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 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四条)

  1.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1.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1. 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五、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1.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 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1. 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1.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 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1. 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 单位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 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 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四百零六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