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1. 本公约无限期生效。

  2. 任何国家可通知总干事废止此公约文本。这一废止也连带废止以前的所有文本,并只对废止的该国有效,而对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本公约继续有效和继续执行。

  3. 废止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4. 任何国家自成为本同盟成员国之日算起未满五年者,不得行使本条规定之废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