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藏 族
一、元朝对吐蕃的统治
忽必烈即位前,就已经同吐蕃的上层建立了联系。一二五三年(蒙哥汗三年),忽必烈在进军大理途中,曾驻军于六盘山,听说凉州阔端后王蒙哥都处有吐蕃高僧萨迦班底达,于是遣使往请。当时萨迦班底达已死,他的侄儿八思巴经蒙哥都推荐应召到忽必烈处,很得宠信(《红册》、《佛祖历代通载》)。一二五八年,佛、道两教发生争执,蒙哥令僧道到忽必烈处辩论。年轻的八思巴辩胜了道士,更博得蒙古皇室的尊重。
一二六○年(中统元年),忽必烈即帝位,任八思巴为“国师”。一二七○年(至元七年),又升号“帝师”“大宝法王”。帝师统领诸国释教, 是佛教的最高领袖,同时还管理吐蕃军民等世俗事务,是藏族地区的最高政治首领。八思巴和以后的历代帝师都由元朝皇帝任命,以元朝命官的身分,管理吐蕃政事。吐蕃由此统属于帝师和以款氏家族为核心的萨迦集团。这在藏族历史上是一桩重大的事件。在日喀则的德庆颇章(汉语意为极乐宫),今天还保存着一组八思巴朝觐忽必烈的壁画,形象地记录了这一历史场面。元朝任八思巴为帝师后,又先后设置了管辖藏族地区的中央和地方机
构。一二八○年,设立都功德使司,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善军民等事。一二八三年,又另设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佛教),兼治吐蕾之事,由具有“国师”称号的喇嘛主持,这实际上是协助帝师管辖全国佛教和藏族地区政教事务的中央政事机构。一二八八年又更名宣政院。宣政院的职责是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但它的地位却提高到同枢密院、御史台并列,都是秩从一品的高级官署,可以不通过中书省自行任命官吏。宣政院使往往由首相兼任;位居第二的院使由帝师推举的僧人担任。如吐蕃有大事,还可临时设分院就地处理。
《元史·百官志》记载宣政院管辖三个略低于行省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一个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西北的藏族地区,治所在河州(今甘肃临夏县);其次是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西南的藏族地区; 第三是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今前后藏和阿里地区。《元史》武宗、英宗、顺帝本纪,都载有朵思麻宣慰使司。《明史·西域传》说朵甘元曾置宣慰使司。藏人称青海为“朵”,“朵思麻”意为下朵, 指青海东南部,相当于吐蕃等处宣慰使司。“甘”或“甘思”,今译作“康”, 即今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昌都地区,“朵甘思”当包括康和青海西部地区在内, 辖区与吐蕃等路宣慰司相当。
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以下,还分设若干宣抚、安抚、招讨等司以及元帅府、总管府、万户府和千户所等。
上述地方机构的品级、职权、设官人数和管辖范围,元朝都有规定。乌思藏的首要官员,一般由当地的僧俗封建主担任,但要经元朝政府任命。朵思麻、朵甘思地区的宣慰、宣抚、安抚使等官,常由元政府直接派遣。各级官员必须遵守元朝的法令,接受考核。宣慰司等官府的文卷要接受地方监察机关按察司的检查。
元初,忽必烈封他的儿子奥鲁赤为西平王,将吐蕃地方委付给他。奥鲁赤的子孙镇西武靖王一系就驻在吐蕃,世袭封地,有权会同宣政院处理当地
的军政事宜。在乌思藏,元朝派有军队屯驻,设“管蒙古军都元帅府”。吐蕃的军务由宣政院处理,吐蕃或邻境有事,各地长官必须领军听从调遣。这些措施,加强了元朝对藏族地区的直接控制。从内地到藏族地区,还开辟了朵思麻、朵甘思、乌思藏三条驿路,便利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
阔端曾对吐蕃封建主提出,臣属蒙古不能只表示归附,而且必须纳贡, 各部应将所属官吏姓名、僧俗人众和应纳贡物缮造清册呈报(《萨迦班底达致乌思藏纳里僧俗诸首领书》)。一二六八年和一二八七年,元朝曾两度派官员会同萨迦的本勤(萨迦行政首脑)清查乌思藏的户口和土地数目,确定各封建主应向元朝纳贡的数额。元朝还在藏族地区推行“乌拉”制度,主要是提供驿路的供应和服役。藏族人民从此成为元朝的“编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
西藏日喀则德庆颇章壁画:《八思巴朝见忽必烈图》
藏文史书《萨迦世系史》说:“元帝辖十一行省,西藏三地面虽不足一行省,但因为它是八思巴的住地和教法所在,故作为一省委付于八思巴。” 足见当时藏族人民也是把吐蕃看成元朝的一个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