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实证主义
很少有哲学家像罗素那样直截了当地并且卓有成效地改变自己时代的思想。这有时将他置于一种异常特殊的地位:他既是一位继承了 1914 至 1918 年大战之前的古典风格的大作家,又是一位活跃而且善辩的当代名人。在他撰写巨作《数学原理》(与怀特海合作)的那个时期,按照平常的标准,他还是一个青年人;《数学原理》最后一卷于 1913 年出版时,他年仅四十一岁。借用一个古老的笑话来说,过去三十年来,我们一直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区分: 一位是我们都很敬佩的伟大的哲学家贝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 另一位是我们常常不能同意其见解的,甚至只把他称作“罗某某”先生的人
(Mr.B*rtr*nd R*ss*ll)。
现代英国哲学(以及己显示出其影响的那部分近代美国哲学)的全部特性可以追溯到于十九世纪末在剑桥罗素和摩尔的思想发生变革所产生的结果,罗素和怀特海对新逻辑的系统表述为由罗素和摩尔所发展的哲学概念、哲学问题和方法提供了一种严格的科学程序,这种新逻辑比先前人们所知道的任何逻辑都要更广泛和更强有力。
哲学家的生活历程是很有意思的,有些人(例如休谟)在青年时期就作出了最伟大的业绩,而晚年又转向其他的事业;另一些人(例如康德)在青年时并不是出类拔革的人物,只是到了中年才展现出自己确实非凡的天资。随着年龄的增长,罗素在思想和著作中提出的论题与他在本世纪早期所致力的那些论题相距很远。他在 1920 年以前提出的许多观点在很长一段时间不是由他本人,而是由别人发展起来的。因此,从《形而上学评论》期刊上重印的这篇论逻辑实证主义的文章相当有意思,因为,它是从一个人(对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全部观点,他或许比其他任何人都更负有责任)特有的优越地位来鸟瞰本世纪这一主要哲学趋向的。
本文的一部分收进《人类的知识——其范围和限度》(1948 年)一书。这里是全文第一次重新发表。
逻辑实证主义1950 年
“逻辑实证主义”这一名称代表的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某一种结果。如果一位哲学家这样主张:不存在专属于哲学的特殊认识方式,那些事实问题只能用经验的科学方法来决定,而那些不必诉诸于经验就可以决定的问题或是数学的问题,或是语言的问题,那么,他就是一名逻辑实证主义者。这一学派的许多人往往简要地将他们的立场描述为决意要拒斥“形而上学”。但是,“形而上学”这个词如此模糊,以致这一描述没有任何精确的意义。我宁愿这样说:事实问题只有诉诸于观察才能决定。例如,十七世纪的大陆哲学家们坚决主张:因为灵魂是实体(substance),而实体是不可毁灭的,所以灵魂必定是不死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定会驳斥这个论证,但是他不必主张灵魂有死,因为他可能会认为,只有心灵的研究才能对生存问题提供经验的证据。
然而上述这一点还不能使逻辑实证主义者同早期的经验论者相区别。两者的显著差别在于对数学和逻辑的关注,以及对传统哲学问题的语言方面的
重视。从洛克到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英国经验主义者很少受到数学的影响,他们甚至有些敌视源自数学的世界观。另一方面,直到康德的大陆哲学家却认为数学是范型,其他的知识都应当近似这个范型,并且认为,纯粹的数学或相似的推理类型可以得出关于现实世界的知识。逻辑实证主义者,虽然像莱布尼茨或康德那样对数学有同样的兴趣并受到数学的影响,但却是十足的经验论者。他们能够通过对数学命题的新解释,将数学与经验主义结合起来。正是这种对数学基础和数理逻辑的研究为这个学派提供了技术基础, 倘若完全不了解这个基础,就不可能正确地评价形成他们的观点的那些依据。
从毕达哥拉斯起,数学就与神秘主义结合在一起。柏拉图的永恒世界就是受数学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虽然比柏拉图多了一些经验的、生物学的东西, 却仍旧把计算能力看得非常了不起,以致认为灵魂的这一算学部分必定是永恒不灭的。近代的斯宾诺莎把几何学作为模型,希望从自明的公理中推演出宇宙的性质。而莱布尼茨认为: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推理来确定,在他论述使用通用语言(Characteristica Universalis)可以取得什么时好像讲到了这一点:“倘若有了这种语言,我们就能够在形而上学和道德方面进行推理,所使用的方法与几何学和分析中所使用的方法完全一样。”①并且又说: “要是有争议的话,不需要在两个计算家之间也不需要在两个哲学家之间进行辩论。只要他们这样做就足够了:手里拿着笔,面对面坐在石板前,然后互相说(如果他们愿意,可以让朋友来作证):让我们来算一算吧。”②
康德的知识论不能从他的以下信仰中解脱出来:数学命题既是综合的又是先验的。在我看来,我自己最初关于数学原理的研究,首要的兴趣就在于反驳了以下观点:数学命题所断言的东西要超过演绎逻辑证明为正确的东西。
黑格尔(特别在他的《大逻辑》一书里)对数学作了完全不同的利用。这些十七、八世纪的伟人们对他们新方法的成果留下很深的印象,因此不再费精力去检验这些方法的基础。尽管他们的论证是荒谬的,但天意却设法使他们的结论或多或少是正确的。黑格尔抓住数学基础中那些含混费解的地方,将它们转化为辩证的矛盾,并且通过毫无意义的综合来解决这些矛盾。值得人们注意的是:他在这个领域里的那些极其荒谬的论点由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那本书中又提了出来,随之而来的结果是,如果你在苏联生活,并且仔细考虑在过去的一百年里在数学原理方面所做出的成果,你就得冒被清洗的重大危险。
让我们列举黑格尔时代的几个对数学有影响的错误。当时还没有可为无理数辩护的定义,因而,笛卡尔关于空间任何一点的位置可以通过三个数值座标来确定的假定是没有根据的。当时没有关于连续性的定义,也不知道处理无穷数悻论的方法。在微积分计算中当时公认的那些对于基本命题的证明完全是错误的。不仅莱布尼茨,而且后来的许多数学家都认为那些证明要求承认现实的无限小。关于几何学,也有人认为:人们不必诉诸于观察就可以知道欧几里得体系的正确性。
上述谬论所导致的疑难于十九世纪全部得到廓清,但不是通过那些堂皇
① 《莱布尼茨全集》(LeibnizensgesammelteWerke),皮尔兹和戈哈德版,第七卷, 第 21 页。
② 同上书,第 200 页。
的哲学学说(例如,康德或黑格尔的哲学学说),而是通过对细节进行耐心的考察。第一步工作是罗巴切夫斯基的非欧几何学,这一学说表明:只有经验的观察才能确定欧几里得几何学在现实空间中是否正确,而作为纯数学的一部分的几何学则不能说明现实的空间,如同乘法运算表不能说明现实中的一个城镇的人口一样。
下一步是维尔斯特拉斯在微积分计算方面的研究,它取消了无限小而以极限来代替。接着是乔治·康托尔的连续性定义和无穷数的算术。最后是弗雷格关于基数的定义以及他的以下证明:算术不需要演绎逻辑所不需要的概念和前提。似乎很奇怪,尽管人们使用数字已经有几千年了,但是在 1884 年弗雷格给数下定义之前竟没有人能够给“数”或任何特殊的数下定义。或许更奇怪的是,从那时起十八年之后我才读了弗雷格的著作,而在这之前竟无人注意他所取得的成就。
关于数字 1 的定义在澄清形而上学的混乱时至关重要。“一”(one)是某些类的谓词,例如“地球卫星’’;但是当一个类只有一个元时,假如这个单元类不是由类构成的一个类,那么说这个元是一(在严格的意义上)是无意义的。一般说来,这样说是假的。例如,你可以说:“在某个议会里只有一个政党”,但假如这个党里有不止一个成员,这个党就不是一。更通俗地说,如果我说“房间里有三个人”,正确的陈述应当是:“房间里人这个类是三元组。”这一点似乎很浅显,但是,令人惊异的是它拒斥了十分糟糕的形而上学。
例如,学者们过去常说:“一(one)和存在(being)是可以互换的名词”。那么,看起来就是这样的:“一”不是概念所适用的事物的谓词,而是概念的谓词;“一”这个谓词适用于“地球卫星”,但不适用于月亮。而且,由于其他的理由,“存在”同样只适用于某些摹状词,却不适用于这些词所描述的事物。我们将会看到,这些区别结束了从巴曼尼德和柏拉图直到现代的许多形而上学家的论证。
数学原理的这一发展使人们联想到哲学的疑难也要通过耐心和清晰的思考来解决,在许多例子中都出现这样的结果:原初的问题被表明是无意义的。逻辑实证主义主要源自这种联想。卡尔纳普一度坚持认为:所有哲学问题都源自句法的错误,一旦纠正了这些错误,这些问题要么不复存在,要么显然是不可以由论证来解决的。我认为,他不会仍坚持这种极端的立场。但是, 毫无疑问,正确的逻辑句法具有一种先前没有被认识的重要性,而逻辑实证主义者正确地强调了这种重要性。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发表的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对句法给予很大的重视。这本书对于“维也纳小组”的形成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逻辑买证主义最初就在这个小组里形成明确的学派。在他们因希特勒和德国对奥地利的吞并而解散之前,这个小组和令人钦佩的《认识》期刊一直干得很出色。语言的分层学说就是由维也纳学派发展起来的,我过去曾简单地认为, 这一学说是避免维特根斯坦的相当独特的句法神秘主义的一种方法。维特根斯坦认为,一个句子的形式只能被显示,不能被陈述。按他的学说,对形式的理解在严格的意义上是说不出来的,只能靠某种神秘的顿悟。这种观点与逻辑实证主义的精神完全相异。因此,维也纳小组在承认了维特根斯坦提出的问题之后,还要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其他方法,这是很自然的。
看起来,任何给定的语言在下述意义上都必定具有某种不完满性,即:
关于这种语言有一些东西可说,但又不可能用这种语言说出来。这一点和悖论——说谎者悻论、非自身元素的类的类悖论,等等——是有联系的。在我看来,这些悻论的解决需要一种“逻辑类型”的层次划分,而语言分层学说就是属于这种观点。例如,如果我说“语言 L 中的所有语句或真或假”,那么,这句话本身不是语言 L 中的一个语句。正像卡尔纳普所说明的,有可能建构一种语言,在其中关于这种语言的许多东西可以说出来,但决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说出来:有些东西将永远属于元语言。例如,存在数学,但是不管“数学”怎样被定义,都将有一些关于数学的陈述,这些陈述将属于“元数学”,我们必须将它们从数学中排除出去,否则就要出现矛盾。
如今,逻辑、逻辑语形学和语义学在技术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方面,卡尔纳普做的工作最多。塔尔斯基的《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是一本非常重要的书。如果拿它和过去哲学家们界说“真理”的种种努力相比较,它显示出来自全部现代技术的更强大的力量。这并不是说困难都完全解决了。哥德尔的研究导致了一组新的疑难,特别是他的论文《论<数学原理> 及其有关系统的形式上不可判定命题》(1931 年)。在这篇文章中,他证明了在任何形式系统中都有可能构造一些语句,其真或假不可能在这个系统之内来判定。这里,我们又面临层次划分的本质必然性,层次一直向上延伸至无限,而且在逻辑上不可能被封闭。
这全部问题已经变得如此专业化,如此易于具有准数学的确定性,以致几乎不能将其视作属于从前所理解的哲学。它确实解决了似乎是哲学的问题,而牛顿在著述他所谓的“自然哲学”时就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现在不再把行星理论视作哲学的一部分。我认为,根据同样的理由,关于逻辑、语形学和语义学方面的许多近期成就也应当视作确定的知识,而不是哲学的思辨。
迄今为止我所讨论的题目都来自对数学和逻辑的考察。我现在讨论逻辑实证主义就经验知识必须要说的东西。在这方面,我发现自己在某些重要观点上不再和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意见一致了。
这方面有两个不是完全无关的问题:一个是关于相对于演绎推论的科学推论;另一个是关于所谓语句的“意义”(significance)指什么。
关于科学推论的问题是一个自休谟时代以来始终就很尖锐的问题。人们往往把所有被看作科学中有效的而不是由演绎规则证明是正确的那些推论划在“归纳”的范围。我自己则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归纳并不像人们所想像的那样重要。下列几点是明确的,大致可以肯定的:
-
相对于演绎推论的科学推论只能作出具有可能性的结论;
-
要做到上面这一点只能通过假定一些或一个公设,对此并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经验的证据。对于经验论者来说,这是一个很棘手的结论,但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在本文中我不想深入讨论上述问题,而是要考察那种认为“意义”和“认识”都局限于经验的学说。
在我看来,一些现代经验论者——特别是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者——误解了认识与经验的关系。如果我不错,这个误解来自两个错误:第一个是对“经验”概念的不恰当的分析;第二个是关于某个指定的性质属于某个(未定的)主体这个信念中包含何物的错误。由此又引出两个特殊问题:一个是关于意义,另一个是关于所谓“存在命题”(即具有“某事物有这个性质” 这一形式的命题)的认识。一方面有人主张,如果不存在某个已知的证实一
个陈述的方法,这个陈述就不是“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又有人主张,如果我们不提及一个具有该性质的特定主体,就不可能认识“某事物有该性质”。我想说明拒斥这两种意见的一些理由。
我们先从常识观点来考虑一下这两个问题,然后再考察其中的抽象逻辑部分。
我们从证实开始讨论,有些人认为:如果不制止原子战争,就可能导致地球上生命的灭绝。我所关心的不是这一看法是否正确,而是这个命题是否有意义。然而,这是一个不可证实的命题,因为,倘若生命灭绝了,谁会留下来证实这个命题呢?留下的只有贝克莱的上帝,我可以肯定,逻辑实证主义者不会去乞求这个上帝的。如果时间不是向前而是向后,我们都会相信地球上曾经有一个时期没有生命。那些认为可证实性对于有意义是必要的人不想否定这样的可能性,而为了承认这一可能性,就不得不不太确切地定义“可证实性”。有时,一个命题被视作“可证实的”,如果有任何支持它的经验证据。也就是说,“所有 A 是 B”是“可证实的”,如果我们知道一个是 B 的 A,而且不知道一个不是 B 的 A。然而,这一观点导致逻辑上的荒谬。假定不存在一个我们知道它是否是 B 的单个的 A 的元素,而存在一个我们知道它不是 A 的一个元素而是一个 B 的对象 X。假设 A'是由类 A 和对象 X 共同组成的类,那么,根据定义“所有 A’是 B”是可证实的。既然这一点蕴涵“所有A 是 B”,就可以推导出:只要任何地方存在一个已知是 B 的单一对象,“所有 A 是 B”是可证实的。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种不同的推广,就像我们在自然种类学说中想做的那样。我心里想的推广具有以下形式:“类 A 的所有谓词适用于对象 B”。
应用同样的“可证实性”定义,如果有些或至少一个类 A 的谓词从经验上已知对于 B 是适用的,上述这个推广就是可证实的。如果不是这种情况, 假定 P 是某个已知适用于 B 的谓词,而 A 是由类 A 和 P 共同组成的类,那么, “类 A’的所有谓词适用于 B”是可证实的,因此,“类 A 的所有谓词适用于B”也是可证实的。
从以上两个证明过程可以推导出:如果任何事物已知有任何谓词,那么, 所有的推广都是“可证实的”。这个结论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它表明上述关于“可证实性”的宽泛定义是无价值的。但是,若不允许某种宽泛的定义, 我们就不可能避免悖论。
下一步讨论含有“有些”或它的同义词的命题,例如“有些人是黑人” 或“有些四足动物没有尾巴”这样的命题。按照惯例,人们是通过实际例子认识这类命题的。假如有人间我:“你怎么知道有些四足动物没有尾巴呢?” 我可以回答说:“因为我曾经有一只无尾巴的曼岛猫。”我想要反驳的那种观点认为,这是认识这类命题的唯一方式。布劳维尔在数学中主张这种观点, 其他一些哲学家在关于经验对象的问题上也主张这种观点。
从这种观点导致的悖论与从上述关于可证实性的学说导致的悻论十分相似。以下面这个命题为例:“雨有时落在无人看见的地方。”明智者都不否认这一点。但是,要提及一个从未被人注意过的雨点是不可能的。若否定我们知道存在着一些没有被任何人观察过的事件,这是与常识不相容的,但是, 如果只有当我们能够提及我们观察过的 A 时我们才能认识“存在 A”这类命题的话,这样的否定就是必然的。有谁会认真地坚持认为海王星和南极大陆在被发现之前并不存在呢?只有贝克菜的上帝有能力再次使我们避开悻论。
或者再举一个例子:我们都相信地球内部有铁,但是我们不可能提供超过最深矿井深度的实例。
我所反对的那种学说的坚信者们解释说,这类事实是假设的。他们说, “存在着未被发现的铁”这个陈述是缩写语,其完整的陈述应当是“要是我做了某些事情,我便会发现铁”。为了精确起见,我们举以下陈述为例:“离地球表层一千公里以下有铁”。任何人都不可能找到这种铁,而且,谁又能知道一个人找到的是什么呢?只有通过认知才能发现那里有什么。前提可能恒假的假设什么也不能说明。我们再看这个陈述:“曾经存在一个无生命的世界”。这不可能是指“要是我当时活着,我就会看到没有任何东西是活着的”。
现在让我们根据一种严格的逻辑观点更形式地考察以上这两种学说。
A 意义和证实
有这佯一种理论:一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方法。从这个理论得出:
(a)不能被证实或证伪的东西是无意义的;(b)被同一事件所证实的两个命题具有相同的意义。
我反对上述这两个推论。我认为,提出这两种观点的人并未充分认识它们的含义。
首先,从实践上看,所有上述观点的拥护者都把证实看作一个 社会问题。这意味着他们是从后一阶段着手处理这个问题,却没有意识到它的早期阶段,他人的观察材料不是我的感觉材料。我认为,只有我所知觉和记忆的东西才存在这个假设在它所有可证实的后承中是与其他的、也有知觉和记忆的人存在这个假设相一致的。如果我们相信其他那些人的存在——因为只要承认证据,我们就必须相信他人的存在——我们必须拒斥意义等同于证实的观点。
“证实”往往定义得很不严格。关于证实唯一严格的意义是:一个断定有限多的将来事件的命题是“已证实的”,只要所有这些事件已经发生,并且被某一人在某一瞬间有所感知或记忆。但这还不是“证实”这个词通常被使用时的那种意义。人们习惯于说:一个一般命题,在发现其所有能得到检验的后承都是真的时候,它就是已证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可以断定,那些没有被检验的后承也可能是真的。但这不是我现在所关心的问题。现在我想讨论的是下面这种理论:两个命题在其被证实的后承相同时具有相同的意义。我说的是“被证实的”而不是“可证实的”;因为,直到世上最后一个人死去时,我们才能知道“可证实的”后承是否相同。例如,“所有人都有死”。
1991 年 2 月 9 日那天将诞生一个不死的人,这也是可能的。“所有人都有死”的目前可证实的后承与下面这个句子的后承相同:“所有在时间 t 之前诞生的人,而不是所有在时间 t 之后诞生的人,是有死的”,其中 t 是迄今不多于一个世纪的任何时间。
如果我们坚持用“可证实的”而不是“被证实的”这个词,我们就不可能知道一个命题是可证实的,因为这会涉及不确定的遥远未来的知识。事实上,一个可证实的命题本身是不可证实的,这是因为要说明一个一般命题的所有未来的后承是真的这一点本身就是一个一般命题,其实例不可能全部列
举出来。任何一个一般命题不可能建立在纯粹的经验证据上,除非把它用于清单上已被观察过的所有殊相。例如,我可以说:“某某村庄的居民是 A 先生和 A 夫人、B 先生和 B 夫人⋯⋯,以及他们的家人。所有这些居民都是我亲自认识的,而且所有人都是威尔士人。”①但是,当我不能列举一个类的诸分子时,根据纯粹经验的理由,我就不能证明关于这个类的那些分子的任何概括,只能证明从类的定义分析地推导出的结果。
还应说明支持证实者的另一种观点。证实者极力主张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存在区别。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具有两个命题,迄今为止它们的后承一直是难以区分的,但其将来的后承或许是可区分的;例如,“所有人都有死” 和“公元 2000 年以前出生的所有人都有死”。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具有两个命题,其可观察的后承是决不可区分的。这种情况尤其出现在形而上学的假设中。星空在任何时间都存在的假设,以及当我看见星空时它们才存在的假设,在所有的我可以检验的后承中恰好是相同的。尤其是在这样的情况下, 意义等同于证实,因此可以说,以上两个假设具有相同的意义。我特别要否定的就是这个观点。
最明显的例子或许是他人的心灵。存在着其他的具有差不多同我一样的思想和情感的人们这个假设与他人仅是我的幻觉的一部分这个假设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然而这两个假设的可证实的后承是相同的。由于我们相信的东西是真实的人,因而我们都感受到爱与恨,同情与厌恶,钦佩与轻视。这种信念的情感后承与唯我论的后承完全不同,但是可证实的后承则不然。据我看,其情感后承完全不同的两种信念实质上具有不同的意义。
但是,这是一种实践的论证。我应当更进一步地指出,作为一种纯理论问题,倘若不陷入无限倒退,你就不能在一个命题的后承(必是其他命题) 中探求它的意义。倘若不引入“事实”概念,我们就不能解释什么是信念的意义,或者说什么东西使信念成为真的或假的,而倘若引入了事实概念,证实所产生的作用则被看作是辅助的和衍生的。
B 推论上的存在-命题
含有不确定变项的一个句子形式——例如“x 是一个男人”——被称为“命题函项”,如果当对该变项赋值时,该句子形式就变成一个命题。因而, “x 是一个男人”既不真也不假。但是,如果用“琼斯先生”替代“x”,就得到一个真命题,如果用“琼斯夫人”替换“x”,就得到一个假命题。
除了对“x”赋值以外,还有其他两种方式可以从一个命题函项中获得一个命题。一种方式是说,通过对“x”赋值而取得的命题都是真命题;另一种方式是说,这些命题中至少有一个是真命题。
如果“f(x)”是我们所说的函项,那么,我们就将第一种方式称作“f
(x)永远”,而将第二种方式称作“f(x)有时”(应当将其中的“有时” 理解为至少一次的意思)。如果“f(x)”是“x 不是一个男人或者 X 有死”, 我们就可以断定“f(x)永远”;如果“f(x)”是“x 是一个男人”,我们就可以断定“f(x)有时”。这就是我们说“人们存在”通常所表达的东西。如果“f(x)”是“我遇到 x 和 x 是一个男人”,“f(x)有时”就是
① 这种普遍列举的陈述含有许多难点,但是对它们我不打算进行讨论。
“我遇到至少一个男人”。
我们将“f(x)有时”称作“存在一命题”,因为它说明了具有 f(x) 性质的某一事物“存在”。例如,如果你想说“独角兽存在”,你首先必须定义“x 是一个独角兽”,然后肯定,存在一些 x 的值,使得该函项是真的。在普通语言里,“有些”、“一个”和(单称的)“the(该)”这些词都指示存在-命题。
有一种十分明显的我们认识存在-命题的方法,这要通过实例来说明,如果我知道“f(a)”(这里的 a 是某个已知对象),我就能推导出“f(x) 有时”。我想讨论的问题是:这是否是这类命题终于为人们所认识的唯一方法。我想强调指出绝非如此。
在演绎逻辑里只有两种证明存在一命题的方法,一种就是上述所说明的:从“f(a)”可以推演出“f(x)有时”;另一种是;从一个存在一命题可以椎演出另一个存在-命题,例如从“存在无羽毛的二足动物”可以推演出“存在二足动物”。在非演绎推论中还可能有其他的方法吗?
归纳,当它有效时,便提供另外一种方法。假定有 A 和 B 两个类和一个关系 R,使得在一些可观察的实例中,我们就可以得出下列公式(这里“aRb” 表示“a 对 b 具有关系 R”):
a1 是一个 A,b1 是一个 B,a1Rb1 a2 是一个 A,b2 是一个 B,a2Rb2 an 是一个 A,bn 是一个 B,anRbn
并且假定我们没有反面的实例。在所有可观察的实例中,如果 a 是一个 A, 那么就有一个 B,a 对这个 B 具有关系 R。如果这是归纳所适用的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由此推导出,A 的每一元对于 B 的某一元或许具有关系 R。因此, 如果 an+1 是下一个可观察的 A 的元,我们就可以推导出下列可能的情况:“存在 B 的一元,an+1 对该元具有关系 R”。事实上,我们是在许多不可能像我们曾经推论过的那样举出 B 的特殊元的情况下推导出这一点的。我们都相信,拿破仑三世可能有位父亲,虽然没有人认识他。即便是唯我论者,如果他允许自己对将来有所预料,也不能避开这类归纳。例如,假定我们这位唯我论者患有间歇性坐骨神经痛,这病每晚发作一次;根据归纳原理,他可能会说:“今晚 9 点我或许又要疼痛。”这是对超越他目前经验的某一事物之存在的推论。你或许会说:“但是,这没有超越他将来的经验。”如果推论有效,它没有超越将来的经验;但问题在于:“他如何现在就知道这个推论或许有效呢?”。科学推论的全部实际效用就在于说明预测未来的那些根据; 当未来已经来到并证实了这个推论,记忆就代替了推论,也就不再需要推论了。因此,我们必须找到在推论被证实之前就使人们相信这个推论的根据。而我决不会承认可以找到相信这些推论将被证实的任何这类根据。它们并不等同于使人们相信某些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推论的根据,例如对拿破仑三世的父亲的推论。
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归纳是有效的?下面这种说法是毫无
意义的:“当归纳推导出某个将由以后的经验来证实的事 物时,它就是有效的”。它之所以毫无意义,是因为它把归纳局限在它无用的情况下。我们在获得经验之前必定有理由预料某些事情,而且正是这些理由可以引导我们去相信我们不能够经验的事情,例如,他人的思想和情感。明白的事实是:人
们对“经验”作了过度吹捧。
经验对于实指定义是必要的,因而对于完全理解词的意义也是必要的。但是,即使我不知道准是 A 先生的父亲,“A 先生有父亲”这个命题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事实上 B 先生是 A 先生的父亲,那么“B 先生”也不是“A 先生有父亲”这个陈述的一个成分,或者说,它甚至不是任何包含“A 先生的父亲”这些同但不包含“B 先生”这个名字的陈述的一个成分。同样, 我可以理解“有一匹长翼的马”这个陈述,尽管不会有这样一个事物,因为该陈述指的是:用“fx”替代“x 具有双翼和 x 是一匹马”,我就断定了“fx 有时”。我们必须理解:“x”不是“fx 有时”或者“fx 永远”的一个成分。
事实上,“x”什么也不指。这就是初学者要搞清它的意思竟如此困难的原因。
当我推导某个未经验的事物时——不管我日后是否经验它——我决不是在推导我可以命名的事物,而仅仅是在推导一个存在-命题的真值。如果归纳是有效的,我就有可能认识存在。命题而无须认识关于其是否真实的特殊例子。例如,假定 A 是我们已经验了其中一些元的类,我们还推导出 A 的一个元将要出现。我们只有用“A 的将来元”替代“A 的元”才能使我们的推导适用于不可能提及任何例子的一个类。
我倾向于这一看法:有效的归纳,以及一般来说超越了我个人过去和现在经验的推导,都永远依赖于因果联系,有时还要用类比法作补充。但是, 在现在这篇文章里,我只想消除对某种推论的先验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尽管是先验的,却是由那些认为自己有能力完全无需先验的人们所极力主张的。
我认为,有这样一种危险:逻辑实证主义可能会发展一种新的经院哲学, 而且由于过分拘泥于语言分析,它或许会忘记使一个陈述成为真实的那种与事实的关系。我打算说明这样一点:我应当把什么看作坏的经院哲学。卡尔纳普和这一学派的其他人已经非常正确地指出:如果不把使用一词和命名一词适当地区别开来就会出现种种混乱。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这种危险。比如我们说:苏格拉底是一个男人,“苏格拉底(socrates)”是由八个字母组成的词。我们还可以说:“苏格拉底”是一个男人的名字,而“‘苏格拉底,”是一个词的名称。预先假定我们知道一个词是什么,通过将一个同置于引号之内来指示这个词的那种通常方法是有用的。但是,当我们对于句子或命题也使用这种方法时就会出现种种困难。如果“今天是星期二”这句话不加引号出现,该句子是被使用,而不是被命名。但当这个句子出现在引号中时,我在命名什么呢?我把其他语言中有相同意义(例如,‘aujourd’hui est mardi’①)的句子包括在内吗?反过来说,假定在霍屯督语中“今天是星期二”的发音指的是“我喜欢乳酪”。显然,这就不包括我用带引号的句子所指的事物。我们必须说:带引号的句子指示这样一类言词,即不管什么语言,它们都具有我使用该句子时所赋予它的那个意义;我们必定把法国人发音不同的话语包括在内,而把霍屯督人发音相似的话语排除在外。由此可以推知,若不首先考查两句话有相同意义这一说法指的是什么,我们就不可能识别带引号的句子所指的是什么。然而,如果所使用的句于是逻辑上使用的命题变项的可能值,例如当我们说“如果 p 蕴涵 q,则非 q 蕴涵非 p”的时
① 法语:今天是星期二。——译者
候,我们无论如何不能采取上面的做法。这表明,当一组词被置于引号之内时所表达的意思是什么并不像人们有时根据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著作所想像的那样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这方面,存在着一种技术的危险:它不是有助于解决问题,而是隐匿了问题。
语言的吸收作用有时候导致对语言与非语言事实之间联系的漠视。但正是这种联系使得词有意思(meaning),句子有意义(sig-nificance)。你只有对乳酪有过非语言的亲知,才能理解“乳酪”这个同。意思和意义的问题需要许多心理学的知识,并且要求对前语言的精神过程有某些了解。大部分逻辑实证主义者回避心理学,因此几乎不谈论意思或意义。在我看来,这使他们多少有些狭隘,而且不能提出一种全面的哲学。然而他们毕竟取得了伟大的功绩:他们的方法使得他们能够一个个地来处理问题,而且用不着像以往哲学家那样提出一种全面的、包罗万象的宇宙理论。实际上,他们的程序更类似于科学程序而不是传统哲学的程序。在这方面我与他们完全一致。我赞赏他们的严格、精确和注重细节。一般地说,我更抱有希望的不是由哲学家们过去所使用的任何方法,而是由他们的那种方法所取得的结论。凡能够确定下来的东西,通过他们的方法就可以确定;凡不能由这种方法确定的东西,我们就必须满足于不知道。
这里存在着一个重大的哲学问题:对于科学推论和逻辑语形学的细致分析将会导致——如果我没有错的话——一个对于我和(我相信)对于几乎所有逻辑实证主义者来说不受欢迎的结论。这就是:不妥协的经验主义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我们不去假设一个不能由经验建立起来的普遍推论原则,那么, 根据有限的观察,不可能推导出任何全称命题甚至是可能的。迄今为止,逻辑实证主义者们的看法是一致的。但是关于下一步要做什么,他们的看法就不一致了。有人主张,真理不在于与事实的相符,只是在于与其他因为一些未确定的理由而已经被人们接受了的命题的融贯之中。其他人(例如莱欣巴赫)则赞成一种纯属意志行为的假定,井认为在理智上不能证明它是正确的。还有一些人企图——我想是徒劳的——取消全称命题。至于我自己,我承认: 广义地说科学是真理,科学通过分析可以取得必要的公设。但是,面对彻底的怀疑论者除了我不相信他的真诚外,我不能提出任何论证来反对他。
译 后 记
本书的翻译工作得到下列同志的通力协助:沈未同志对《关系逻辑》和
《以类型论为基础的数理逻辑》两篇译文作了认真的校订;牟博同志仔细校阅了《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一文;罗嘉昌同志审读了《论时序》一文:在个别词和外来语的译文上我请教了梁志学同志、涂纪亮同志和洪汉鼎同志;最后,全书由张家龙同志作统校。在此谨表谢忱。特别应指出,本书的责任编辑徐奕春同志对全书作了认真、详细的审阅,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没有他的重要贡献,本书的出版是不可能的。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限于个人的水平,译文中如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欢迎读者指正。
苑 莉 均 1992 年 10 月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