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1. 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
  1. 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

  2. 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1. 戏剧作品或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在享有对其原作的权利的整个期间应享有对其作品的译作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