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省制时期

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行政区划制度,其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因此称为行省(省)制时期。该时期从 13

世纪后期至 20 世纪初,历经元、明、清三代。

省名起源甚早,魏晋时期已有尚书省、中书省之称,然皆为中枢要署, 不直辖地方。隋文帝于开皇八年(588 年)伐陈,曾置淮南行省于寿春,但不久即废。金入主中原之初,曾出现过行省制度,在外地设立行尚书省,但为时短暂。蒙古人兴起之后,仿金实行行省制度。元世祖一方面将尚书省并为中书省,总理朝政;另一方面,在地方设立若干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外地的代理机构。它最初是一种临时设置,并只管军事,后演变为兼管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吏演变为地方官吏。其间从伐金到灭宋,历经 70 余年,平宋以后成了元朝的行政区划单位。

一、元省制

蒙古在太宗三年(1231 年)即灭金的前三年,始立中书省,以著名的政治家、地理学家耶律楚材为中书令。入主中原后于宪宗初年(1251 年),在燕京等处置设行尚书省。中统初年(1260 年),元世祖忽必烈改置行中书省, 其后屡屡增多,但是一直到元贞年间(1295—1296 年)行省的设置和辖区还都很不固定,即在忽必烈统一中国(1279 年)后的 20 年中行省制并未固定下来,直到 13 世纪末、14 世纪初的元成宗时期才开始固定,逐步形成元代省制行政区划。

行省

元英宗至治时(1321—1322 年),全国划分为 12 个一级行政区:1 个中书省、11 个行中书省。中书省为中央机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又称都省、腹里,包括今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东以及河南和内蒙的部分地区。十一行中书省为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征东。其中,征东行省即高丽国,行省负责人由高丽王兼,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所以也有人认为只有 10 个行中书省。(图 10)

元末,又分出许多行省,如中书省分出山东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有些行省区域过大,又划置分省,如福建行省内置建宁、汀州、泉州分省。可见,元末行省制也已开始混乱。

行省以下的单位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略同于宋,行省下辖路,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不辖县的路、府、州;不隶于路的府、州,而直隶于行省。直隶于行省的府、州称为直隶府、直隶州;隶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从图 11 可以看出,当时与路平级的直隶州、直隶府为数不少。另外,元仿宋的“军”行政区划,置有军和安抚司,为数不多,都在边境少数民族的区域内置设。军有直隶于行省的,也有归路统辖的;安抚司都直隶于路。元代在一个中书省、11 个行中书省下,置路 185,府 33,州 559,军 4,安抚司 15, 县 1127。(46)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虽略同于宋,但从表 8 中可见元代的行政区划已与宋朝的有原则上的区别:(1)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是行省(或简称省), 已不是路。宋朝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路,在元朝已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2)在宋朝,府、州是辖于路之下的,在元代已有相当数量的府、州成为直隶府、直隶州,与路并列;(3)宋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元则有三级、四级,而且以行省—路—府或州—县四级区划系统为主。

第五节 省制时期 - 图1

二、明省制

明初,太祖朱元璋定都金陵(今江苏省南京市),基本上保留了元代的行省制,只在洪武元年(1368 年)废元中书省,辖境分属河南行省和山东行省;同时改江南行中书省为中书省,以示国都所在。但元的行省制在元末已出现混乱,不全面改革整顿已难以维持国家权力,于是在洪武九年(1376 年) 朱元璋改革元代行省制度,宣布最大的行政区划是布政使司,由布政使总一省的行政大权,其性质仍同行省,因此习惯上还称为省。洪武十三年(1380 年)明太祖为加强皇权,罢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中书省所辖的地区也归六部,名为直隶。于是,把当时国都所在的应天府(治所在今南京市), 即相当于今江苏、安徽二省和上海市的地区改称直隶,也称京师。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年间迁都顺天府(治所在今北京市),旋即将今北京、天津二市和河北省的大部分地区改称为直隶(即京师),而原直隶改称南直隶,又称南京。自宣德三年(1428 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13 布政使司。两京是京师(即北直隶)和南京(即南直隶);13 布政使司简称 13 司,俗称 13 省, 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因习惯上也称一个直隶区为一省,所以又有 15 省之说。(图12)

布政使司(省)下辖府,府下领州,州下领县。州有两种:直隶布政使司的直隶州;隶于府的散州。从表 9 可见,明代布政使司(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有这样几项改革:(1)在宋代为最高行政区划的路,在元朝还是主要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在明朝则被完全废除了;(2)唐朝创立的府,在明代第一次成为高于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明代的府相当于元代的路;(3)与元朝一样,实行三、四级行政区划系统,而且以省(布政使司)—府—州—县的四级区划系统为主。据统计,明在 15 省下有“府百四十,州百九十三,县千一百三十八”;(47)另有“羁縻(即藩属)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48)

第五节 省制时期 - 图2

三、清省制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清世祖仍沿用明制 15 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康熙初, 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 15 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 省。

在边疆,清王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和在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在新疆设伊犁 5 个将军辖区,在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理

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 18 省,全国共为 26 个政区。清光绪十年(1884 年)置新疆省,十三年(1887 年)建台湾省,三十三年(1907 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 18 省共为 23 省。因光绪二十一年(1895 年)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 22 省。(图 13)清朝的 22 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

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表 8、9)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表 10)(3)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 直隶州—县为主。(图 14 和表 10)(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

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49)

在清代,直隶厅的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朝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的称呼一般为府、厅、州、县。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自清德宗光绪年间置 22 省,有府、厅、州、县 1700 多。

自春秋初至清末,中国古代的行政区划经历了萌芽时期、郡县制时期、州制时期、道(路)制时期和省制时期五大阶段,历时二千六、七百年,有许多方面值得总结、注意。

一、行政区划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从表

11 看出,变动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

二、在行政区划中,各地区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比不发达的地区地位高。在秦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经济要比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发达,所以在全国一级行政区划 40 多个秦郡中占有 30 多郡, 而秦岭、淮河以南的广大地区仅有全国四分之一的郡。西晋初,全国一级行政区划 19 个州中,秦岭、淮河之南的地区有 7 个,占三分之一强,但多数州依然在秦岭、淮河之北,这与当时经济中心仍在黄河中、下游的情况是一致的;西晋末,全国 21 州,秦岭、淮河之南的地区占有 9 个,为七分之三,比例比西晋初高,这与西晋时南方的经济发展较快有关。到唐代,南方的经济虽发展较快,但经济中心仍在黄河中、下游,所以唐初全国一级行政区划十个道中,秦岭、淮河之南占有 4 个,后来的 15 道中南方占有 6 道。这种状况

在宋代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北宋全境一级行政区划 24 路中秦岭、淮河以南

占有 14 路。秦岭、淮河以南地区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的数字超过黄河

第五节 省制时期 - 图3

第五节 省制时期 - 图4

中、下游地区,这在中国行政区划史上是第一次。这种变化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也是同步的,在宋代秦岭、淮河以南地区的经济已赶上了黄河中、下游。明成祖以后全国一级行政区划 13 省中,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占有 9 个,而那时虽然政治中心在北京(直隶),经济中心却在南方。清朝内地一级行政区划 18 省中,秦岭、淮河之南占有 13 省,即占三分之二,这与当时南方的经济远远超过黄河中、下游的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三、每个时期乃至每个朝代的行政区划单位都有变化,但变化最大的是

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秦汉为郡,魏晋南北朝为州,唐为道,宋为路, 元明清为省,实际上元为行省,明为布政使司,清为省。

四、历时二千多年,经历五个时期、十多个朝代,中国行政区划制的最基本单位——县,始终没有多大变化。这或许说明,行政区划制的最基本单位是最稳定的,而最高一级单位则是最不稳定的。

五、愈早诞生的行政区划单位,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地位愈低的趋势。如县是中国最早出现的行政区划单位,在秦汉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汉以后又降为第三级行政区划单位;郡在秦汉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到魏晋南北朝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州在魏晋南北朝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在唐、宋的道(路)制时期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至元、明、清的省制时期降为第三级行政区划单位;路在宋朝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在元代则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

六、行政区划系统也在不断演变之中。从表 11 可见,春秋为一级制,战国为二级制,秦汉基本上是二级制,魏晋南北朝为三级制,隋代为二级制, 唐、宋为三级制,元、明是三级和四级行政区划混合制,主要是四级制,清代是三级制。可见,在中央集权制的前期,行政区划以二级制为主;在中央集权制的中、后期,行政区划则以三级制为主。

(孙关龙)

注释

  1. 浦善新、高岩:《中国历代行政区划沿革概况(一)》,《地名知识》1987 年第 1 期。

  2.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一)·序言》,台湾商务印书馆,1961 年。

  3. 谭其骧主编:《辞海·地理分册》(历史地理),1975 年,第 320 页。

  4. 《汉书·谷永传》。

  5. 顾颉刚:《从地理上论证今本尧典为后人作》,《禹贡》第 2 卷第 5 期,1934 年 11 月。

  6. 顾颉刚:《州与岳的演变》,《史学年报》(燕京大学)第 1 卷第 5 期,1933 年 8 月。

  7. 童书业:《中国疆域沿革略》,台湾开明书店,1974 年,第 50—54 页。

  8. 顾颉刚、史念海:《中国疆域沿革史》,1938 年,商务印书馆,第66—75 页。

(9)同(7)。

(10)同(8)。

(11)同(3)。

(12)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1 册“春秋战国图组编例”,

1982 年。

(13)同(2),第 3—7 页、12 页。(14)同(13)。

(15)同(12)第 2 册,第 3—4 图。

(16)同(2),第 33—35 页。

(17)《二十二史考异》卷 4。(18)《史记汉兴诸侯年表叙》。(19)《后汉书·郡国志》。 (20)同(7),第 63 页。

(21)《汉书·平帝纪》。(22)《后汉书·光武纪》。(23)同(7),第 65—67 页。

(24)洪亮吉:《三国疆域志》。(25)同上。

(26)同上。(27)同(7)。

(28)《晋书·地理志》。(29)《后汉书·光武纪》。

  1. 分别出自《三国疆域志》、《晋书·武帝纪》、《东晋南北朝舆地表》、《北史·隋文帝纪》。

  2. 《魏书·地形态》。(32)《隋书·地理志序》。

(3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四)》,第 896 页。(34)洪亮吉:《东晋疆域志》。

(35)《隋书·百官志》。(36)《隋书·高祖纪》。(37)《旧唐书·地理志》。(38)《新唐书·地理志》。(39)同(23)。

  1. 《宋史·职官志》。

  2.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 42。

  3. 张家驹:《宋代分路考》,《禹贡》第 4 卷第 1 期,1935 年 9

    月。(43)同上。

  1. 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6 册,《金、南宋时期图组编例》,1982 年。

  2. 《金史·地理志》。(46)《元史·地理志》。(47)《明史·地理志》。(48)同(47)。

(49)《清史稿·地理志》。

附:各图的出处或依据

图 1,取自《辞海·地理分册》(历史地理)第 4 页。

图 2,根据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1 册第 20—30 图,1982 年地图出版社出版。

图 3,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1 册第 39—40 图。

图 4,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2 册第 3—4 图。

图 5,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4 册第 27—28 图。

图 6,依据《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5 册第 32—37 图。

图 7,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6 册第 3—4 图。

图 8,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6 册第 42—43 图。

图 9,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6 册第 46—47 图。

图 10,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7 册第 3—4 图,1975 年中华地图学社出版。

图 11,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7 册第 27—28 图。

图 12,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7 册第 38—39 图。

图 13,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8 册第 3—4 图,1975 年中华地图学社出版。

图 14,取自《中国历史地图集》第 8 册第 5—6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