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阶级状况
蒙古国家的建立,标志着奴隶占有制度的确立,保证了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阶级的剥削和统治。蒙古奴隶主贵族发动军队四出侵掠,俘掳各族的人口,大大扩充了奴隶的来源,更促进了奴隶占有制度的发展。这些俘虏由蒙古大汗以分份子(蒙古语称“忽必”)的形式分给自己的亲族和功臣。有的按民族编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向奴隶主服役;有的则分配或转卖到各个牧户中,为奴隶主牧放牲畜。
在蒙古国家建立以前,蒙古社会中已存在着奴隶制。建国后,奴隶制得到发展,直接奴役奴隶的制度和拥有私有财产的依附民交纳租赋的制度是同时并存的,而且前者常转化为后者。蒙古奴隶主的对外掠夺战争逐渐缩小, 奴隶来源也随之减少;由于他们的统治已扩展到封建文明高度发展的各族地区,逐渐接受了被征服民族的封建制度,原有的奴隶也在向农奴式的牧民转化,封建的生产关系逐渐得到发展。
那颜阶级 建国以前,蒙古草原各部落中已分化出称为“那颜”的贵族阶层。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国家完全是代表蒙古那颜的阶级利益的。从此,蒙古那颜有了一个共同镇压被统治者的暴力机器,有了一支征服其他民族的军
事力量,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那颜对各族被征服者和蒙古各部的氏族成员的统治。一方面,蒙古那颜通过战争征服了比蒙占部多得多的人口,大大扩充了蒙古社会中的奴隶队伍,促进了奴隶占有制的发展;另一方面,大汗将牧民作为份子,将牧地作为分地分配给各级那颜,自大汗、皇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疆界内的民户皆出差发,使原来的氏族成员沦为各级那颜的属民。那颜构成了蒙古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大汗是蒙古统治阶级的最高代表,成吉思汗家族的成员是其最高层,以下是驸马、万户、千户等,形成一个等级制的阶梯,并有世袭统治和奴役所属部民的权利。
蒙古族牧民及其赋役负担 蒙古社会的被统治阶级是劳动牧民和奴隶,他们是社会中的基本生产者。十三世纪,已经没有不属于任何领主的牧民和牧地,蒙古各部落的成员已丧失了自由,成为各级那颜私属依附民。成吉思汗的札撒规定:任何人不得离开其所属之千户、百户或十户,而另投它处,违者于军前处死,接纳者亦加严惩(《世界征服者史》)。元朝的法令也一再声称,牧民不得“擅离所部,违者斩”。藏匿流徙到别部的人要处以杖刑,因某种原因离开所部的人必须送回原部“著籍应役”。由于每个牧民都被固着在各个领地内,并同领主建立了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他们必须向领主“各出差发,贵贱无一人得免者”。牧民所承担的实物税主要是缴纳各种牲畜。窝阔台曾制定牧民应缴实物税的定额。一般马、牛、羊群每一百头应纳牝马、牸牛、羒羊一头。牝马、牸牛、羒羊十头以上纳一头。这是最早法定的赋税制度,蒙古语称为“忽卜赤儿”,汉译“抽分”或“税敛”。
“抽分”以外,牧民还要向领主提供食用的羊和饮用的马乳,这种贡物蒙古称为“首思”。窝阔台时规定蒙古牧民每一群羊应交一只二岁揭羊作为供大汗食用的汤羊(蒙语“暑涟”);所有的千户应轮流向他贡献牝马和牧马人,每年轮换一次,在这年内,牧人负责挤马乳和将它制成马奶酒,供大汗和诸王、勋贵聚会时饮用。同样,下级贵族也有向高级贵族进献汤羊和牧马的义务,实际上这都是劳动牧民的负担。
蒙古那颜可随时征调属下民户出牛、马、车仗、人夫等为差役,替他们服无偿的劳役。围猎在氏族部落制时代本来是自由组合、平均分配,这时已变成牧民的一种沉重负担。围猎期间,牧民常被抽去服役,包括围赶野兽, 掘坑挖壕,打木桩,用绳索联起,覆上毡子,构成一道临时的围墙。然后由大汗、诸王、那颜按等级顺序入围打猎,牧民只能在最后收拾残余。围猎期常长达三四月,劳役本来不轻,而布围所用的绳、毡等物都要由牧民用自己的马◻和畜毛制成。
兵役是蒙古牧民另一种沉重负担。在发动战争时,“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科为兵”(《经世大典序录·军制》),战士的装备一律自备。蒙古那颜迫使牧民参加战争,以扩大自己的财富和奴隶的来源。
蒙古牧民还要提供对驿站的一切负担,其中包括对维持驿站所应负的一切劳役,供应过往使臣的饮食,提供交通运输所需要的站马、铺马和车、牛等等。
部分蒙古牧民在沉重的负担下逐渐贫困化,沦为穷人(蒙语“亚当吉”)。元初一次检核出诸王兀鲁带所部贫无孳畜者达三万余人。一三二九年,赵王马札儿罕部有民五万五千余口不能自存。蒙古贫苦牧民经不起残酷剥削,往往将子女出卖为奴婢。蒙古军户也往往因调戍远方,“跋涉万里,装桌鞍马
之资,皆其自办,每行必窝田产,甚至卖妻子。”(《元史·和尚传》)站户因受役过重,也有贫乏而卖妻子以应役者,特别是西北诸王发动战乱,致使成百万人流离失所,流向和林、漠南就食,在途中因饥乏不能达和林,往往以男女弟侄易米求活。蒙古贫民日益贫困化,以致“蒙古子女鬻为回回、汉人奴者比比皆是”(《通制条格》卷二七)。在泉州等海港,甚至还有商人将蒙古男女贩往西亚和印度等地作奴隶。这些现象深刻反映了蒙古劳动人民备受阶级压迫的实况。
奴隶 奴隶居于社会的最低层。成吉思汗以来,蒙古贵族掳掠了大量的
各族俘虏,在社会生产中使用奴隶劳动已非常普遍。据出使蒙古的宋朝使者记载。
窝阔台时蒙古的牧马人——兀刺赤——多是各族俘虏,其中“回回居其三,汉人居其七”(《黑鞑事略》)。蒙古牧民因贫困而出卖妻子,是奴隶的另一个来源。
奴隶完全属于自己的主人,没有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劳动极其沉重。奴隶主为了便于统治,宁愿使用从外地掠来的儿童作奴隶。这些童奴在恶劣的劳动、生活和气候条件下,死亡和残废率很高。据一个奴隶自述,他的主人只发给他一件皮衣,每天给少量干粮,他牧羊二千只,如果其中有瘦弱、受伤、丢失和无故死亡的情况,他就要受到鞭打(张养浩:《归田类稿》)。
奴隶一般只在便于监视的情况下役使,奴隶主牲畜增多了,在一定条件下也许奴隶建立家庭和私有经济,通过缴纳租赋的方式进行剥削,奴隶有可能在本身或下一代转化为依附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