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生产者的技术性特点

中国历史上的直接生产者,有农民、牧民、渔民、盐民、矿冶劳动者、林业劳动者,有各种手工业劳动者,还有车船等运输业劳动者及其他直接生产者。这些直接生产者,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都有技术性和社会性的两个方面。生产者跟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技术状况、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传统,都属于技术性方面,是属于社会生产力问题的,直接生产者的身份,即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是属于社会生产关系问题的。从具体的情况说,直接生产者的技术性方面和社会性方面的特点是密切结合的,只是为了论述上的方便,才分开来说。在这里也只对直接生产者的技术性特点, 作一些论述。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占直接生产者中的主要地位。他们的特点也比较显著。这就是:(一)直接生产者束缚于土地,(二)男耕女织, 小农业跟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三)生产技术的世代传习。

直接生产者束缚于土地,这是农民跟奴隶和公社成员的重要区别。奴隶的生产劳动主要听从主人的随时支配,公社成员的生产劳动也不能固定在一块土地上。只有农民的生产劳动是在一块固定的土地上进行。相对他说,这会使农民感到较多的生产兴趣,也使他们熟悉劳动对象,使他们在正常情况下对自己的生活比较安心。因此,封建统治者为了稳定自己的统治秩序,推行以“地著为本”的政策,防止农民脱离土地,以保证封建国家的粮源和兵源,但也因此限制了农民的眼界,使他们很难得到发展生产的条件,也不关心政局的变迁和朝代的兴替。

男耕女织,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一种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组织形式。在这里,农业生产是主体,家庭手工业除纺织外,还有农具和生活用具的制造,房屋的修缮等等。孟子有一段话,可能是反映了这种生产形式的最早记载。他说: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 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 99900041_0161_0

孟子所描写的农家图景,反映了这种经济生活的稳定性,也反映了它的很大

的局限性。它的最好的景况也不过是“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 在社会生产力方面不可能有多大的发展。封建统治利用了这种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并以法令来巩固它。秦始皇刻石:“男乐其畴,女修其业”就是以法令肯定了这种男耕女织的组织形式。刻石又有这样的规定:“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猳,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②这也无非是巩固这种个体家庭生产单位的措施。后来的封建皇朝的税法多以粮和布帛兼收,即是男耕女织生产形式在国家法令上的反映,也是对男耕女织生产形式的强化。孟子所说的孝悌, 是父家长制小农经济在道德思想上的反映,也是与男耕女织的生产形式密切联系的。

唐代诗人白居易有一篇《朱陈村》,描写以男耕女织为基础的农村景象:

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芬氲。机梭声札札,牛驴走纷纭。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县远官事少,山深人俗淳。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PGN0161.TXT/PGN>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生者不远别,嫁聚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所以多寿考,往往见玄孙。①99900041_0162_0

诗中描写了这个山村在自然经济环境中恬静、安适的情趣,也反映了它安于

现状的保守思想。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干扰下,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生产结构,使农民可以吃饱穿暖,在盐铁之外,不必外求。但这种狭小的生产规模,在封建制度的社会条件下,很难扩大再生产。它在家庭内部之性别的分工,阻碍了社会的分工。它的自给自足的性质,阻碍了交换经济的开展。这是一种很稳定的生产结构,也是一种很顽固的生产结构。它在农业地区担任了生产主力军的角色,也扮演了阻碍生产发展的角色。

农业生产技术在农民以一块固定的土地为生命线的时候,必然是世代相传的。这对于菜农、果农、药农等需要较多的技术性作业的农民应该更是这样。这种祖孙相传的生产经验,可能有相当可贵的因素,但由于习惯上的保密,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很难起到多大的作用,而技术本身在遭遇战火或家庭变故的时候也可能失传。

在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地区里,手工业劳动者的身上也打上了类似农民的这些特点的烙印。手工业者也有束缚于土地的特点,有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和生产技术世代传习的特点。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很长的时期里,极大数量的手工业劳动者不能依靠自己在专业技术上的收入来解决生活上的需要和各种封建负担,因而不能不兼营农业,这也就出现了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于土地的情况。据记载,北魏京都“入工技巧十余万家,各给耕牛,给口授田”①。唐的丁匠出租调②。元代“民匠限地一顷”,并负有缴纳“丁地税粮”的义务③。明代龙江船厂有厂田,“则查审各匠丁力多寡”,“量分承佃”④。在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上,手工业劳动者与农民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们的农业生产在生产活动中所占地位有主次的不同,而农民的手工业生产是为满足家人在生活上的需要,手工业劳动者的手工业生产则是为了满足官府和市场的需要。由于手工业劳动者与农民之间的这种差异,土地对于他们也就有不完全相同的意义。官府分配给手工业劳动者以少量的土地,其意义不在于使他们束缚于土地而保证皇家的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魏书》,卷一一○《食货志》。

② 《通典·食货志》。

③ 《元史》卷一四九《郭宝玉传》。

④ 李昭祥:《龙江船厂志》。

根源和兵源,而在于保证手工业劳动者作为各种手工业的特定户口固定在一定的土地上。

关于手工业生产技术的世代传习,文字的记载较早。《左传·定公四年》记,周初分鲁公以六族,有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十三个族都是手工业家族,也就意味着当时手工业技术的世代传习。《周礼·考工记》记有筑氏、桃氏、凫氏等,都可理解为手工业家族。后来,《唐六典》卷三记“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元史·刑法志》记:“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明会典》卷一八九记:“凡匠役事故,揭册查户下应补亲丁,验送上工。”这都是官方以法令来保护手工业技术的世代传习。有时,为了技术的世代传习,官府还要干涉到某些手工业者家属的婚姻,使民间技术的传习成为顽固的传统。元稹《织女词》: “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挑纹嫁不得。”①可见其一斑。一直到不久以前,各地还有所谓“祖传秘方”的存在。这种传习,主要由于手工业市场的狭小, 手工业劳动者为了防止技术竞争而采取的自卫措施,手工业成品也往往因此而保证了工艺水平。但这种世代传习显然是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

以上所说农民和手工业劳动的特点,是就其在封建社会的典型状态说的。随着历史发展,这些特点会逐渐发生变化。在不同地区之间,因自然条件的不同,有的农民还兼营畜牧业,有的兼营采集和渔猎,情况是相当复杂的,都需要作具体研究。牧民在直接劳动者中所占的数量,仅次于农民,而活动地区相当广大。对于牧民的研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我们做的工作还很有限。对于其他劳动者,特别是盐业劳动者、矿冶劳动者,都应该进行研究,以丰富我们社会生产史的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