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命题:命题是什么和命题怎样具有意义
罗素在谈到自己己改变观点的时候,从未有过任何犹豫。这个特点刚好与哲学家的以下两个职业通病大相径庭:其一是对绝对可靠性(或表达同样意思的必然性)的幻想,其二是发表个人观点时的迟疑不决(这是由于害怕人们可以及时发现这些观点的错误)。罗素觉得这两种倾向都很可悲,并且认为这是哲学与神学紧密相联的那个时代延续下来的影响。一位神学家,在重大学说争论上不能改变白己的观点,否则的话,他就会被斥责为持异端邪说。然而,一位科学家,可以改变自己的理论,只要进一步的探究揭示出他早期的表述是有错误的。随着哲学更接近科学的观点,哲学家根据他的最新思想来修正自己见解的权利理所当然将被人们所接受。这正是罗素的希望。这篇论文写作子论逻辑原子主义讲演一年之后,它表明罗素对于命题性
质的理论有了发展,从实质上说,罗素在本文中进一步吸收了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而在他 1918 年的那一系列讲演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维特根斯坦对他的影响更大。而本文所论证的理论毫无疑问是罗禾的特殊成就。首先,这理论介绍了代表罗素 20 年代思想典型的对行为主义的考察,而这些考察摆脱
了他子 1914 年以前与维特根斯坦的讨论。我在这里重印这篇文章是为了说明
罗素在其 1918 年讲演稿刚一发表之后便随即修正自己观点的这种风格;也是
为了说明从他的早期思想——我们可以将 1918 年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视作其早期思想的标志和总结——到他的后期观点所经历的阶段。当代哲学史家常常忽视和曲解的正是这个后期的罗素。
论命题:命题是什么和命题怎样具有意义① 1919 年
一个命题可以定义为:当我们正确地相信或错误地相信时,我们所相信的东西。作这样的定义是为了避免以下的假定:一旦我们有信念,我们的信念或是真的或是假的。为了从这个定义得到对命题是什么的说明,我们必须先确定信念是什么、我们能够相信的那类事物是什么、以及构成一个信念的真假的是什么。我认为,下面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信念的真假取决于这个信念“指称”的事实。因此,最好是从考查事实的性质来开始我们的探究。
一、论事实的结构
所谓一个“事实”是指任何一个复合的事物。假如世界上不包含任何简单的事物,那么,它包含的一切都是事实;假如世界上包含简单的事物,那么,事实就是除了简单事物之外这个世界所包含的一切。当天正在下雨的时候,下雨是一个事实;当太阳正在照耀的时候,阳光照耀是一个事实;从伦
① 下面第一节“论事实的结构”,基本上并无新的观点,所涉及的内容仅是为了读者的便利。我在其他地方已经对这个学说作过辩护,因而这里就武断地将这些观点记述下来,另一方面,后面几节的内容涉及我迄今尚未提倡的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来源于这样一种尝试,即对构成“意义”的东西作出定义,并取消” 主体”一词,只将其视为逻辑 的构造。
敦到爱丁堡的距离是一个事实:所有的人终有一死或许是个事实;行星围绕太阳呈近似椭圆形旋转是一个事实。在谈论上述这类事实时,我并非指我们用来断定它们的那些词组,或者我们在作出这些断定时心灵的结构,而是指在世界的构成中的那些特征,正是这些特征使我们的断定成为真的(如果它们是真的)或假的(如果它们是假的)。
说事实是复合的就等于说事实具有许多成分(constituents)。苏格拉底是一个希腊人、他娶了赞蒂普、他死于饮毒酒,以上这些事实都具有某个共同的东西,即,它们都是“关于”苏格拉底的。因此可以说,苏格拉底是以上事实的成分。
事实的每一成分在事实中都有一个位置(position)(或几个位置)。例如,“苏格拉底爱柏拉图”和“柏拉图爱苏格拉底”具有同样的成分,但它们又是不同的事实,因为这些成分在两个事实中并不具有同样的位置。“苏格拉底爱苏格拉底”(假如是一个事实)这一命题中两个位置上有苏格拉底。“二加二等于四”这一命题中两个位置上有二。而“2+2=22”这一命题中四个位置上有 2。
我们可以说,当两个事实仅在成分上有区别时,它们则具有相同的“形式”。这样,我们就可以假定,通过代入不同的成分,一个事实就可以从另一个事实中产生出来。例如,从“苏格拉底爱柏拉图”这个事实通过用拿破仑代入苏格拉底、威灵顿代人柏拉图、恨代入爱的方式,就可产生出“拿破仑恨威灵顿”这个事实。因此很显然,不是全部事实,而是有些事实可从“苏格拉底爱柏拉图”导出。
因此,有些事实具有与上述相同的形式,而有些事实则没有。我们可以通过使用变项来表示一个事实的形式:所以“xRy”可用来表示苏格拉底爱柏拉图这个事实的形式。然而,使用这类表达式和使用普通语言一样,如果不谨慎避免错误则极易导致错误。
存在着无限的事实形式。我们现在为了有助于简单明了,只限于分析那些仅具有三个成分的事实,即具有两个词项和一个二元(或二价)关系的事实。在具有三个成分的事实中,有两个成分在下述情况下有别于第三个成分: 如果这两个成分相互交换,我们仍具有一个事实,或者,由于取用从相互交换而产生的东西的矛盾情形,最差我们也能得到一个事实;但第三个成分(关系)则不可能与其他两个中的任何一个互相交换。因此,如果有“苏格拉底爱柏拉图”这样一个事实,也会有“柏拉图爱苏格拉底”或者“柏拉图不爱苏格拉底”的事实,但是,不论是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都不能替换爱。(鉴于说明之目的,我此刻没有考虑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本身也是复合的这个事实。)含有三个成分的事实中本质上不能相互交换的那个成分称作二元(或二价)关系,其余的两个成分称作这一事实中这种关系的两个项(terms)。二元关系的项称作殊相(particu lars)。①
包含三个成分的事实并不都具有同样的形式,它们可能具有两种互为相反的形式。“苏格拉底爱柏拉图”和“拿破仑不爱威灵顿”是具有相反形式的事实。我们将“苏格拉底爱柏拉图”这一形式称作肯定的(positive), 将“拿破仑不爱威灵顿”这一形式称作否定的(negative)。只要我们仅限
① 上述讨论可变换成对主谓事实或者对包含三元、四元等关系的事实的讨论。但那样做可能使人产生怀疑: 是否存在主谓事实和其他的比包含三十成分更复杂的事实。因此,上述讨论对说明问题是最好的。
于原子事实(就是说,只包含一个动词,并且既不包含普遍性又不包含其否定的事实),就很容易在肯定的事实和否定的事实之间作出区分。在更复杂的情况下,也存在两类事实,尽管哪一个事实是肯定的,哪一个事实是否定的,不是那么大明确。
因此,事实的形式划分成对子,只要给定适当的成分,就总是存在具有这两个相关形式之一的、但不具有另外的形式的一个事实,给定任何两个具有二元关系的殊相,比如说 x 、Y 以及 R,则存在一个事实“xRy”或者一个事实“非 xRy”。为便于说明,我们假定:调对 y 具有 R 关系,而 Z 对 w 并不具有 S 关系。这类事实中的每一个都只包含三个成分:一种关系和两个关系项;但这两个事实并不具有相同的形式。在一个形式中,R 关联 X 和 Y 在另一个形式中,S 不关联 Z 和 w。我们不应当假定否定的事实也包含对应于“不”这个词的成分。它和具有相关的肯定形式的肯定事实都包含一样多的成分。这两个形式之间的差别是最终的和不可归约的。我们将把形式的这一特点称作性质(quality)。因此,事实以及事实的形式具有两个相反的性质: 肯定的性质和否定的性质。
人的心灵中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几乎不能遏制的欲望,即想寻找某一方式来避免承认:否定的事实如同肯定的事实一样是最终的事实。这种“无限否定”一向被无止境地解释和滥用。它通常被说成是:当我门否定什么东西时,我们确实又肯定了与我们所否定的东西不相容的、另外的东西。如果我们说:“玫瑰花不是蓝的”,那么,我们说的是“玫瑰是白的、红的或黄的”。但这样的观点经不住片刻的考查,被假定用来替换我们的否定的这个肯定的性质不可能与被否定的性质一同存在。唯有这一点才似乎是合理的, 可以用“桌子是圆的”来否定“桌于是方的”,但不可以用“桌于是木制的” 来否定它,而我们所以可以用“桌于是圆的”来否定“桌子是方的”,其唯一的理由是:圆的东西不(not)是方的。而且这必定是一个事实,尽管这张桌子不是方的这个事实刚好是否定的。因此,很显然,倘若没有否定的事实, 不相容性则不可能存在。
或许还有一种尝试,即试图用只不过缺少一个事实来代替一个否定的事实。如果 A 爱 B 则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真正的事实;而如果 A 不爱 B 那么,这只是表示缺少一个由 A、爱和 B 组合构成的事实,绝不涉及一个否定事实的实际存在。但是,缺少一个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否定的事实;不存在像 A 爱 B 这样一个事实,这正是这样的否定事实,因此,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避免否定的事实。
许多人一直在作出种种尝试以便取消否定的事实。在这些尝试中,我最了解的是迪莫斯(Dem0s)先生的观点①。他的观点是这样阐述的:诸多命题中存在二种最终的对立(opposition)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可定义的,但具有这样一个特征,即,当两个命题相对立时,它们不可能都是真的,但有可能都是假的。因此,“约翰在家”和“约翰去了塞米巴拉金斯克”是对立的命题。当我们否定一个命题时,我们确实正在肯定:“这命题的某个对立面是真的”。这个理论的难点是要说明这两个对立的命题不可能都是真的这一非常重要的事实。迪莫斯先生说:“这种对立关系是这样的:如果 p 与 q 对
① 参见《关于某种否定命题类型的讨论》,载于《心灵》N,5.,第 102 期(1917 年 4 月)第 188 至 196
页。
立,p 和 q 就并不都是真的(至少其中一个是假的)。这不可视作一个定义, 因为它使用了‘不’这个概念,我说过‘不’这个概念等同于‘对立’这个概念。事实上,在认识论上对立似乎是一个初始的概念”(见前往①,第 191 页)。现在,如果我们接受迪莫斯的论述“p 和 q 并不都是真的”,并且将他的定义用于这个论述,即变成为“‘p 和 q 都是真的’的对立是真的”。但这样并不能得出我们想要的东西。要是有个固执的人这样说:“我相信 P 而且相信 q 我也相信‘p 和 q 都是真的’的对立是真的。”对于这样的人迪莫斯能答复些什么呢?他大概会这样回答:“难道你看不出这是不可能的吗?事实上,不可能出现:p 和 q 都是真的;也不可能出现:‘P 和 q 都是真的’ 的对立是真的。”但是,反对者会以这样一种方式反击他:要求他用自己的语言说明他的否定。这样一来,迪莫斯先生能够说的也许是这样:“让我们将命题‘P 和 q 都是真的’称作 p 那么,你所肯定而我所否定的那个命题就是‘P 是真的,且 P 的某个对立也是真的’。若将此命题称为 Q,并且应用我的否定定义,我正肯定的则是 Q 的某个对立是真的。”那个固执的人也许承认这一点。他也许继续永远承认对立,但拒绝作出任何的否定。就我所知, 对待这样的态度除非改变论题,否则不可能作出回答。实际上,必须承认两个对立命题不能都是真的,但不必将这个陈述视作所提议的否定定义可以适用的陈述。其理由在于:我们不必指称任何其他的命题就能够说,一个命题不是真的,为了追随迪莫斯的论证,上述讨论过早地引出了命题。在对命题作了定义之后,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所有的命题都是肯定的事实,即便它们断定了否定的事实,我相信,这就是人们不愿意承认否定事实为最终事实的根源。否定事实的问题或许能用更大的篇幅展开论证,但是我不想超出我这篇文章的主题,对上述问题我就不多讲了,只想提醒大家注意这一点:一种类似的考察表明,承认一般的(genenal)事实——即关于一个集合的全部或某些的事实——是很必要的。
二、论意象和词的意义
关于命题所产生的问题是如此冗繁复杂,以致我们很难识别该从哪里开始分析。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关于命题是否就是我称之为“不完全符号” 的那种东西;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命题”这个词是否可以代表除了词的形式以外的任何东西;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命题用来指称使其成为真或假的事实的方式。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只有上述问题才是重要的,而是说它们毕竟是任何一种命题理论都应当能够回答的问题。
让我们从最明确的事物,即作为词的形式的命题开始分析。我们还是以“苏格拉底爱柏拉图”为例。这是一个复合符号,它由三个符号,即“苏格拉底”、“爱”和“柏拉图”所组成。不管复合符号的意义是什么,它都要依赖这几个词的意义,这一点是很明显的。因此,我们必须先了解构成单个词的意义是什么,才能有希望去了解作为词的形式的命题的意义。
据我所知,逻辑学家一向很少去解释所谓“意义”这种关系的性质,在这方面他们也从未受到过指责。这是因为,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心理学问题。但是,在我们解决词的意义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对词是(is)什么这个问题作一番重要考察。
如果我们限于在一种语言中的说出的词,那么,一个词就是通过与喉咙、
舌头和嘴唇的运动相结合的呼吸而产生的密切相似的声音所构成的一个类。这还不是关于“词”的定义,因为有一些声音是无意义的,而意义是关于“词” 的定义的一个部分。然而,重要的是,我们一开始就应弄清楚,我们称之为一个词的东西不是一个单一的实体,而是许多实体的一个类:正像有关于狗的许多例子一样,也有关于“狗”这个词的许多例子。当我们听见一个声音, 我们可以怀疑它是不是发音很糟糕的“狗”这个词;正像根据进化论的假设狗本身可能会逐渐变成为狼一样,作为一个词的许多例子的那些声音也可能会逐渐变成为另外的声音。当然,严格说来,同样论述也适用于书写的词。
如果我们以“苏格拉底”或“狗”这样一些词为例,那么很显然,我们得从下面的观点开始:词的意义就在于它与一个对象或一组对象的某种关系。我们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所谓“意义”这种关系究竟是作为物质事件的词和其对象本身之间的一种直接的关系呢,还是必须要通过一种可称之为对象的“观念”的“精神”媒介的那种关系?
如果我们采取不需要“精神”媒介的观点,那么,我们不得不认为词的“意义”就在于詹姆斯称之为“引导过程”(processes olleading)的东西。这就是说,词的出现之原因和结果,以某种需要进一步定义的方式而与作为它的意义的对象相联系。我们举一个 不常见的、未经整理的例子:你看见了约翰,于是你说“喂,约翰”一一这就说明了这个词的原因(cause);你称呼“约翰”,而约翰在门口出现——这就说明了这个词的结果(effect)。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约翰既是“约翰”这个词的原因又是结果。当我们说一只狗“知道”它的名字时,唯有这种因果相互关系才是明确无疑的:我们并不能确定,当我们呼唤狗而它走过来的时候,狗身上有任何“精神的”事件。对语言的一切使用和理解仅仅在于这样一个事实:某些事件引起语言, 而语言又转过来引起某些事件。这可能吗?
沃森(Watson)教授在他的《行为》①一书中多少有点试探性地提倡了这种语言观。按照我的理解,行为主义的观点坚信这一点:“精神的”现象虽然可以存在,却经不起科学的检验,因为,每一个“精神的”现象只能由一个观察者来观察——而事实上,一个观察者是不是能够意识到不可还原为某个身体事件的任何事物,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行为主义学说并非形而上学的理论,而是关于方法的原则。由于语言是一种可观察的现象,并且语言具有一种我们叫做“意义”的性质,因而行为主义的根本问题就是对“意义” 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决不能引人唯有通过内省而获知的东西。沃森教授认识到这一责任,并且着手来完成它,虽然我倾向于认为,从理论的关键点着眼, 不考虑意象的语言理论都是不全面的,但也不能轻易地断定沃森教授不能够完成上述的工作。然而,让我们先看看可以说些什么来支持行为主义的语言理论。
沃森教授全然否定了意象事件,他利用不明显的动觉感受——特别是那些属于低声词的发音的动觉感受——来代替意象。他把“含蓄行为”定义为“仅涉及言语机制的行为(或者处于最小方式中的较大的肌肉组织;例如, 身体的姿态或姿势)”(《行为:比较心理学导论》第 19 页)。他又补充说: “在这些话中蕴涵着:存在或应当存在一种观察含蓄行为的方法。而此刻却
① 《行为:比较心理学导论》纽约,1914 年。作者约翰·B。沃森为约翰·霍布金斯大学心理学教授,详见第 321 至 334 页。
没有这种方法。我们相信,喉和舌是绝大部分现象的所在地”(同前书,第20 页)。在后一章里,他更详细地重复了这些观点。例如,他对如何学会明智地使用词的方式作了详尽的阐述:
“孩子们经常会对一些刺激物(对象)作出反应。例如,一个盒子,通过打开它、关闭它和往里面放东西这些动作,就可以用来说明我们的论点。保育员观察到,孩子能用自己的手、脚等等对那个盒子作出反应。当她递给孩子盒子时,她开始说‘盒子’;当孩子打开盒子的时候,她说‘打开盒子’; 当孩子关上盒子的时候,她说‘关上盒子’;当孩子往盒子里放玩具的时候, 她说‘把玩具放进盒子’。这些动作和言语不断地重复。过了一段时间就会发生以下情况:在除了那个最初只引起身体习惯的盒子以外不再有其他刺激物的情况下,当孩子看见盒子的时候,他就开始说‘盒子’;当他打开盒子的时候,他又说‘打开盒子’⋯⋯。现在,这个可见的盒子就成为既能发出身体的惯常行为又能发出词的惯常行为的刺激物。也就是说,这种发展产生了两件事情:(1)从视觉接受者到咽喉肌肉之间的许多弧形物中的一系列功能联结;(2)从同一个视觉接受者到他的身体肌肉之间早已联结起来的一系列弧形物⋯⋯。这个对象与孩子的视觉相遇。孩子跑向那个盒子,试图拿到它,并且说‘盒子’⋯⋯。直至最终不必再有走向那个正在被打开、或关上、或放进玩具的盒子的动作也能说出‘盒子’这个词⋯⋯。当孩子的双手抱满玩具时,他就走向那个盒子,这种行为形成了习惯。这个孩子已经学会将玩具存放在盒子里。当他的双手抱满玩具而盒子不在那里时,词的惯常行为就出现了,他会喊道‘盒子’;当有人交给他盒子之后,他就打开它,并且将玩具放进去。以上粗略地记录了我们所认为的真实的语言惯常行为的产生过程。”(同前书,第 329 至 330 页)
在前几页中,沃森教授说:“由于我们不承认这是人类行为的真正类型, 只承认它是一种语言惯常行为的特殊形式,因而我们根本没有谈论推理。”
(同前书,第 319 页)
上述语言理论提出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所谓的唯物主义心理学之所以成立就取决于这些观点。如果一个人可以有理智地交谈或写作,他就向我们提供了我们所能希望得到的关于他拥有一个心灵的足够证据。如果按照沃森教授的以上说法来解释这个人的有理智的谈话和著述,那么似乎就没有留下任何一件他所能做的事情以使我们相信:他不仅仅是一个物质的人。
我认为,对于行为主义的语言观,有一种既根据事实,又根据其理论上的一个失误而形成的有效的反对意见。根据事实的反对意见是:对意象的否定从经验上看来是难以成立的。根据其理论上的失误的反对意见(这意见虽然表面上有力量,而我认为它并非不可以反驳)是:按照上述沃森教授的观点,当对象只是被想望而实际上并不出现时,要说明词的发生情况是非常困难的。下面我们依次讨论这些问题。
- 意象的存在——人们必定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沃森教授不具有使事物形象化的能力,他也不愿意相信别人有这种能力。动觉意象可以被解释为与那些属于实际动作的感觉是同一类的确实很小的感觉。这种解释可能说得过去。我认为,尤其是内部的言语,就它们不和听觉意象相伴随而言,它们确实可能由这类很小的感觉所组成,而且可能像行为主义所要求的那样, 与那些舌或喉的很小的动作相伴随。对触觉意象或许也能作同样的解释。但
是,对视觉意象和听觉意象则不能这样解释。因为,如果将它们视作感觉, 它们实际上就和物质规律发生冲突了。比如,你对面的那把椅子是空的,你闭上眼睛井使你的朋友形象化,让他正坐在那把椅子上面。这不是外部世界的事件,而是你内心的一个事件。它或许是一个生理学的事件,但即使如此, 它也必定根本不同于一个视觉,因为它并不提供任何部分的感觉材料,而我们关于自身之外的物质世界的知识就建立在这些材料上。假如你试图说服一个普通的、未受过教育的人相信:她不能想像一个坐在椅子上的朋友的视觉图像,却只能用词来描绘那样一个事件是怎样的,那么,她一定会认为你是个疯子,(这一论述依赖于经验。)我找不出任何理由可以驳倒最初由高尔顿(Galton)的调查得出来的结论,即:那种抽象研究的习惯使得有学识的人大大低于形象化能力的平均程度,而且只是更加专心于他们“思维”中的语词。沃森教授说:“我应当完全抛弃意象并努力证明:实际上所有的自然的思想都是通过喉部的感觉运动过程(而不是通过非意象的思想)而发生的。”(《心理学评论》,1913 年,第 174 页)在我看来,此刻他似乎把个人的特殊性错当作普遍的人类特征了。
行为主义者否认内省是知识的一个来源,他们的这一观点当然包括否弃意象。所以,此刻应当讨论支持这种否弃的理由。
在我看来,反对把内省当作一种科学方法的那些人的论证依赖两个十分明显的理由。在他们的著述里,其中的一个理由比另一个更加明显。这个理由是:通过内省取得的材料是私有的,即仅由一个观察者所证实,所以不可能具有科学所要求那种公共确实度。另一个不太明显的理由是:物理学早已建构了一个服从某些规律的时空宇宙,而倘若不得不承认世界上存在着不服从这些规律的事物,这是很令人烦恼的事。值得注意的是,若按照我们所列举的这两个不同的反对理由来界说内省,那么所得出的关于内省的定义则是不同的。
假如对内省材料的异议主要是私有性问题,那么,我们必须将身体上的所有感觉都归入这类材料。例如,牙痛本质上就是私有的。牙科医生可以看到你的牙齿很可能处于痛的状态,但是他感觉不到你的痛,并且只能通过他自己关于同类事件的经验来了解你所谓的痛是什么意思。龋齿与牙痛的联系是通过一些观察建立的,而每个观察恰恰在被认为是要不得的意义上都是私有的。然而,一个人不会称另一人是内省的人,因为,他也体会过牙痛,并且,为牙痛在物质世界中找到一个位置并不是困难的事。我将不再强调下面这个事实:总之,我们所有的感觉都是私有的,公共的物质世界并不根据同一性而是根据相似性而建立的。但强调下面这一点则是很有益的:感觉的私有性赋予我们除了对其他身体所具有的知识之外的、关于我们自身的知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没有一个人认为,科学上可以忽视通过这些私有材料而取得的关于我们自身的知识。
这使我们接近了反对内省的第二个理由,即:内省的材料不服从物质规律。这一点虽然没有被着重强调,但我认为它确实是两种意见中使人感到更有力的反对意见。这种观点导致关于内省的定义——它更与使用相一致,而不是与由于使私有性成为内省材料的本质特征而产生的结果相一致。例如; 奈特·邓拉普(KnighiDunlap,一个竭力反对内省的人)就坚决主张:意象
实际上是肌肉的收缩,①并且他显然将我们关于肌肉收缩的意识视为不属于内省之列。而我认为,人们将会发现,内省材料的本质特征与定位
(1ocalization)有关:要么它们完全没有定位;要么被定在一个已由某个东西在物质上所占据的位置,而要是将这些材料视为物质世界的一部分,这个东西就会与它们发生矛盾。鉴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必须将内省材料视为不服从物质规律。我想,恐怕这就是有人企图否弃内省材料的根本原因。
材料的公共性问题与它们的物质状态问题并非完全没有联系。我们可以在各种材料中识别逐渐减少的公共性程度。那些可见的和可听的材料是最具公共性质的;可嗅的材料则差一些;可触的材料就更差;内心的感觉却几乎完全没有公共性质了,这一问题就转到了在同一时间一些邻近感觉的相似程度和频度上,假如我们听到了一声霹雳,而其他人却没有听见,这时我们会以为自己神智不清了;假如我们感觉到胃痛,而别人都没有感觉到,这时我们决不会感到奇怪,因为,我们可以说,胃病是我自己的,而雷声不是我自己的。所谓自己的东西包括属于自己身体的一切。胃痛所属的正是这个位置。胃痛是被定位的:它的位置接近于胃部的表面,而这一部位是可见的和可触知的。(在这一方面我们不必考虑如何确定位置的问题。)现在,我们来考虑意象位置的确定。根据意象的本质,我们会看到与上述不同的一种差别。私有的感觉意象可以在私有感觉所在的地方被确定位置,而下会引起任何严重或明显的对物质规律的违背。口语意象的位置可以被确定在嘴上。鉴于这一理由,初看起来没有人反对像沃森那样将意象视作很小的感觉:这种观点可能对也可能不对,但是若不作出大量努力就不可能驳倒这种观点。关于所有的私有感觉,意象和感觉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明确的。但视觉意象和听觉意象则处于完全不同的情况,因为,倘若它们是感觉的话,它们所指的那个物质事件就没有发生。
因此,关于内省最重要的现象是公共感觉的意象,尤其是视觉意象和听觉意象。根据观察,要否定这类意象的发生似乎是不可能的,尽管沃森先生反对这一点。但是,这些意象并不是公共的,要是将它们视作感觉,它们就会与物质规律相矛盾,我们再回到前面提到过的关于你形象化地处理椅子上坐着一个朋友的例子。这把椅子事实上是空的,你不可能将意象安置在那个身体里,因为它只是视觉的,它并不在椅子上面(作为一个物质现象),因为作为物质对象的椅子是空的。因而看起来应是这样的:物质世界并不包括我们意识到的所有的东西,因而我们必须承认,内省可以作为一种不同于感觉的知识来源。
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视觉意象和听觉意象是我们仅有的非物质材料。我己把它们看作能为论证提供最强有力的事例的材料;而一旦承认了它们,就不再会有任何理由否弃其他的意象。
我们对沃森所作的基干事实的批评已经使我们得出下述结论:承认意象是某种根本不同于感觉的东西,尤其是某种不服从物质规律的东西,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再考虑一个可能的理论上的批评,这就是:若按照沃森的观
① 《心理学评论》(1916 年),《思想、内容和感情》,第 59 页。也可参见该刊物前几卷中他的文章:
《反对内省的事例》(1912),第 404 至 413 页,和《知觉关系的本质》,同上卷,第 415 至 416 页。在最后这篇文章中他说:“只要摆脱了内省对意识的观察中所引起的神秘联想:‘内省’确实就是对身体的各种感觉(可觉察的东西)和感情(能感触到的东西)的观察活动”(第 427 页)。
点,当所想望的对象不出现时,要说明一个词的发生则很困难。我并不认为这一批评有效,但却认为,这批评中提出的某些思考却是很重要的。
- 不出现对象的词——在沃森所作的关于儿童学会使用“盒子”这个词的解释里,沃森的注意力几乎完全集中到这个词在出现盒子时如何产生的方式上。但当对象被想望而不出现时,它与这个词的使用只有简略的关系: “一旦双手抱满玩具时就走向那个盒子,这种行为形成了习惯,孩子已学会将玩具存放在盒子里。当他的双手抱满玩具而盒子却不在那里时,词的惯常行为就出现了,于是他就喊道‘盒子’。”关于这种解释所产生的困难—— 我认为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就在于:在所假设的情况下似乎不存在对于词- 惯常行为(word-habit)的适当的刺激。我们假定当盒子出现的时候孩子说“盒子”这个惯常行为已经形成;但是,这样的惯常行为怎样能够导致当盒子不出现的时候也使用同一个词呢?相信意象的人可能会说,当盒子不出现的时候,孩子心中也会产生关于盒子的意象,而这个意象将具有那个盒子所具有的同样的联系,其中包含与“盒子”这个词的联系。这样一来,这个词的使用就得到了解释;但是,沃森的解释仍然是令人难以理解的。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一异议的要旨是什么。
被称为“思维”的现象虽然是可分析的,但却具有某些不能否定的特性。最显著的特性之一是:思维不仅能使我们的行为与感觉中出现的对象相关, 而且还能使我们的行为与不出现的对象相关。行为主义学派倾向于使认知从属于行为,而又将行为视作物理上可解释的。现在我不想否认:许多行为, 或许是绝大多数的行为是物理上可解释的。但不管怎样,不考虑“观念”, 即不考虑不出现的对象的意象,就想对全部的行为作出解释,看来这是决不可能的。假如否弃这一观点,则必然能为所有的欲望进行辩解。沃森却没有讨论欲望①:在他的著作索引中没有欲望和诸如此类的词汇。缺少了像欲望这样一种现象,就很难看出当双手抱满玩具的孩子说“盒子”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人们自然说:会出现那个盒子的意象,井带有我们所谓的“欲望”这种情感,而那个意象正像对象出现时一佯与那个词相联系,因为意象相似干对象。但沃森却要求:双手抱满玩具就应当导致“盒子”这个词,其问无任何中介过程,而这个词是怎样产生的,这并非一眼就能看清楚的。
对这一异议似乎有两种可能的回答。一种回答是:正像按照沃森的理论, 词的发生是不可理解的一样,按照通常的理论,意象的发生也是不可理解的。另一种回答是:从双手抱满玩具到说出“盒子”这个词的一段间隔是被缩短的过程。这过程来自从双手抱满玩具、到盒子那里、然后说出“盒子”这个词的这种过渡习惯。对第二种回答的反驳似乎在于:当盒子不出现时说出“盒子”这个词的这种过渡和通过现实的盒于说出这个词的过渡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情感:前者不能令人满意,而后者则令人满意,被缩短的过程所给出的情感类似于完整的过程所给出的情感;二者的区别在于:费力较少的过程却得到较多的满意。说出“盒子”这个词不是孩子努力的终止,而是他走向成功的一步。因此,将欲望中的词的发生同化于被缩短的过程,这看起来很困难, 对第一个回答的反驳在于:意象的发生如同词的发生一佯不可理解,就等于说,如果承认意象,那么,我们就可以承认心理学上的因果律和物理学上的
① 就我所知,沃森在其《实现愿望的心理学》这篇文章中在谈到心理分析问题时对欲望作过一次仅有的讨论,见《科学月刊》(1916 年第 11 期)。
因果律完全不同,而按照沃森的观点,我们不得不承认,生理学规律和物理学规律完全不同。在物理世界里,如果 A 经常会导致 B,而 B 经常会导致 C 那么,并不会出现下列情况:在 A 并不导致日的情况下,A 却能够通过一个被缩短的过程导致 C。例如,我经常去餐馆(A),在那里进餐(B),并且满足了我的食欲(C)。尽管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但是,假如某一次餐馆关门, 所以 B 未能实现,那么,我就不可能达到 C。要是我能达到 C 的话,那么, 战争时期的经济状况就会比平时更加安乐了。现在再看,沃森假定的过程严格类似于上述情况,按照他的理论,我们有一种从双手抱满玩具(A),到盒子(B),因而到“盒子”这个词(C)的频繁的过渡。后来有一天,从 A 到 B 的过渡消失了,但是从 A 到 C 的过渡仍然发生着。这就要求一种不同于物理因果律的其他因果律——从表面上看至少是这样。如果我们承认意象,则很容易看到,关于意象的发生和效果的规律完全不同于物理现象的规律。因此,关于它们的上述困难就不会存在。
但是,如果我们否定意象,那么就需要在物质的范围内对各种因果律作出区别。
然而,以上的论证绝非最后定论。活物的行为在某些方面明显不同于死物的行为,但这一点并非证明这个差别是最终的。例如,气体和固体的行为方式不同,然而二者都服从最终的物质规律。动物行为方式的主要特性就是那些起因于习惯和联想的特性。我认为,所有的这类特性可以用一个规则总结如下:“当 A 和 B 经常以一种紧密的时间连接方式存在时,它们中的每一个都趋向于导致另一个”。这一规则仅适用于单个动物的身体内部所发生的事件。可是,我认为这一点已经足够解释被缩短的过程,以及当它们的对象不出现时的用词情况。因此,在沃森的事例中,孩子频繁地经验这样一个连续场景:双手抱满玩具,看见盒子,说出“盒子”这个词。由于双手抱满玩具和“盒子”这个词以紧密的时间连接方式频繁地存在,因此双手抱满玩具可以逐渐地导致“盒子”这个词,但尽管可以导致盒子这个词,却不能导致盒子本身,因为盒子的出现是由独立于孩子身体的物理规律支配的。(上述规则也可以根据正统的物理方法,通过神经组织的特性来解释,而且不要求在生理学和物理学之间有本质生的差异。)因而,倘若意象在经验上不是不可否定的话,我就不会为了说明当对象不出现时词的发生原因而认为意象在理论上是必需的。
威廉·詹姆斯在他的《彻底经验主义论文集》一书里发展了这样的观点: 精神的东西和物质的东西的区别并非由于制造它们的材料,而只是由于它们各自的因果律。这个观点很有吸引力,我竭尽努力相信它。我认为,詹姆斯把因果律的区别作为根本问题这一点是正确的。的确,似乎存在着相互不同的心理学和物理学的因果律。①我们可以将心理学定义为关于一类规律的研究,而将物理学定义为关于另一类规律的研究,但是,当我们开始考察这两门科学的材料时,似乎就会发现:有一些殊相只服从物质规律(即那些未被感知的物质事物),有一些殊相则只服从心理规律(即至少有意象这样的殊相),还有一些殊相既服从物质规律又服从心理规律(即诸种感觉)。所以, 感觉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而意象却是纯粹精神的。使用实际发音的词
① 我不假装知道这种区别是不是最终的和不可归约的。我只是说,在当前的科学条件下,这一点实际上是可接受的。
或者书写的词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但是,就词能够通过意象而取得意义这方面而言,倘若不引入心理学井考虑由内省获得的材料,就不可能适当地解决词的问题。如果这个结论有效,那么行为主义的语言理论就是不适当的, 尽管事实上这一理论提出了许多正确的和重要的看法。
鉴于上述的分析,我可以假定意象的存在,并根据这个假定来着手定义词和意象的“意义”。
要讨论词或意象的意义,我们必须先作出下列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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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或意象的原因,
-
词或意象的效果,
-
构成意义的关系是怎样的。“意义”是一种涉及因果律的关系,这一点已相当明确,但是,意义也涉及一些其他的东西,这一点就不大容易进行定义。
通常,词的意义与意象的意义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后者并不依赖相似性, 而依赖联想。
“思考”一词的意义就是回想起这个词所意谓的东西的那些意象。一般说来,讲本土语言的成年人使用词的时候并不考虑词的意义。一个人“理解” 一个词有下列两种情况:(a)适当的环境促使他使用一个词;(b)听见一词的发音导致他适当的行为。我们可以将这两种情况分别叫做主动理解和被动理解。狗常常具有对于某些词的被动理解,而没有主动理解。
在人们有能力说“这个词意谓如此这般”的意义上,人们并不需要“理解”一个同就可以“知道该词的意义是什么”。词具有一个或多或少模糊的意义;但这个意义仅在观察词的使用时才可以发现:首先出现的是词的使用, 词的意义是从其使用中提取的。一个词与其意义的关系,事实上具有因果律的性质。问一个正确使用词的人为什么能意识到该词的意义,这如同问一个正确运行的行星为什么能意识到开普勒的天体定律一样,并无更多的道理可言。
为了说明“理解”词和句子究竟指什么,让我们假设:你和一位漫不经心的朋友正走在伦敦的街道上。你说:“注意!汽车开过来了”。他就会用眼一扫,然后跳向一旁,这两个动作之间根本就不需要任何“精神的”中介, 根本就不需要有什么“观念”,有的只是肌肉绷紧、紧接着快速一跳。他“理解”了这些词,因为他做得正确。这种“理解”可以视作是属于神经和大脑方面的,是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人们的神经和大脑获得的习惯。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就可以化归为纯粹的生理上的因果律。
假如你对一个懂点英语知识的法国人说同样的话,他要经历一些可以由“Que dit-il?Ah oui,une automobile”(“他说什么?啊 对,一辆小汽车”)描述的内心言语。此后,他的其余反应和上述这个英国人完全一样。沃森坚决主张,内心言语必须是实际上刚开始被发音的言语;我们却说,内心言语或许仅仅是想像的。但这一点目前还不妨碍我们的讨论。
假定一个小孩还不了解“汽车”这个词,但他却知道你所使用的其他的词。如果你对他说同样的话,那么你就会产生一种关切和怀疑的情感:你不得不用手指着说:“看那儿,汽车来了!”。事后,这孩子大致上会理解“汽车”这个词,尽管他可能会把火车和蒸汽庄路机也包含在这种理解里。如果这是这孩子头一次听见“汽车”这个词,那么当他再听到这个词的时候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又回想起这一场景。
至此,我们已经看到了理解词的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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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当的时机你可以恰如其分地使用该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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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听到该词时你能合适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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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由该词联想到另一词(比如说用另一种语言的词),而另一同对你的行为有合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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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头一次学习该词的时候,你会把词与作为其“意义”的对象联系起来;因而该词将取得一部分与该对象相同的因果效力。“汽车!”这个词能够促使你跳向一旁,正像汽车能够使你跳向一旁一样,但这辆汽车不能压碎你的筋骨。
至此,每一件事都可以用行为来解释。但是我们仅仅讨论了可以叫做语言的“指示的”(demonstrative)用法,即指出当下环境中的一个特点;我们尚未讨论可称之为语言的“叙述的”(narrative)用法,在这种用法中, 我们可以举一个讲出记忆中的某些事件的例子。
让我们再以那个孩子头一次听见“汽车”一词为例。我们可以假设:在以后某一场合,这孩子回忆起上述事件,并把它与另外的人相关联,在这个例子中,对于词的主动理解和被动理解都完全不同于当这些词被指示性地使用的情况。这个孩子没有看见汽车,只是在记忆中有一辆汽车;听到该词的人并不四面观望,期待看见汽车开过来,但是他“理解”:一辆汽车在早先某一时间开过来了。整个事情的发生若按照行为主义的方式就更难以解释—
—因为这种情况的确不需要任何特殊的行为。显然就这个孩子真正有所记忆而言,他具有一幅关于过去事件的图画,他的用词如此选择正是为了描述这幅图画;就听者真正领悟了孩子所说的而言,他正获得或多或少类似于孩子心中的图画那样的一幅图画。这个过程确实可以通过词一惯常行为(word- habit)的操作而被缩短。这个孩子也可能并非真正记忆起这一事件,而仅仅具有适当的词的惯常行为。这就像一首诗歌的情况,虽然我们不能记得学过它,但能把它背下来。听者也可能只注意那些词,却未回忆起相对应的图画。但是,不管怎样,造成词的“意义”的本质的东西正在于:孩子的记忆-意象和听者的想像。意象的可能性。一旦缺少了这一可能性,词就仅仅是一些号码,它们虽然可以有意义,但此刻却没有。我们可以说:指示性地使用的词描述感觉,并且由人有意图地引起感觉;叙述性地使用的词则描述意象,并且由人有意图地引起意象。
因此,我们又有其他两种词能表示意义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也许并无根本性的区别),这就是记忆和想像的方式。也就是说:
-
词可以用来描述或回忆一个记忆-意象:描述它何时已经存在,或回忆它在哪里作为习惯存在,并且已知是对于过去某个经验的描述。
-
词可以用来描述或创造想像一意象:例如,在诗人或小说家的作品中就有这样的描述,或在传达信息的一般情况中创造想像一意象——尽管在后一种情况中意指:这个想像-意象在被创造的时候将伴随某一类事情已经发生的信念。
使用词的这两种方式可以合在一起被说成是词在“思考”中的使用。使用词的这一方式既然要依赖意象,就不可能以行为主义的方式对这一点展开充分讨论。下面这一点确实是词的最本质的功能:它们首先通过与意象的联系,使我们能够接触时空中的遥远的事物。当词不再经过意象的媒介而发生作用时,这似乎就是被缩短的过程。因此,词的意义问题就可以归之为意象
的意义问题。
意象的“意义”是一种最简单的意义,因为,意象与它们所意指的事物十分相像。然而,词通常不是这样。据说意象是感觉的“复制品”,这个假定确实很容易受到怀疑论者的批评,但我认为这一假定是正确的。据常识看来,这一点似乎可以由以下的经验加以证实:例如,回想起一个熟悉的房间, 然后走进这个房间,并且看到它就是记忆中的样子。如果我何关于房间的记忆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假设这个房间和我们关于它的意象都经历了类似的变化,这似乎不是一个合理的假设。因此,就实际目的而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有作出以下假定才是合理的:我们的意象与我们先前看到的那个房间是相似的。因而我们可以说,我们的意象“意指”那个房间。
一个给定的意象“意指”什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我们意志的控制。一个印出的词的意象可以有意义,但其意义不是这个词,而是该词所指的东西。一个三角形的意象可以指特殊的三角形,也可以指一般的三角形。在想到一般的狗时,我们可以使用关于狗的模糊的意象,这个意象指狗这个种, 而不指单个的狗。同样,当回忆一位朋友的脸孔时,我们通常不是回忆在任何一次特殊的场合中我们所看见的那张脸孔,而是回忆许多场合中出现的一个折衷的意象。
所有的意象全是殊相,然而有些意象意指殊相,而另一些意指共相(在思想的早期阶段,意义过于含糊,以致它们既不是确定的殊相,也不是确定的共相),但它们所指的东西依赖于它们的因果效力的性质。如果其效力仅依赖于作为一个共相例子的原型,该意象就指一个共相。因此,如果我着眼于关于狗的一般陈述而回忆起狗的意象,我仅使用了我的意象和所有的狗的意象都共同具有的那些特性。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使用或忽略我们所挑选的意象的个别特点。在词的使用上,我们总是忽略关于该词的实例的所有特殊方面(朗诵法和书法中的词除外)。“狗”这个词的两个实例要比两只狗更像。这就是词为什么有助于处理共相的一个理由。
如果我们接受休谟的原则,即简单的观念来自印象,那么我们就会认为: 总而言之,进入意象的那些简单的感觉特性是已经在感觉中给与的感觉特性的“复制品”。复合意象也常常(但不是永远)是复合感觉的复制品;如果休谟是正确的,那么,复合意象的成分就总是在感觉中给与的某些东西的复制品。一个意象是某个东西的复制品,而这个东西叫作意象的“原型”。按照休谟的原则,这个 原型,或者它的一些部分,总是引起意象或(在复合想像-意象的情况下)其组合成分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原因。
意象的效果趋于类似其原型的那些效果,或者趋于产生对原型的想望或反感。这是意象和其意义之间的一种联系环节。喝水的想法对一个口渴的人所具有的效果类似于他看到冒泡沫的玻璃杯时所产生的效果。语词也有这种相似性,最初无疑是通过词的力量唤起意象,但后来意象就直接相似于原型。
意象类似其原型的方式是很独特的。作为类的意象(除了很少的例外) 较之于作为类的感觉,在特征上是有差异的,而受这些差异支配的个别的意象却类似于个别的感觉。然而,意象具有各种程度的模糊性,愈是可接受更多不同的对象作为它们的原型,它们就愈模糊。关于意象与原型的关系,我能作出有关其定义的最佳方法是:如果对象○是一个意象的原型(或处于模糊状态的原型),那么,在○出现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其视作我们“关于” 它具有一个意象的东西,于是我们就可以说,○是这个意象的“意义”(或
处于模糊状态的意义)。但是,正像我们所看到的一样,在某种程度上意义服从于意志:例如,一个“一般的”意象完全是人们有意使其成为一般的。
三、命题和信念
关于信念,有三个要素需要考虑:(1)人们所相信的内容;(2)内容与其“实在物”(也就是使其内容成为真或假的事实)的关系;(3)与对同样内容的考虑或对它的怀疑、想望等等相反的、作为信念的要素。我建议将第二个问题推迟到下一节讨论;因而现在不考虑使信念成为真或假的问题, 但记住这一点很重要:作为真或假的特性是专门表征信念的东西。我们在这一节讨论其他两个问题。
- 信念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观点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我们对于“观念”或“呈现”(presentations)所采取的观点。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作者所极力主张的大相径庭的理论。许多分析心理学家(例如迈农)区分呈现中的三个要素,即行为(或主体)、内容和对象。像摩尔和我本人这样的实在论者一向惯于否弃内容而保留行为和对象;另一方面, 美国的实在论者既否弃行为又否弃内容,而仅保留对象:然而有些观念论者,除了在词的使用方面,实际上早已经否弃对象而保留内容。
在上述令人迷惑的各类假设之中我们能否找出判定的方法呢?
我必须承认,把呈现分解成行为和对象的理论已不能令我满意。行为或主体在图解上是方便的,但不是经验上可发现的。正像由点和瞬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样,数学上的数字、质点和其他工具也服务于同样的目的。所有这类事物必定是被建构而不是被假设出来的:它们并非是关于世界的材料,而是一些集合物,我们可把这些集合物看成仿佛它们是一些单个的事物。这一点对于主体也同样如此,而且我不知道如何去发现任何可以被称之为“行为” 和可以视作呈现之成分的实际现象。詹姆斯和美国实在论者的证明加强了使我作出上述结论的逻辑上的类似思考。因此,在我看来,当务之急是要建构关于呈现和信念的理论,而这一理论决不用“主体”或“行为”作为呈现之成分。正像我们可以确定不存在点和瞬刻一样,我们同样可以确定不存在“主体”这样的东西。这样的东西可能存在,但我们没有理由设想它们确实存在。所以,我们的理论应避免作出关于它们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假定。这样做的实际效果与我们假定它们不存在是一样的,但理论上的态度则不同。
否弃主体的第一个结果是使精神事件的非关系理论成为必要的。例如布伦但诺的以下观点在其明显的意义上是不能接受的:精神现象的特征是有“客观的所指”。一个特殊的感觉不再被视为主体对感觉材料的一种关系,因而感觉和感觉材料之间的区别消失了;并且,将感觉视为任何意义上的认知都成了不可能。反之,感觉既成为物理学的同样又成为心理学的论题的一部分: 它既是“具有”这一感觉的人的心灵的一部分,同时又是通过这一感觉而被“感知”的这个身体的一部分。①这一题目需要深入的讨论,但既然这与我们目前的主题关系不是十分密切,我们这里就不再进一步讨论了。
根据我们的观察,除感觉之外,“呈现”似乎是由意象所组成,而根据以上刚刚阐述的观点,不能把意象视为与它们自己的性质发生关系的东西;
① 关于身体理论的假定是在我的《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一书里提出的。
然而至少在记忆-意象中人们觉得它们指出了超出自身的、它们“所意谓”的某些东西。我们已经尽可能不引入信念,讨论了意象的意义;但下面这一点很明显:当我们通过意象进行回忆时,意象伴随着一个信念。而此信念可以这样来表述(虽然有些过分直率);人们觉得它们是一些先前己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复制品。倘若没有记忆,意象就几乎不能取得意义。因此,对信念的分析甚至对于全面解释词和意象的意义,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词的意义,依赖于意象的意义,意象的意义则依赖于记忆,而记忆本身又是信念的一种形式。
至此我们就有两类精神的“材料”,即(a)感觉(也是物质的)和(b) 意象(纯粹是精神的)。感觉并不去“意指”什么,但意象常常通过信念的中介进行意指。
我先前主张的信念理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信念就在于主体对于客体的多重关系,而这种关系构成信念的“实在物”,也就是使得信念成为真或假的事实。这一理论由于对主体的否弃而变得不可能了。一旦否弃了主体,信念的成分就不可能和它的“实在物”的成分完全相同。这一点既有利又不利。不利的方面是内容和实在物之间的鸿沟所造成的结果,这似乎使得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知道”这个实在物这点上引起怀疑。①其有利的方面来自为内容恢复名誉而导致的结果,使之有可能承认命题可作为实际的复合事件, 并排除了解答以下问题的困难:当我们错误地相信的时候我们所相信的是什么?但是我想要提倡的理论并不是由这些有利的方面所推荐的,也不是根据这些不利的方面被否定的:我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之所以可能被接受则是因为,它与在经验上可被观察的东西相一致,并且否弃一切凭空想象的或仅作为先验图式的东西。认识论上的便利还是不便利,这对我的理论的真伪并无任何影响,所以,我就不再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具有适当关系的感觉和意象是一种能用来组成信念的充分材料吗?我认为它们是这样的材料。但这个问题必须要分两步来问:其一是关于内容即人们所相信的东西,然后是关于相信的问题。现在我们先考虑内容。
人们所相信的东西必定总是我们通过命题所表达的那类东西,对于这一观点,我并不急于肯定或否定。人们所能相信的可能就是单个的简单意象。然而,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是要考虑重要的信念(即使它们不是唯一的信念), 一旦它们被纳入精确的语言,它们就是一些采取如下命题形式的信念:A 是B、x 对于 y 具有关系 R、所有的人都有死、类似“这”(this)的某个事物过去存在,或者其他所有的这类句子。但是,关于信念内容的心理学分类完全不同于逻辑分类。目前我们关心的是心理学问题。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 一些最简单的信念似乎出现在记忆和期待之中。当你回忆一些最近出现的事件时,你正相信一些事情。当你走到了一个熟悉的地点时,你或许正期待着看到酷似往常的情形:你也许具有你的主人向你问候的意象;你也许相信这种情形会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信念很可能没有进入语言;但是,一旦进入语言信念就必定要采取命题的形式。
现在,我把一个“命题”定义为一个信念的内容,如果内容是简单的则
① 关于“知道”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通过“观念”才能够以一种适用于对象不出现的情况的方式去行动,并且不依赖当下感觉的刺激。在这篇论文里,我并没有对观念作进一步整理,但是, 我不想缩小它的重要性。
例外。既然我们尚未对“信念”作出定义,这个定义还不能看作十分有价值的。
信念的内容可能仅仅由词组成,倘若如此,这就是一个被缩短的过程。信念的最初现象是由意象中的信念组成的,记忆或许是其中最基本的例子。但是,我们也可以坚持认为,记忆-信念不仅仅是由记忆-意象组成的,与其俱在的还有无条件地相信:显然意象对于记忆和对于期待可能完全一样,而这些记忆和期待却是完全不同的信念。我倾向于认为,记忆和期待的不同并不在于所相信的东西的内容,而在于相信;“相信”(believing)似乎是一个一般词项,它包括不同的事件,其中的两个事件是记忆和期待。如果这点正确,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在信念的最早期形式中,时态的差别与所相信的东西无关,而仅与相信它的方式有关;将时态放进内容是后来反思的结果。据此我们就可以继续将意象视作给出了所相信的东西的全部内容,这种给出不是用语词来表达的。
我以下列方式来区分命题:用语词表达的是一个“词-命题”(word- proposition),由意象构成的是一个“意象命题”(image-proposition)。一般来说,一个词-命题“意指”一个意象-命题;不仅在真命题中,而且在假命题中都是如此,因为,意象-命题同词-命题一样也可能是假的。①我不把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实说成是命题的“意义”,因为这种用法在假命题的情况下会引起混乱。我将把命题与使命题真或假的事实的关系说成是命题的“客观的所指”,或者简称为“所指”。而这一点我们等到下一节再讨论。
词-命题与意象-命题的对应,通常决不是严格的或简单的。如果不是人工建构的语言,语词形式通常不仅表达命题的内容,而且还表达所谓的“命题态度”——记忆、期待、欲望等等。这些态度并不构成命题的成分,即不构成当我们相信的时候所相信的东西的内容的一部分,或者当我们想望的时候所想望的东西的内容的一部分。
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个信念的内容。假定我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心里正相信“天将下雨”,那么,将会发生什么呢?(1)发生各种意象,比如说,关于下雨的视觉现象,水湿的感觉,雨点的嗒嗒声等等大体上相互联系的意象, 因为若是天下雨则人们就会有感觉。这就是说,有一个由意象组成的复合事实,它具有一个类似于使这个信念成为真实的客观事实的结构的一个结构。
- 将出现一个期待(expectation),即指称将来的信念形式;我们马上要考察这一点。(3)(1)和(2)之间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令我们说
(1)是“所期待的东西”。这一关系也需要探究。
关于命题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它是由意象还是由语词组成,只要它一出现,它就是一个与使其成为真或假的事实所具有的某种结构相似——这一点还要进一步探究——的实际事实。一个词喻题并非精确地“意指”相应的意象。命题。而一个意象-命题则依赖其成分意象的意义而具有一个客观的所指。
(2)相信——现在我们要谈论与所相信的内容的问题相反的一个问题: 真正构成相信的是什么。
威廉·詹姆斯说:“每个人都知道想像一件事情和相信它的存在之间的
① 但是有一些平行的限制起因于这样一个事实:词也常常表达属于相信之本质的东西。以及属于内容的东西。关于时态的情况,我们刚刚说过一个这样的例子;另外一个例子将在以后谈论否定的时候再加以讨论。
差别,假设一个命题和默认它是真的之间的差别⋯⋯。信念,或者关于实在的感觉,从其内部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更多地与情绪而不是与其他别的什么相关联的情感。”①
上述观点大体上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当我们相信一个命题时,我们有某种情感,这种情感以一种可描述为“相信某个命题”的方式与这个命题的内容相关联。但是,我认为,集合在“信念”这一词下面的有各种不同的情感, 而没有一种情感更突出地是信念。
然而,我们必须先考虑一种理论,才可能开始对信念进行分析。这种理论无论是否加以明确辩护,都似乎隐含了实用主义。而如果它是真的,它就能够提供支持实用主义哲学的强有力的论证。根据这个理论一我不会让这一理论的倡导者对以下推论负责——不存在任何可描述为“相信一个命题”的单个事件,信念则完全在于因果效力。某些观念推动我们去行动,其他观念则不推动;那些推动我们行动的观念可以说是“所相信的东西”。否定意象的行为主义者必定走得更远,他甚至完全否定意象。命题。我想,对于他来说,信念就像物理学中的力一样,是一个想像上的一系列行动的虚构原因。一个欲望 A(在任何一种行为主义的关于“欲望”的意义上)的动物试图实现 B,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动物“相信”B 是达到 A 的一种手段。这仅仅是把某一组行为集合在一起的方式;它并不代表这个动物方面的任何单个事件。但是这一观点,无论在动物方面获得的支持是什么,在人类方面都会由于承认意象而受到指责。一旦承认意象,就不可否认人类中会出现意象-命题,而且,下面这一点十分明显:假如命题出现,信念专门与命题有关。只要承认这一点,我们就不能作出以下二者之间的微小区别:一个被相信的命题和一个仅仅被视作唯一由因果效力的出现或不出现来决定的命题之间的区别。如果我们坚持“原因相同,结果也相同”这个格言,我们必定主张:如果被相信的命题较之那些仅仅被考虑的同样命题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果,那么,在相信和考虑之间必定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差别。相信使我们激动,而考虑则不然,这个事实是关于两个现象之间某个内在差别的证据,即使相关的命题在两种情况下相同。①这一异议似乎致命地反击了上述阐明的因果一效力的观点,尽管我认为那种观点提出了某些正确的东西。
在我看来,附属于一个命题的可能有各种情感,其中每一种都构成信念。我想举其中的记忆、期待和非时间性无条件赞同为例。我并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的例子。记忆的真实性要求其命题的实在物应在过去出现、期待的真实性则要求其命题的实在物应在将来出现,而无条件赞同并不使信念对实在物的任何特殊的时间关系成为必要的。析取和蕴涵可能包含其他种类的信念。情感(be-Iief-feelings)。从我们的观点看,这些不同情感的重要性在于将信念的现象翻译成为语词时它们所引起的困难。时态明显地使时间关系进入被相信之物的内容,另一方面,如果上述理论正确,时态首先彼包含在信念情感的性质之中。然而不管这一点是否可能,我们都可以通过只限于无条件赞同而简化我们的讨论,因为,赞同一个关于过去或者将来的命题(相对于记忆它或者期待它),这无疑是可能的。
当一个信念不是由语词来表述,而是发生在一个人心中并由赞同的情感
① 《心理学》第二卷,第 XXI 章,第 283 页。重点符号是后姆斯本人所加。
① 参见,布伦但诺:《经验主义标准的心理学》(莱比锡 6874 年),第 268 页(批评贝恩的《感情和意志》)。
所构成时,实际情况就应当是这样(如果我们是正确的):(a)我们具有一个由相互关联的意象、可能还有一部分感觉所 组成的命题;(b)我们具有赞同的情感;(c)我们具有在赞同的情感和命题之间实存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由这就是所赞同的命题这种说法来表述的。关于信念的其他形式,我们只要用其他的情感代替赞同就行了。
与上述理论相反,或许有人会坚持说:虽然怀疑和不相信是确实的现象, 但信念却不是。或许又有这样的争论:我们所谓的信念只包括合适意象的存在,如果不存在其他一些同时出现的力量起反对它们的作用,这些意象将具有作为信念特征的那些效果。从下面这个定义作为开端则有可能发展行为主义的逻辑:当两个命题促使身体的运动,而这些运动在物理学上是不相容的时候,那么,这两个命题在逻辑上也是不相容的。例如,假如某一个人是一条鱼,在同一时间他就不可能相信这两个命题:“这条虫好吃”和“这条虫挂在钩子上”。因为(按照以上观点)信念一定包含在行为之中:一种信念是吃这条虫;另一种信念是避开它——我们永远可以假定(行为主义者通常这样假定):这条鱼并不厌倦生存。但是,我们不用绕这么大的圈子也仍然可以赞成詹姆斯从斯宾诺沙那里(并非精确地)引用的一段话(同上述引文, 第 288 页):
“让我们设想这样一种情况:一个男孩子在想像自己是一匹马,并且没有去注意其他的一切。他的想像中包含着马的存在,而且他不具有取消这一存在的知觉[詹姆斯加了重点符〕。所以,他必定会沉思这匹马的呈现。他可能会觉得不太确定,然而他决不可能怀疑马的存在。我杏认这样一点:就一个人正在想像(有知觉)而言,他并不对任何事情作出断定。因为,想像一匹带翼的马这件事只能是断定马(就是那匹马)有翼,对吗?假如心灵面前除了带翼的马以外没有别的东西,心灵就一定会沉思同样呈现的东西,而没有任何理由去怀疑马的存在,也没有任何力量不相信马的存在,除非关于带翼的马的想像掺杂了一个与这匹马的存在相冲突的观念。”(《伦理学》, 第二卷,第 49 页,旁注)
詹姆斯完全同意上述学说,并且作了重点补充: “任何保持不冲突的对象事实上都是被相信的,并可以假定为绝对的实
在。”
如果以上观点正确,那么,就似乎会得出以下结论(尽管詹姆斯没有作出这一推论):不必有任何特殊的信念情感,只要有意象的存在就能产生所要求的一切。那么,当我们只是在考虑一个命题(而不带有对它的相信或不相信)的时候,我们的心灵状态看起来宛如一个复杂的产物,即某个竞争力量附加给意象-命题一种确定的情感之结果,这情感可称之为未定的或非信念的——这种情感就好比一个将要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在等待发令时的心情。这位参赛者虽然没有运动,却处于与平静休息的人的心情相比完全不同的一种环境。同佯,一个正在思考命题而不是相信该命题的人也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克制着以下这种自然的倾向,即按照他所能显示出的命题(如果无干扰的话)来进行行动的倾向。照这一观点看来,信念最初仅在于无任何阻碍力量的合适意象的存在。
在我看来,上述观点所极力举荐的是一种遵循精神发展的思维方式。怀疑、不相信和暂时不作判断较之一个完全无反思的赞同似乎都出现得更晚和更复杂。作为确定现象的信念,假如它存在,似乎也是怀疑的产物、思考之
后的决定、或一种接受——它不仅仅是对这个(this)的接受,而且是对宁愿是这个而不是那个(this-rather-than-that)的接受。想像狗具有关于它的并未出现的主人或者它梦想追捕的兔子的意象(可能是嗅觉的意象),这并不难。但很难想像,它具有不能得到任何赞同的想像-意象(我们此刻所讲的“赞同”仅仅指对于自然可以被认为是伴有信念的行动所施加的影响)。关于幻觉意象的影响也完全适用于这一理论。诸如此类的意象看来常常变得愈来愈生动逼真,直到最终排除了阻止对行动施加影响的相反意象。
我觉得下面这一点可以得到认可:如果不增加任何所谓“信念”的确定情感,单纯的意象极易具有某种生动的力量。而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无争议的意象具有一个信念的力量。但是,尽管这一点正确,却只能说明信念领域中最简单的现象。这既不能对记忆也不能对期待作出任何解释,虽然记忆和期待在对于行动的效果上有广泛的差别,但意象在它们两者中都是一个记号,都是某个超越自身而指向不同事件的东西。意象也不能解释信念。就像关于数学的信念一样,信念并不引出任何即将发生的行为。因此,我得出下列结论:尽管密切类似于相信的信念-情感的现象可能是由唯一无冲突的意象所产生,但存在着许多像怀疑、想望和不相信这些属于同一层次的信念-情感。
像男孩子想像自己是带翼的马的那种事例很容易引起混乱。关于带翼的马的意象当然存在;如果男孩子将这个意象视作确实的,他必定是对的。但是,由信念伴随的意象一般被视作记号:其信念不在意象之中,却在由意象指出的(或者在逻辑语言中是“被描述的”)某个另外的事物之中,这一点在诸如记忆的那种情形中尤其明显。当我们借助于当下的意象回忆一个事件时,我们不是在相信该意象当下的存在,而是相信酷似它们的某个事物的过去的存在。将正在发生的事情翻译成话而下带有极大的曲解,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我所主张的观点是:在上述情形中,我们具有一个叫做回忆的特定情感,它与记忆-意象具有某种关系。记忆-意象构成意象-命题,但是,将我们的信念翻译成话就是“类似这个的某个东西过去是(was)”,而不是“类似这个的某个东西现在是(is)”因为它不符合记忆或期待的性质。由于话不仅要指出意象,而且还要超出意象指出意象所意指的东西,因而这种翻译就不可能完全准确。因此,当我们使用一个仿佛意指意象的词的时候,我们则需要一个非自然的词的复制品,以便得到意象所代表的东西。这就产生意想不到的复杂现象,并导致十分缺乏可信性。但是,由于过去所有的时代语言一直适应于坏的逻辑,所以现在使语言适应于心理学的整个问题变得如此之难,以致我能够做的只是提出其中的一些问题。
四、真和假
现在让我们回到第三节开始时留下来的问题:信念的内容与其“实在物”
(objective)(即使得信念成为真或假的事实)的关系是什么?
在亚里士多德学会上提出的一篇更早的批评乔基姆(Joachim)先生的文章①中,我说明了主张真不在于内部的一致性而在于符合的理由。这里我不打
① 《论真的性质),见《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1907 年。重印(有修改)于《哲学论文集》,题目为《一元真理论》。
算重复论证,而是立即作出以下假定:一个信念的真或假依赖于该信念与其自身之外的事实的关系。我称这个事实是信念的“实在物”。在持有这一观点的时候,我没有严格沿用迈农的同一用法。他主张不仅有真的而且有假的实在物,所以他并没有将他的实在物与造成命题的真或假的那些事实等同起来。我并不把事实称作命题的“意义”,因为,在命题是假的情况下这样会引起混乱:假如在一个晴朗的白天我说“天在下雨”,那么,我们就不能说我的这个陈述的意义是太阳在照耀这个事实。我也不能使用“指谓”一词, 因为使用这个词会使命题过分同化于名称和摹状词。但我可以说一个命题“指称”它的实在物。因此,当我们考虑意象-命题时,“指称”代替了“意义”。另一方面,词-命题在“指称”实在物时,也可在简单的情况下被用来合法他说成是意象-命题的“意义”。
根据前一节提出的命题理论,将真和假视作“观念”对于“实在”的关系必定是错误的。命题的实在物是事实,在完全同样的意义上命题也是事实。命题对其实在物的关系不是被想像之物对实际之物的关系,而是两个同样可靠和同样真实的事实之间的关系。
其中一个事实,即命题,是由具有可能的感觉组合的意象所组成,另一个事实可以由任意事物所组成。
一个过于简单而不可称作命题的意象是否可以在任何意义上成为真的或假的,这个问题我就不讨论了。我关心的是命题,以及命题的真和假;究竟是否还有其他的真和假可以留作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真和假有两个不同的问题:其一可以称之为形式的;其二可以称之为内容的。形式问题涉及命题形式与其实在物形式之间在真假各自情况下的诸关系;内容问题——实用主义者尤其强调这一问题——涉及关于真信念和假信念各自效果的本性。就人们愿意真正相信(我听说有时是这种情况)而论,这正是因为,通常人们认为:在实现欲望方面,真信比假信是更好的手段。如果不回忆内容问题,关于形式问题的公式化讨论也许显得非常无聊和烦琐。然而,我要专门论及的正是这个形式问题。
在命题和实在物之间相符合的最简单的可能图式是由视觉记忆-意象这类事例提供的。我回忆一幅我所知道的房间的图像,在我的图像中,窗户是在炉火的左边。我对这幅图像怀有我们称作“记忆”的那类信念,当房间呈现于感觉之中时,这个窗户确实是在炉火的左边。在这个事例中,我具有一个复合的意象,鉴于我们的目的,可以将该意象分析成为:(a)这个窗户的意象;(b)炉火的意象;(c)(a)在(b)的左边这种关系。实在物是由窗户、炉火和它们之间与上述完全相同的关系组成的。在这样一个例子中, 命题的实在物是由它的相关的(或因情况而异,不相关的)成分意象的意义通过该命题中这些成分意象之间所保持的相同关系而组成的。当实在物保持这种相同的关系时,这个命题就是真的;当实在物不能保持这种相同的关系时,这个命题就是假的。根据第一节里关于否定事实的陈述,这两个可能的实在物总有一个存在着,因此,这个命题总是或真或假的。
但是,像上述这样生动逼真的简单符合比较罕见。在意指这样简单的视觉意象-命题的词-命题中已经没有这样的符合。即使我们把“是的左边”看作一个词,在“A 是在 B 在左边”这个词组中,我们还是具有由三元关系的三个词项而不是由二元关系的两个词项所组成的一个事实。表示关系的语言符号本身不是一种关系,而是像句子中其他词一样确实的词项。语言可以被
如此建构使得情况本不应当总是这样:极少特别重要的关系可能是由词之间的诸关系来表示的。例如,“AB”可能意指“A 在 B 的左边”。或许是这样一种做法:以高声调发 A 这个音而以低声调发 B 这个音意指 A 是日的社会优胜者。但是,这一表示关系的方法的实际可能性显然是很有限的,在实际的语言中,关系是由词(主要是动词和介词)或词的成分(屈折变化的词)来表示的。①因而,对一个事实的语言敝比它所断言的东西是更复杂的事实,而一个词一命题与它的实在物的符合绝不是在意象-命题中那种最简单的符合。
关于否定事实和否定命题的情况也很复杂。无论是关于意象还是关于词的命题,它们本身总是肯定的事实。在词-命题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肯定事实(用语),当其实在物是肯定的,其中一个事实就是真的,当其实在物是否定的, 另一个事实也是真的:“A 爱 B”和“A 不爱 B”这两个用语本身都是肯定的事实。我们不能仅仅靠有“A”和“B”两词而没有两者之间的“爱”这个间来表示 A 不爱 B 这个断定,因为实际上我们不能够把 A 和 B 之间不出现“爱” 这个词的事实与(例如)A 和 B 之间不出现“恨”的事实区别开来。人们打算用来交流的同和短语必须是可感觉的;而可感觉的事实总是肯定的。因此, 在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的区别与肯定词-命题和否 定词-命题的区别之间不存在一致性:后两个本身都是肯定事实,尽管由于“不”这个词的是否出现而有所不同。
就意象-命题来说,也没有对应于否定事实的平行现象,但这是不同的情况,意象-命题不仅总是肯定的,而且甚至不像有两类词-命题那样存在两类肯定的意象-命题。在意象-命题中没有“不”;“不”属于情感而不属于命题的内容,一个意象-命题可以被人们相信或者不相信;人们对同一内容有各种不同的情感,但对不同的内容不会有相同的情感。没有任何方式能够显现“A 不在 B 的左边”。假如我们试图去这样做,我们就会发现,显现的是“A 在 B 的右边”或者诸如此类的现象。这就是人们不愿承认否定事实的一个有力理由。
因此,关于肯定和否定的对立,我们有下列各种两重性:(1)肯定的
(positive)和否定的(negative)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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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象命题,虽然可以被人们相信或者不相信,但不具有在内容上相当于肯定的或否定的事实的两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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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命题总是肯定的事实,但它们有两类:一类由肯定的实在物加以证实,另一类由否定的实在物加以证实。
因此,在命题和事实之间的那种比较简单的平行现象只有在肯定的事实和命题里才能找到。一旦事实是否定的,这种符合必定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创立一种关于否定事实的正确理论(无论是在发现还是在相信这一理论方面)之所以如此困难,部分地是因为我们未能认识到否定事实和否定词-命题之间缺少一种平行现象。
现在让我们回到肯定的事实和对于意象-命题的信念这两个论题上来。在空间关系中,我们已看到下面这一点是可能的:意象诸成分的关系与实在物诸成分的关系相同。当我想像 A 在 B 的左边时,我关于 A 的意象是在我关于
① 这一点在最原始的语言中并不完全真实。但是,原始语言如此含糊歧义,以致人们往往不能说它们具有表达一种关系而下是与所用的片语也许有同样意义的其他一些东西的任何手段。
B 的意象的左边。作为意象-命题和它的实在物之间的这种同一关系也能在空间关系之外发生吗?
下一步自然要考虑的,是时间关系的情况。假定我相信 A 先于 B,这个信念就其内容来说会有先于一个 B 意象的 A 意象吗?初看起来,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地反对这个假定。人们常常告诉我们,一个接连发生的观念并不是一连串的观念,使得我们几乎无意识地将序列理解为这样一种东西:这个序列中早出现的部分和后出现的部分必定同时呈现。对一个如此普遍地被认为是无可非议的观点提出挑战似乎很轻率。然而,我不能不对这一观点的真实性提出极大的怀疑。我们经常具有连续的意象而不必相信这些意象的原型也有相同的时间顺序,当然这是事实。但是,这并不证明什么,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信念都必须被附加给一个意象-命题。我们不可能具有紧跟着一个 B 意象的 A 意象,而后又相信这个序列,难道不是这样吗?这不能作为 A 先于B 这个信念,难道不对吗?我看没有理由否认这一点。例如,当我想像一个人正在说一句话,或者我实际听见他说话时,作为经验事实,似乎不存在任何这样的一瞬刻,在这一刻整个句子呈现给想像或感觉;然而,无论这个用语通常的意义是什么,我都能够“将这个句子理解为一个整体”。我听见这些词顺序出现,但决不同时听见整个句子。然而,在这个句子对我产生了预想的效果(不管是什么效果)的意义上,我把这个句子理解为一个整体。你走过来对我说:“你的屋顶漏了,雨水流进房间,浸坏了你所有的家具。” 我理解你说的话,因为我表现出惊恐,给房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写信,并且订了一辆运货车去搬走我的财产。然而这决不能推出:这整个句子在任何一瞬间在想像上呈现给我。我对你的陈述的信念是一个因果单元,因而可以设想它是一个整体事件。但是,在精神事态中,这个因果单元极有可能是不同时间中的几个事件,这就是柏格森(Bergson)关于复现(repetition)的观点:我们通过习惯规律也能联想到这一点。这完全能够成为物理和心理之间一个基本的差别。因此,似乎没有充分理由来说明,当我们相信一个连续时,就应当存在一个瞬刻,而信念的全部内容正存在于这个瞬刻之中。一个对于连续性的信念很可能自身完全是连续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时间关系也会像空间关系一样,承认有一种最简单的符合,在这种符合中,意象-命题中的关系与实在物中的关系是同一的。但是,我只想把它作为一个可能的观点提出来:我还没有把握确信这个观点事实上完全正确。
当我们考虑更复杂的命题类型时,例如存在一命题、一般命题、析取命题或假言命题等等,命题和事实的符合就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个问题十分重要,我相信,它也能就逻辑方面提出许多新的见解;但我将不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
我们从最简单的情况即二元关系的情况就可以看出,构成真或假的形式符合的普遍性质:这种情况在事实和意象-命题里是完全相同的。你具有一个对 A 的意象,它是在你对 B 的意象的左边,这个事件是意象-命题。如果 A 是在 B 的左边,那么这命题是真的;如果 A 不在 B 的左边,它就是假的。“A 在 B 的左边”这个用语意指这个意象-命题,而且当这命题是真的时,该用语就是真的,当这命题是假的时,该用语就是假的;另一方面,当该意象-命题是假的时,“A 不在 B 的左边”这个用语则是真的,当该意象-命题是真的时, 这个用语则是假的。因此,在这个最简单的事例中,我们得到了一个关于真和假(既是关于意象-命题的,也是关于词-命题的)的形式定义。我们很容
易看出,同类定义可以扩展到更复杂的情况。
我们可以注意到:在其形式意义上,真和假最初不是信念的特性,而是命题的特性。由此我们推导出以下观点:当一个信念是相信一个真命题的时候,我们称这个信念是真的;当一个不信是不相信一个假命题的时候,我们称这个不信是真的;“真”和“假”的最初的形式意义所适用的仅仅是命题。
但是当我们谈到给予真和假以重要性的东西(这种东西与构成真和假的形式定义的东西相对立)时,重要的不是命题,而是信念。有人这样告诉我: 信念影响行为,而且真信念的效果比假信念的效果更令人愉快。以这一方式试图对真值进行定义,在我看来是错误的。但是,只要我们把自己局限于关于真的形式定义,就很难看出为什么有人会对这样的观点感兴趣。因而记住信念与行为的联系对我们是很重要的。但是,我并不认为:或者仅有信念的那些令人愉快的效果就能够充分证实这一观点,或者可以用证实对真值进行定义。例如,有一些关于过去事实的真命题,它们是不可能加以证实的。通过命题与其实在物的符合来完成的关于真值的形式定义看起来是唯一在理论上恰当的定义。如果我们关于真值的定义是正确的,那么是否存在着可以被人们认识的事物呢?我目前对此还不能作进一步的探究;但是,如果这种探究的结果将证明与上述相反的观点,我认为它并不能够对上述的形式定义提出理论上的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