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原子主义哲学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十九岁那年(从柏林高等技术学校毕业后)来到英格兰,开始在曼彻斯特大学的工程实验室作为一名研究学者从事航空学的研究。在这个时期他读了《数学的原则》,并于 1912 年 1 月以“优等生”的

资格去剑桥学习——鉴于 1920 年之前剑桥尚未授博士学位,他大概是“研究”学士学位的候选生。他在剑桥就学五个学期,绝大部分昧间同罗素在一起从事研究。1913 年夏季他离开剑桥,直到第二年战争爆发之前的十四个月期间,罗素一直与他保持着联系。但是,几乎没有什么保留下来的材料可以向我们说明:他们都谈了一些什么。在 1914 年哈佛讲演的序言中,罗素曾谈到“我的朋友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先生”的“尚未发表的、充满新意的重大发现”(讲演第 9 页)。这些话使人联想到他们的关系绝非像人们所想象的一个二十四岁的学生和他四十一岁的杰出导师之间的那种关系(但是就罗素的个性而言,这一点儿也不奇怪)。①

罗素对他于 1912 至 1914 年间与维特根斯坦进行讨论的那些观点的进一

步发展或许在他的 1918 年逻辑原子主义讲演里得到最好的记载。但这并不表示:维特根斯坦一定赞成罗素处理这些思想资料的方式;实际上我们都知道, 维特根斯坦一直很反感罗素为《逻辑哲学论》的英文版所作的导言。伟大的哲学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弱点,他们总认为自己的思想完全正确,并且不能充分考虑其他人的思想(没有什么自己观点的二流思想家往往在这方面做得更好些)。因此,我们所看到的青年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仅仅是以那种被吸收迸成年罗素的思想的形式出现的,尽管如此,这一观点还是很有意思的。

逻辑原子主义讲演对处于哲学发展批判时期的罗素思想提供了一个充分展开的、详尽系统的说明。令人奇怪的是,罗素作了这些讲演之后差不多四十年来它们竟从未正式加以重印。这些讲演所做的一项工作就是要证明,“近代逻辑最伟大的一个功绩是:允许我们对(各种类型的哲学)疑难进行精确的阐明,与此同时,必定要摈弃所有的试图解决这些疑难的虚伪托词”。作出该声明的作者[不是罗素,就是 P.E.B.乔戴恩(Jourdain)]似乎是怀疑论者,但他实际上是一位比怀疑论者更有智慧的人物。

逻辑原子主义哲学1918 年

下列(全文)是 1918 年的前几个月我在伦敦(戈登广场)所作的连续八篇讲演。这些讲稿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我从我以前的学生和朋友路德维希·维特根斯但那里得到的某些观点的阐明。自 1914 年 8 月以后我一直没有机会获知他的观点,我甚至不知道他是否还健在①,因此,这些讲稿中所说内容倘若

① 对于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发表(1922 年)罗素担负主要责任。1929 年返回剑桥时,维特根斯坦仍是一名无学位的“学生”,并且只能在他又进行两个学期的学习之后,才能开始从事(四十岁时)博士学位研究。他提交《逻辑哲学论》作为博士论文,并通过了由罗素和摩尔主持的答辩考试。维特根斯坦被任用为三一学院的研究员。在这件事情上罗素也起了作用;但除此之外,他们之间先前的那种关系未能再继续下去,因为那时罗素搬出了剑侨的学院区,并且专注于与他早期研究不同的其他哲学问题。

① [这段话写于 1918 年,是连续三期《一元论者》期刊上所发文章的序言。我从编辑的角度作了四处小的

超出了讲稿中所包含的最初提出来的许多理论,维特根斯坦对此不应当负有任何责任。

目 录

一、事实和命题 214

二、殊相、谓同和关系 228

三、原子命题和分子命题 245

四、具有一个以上动词的命题和事实;信念等等 260

五、一般命题和存在 275

六、摹状词和不完全符号 291

七、类型理论和符号学说类 307

八、形而上学补论:何物存在 326

一、事实和命题

现在我要开始的这一系列讲演,我称作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一开始或许最好先简单地说一说我是怎样理解这个题目的。我所主张并称作逻辑原子主义的这种哲学是在思考数学哲学的过程中强加于我的一种哲学,虽然我发现很难精确地说出以上二者之间在多大的程度上具有确定的逻辑联系。在这些讲演中我准备讲的内容主要是我个人的见解,而且我声明我所讲的东西并不超出这一范围。

正像我试图在《数学的原则》中要证明的一样,当我们分析数学时,我们总要使数学回归到逻辑。一切数学在最严格和最形式化的意义上都要回到逻辑。在目前的讲演里,我将努力以大纲的方式(相当简要、相当不能令人满意地)提出一种逻辑学说。在我看来,这一学说产生于数学哲学——严格地说不是逻辑地,而是作为一种人们反思出来的东西:某种逻辑学说,和以这一学说为基础的某种形而上学。我要主张的逻辑是原子主义的,它与那些不同程度追随黑格尔的人们的一元论逻辑相对立。当我说我的逻辑是原子主义的时候,我意指我也主张存在许多分散的事物的常识信仰;我并不认为: 世界的明显复多性仅在于一个单一不可分的实在的各种状态和各种不真实的划分。从这一观点就会得出以下结论:为了证明我所主张的那种哲学的合理性,必须要做的相当一部分工作就在于证明分析的全过程是合理的。人们往往听说分析的过程只是伪造,当你分析任何给与的具体的整体时,你总是搞错它,所以分析的结果就不是真实的。我认为这不是正确的观点。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说(也没有人会坚持说)当你进行分析之后,你保留了在你分析之前所有的全部事物。假如你这样做,你决不能在分析的过程中获得任何东西。我提议,不是通过论战或通过反对相反意见的论证来对付我不赞成的那些观点,而是要正面提出关于那个问题我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并且自始至终竭力说明我所主张的观点必然来自绝对不可否定的材料。当我谈到“不可否定的材料”时,不要认为它是“真材料”的同义语,因为“不可否定”是一个心理学术语,而“真”则不是心理学术语。当我说某个事物是“不可否定

改动,现以完全不同的版式重印。——R.C.马什]

的”时,我意指它不是那种任何人想要否定的事物;从中我们不能得出它是真的,不过的确可从中得出我们都会认为它真——而这一点正像我们似乎有能力达到的那样接近真理。当你正在思考任何一种认识论时,你或多或少要被束缚于某种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因为你不是单纯地考虑什么东西适用于世界这个问题,而是“关于这世界我能知道什么?”你永远必须从在你看来是真的事物开始论证;如果在你看来这事物是真的,就不存在更多的要做的工作。你不可能越过自身并且抽象地考虑那些在你看来是真的事物是否是真的;你可能在下面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做:即你的一个信仰在你的许多其他信仰的影响下有所改变。

我称自己的学说为逻辑原子主义的理由是因为我想在分析中取得的作为分析中的最终剩余物的原子并非物质原子而是逻辑原子。某些这样的原子就是我称为“殊相”的东西(诸如很小的颜色片、声音、瞬间的事物),而还有一些原子是谓词或者关系等。其要旨在于我想取得的那种原子不是物理分析的原子,而是逻辑分析的原子。

那些作为开端的不可否定的材料永远是相当模糊和有歧义的,这是哲学中一个相当奇特的事实。例如,你可能会说:“此刻这个房间里有一些人。” 这句话很显然在某个意义上是不可否定的。但是,当你试图定义这个房间是什么,一个人在这个房间里是什么,你打算如何区别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等等时,你就会发现,你所说的是极其模糊的,你实际上并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奇特的事实,即你实际上肯定的每一件事情,顷刻间成为某个你并不知道其意思的事情,而且,在你取得一个严格陈述的瞬间你不能肯定它是否真或假,至少当时是这样。在我看来,健全的哲学推理过程主要在于:从我们觉得完全有把握的那些显而易见的、模糊的、有歧义的事物开始,一直到某个准确的、明白的、确定的事物。通过反省和分析,我们发现这个事物就包含在我们由此开始的那个模糊的事物之中。也可以这样说,确定的事物是实际的真,而模糊的事物是实际真的一种阴影。要是以后有时间, 而我又了解的比现在更多,我很愿意作一次关于模糊性概念的专题讲演。我认为模糊性在知识论中非常重要,比你断定它是出自于大多数人的著述要重要的多。如果你没有努力做到使每个事物精确,那么每个事物都有你没有认清的很大程度的模糊性;而每一精确的事物距离我们通常思考的每一事物是如此遥远,以至于你不可能在一瞬间设想出那就是当我们说出所思考的东西时我们实际上的意思。

当你使用我刚刚谈到的分析和反省的方式而从模糊转向精确 的时候,你永远要冒犯错误的危险。如果我从“在这个房间里有如此这般多的人”这个陈述开始,然后努力使这个陈述精确,我会遇到很多危险,而且极其有可能是这样:我作出的任何精确陈述都是某个根本不真实的事物。因此,你不可能很容易或很简单地从这些模糊而又不可否定的事物到达那些精确事物,这些精确事物将会保持起点的不可否定性。你取得的那些精确的命题可能在逻辑上是一些你依赖它们建立体系的前提,但它们不是认识论的前提。认识下面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十分重要,即:事实上你的认识来自什么东西,和如果你已经具有了全面的认识,你会从什么东西中推论出这种认识。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事情。逻辑学家视作一门科学的那类前提不会是那种最先知道或者最容易知道的事物:它将是一个具有巨大演绎能力、巨大说服力和严格性的命题,是一个与你的认识从其开始的实际前提完全不同的事物。当你谈论认

识论的前提时,你井没有谈论任何客观的事物,而是谈论某种会因人而异的东西,因为一个人的认识论前提与另一个人的认识论前提是不会相同的。在一个相当大的学派里有一个很强的倾向,认为当你努力对你知道的东西作哲学推导时,你应当一步一步深入地将你的前提推回到不严格的和模糊的领域,越过你自身所处的那个点,一直回到儿童或猿那里;而且还认为,你似乎知道的一切事物——但心理学家却承认它们是你先前的思想、分析和反省的产物——实际上都不能视作你自己认识中的前提。我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常广泛地受到支持的理论。而且有人利用这一理论反对我想要极力主张的那种分析的世界观。在我看来,一旦你的目的不是单纯研究心灵的历史或发展, 而是要确定世界的性质,你就不想从你已经是你自身这一点再进一步往后推。你不愿回到儿童或猿的模糊性那里,因为你会发现:由于你自己的模糊性已经造成很大的困难。但是,在儿童或猿那里,一个人会遇到哲学上经常出现的那些困难之一,在那里论证结束了,而你有两个互相冲突的最终偏见。有一种类型的心灵认为,被叫做初始经验的东西必定是一种比能作反省思维的人的经验更好的智慧指南;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心灵,恰好采取了相反的观点。在这方面我看不出有任何论证。下面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是以与一个幼儿或动物十分不同的方式看到、听到、感觉到或做每一件事情的,而他经验世界和思考世界的整个方式比那种更初始的经验的方式是更具有分析性的。在任何一种分析的工作中我们必须视作前提的东西就是在我们看来是不可否定的东西——在我们看来,就像我们现在所处的这里和现在(here and now)一样——而总的说来,我认为笛卡尔采取的方法是正确的:你应当认真去怀疑事物并且只保留不是因为你肯定不会被其引入错误(并没有一种方法能保证你避免错误的可能性)而是由于其清楚明确性而使你不可能再怀疑的事物。寻求绝对安全保护的企望是我们总将跌入的一个陷阱。在知识领域中像在其他一切领域中一样,这种保护是靠不住的。只要承认这一切,我认为笛卡尔的方法就出发点而言大体上是一种健全的方法。

因此,我提议,永远从一切这样的论证开始:从我必须通过诉诸于明显得滑稽可笑的材料而作出的一切论证开始。所要求的一切哲学技巧都在于选择那些有能力产生大量反省和分析的东西,都在于反省和分析的自身之中。

以上所述都是作为一些介绍。

我想要引起你的注意的第一个自明之理(我希望你在这一点上与我意见一致:我叫做自明之理的这些事物是如此显而易见,以至于提到它们都几乎是滑稽可笑的)是:世界包含事实,而事实是不论我们对之持有什么样的看法而该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的东西;而且还有信念,信念指涉事实,通过对事实的指涉,信念不是真就是假。首先,我将试图向你作一个关于我所说的“事实”意指什么的预先说明。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并不打算下一个精确定义,而是作一种解释,以便你了解我正谈论的是什么——我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如果我说“天正下雨”,在某种天气条件下我说的是真,而在另外的天气条件下是假。使我的陈述为真(或像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那样为假)的天气的条件就是我应叫作“事实”的东西。如果我说“苏格拉底死了”,那么我的陈述之所以为真是由于很久以前在雅典发生的某一生理事件使然。如果我说“地心引力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我的陈述由于天文学的事实而被认为真。如果我说“2+2=4”,使我这个陈述成为真的是

一个算术上的事实。相反,如果我说“苏格拉底活着”、“地心引力与距离成正比”或者“2+2=5”,使我前面的陈述成为真的那些完全相同的事实就说明这些新的陈述是假的。

我要你认清下面这一点: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意指一个特殊存在的事物,诸如苏格拉底、下雨,或者太阳。苏格拉底本身不能使任何陈述真或者假。你很可能会认为,他完全靠自身就能赋予“苏格拉底存在”这一陈述为真,但是事实上这是错误的。这错误来源于一种混淆,我将努力在第六讲开始处理存在这个概念时阐明这种混淆。苏格拉底本身①,或者任何孤零零的特殊事物,都不能使任何命题真或者假。“苏格拉底死了”和“苏格拉底活着”二者都是关于苏格拉底的陈述,一个是真而另一个是假。我称作一个事实的是那种不是由像“苏格拉底”的单一名字而是由一个完整句子表达的东西。一个单一的字确实有表达一个事实的时候,例如像“火”或者“狼”, 但它总是归干一个未被表达的语境,而且有关一个事实的充分表达总是涉及一个句子。例如,当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某一性质时,或者此事物对另一事物具有某一关系时,我们就表达了一个事实;但是那个具有性质或关系的事物并不是我叫做一个“事实”的东西。

注意到事实属于客观的世界这一点很重要,除去一些特殊的情形,事实不是由我们的思想或者信念创造出来的。这就是我作为自明之理提出的那类事物之一。但是,一个人在读了任何一种哲学的那一瞬间,他当然会意识到, 在这样一个可能变成你想要的那种观点的陈述之前竟有那么多的东西要说。我要强调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外部世界——也可以说,认识旨在了解的那个世界——不是全部由大量“殊相”来描述的。但是,你必须重视我叫做事实的这些事物,它们是那种你用一个句子表达的事物,而这些正像特殊的椅子和桌子一样多的事物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除了在心理学中,我们的绝大部分陈述不仅仅被人用来表达我们心灵的状况,尽管这常常是这些陈述能全部成功的地方。这些陈述被人用来表达事实,而这些事实(除了当它们是心理学事实的时候)是关于外部世界的事实。存在当我们所谈是真和当我们所谈是假时都同样会涉及的这样一些事实。当我们所谈的是假的时候,它就是一个使我们所说的东西是假的客观事实,而当我们所谈的是真的时候,它就是一个使我们所说的东西是真的客观事实。

存在许多不同种类的事实,在后几讲里我们将讨论关于事实的某一些分类。现在我只想指出很少几种事实作为开始,以便使你可能不再想像事实都是非常相似的。有像“这是白的”这样的特殊事实;也有像“所有人都有死” 这样的普遍事实。当然,在特殊和普遍事实之间的这种区别是极其重要的。倘若设想你只是用特殊事实就能完满地描述这个世界,那就会再次铸成大错。假定你成功地记述了整个宇宙中的每一个单一的特殊事实,而且宇宙中任何地方不再有你没有记载的任何种类的单一特殊事实,你仍然不会获得关于宇宙的完满的描述,除非你又添上一句话:“我记述的这些全都是存在的特殊事实。”因此,倘若不是既有特殊事实又有普遍事实,你就不能希望完满地描述这个世界。另一种区分——或许引出更多一点的困难——是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之间的区别。例如“苏格拉底活着”——一个肯定事实——和

① 此时此处我将苏格拉底视为一个“殊相”,但是我们很快会看到这个观点需要修正。

“苏格拉底没有活着”——你可以说是一个否定事实。①但是以上这种区别很难弄准确。我们可以说存在一些关于特殊事物、特殊性质或关系的事实。而且除了这些之外,还有你在逻辑领域里的那种完全普遍的事实——在逻辑领域里不提及现实世界中的任何要素,不提及任何特殊事物、特殊性质或特殊关系。实际上严格地说,你或许没提到任何东西。这就是逻辑命题的特征之一,即他们什么也没有提及。这类命题是“如果一个类是另一类的一部分, 作为这一类中的一元的项也是另一类中的一元”。一个纯逻辑命题的陈述中出现的所有的词都是实际上属于语形的词。它们仅仅是一些表达形式或联系的词,并不提及它们出现在其中的那个命题的任何特殊成分。当然,这是一个需要得到证明的事物;我现在不把它作为自明的规定下来。还存在一些关于革一事物的特性的事实;和一些关于二种、三种或更多的事物之间的关系的事实;以及任何这个世界上对于不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性的某些事实的不同分类。

十分明显,不存在真和假的事实的二元论,存在的只是事实。当然,说所有事实都是真的也是错误的。之所以错误是因为真和假是互相关联的,而且你会把那种有可能是假的事物却说成是真的。一个事实不能既真又假。这就把我们带到陈述、命题或判断的问题上,而这一切确实都有真和假的二元性质。我认为,尽管不是为了认识论的目的,但鉴于逻辑的目的,很自然地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命题上。命题可作为那种一定会成为我们关于真和假的二元性质的典型载体。人们可以说,一个命题是一个陈述语气中的句子,一个断定某个事物而非询问、命令、愿望的句子。它也可能是一个由“that”(这或那)一词作先导的那种句子。例如,“(that)苏格拉底活着”、“(that) 2+2=4”、“(that)2+2=5”,任何这类句子都是一个命题。

一个命题就是一个符号。它具有一些也是符号的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它是一个复杂符号:当一个符号具有作为符号的组成部分时,它可以定义为复杂符号。一个句子中包含几个词,这几个词每个都是符号,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这个将它们组合起来的句子就是一个复杂符号。在符号理论中有许多对于哲学十分重要的东西,比我过去曾经想像的要多得多。我认为这种重要性几乎完全是消极的,也就是说,这种重要性就在于下面这一事实:如果你没有清楚地意识到符号,如果你没有清楚地觉察到符号与它所表示的东西的关系,你就会发现自己将那些仅仅属于符号的特性归于那个事物。当然, 在像哲学逻辑这样非常抽象的学科中尤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你应该思考的论题是极其难以理解和难以捉摸的,以致于任何曾经试图思考它的人都知道你也许在六个月中只有一次用半分钟来思考它。其余的时间你都在思考符号,因为它们是有形的实在的东西,但是你理应思考的事物却非常难以捉摸。所以人们常常不去努力思考它。真正好的哲学家就是那个在六个月中确实有一次用一分钟思考这个事物的人。坏的哲学家从来不思考它。这就是为什么符号理论具有条种重要性的原因,因为若不考虑这种重要性,你肯定会误认为符号的特性就是事物的特性。这一理论还有其他有趣的方面。存在不同种类的符号,在符号和被符号化的东西之间存在不同种类的关系,而一些十分重大的谬误就起因于没有认清这一点。这类矛盾(我将在后面与类型相联系时谈论这类矛盾)都产生于有关符号的错误,产生于将一种符号置放在

① 否定事实要在后一章里进一步讨论。

另一种符号应当占据的位置。我认为,人们一直认为是哲学中绝对基本的某一些概念完全是由于在符号表示上的错误而产生出来的——例如,存在的概念,或者(倘若你喜欢)实在的概念。这样两个词代表了哲学上一直讨论的很多内容。一直有这样一种理论,即每一命题实际上都是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实在的描述,等等。而所有这些关于实在和存在的概念在哲学上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我自己的信念是:由于它们一直出现在哲学之中, 它们完全是在符号表示上的糊里糊涂的发源地,而当你澄清了那种糊涂混淆之后,你会看到,实际关于存在所谈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十分简单的错误。这就是你关于存在能够说的一切。我将在后一讲转入存在问题,但是这只是符号表示之所以重要的一个例子。

我觉得,有些人认为:当你谈论符号表示时你只是指数学符号,所以, 或许我应当谈一下我怎样理解符号表示的。我是在包括每一种类的所有语言的意义上使用符号表示的。因而在我看来,每一词是一个符号,每一句子以及句子的句子都是符号。当我谈到一个符号时,只是指某一事物,它“意指” 其他的事物,而关于我用“意义”(meaning)意指什么这个问题我还不准备告诉你。在一段时间里我将列举“意义”可以意指的严格说是无限多的不同事物,而这样做我并不觉得已经彻底讨论了意义问题。我认为意义这个概念永远或多或少是心理学上的概念,而且不可能取得一种纯粹逻辑的意义理论,也不能取得纯粹逻辑的符号理论。我认为关于你用一个符号所表示的含意的解释的本质,恰恰在于要考虑像知道、认知关系,或许还有联想这类事物。总而言之,我非常清楚:符号理论和符号表示的使用不是一种不必考虑你对事物可能具有的各种认知关系而以纯粹的逻辑就可以解释的事情。

关于一个人用“意义”意指什么,我要作几点说明。例如,你说“苏格拉底”这个词意指某一个人;“有死”这个词意指某一性质;而“苏格拉底有死”这个句子意指某一事实。但这是完全不同的三种意思,而且,假如你认为在这三种情况中“意义”一词具有同样的意思,你就会陷入最无希望解决的矛盾之中。我们千万不要认为恰好有一个由“意义”所指的事物,因此也恰好有一种符号与被符号化的事物的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名称大概是对于一个人所使用的一个专门符号;一个句子(或一个命题)是一个事实的专门符号。

一个信念或陈述具有真和假二元性质,而事实并不具有这种性质。一个信念或陈述永远包含一个命题。你可以说:一个人相信某某是这样的情况。一个人相信苏格拉底死了。他所相信的明明是一个命题,而就形式目的而言, 将命题视作具有真和假二元性质的本质事物是很方便的。例如,认识到下列这类要点非常重要:命题不是事实的名称。一旦向你指出这一点,它就是非常显而易见的。但是,事实上我从来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直到我从前的一个学生——维特根斯坦向我指出这种观点。一旦你想到这一点就会完全明白, 一个命题并不是一个事实的名称,这是从符合每个事实的有两个命题这个纯粹事实中推论出的。假定苏格拉底死了是一个事实。你有两个命题:“苏格拉底死了”和“苏格拉底没有死”。而且,这两个命题对应同一个事实,而世界上只有一个事实使一个命题真、使另一个命题假。这决不是偶然的,而且这说明命题对于事实的关系如何完全不同于名称对于被命名的事物的关系。对于每一事实存在两个命题,一个命题真而另一个命题假,但在符号的性质上无任何东西能向我们证明哪一个是真命题,哪一个是假命题。假如有

这样的东西的话,你就不必观看周围的一切,只要通过检验命题就能确定关于世界的真理。

正像你注意到的,一个命题对一个事实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关系:一种是你可称之为对于事实是真的关系,另一种对于事实是假的关系。二者都同样是本质上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可以实存于二者之间。反之,对于名称来说,就只存在一种关系,即名称对它所命名的东西能够具有的关系。一个名称刚好能命名一个殊相,或者说,如果它不命名一个殊柏,它就根本不是一个名称,而是声音。倘若不具有刚好是命名某一事物的一种特殊关系,它不可能是一个名称;反之,一个命题如果是假的,它还是作为一个命题。有这样两种方式:是真和是假的方式,它们一起相应于是一个名称这一特性, 就像一个词可能是一个名称,或者不是名称而是无意义的声音一样,一个显然是命题的词组可能是真的或假的,或者可能是无意义的。但真和假共同属于无意义的对立面。当然,这就说明命题的形式逻辑特性完全不同于名称的形式逻辑特性,而且也说明它们对于事实的关系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命题不是关于事实的名称,你不可贸然接受这种念头:你可以用其他的方式命名事实;但你却做不到这一点,你根本不能命名它们。你不能适当地命名一个事实。你所能做的唯一的事情是肯定它或否定它、欲求它或用意志力驱使它、希冀它或质询它,但是这一切都要涉及完整的命题。你决不能将那类使命题成为真或假的东西置于一个逻辑主词的位置。你只能使其作为要被肯定或否定的某个事物,或者诸如此类的事物,但决不是要被命名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