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赋役制度

元朝建国以前,金、宋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很大的差异。蒙古灭金时,北方地区经历了巨大的动乱。元朝灭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各项制度。这就更为加深了北方与江南的差别。《元史·食货志》记载元朝的赋税制度说:“其取于内郡(北方)者,曰丁税,曰地税。”“取于江南者, 曰秋税,曰夏税。”北方和江南,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赋税制。

元朝沿袭唐、宋以来的户等制度,根据居民的财产多寡,划分为三等, 每等又区分为三级,即所谓三等九甲,政府置为鼠尾文簿。“除军户、人匠各另攒造,其余站户、医卜、打捕鹰房、种田、金银铣冶、乐人等一切诸色户计,与民户一体推定,鼠尾类攒将来。科征差发,据站户马钱祗应,打捕鹰房合纳皮货、鹰隼,金银铁冶合办本色,及诸色户所纳物货,并验定到鼠尾合该钞数,折算送纳。”(《通制条格》卷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