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礼与刑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秩序,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 对妨碍统治阶级利益的活动进行制裁的工具。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国家统治职能的一个重要部分。

法和律,原来是有区别的。法,如“法度”、“法则”,涵义比较广泛。律,是指具体条文。《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唐代的法包含律、令、格、式。律,规定罪名和刑罚。令,是皇帝以命令的方式对律的随时补充。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但这种区别,就是在古代也并不严格,法与律往往通用。近数十年又经常把法与律合为一个名词,称为法律。

在中国历史上,法起源于礼和刑。礼,可能在原始社会已经有了,是当时维持社会秩序的风习。到了阶级社会,礼有了发展,成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荀子·礼论篇》对礼的出现和发展有所解释。按他的说法,礼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为什么要制定礼呢?他认为是客观的“物”和人的“欲”之间有矛盾。为了防止“欲”的无限扩大,把“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发生斗争,才制定礼,进行约束。荀子讲礼的最大意义在于一个“分”字,使上层社会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荀子的说法是可取的,但礼大体上可能是由古代社会风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显示贵族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周朝兴起后,礼的规定日趋复杂, 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与礼相对,是专为下层社会而设的。《礼记·曲礼》上说: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很多人为这句话作解释,分歧很大,但礼和刑的对象不同是可信的。在刑的内容上,反映出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传说皋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坏事不承认、贪污、杀人列为惩罚的对象,无疑是对一切危害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人绳之以刑。商朝虽然有《汤刑》,但是殷纣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周朝法网更密,周穆王命令吕侯作《吕刑》,律文多达三千条。

春秋时期已经有了关于汇集法律条文的《刑书》。但是,在是否公布这种成文法上,曾发生过争论。公元前五三六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诸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晋国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对,理由是过去“临事制刑”,现在完全公开,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规定,就不害怕统治者了;再则发生争论,他们会同刑书对照,可以免去统治者任意惩罚。子产没有采纳他的意见,照样公布①。三十年后,叔向所在的晋国也把他们的

《刑书》公布了。那是晋国的执政者赵鞅、荀寅干的,史称“铸刑鼎”。内容是公布范宣子所作的《刑书》。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反对,理由同当年叔向提出的差不多。

春秋时期,社会变化很大,礼既已徒具形式,刑的本身也须变革。郑、晋两国铸刑鼎,把刑法公开化,表明了两国统治阶级提高刑法的地位,从而加强它束缚人民的作用。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从孔子的话里可以看出孔子对礼的怀念,

① 《左传》昭公六年。

① 《论语·为政》。

也可以看出刑在春秋末年并不能起多大的作用。为了时事的需要,统治阶级开始了法典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