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理论

  1. 音乐思想

欧阳修(1107~1072 年)谈琴乐审美,认为无论是纯古淡泊的意绪,还是幽深思远、忧患怨刺乃至悲愁感愤的情感,都能以平和的琴声或表现其平和心境,或疏导郁结、抒发忱思,最终都可以藉琴乐自身谐和的本质使心归之于平和。周敦颐(1017~1073 年)提出的“淡和”审美观,主张人心的平和无欲,他说“乐声淡而不伤,和而不淫,入其耳,感其心,莫不淡且和焉。淡,则欲心平;和,则躁心拜。”与此相关,他极力排斥民间音乐,认为其“代变新声,妖淫愁怨”,强调音乐审美的“淡和”准则。朱熹(1130~1200 年)基本上延承传统儒家思想,强调以音乐“去养君中和之正性,禁尔忿怨之邪心”,认为音乐以其“自然之和”、“自然之节”体现了“中和之德”。其音乐思想带有其理学思想的深刻烙印。

在涉及到具体的音乐词曲关系问题上,结合当时的音乐创作实际经验, 沈括(1031~1095 年)、郑樵(1104~1160 年)等人都提出一些极有价值的思想。沈括认为音乐的曲调所表现的情感应与歌词的情感内容相对应,主张

“声词相从”,反对填词中“哀声而歌乐词,乐声而歌怨调”。郑樵提出的“应知古诗之声为可贵也”突出了歌诗作品中音乐曲调感情表现的重要性。他甚至提出“与其达义不达声,无宁达声不达义”这样的见解,反映了重视音调以情动人的审美作用,这是一种促使人更为看重乐曲声调的审美价值与功能的美学倾向。

随着世俗音乐的广泛发展,宋代音乐思想中产生了有关“雅”、“俗” 问题的多种认识。张知白、房庶从音乐表演形式本身就在不断丰富发展的事实,说明不必去求古乐,而当时教坊中所奏的音乐,也未必都是“淫声”, 在宋人经常表现出的稽古保守思潮中,他们能大胆肯定今乐,并用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音乐上的创新,是很可贵的。郑樵从《诗经》的“风”、“雅”、“颂”出现的先后次序谈到,先有民歌,然后才有文人创作的歌曲与赞颂祖先的歌曲。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积风而雅,积雅而颂。”他肯定了民歌是其它歌曲创作的基础,并已接触到历史上以俗入雅的音乐文化现象,其现实意义就在于他肯定了当时世俗音乐的自身文化价值。

  1. 蔡元定“十八律”理论

南宋乐律学家蔡元定(1135~1198 年)在三分损益十二律制的基础上, 又提出增加六个比本律高一个古代音差(24 音分)的变律(即变黄钟,变太簇、变姑洗、变林钟、变南吕、变应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三分损益十二律各均“旋相为宫”建立七声古音阶的问题。但这种调整在理论上与实践上仍有自身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