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1.(a)凡签署此公约文本的任何本同盟成员国均可批准此公约文本, 如尚未签署,则可加入本公约。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总干事处。

  1. 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均可声明其批准或加入不适用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但如该国已根据附件第六条第一款作出声明,则它在上述文件中可只声明其批准或加入不适用于第一至二十条。

  2. 凡根据 b 项已声明其批准或加入对该项所提到的条款不发生效力的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可在其后任何时候声明将其批准或加入的效力扩大到这些条款。这一声明交存总干事处。

2.(a)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在实现下述两个条件后三个月生效;

  1. 至少有五个本同盟成员国批准或加入此公约文本而未按照第一款 b 项作过声明;

  2. 法国、西班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已受到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巴黎修订过的世界版权公约的约束。

(b)a 项提到的生效,对于至少在生效前三个月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但未按第一款 b 项作过声明的本同盟成员国具有效力。

(c)就 b 项对之不适用的已批准或加入此公约文本而未按照第一款 b 项作过声明的所有本同盟成员国而言,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在总干事通知该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三个月生效,除非交存文件中注明有更晚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则在注明的日期对该国生效。

(d)a 至 c 项的规定不影响附件第六条的适用。

3.对不管是否按照第一款 b 项作过声明而批准或加入此公约文本的任何本同盟成员国,第二十二至三十八条在总干事通知已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三个月生效,除非交存文件中注明有更晚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第二十二至三十八条则在注明的日期对该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