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

元朝封建国家的建立,从蒙古族来说,是标志着从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奴隶制国家到封建制国家转化的完成。这个转化经历了约六七十年的斗争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末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八十一页)。蒙占奴隶主在征服各民族、主要是征服汉族的过程中,不能不适应汉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逐渐地采纳和保持汉地原有的封建社会制度,同时也不能不采用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但是,元朝封建国家又不可能是中原封建王朝简单的继续。忽必烈和他的继承者同时也把蒙古奴隶制传统的某些统治制度和统治方法纳入元朝的国家制度,从而使元王朝的封建统治表现为更加强烈的专制主义,对蒙、汉及其他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阶级压迫。

元朝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建立,加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但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下,各民族之间当然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平等”。元朝统治者公开地、毫不掩饰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别和地区划为四个等级。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为第二等,汉人(北方的乣汉,包括契丹、女真)为第三等, 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江南人民)为第四等。不同等级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权利和义务都极不平等。元朝统治者规定蒙古族拥有多种民族特权,从而保证了蒙古贵族优越的社会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显示出比辽、金等王朝更为浓烈的民族色彩,对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民族压迫。

元朝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它既不同于辽朝的“国制”、汉制两个系统并行,也不同于金朝迁都燕京后的全用汉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并且在政治、军事、法律、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