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1. 本公约可进行修订,以便使之得到改善,从而使本同盟体制臻于完善。

  2. 为此目的,可相继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举行同盟成员国代表的会议。

  3. 除第二十六条有关修改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的规定外,所有对本文本的修订,包括附件的修订,均需投票数全体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