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1. 任何国家可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声明,或在以后随时书面通知总干事,本公约适用于在声明或通知中指明的其对外关系由该国负责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2. 任何已作出这种声明或通知的国家可随时通知总干事本公约不再适

用于这些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

3.(a)按照第一款作出的任何声明和载有该声明的文件中的批准或加入同时生效,按照该款作出的任何通知在总干事发出通知三个月后生效。

(b)按照第二款作出的通知在总干事收到该通知十二个月后生效。

4.本条不得解释为意指本同盟任何成员国承认或默许本同盟另一成员国根据适用第一款作出的声明而使本公约对之适用的任何领土的事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