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之三

  1. 文学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朗诵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或方式公开朗诵。(2)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朗诵。

  2. 文学作品作者在对其原作享有权利的整个期间,应对其作品的译作享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