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殖和繁殖方面的经验认识

从遗传学的发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遗传学与社会实践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从历史的记载来看,早在公元前二千年到一万年,在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以及北伊拉克近东地区,人类出于生存的需要,就已经自发地利用所积累的生物遗传和变异现象的认识,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化,并从原型生物中选育家养动物和谷类作物,改良了生物的生活习性。在这过程中,人们必然发现生物的遗传性变异,这就为形成新品种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在驯养和栽培作物的过程中,人们选择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变异个体,并在保存和改进这些优良变种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有关分离和繁殖的知识,终于懂得了怎样保存优良的性状。由此,自然地联想到在人类中,为什么子代像亲代而又不完全像亲代的遗传变异现象。

对这些现象的经验认识,往往集中在史诗、歌谣、神话和谚语中,也有些是在宗教的教喻中作为万古不变的教喻流传下来的,例如在印度教的教经中,记载着指导人们选择妻子和选择新郎的原则。它要求一个男子在选择妻子时,姑娘不仅要漂亮,还要身体健康,没有疾病,性格端淑,明眸净肢, 不患任何“遗传病”,例如痔疮、肺病、消化不良、癫痫和麻疯等病。并在婚前要调查她的家史,要求他的家族中也没有患这类疾病的人。同样,作为一个好丈夫,也必须身心健康,因此也要调查他的生身父母。他们认为,嫡亲儿子避不开他的血统,一定会继承他父母的特性。并认为最好的家族是父母双方连续十代都是身心两健和建立丰功伟绩又声誉卓著的,这种门当户对的婚姻,亲代好的特性必定会遗传给下一代。

在曼奴法典中写道:“一位妇女生下的儿子,总是赋有他的生身父亲的特性,以及嫡亲儿子继承了他的父亲、母亲或父母双方的坏的特性,他永远也不可能避开他的血统。”同样,在印度的神话和古印度的典籍中,也都有着人的精力、气力和智力等特性都是可以遗传的记载。

二千多年前,古代希腊的一些思想家在对浩瀚的宇宙以及生命起源等重大问题的哲学猜测中,引出了对生男育女、生殖和遗传现象的种种臆想。在涉及到生殖和遗传本性中,最直接反映的是“优生”的概念,它既在诗人的作品中,也在思想家、政治家的施政纲领中记载着。

例如,荷马的伟大史诗《伊里亚特》及《奥德赛》等作品,都表明贵族

这个社会阶层是上帝安排的,它是社会的主柱,贵族所具有高贵门第的体质特征,如胆略、勇敢和才能都能遗传下去。为了保持这个阶级的纯洁性,贵族只限于这个阶级内部进行通婚。否则,“掺杂”一些坏的血统,贵族的所有“高贵品质”的特性就会逐渐消退。

哲学家柏拉图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中,比较集中地反映了那个时期的优生思想。柏拉图强调,为了国家的兴盛,国家应该对个人的婚姻关系加以干预,在生殖方面加以控制。他主张用最严格的法律,保持这个“理想” 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兴旺发达。他在书中强调指出,必须对那种衰弱、有病的低能个体给以处死。那种酗酒、淫乱的、道德低下的以及体质衰弱的、甚至有不治之症的低等臣民,绝对不能与优秀臣民通婚,应把他们分散于孤岛上,以防其繁殖,避免这些坏特性在男女性交时传给了子代。

古时,斯巴达族人有个风俗:当婴儿一出生时,就用葡萄酒给以沐浴, 如果婴儿安然无恙,表明这孩子具有强健的体质,就将其留下;有的婴儿受不了这种“洗礼”,表明是体弱者,应予处死淘汰,以此“去劣存优”,保持种族的强盛。自古以来,人们在经验中似乎觉得,具有良好的体质和优良的遗传素质的人组成的社会,社会趋于安定,国家兴旺发达。在人类历史上, 记载着不少关于选择优秀个体和淘汰劣质个体,从而提高遗传素质的一系列具有优生意义的措施和法规。

例如,在许多原始部落里,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凡是发现生下来的孩子是畸型、残废的,一律处死,任何人都不准带养。同时,在婚姻关系上, 禁止直系之间的通婚。他们已意识到这些措施能保证氏族的繁荣昌盛。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典籍中,就有禁止近亲结婚的条文,记载着“男女同姓, 其生不蕃”的说法,表明那时人们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它不利于子孙后代健康地繁衍,并强调为谋子孙的昌盛、民族的强大,规定五代之内的家族成员不得婚配。显然,从古希腊人的这些见解中可以看到,古代人们在生殖和遗传问题的认识上,已经有了体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特性遗传传递的见解。这种见解被统治阶级用以保持世袭统治的地位,希望让那些对国家特别有“贡献”的贵族能够世代繁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