的垦荒一直未停止(直到 13 世纪中叶)。
13 世纪时,谷物的单位面积产量是种子的 3—4 倍,较法兰克王国时期翻了一番,同世纪的一位英国农学家说,有高出播种量三倍的收成,农夫就可以有余粮卖给商人。这时农业技术又有一些改进:更多地种植有肥田功效的豆科植物;铁制工具越来越多,犁铧一律包上铁片加固,行走较快的骡马被普遍地用于拉犁,因而可能耕地数遍以耙松土壤。11—13 世纪西欧人口也有较大的增长。
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商业、手工业提供了比较充足的粮食、原料,刺激了消费,从而扩大了商品市场,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从 9 世纪末起, 西欧城市就已开始逐渐增多,11 世纪中叶以后新城市大量出现,许多旧城市也增加了人口、扩大了规模。必须注意,这一时期,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重要阵地是乡村。乡村商业的发展突出地表现在乡村市场的密集分布。在当时的商品流通中起相当作用的是那些同周围十几、二十几个乡村联系密切的小城市。大城市对农产品的需求是乡村经济日益卷入市场的重要促进因素。但西欧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机制十分复杂,绝不能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为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对乡村的影响。11、12 世纪这两百年间,在西欧不仅有城市兴起,而且有数不清的乡村市场如雨后春笋涌现。这一时期,农村的畜牧业作为农民的重要副业仍在发展,牲畜数量较以前增多,畜产品更多地进入市场。绝大多数农民经营畜牧业是为了弥补衣食之不足,维持基本生活,这种畜牧业是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一部分。具有专业化倾向、主要面向市场的畜牧业在少数地区也开始发展起来,为毛纺织业提供羊毛。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定期集市和转运贸易的情况。集市是长途贩运货物的交易场所,定期开设,重要的集市一开就是几周,各地各国商人云集,各色货物齐全。最有名、最大的集市数香槟六集市:每次历时七周,两次在特鲁瓦城,两次在普罗文城,一次在拉尼城,一次在奥布河上的巴尔城。香槟伯爵领位于西欧中部,南方、北方的商人来此相会比较方便,甚至希腊和西亚、北非的商人也远道来此。伯爵为从商人贸易中取得丰厚的税收也保护商人, 并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集市上主要做批发生意,西欧出产的呢绒、皮毛、谷物,来自东方的丝绸、香料、染料,都在这里出售。香槟集市在 13 世纪还成为西欧的货币兑换中心,操此行业的意大利人有的后来成为大银行家。中古西欧的国际贸易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转运贸易的性质。意大利威尼斯等城市在这方面是比较典型的。威尼斯人把白种人奴隶运往拜占廷和阿拉伯国家, 从君士坦丁堡运回东方的奢侈品,如胡椒、肉桂、丁香、丝绸、瓷器、宝石等,高价卖给西欧封建主。但象羊毛、呢绒、染料、食盐、铁和铁器这些大宗货物的销售也始终是中古西欧长距离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货物的买卖对于它们的生产者实现再生产有决定性的意义。
封建庄园和农奴制 9—13 世纪是封建庄园兴盛时期。9 世纪起,一种新的封建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奴劳役制庄园开始在西欧流行。典型的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这就决定了庄园的结构以庄园的土地划分成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部分的特征。领主自营地主要由服劳役的封建依附农民耕种,这些农民有不少是农奴。封建主派有管家监督农奴耕种,并在庄园上修建有仓库、马厩等生产设备,备有耕畜和一些农具。自营地上的收获全归封建主,农奴靠耕种自己的份地维持生活。农奴份地的所有权也归封建主, 农奴子弟继承份地要向封建主交纳继承金。庄园有时就是一个村子,但二者也经常是不一致的。庄园的耕地呈条田状插花分布,领主自营地、各户农奴份地互相交错在一起,所以实行强迫轮种。耕地播种后、收割前用栅栏围起, 收割以后成为公用牧场。这些情况是从农村公社继承下来的,并不是庄园的本质因素。中古西欧农业生产力发展缓慢,致使农村公社的耕作制度得以长期保留。9 世纪的王室庄园和大修院庄园因面积很大,有的占地几千公顷。9 世纪以后的庄园一般都比较小。典型的庄园主要集中在法国中部和英格兰, 这些地区并非到处是庄园,西欧其他地区典型的庄园更是少见。庄园以外的农民也多是封建依附农民,但所受剥削不同于服沉重劳役的农奴,一般以交纳实物租、货币租为主。劳役地租在 14 世纪以前大体上是适合当时西欧比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地租形式,庄园作为对农奴实行劳役地租剥削的组织曾在西欧这一时期存在。
经济上农奴和其他封建农民一样,是一个独立的小生产者。他领有份地, 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耕作,他有独立经济,有财产,有家庭。农奴的特性在于他须在庄园上耕种领主自营地,受劳役地租剥削,农奴“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分开的”,农奴为封建主的劳动“直接出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①而领主自营地的经营不仅以拥有独立经济的农奴作为劳动力,而且完全以封建主的需求来安排生产,农奴没有什么自主权。因此,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封建主对农奴人身, 换言之对其劳动力特别强有力的支配是对农奴进行剥削所必需的。这种封建主与农奴在生产中的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以法律形式和其他非经济手段(如习惯、道德、舆论)固定下来就体现为封建地主对农奴的超经济强制。西欧封建社会对农奴与封建主关系的法律设定沿用了罗马法关于奴隶的一些概念。罗马法把人分为自由人和不自由的奴隶,认为奴隶无人格,是奴隶主的财物。中古西欧的居民仍然被分为“自由人”和“不自由人”,这种不自由人主要是农奴。“农奴”(serf)一字由“奴隶” (servus)一字转化而来。中世纪的“不自由”并不意味着成为奴隶,但法律强调农奴人身属于主人,农奴世代为农奴,只有被主人释放才能免除农奴身份,不能随意离开主人,可由主人买卖或转让。从法律地位讲,农奴没有婚姻自由,与所在庄园以外的人结婚要交结婚税;没有财产权,要纳“死手捐”(即继承税),主人还可按自己的需要临时向农奴勒索钱物。农奴对于主人这种低下的法律地位明显是受到罗马法有关奴隶规定影响的结果,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证在生产中封建主对农奴劳动力的支配。
封建依附农民有什么负担同封建剥削的具体形态有密切关系。在封建庄园盛行的地区,劳役是农民,尤其是农奴主要的负担。这时封建主的贪欲表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892 页。
现为追求增加农奴服劳役的天数。农奴则反对增加劳役,但农奴劳役的数量总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一方面要保证领主自营地的经营,另方面不能太严重地妨害农奴耕种自己的份地。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劳役的数量往往以惯例的形式有所固定,比如定为每周三天或每月三天,农忙时再临时增加。中古西欧农民所受剥削还有一部分是封建主实施禁用权之类公权的结果。11 世纪以来西欧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对农民的状况也有影响。农民向封建主交纳的货币有所增加,有时甚至取代了部分或全部劳役地租,使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动,但并未减轻甚至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在少数地区,农民内部的分化也有所加剧。这些情况在 12、13 世纪越来越多。农民因过去相对稳定状况的改变,滋生出强烈的不满情绪,难以忍受封建主用新方式加强剥削。他们普遍利用公社传统组织起来同封建主斗争,反对封建主打破惯例增加剥削量,要求明确规定劳役和租税的数额。在西欧大陆上的有些地区,农民组成公社进行斗争,从封建主那里取得写明农民负担数额的证书, 这种形式的农民运动和当时西欧城市争取自由的斗争汇合成一股洪流,绵延不绝,声势浩大,史称“公社运动”。
城市和工商业 中古西欧城市是西欧封建社会工商业中心和政治文化中心。封建西欧政权分散,城市都座落在封建领地上,国王和封建主可以根据领主权对城市居民进行剥削。如果居民的身份是农奴,还可要求他们履行农奴义务。城市居民这种低下的地位不利于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所以许多城市用金钱向封建主赎买自由,建立自由城市。居民摆脱农奴身份,不再向领主负担劳役而改交固定的货币地租,组成城市法庭审理较小的案件。封建主的禁用权受到严格限制,城市每年按固定数额向封建主纳税,后者不得再随意设关卡、不得收市场税、不能有专卖权、不得欠债不还。有些城市进而得以自己选举市政官员、以城市居民组成的市议会为市政机关,拥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成为自治城市。城市取得自由或自治,一般以赎买为手段。但有的封建领主,特别是恪守教产不得转让原则的教会封建主,顽固维护自己对城市的种种权力,城市居民不得不以武力来争取自由。这样的事例并不很多, 比较有名的是 1112 年的法国琅城起义。琅城人民杀死了骗取金钱而又拒不放弃领主权的琅城主教,此后又坚持斗争多年,终于取得了自治地位。城市的自由和自治一般以封建主或国王颁发的特许证书为凭据。即使是自治城市, 在政治上也不能完全摆脱封建主和国王的统治。城市的司法权是不完整的, 城市受到封建教会的严密控制。王权强大以后,政治趋向统一,城市的自治权都被收回。城市有时还被看成是充当封臣的一个集体,要为封君服军役并履行封臣的其他义务;城市的印章上镌刻着身着盔甲、骑马执矛的市长像, 象一名骑士。中古西欧有“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一谚语,说的是农奴在自由城市里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按照惯例取得自由身份。但不能理解为城市是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城市同封建领主斗争只是为了在封建社会内争取一个更好的地位。在英、法王权强化的过程中,城市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国王给封建主领地上的城市颁发特许证书,既削弱了割据势力,又博得了城市的拥护,把持市政的城市贵族一般都支持国王。城市中文化教育发达,到 12 世纪末城市培养的法学家成为国王统治机构中的重要成员,教士已不再是国家文官的唯一来源了。
城市手工业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和农业相分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古西欧的许多城市长期有半乡村的面貌,居民并不完全放弃农耕,城市房舍
间有农田散布,城内手工业者也到城外耕田放牧。中小城市相当一部分口粮是居民自己生产的。社会分工不发达还表现在手工业各行业内部没有分工, 一件产品从头至尾都由一个人完成。从生产关系上看,城市手工业者从事的是小商品生产,自己拥有生产资料,自己和家属都参加劳动,出卖产品来换取自己生活所需的其他商品,生产目的不是发财致富。在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条件下,扩展商业联系、扩大市场实际上也困难重重。因此,城市手工业采取限制竞争和充分利用本地市场的办法来解决他们产品的销售问题,以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害怕竞争的手工业者组织起来限制竞争,于是出现了行会这一同行业手工业者的组织。行会经济政策的最大特征就是反竞争, 一方面禁止外地手工业者或其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参加竞争,另方面压制行会内部的竞争。行会通过市政当局阻挠外来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活动,又严格规定本行业的制造工艺、产品规格、原料的质地和用量、各作坊人手的多寡, 目的是防止有人上升或沦落。行会顽固地不许在行会内部进行分工,也不轻易同意由于分工而建立新行会,这对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利的。行会正式成员是作坊主,称师傅。作坊内还有学徒,学徒期满成为帮工,这时为师傅干活可取得报酬。帮工通过行会组织的技术考核后取得师傅资格,然后才可以独立开设作坊。行会总是不愿过多的帮工升为师傅,加入竞争,所以师傅资格由父子世袭、行会成为封闭性的组织是常有的事。行会的种种规定虽然严格, 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很难彻底贯彻。经济生活中的竞争从来不曾消失,而且越来越激烈。行会保护了中古西欧小手工业者的简单商品生产,行会的师徒制度也有利于技艺的传授。行会还参与城市的市政管理,促进手工业者的互助团结,是他们的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流落城市的农民和逃亡农奴若不能被行会接纳为学徒,只能当从事粗笨劳动的零工,有的行会甚至明确规定禁止农奴血统的人加入本行会。城市经济对零工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城市社会最底层总有一批非行会成员的贫苦群众。
商人是中古西欧城市居民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行会手工业者常常自己销售产品,但这并不排斥专业商人的存在。这些商人多为行商,进行长途贩运,他们也组织起行会,即商人公会。在专业化手工业发达、产品销售广大地区的城市,商人的作用十分关键。他们势力显赫,操纵市政,形成为城市贵族。在 14 世纪以前,这种城市以经营毛纺织业的佛兰德尔诸自治城市为典型。佛兰德尔城市从英国、法国、西班牙、巴尔干、小亚和北非进口毛纺织业所需的羊毛、染料、钾碱(媒染剂)和其它原料,生产出来的呢绒在当地和香槟的定期集市上卖给各地的商人,远销整个欧洲和地中海东岸地区。毛纺织业生产分为梳毛、纺线、染色、织布、平整等多道工序,当时每道工序都由组成为行会的专门的手工业作坊来完成,有织工行会、染匠行会等许多行会。商人控制了生产中原料购入和产品销售这两个重要环节,自己投资开办作坊,也常把原料交给行会师傅加工,付给加工者一定的报酬,并且还雇佣一些设有行会组织的工人。商人对行会手工业者和零散工人都尽量剥削。商人还控制了市政,由富商的家族实行寡头统治。中古西欧城市的上层城市贵族由大商人、大房产主、住在城内的封建贵族和富裕的行会师傅组成,在佛兰德尔以及大规模经营转运贸易的威尼斯等意大利城市,商人是城市贵族的主体。城市贵族的剥削和统治遭到中小手工业者和零散工人的反抗,甚至引起人民的武装起义。
在等级森严、讲究身份的西欧封建社会,城市居民要取得法律上的规定
身份。居住在城内、有合法家庭、纳应纳之税者为市民,享有市民的权利, 如可以参加市政官员选举、受城市法庭和市政机关的保护。在行会传统强烈的城市,是否为行会成员对居民是否有完整的市民权有很大的影响。城市居民的分化,城市贵族的形成使市民之间经济、政治地位的差别越来越大。城市最底层的居民往往没有市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