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法典

战国初年,魏国李悝著《法经》六章,这是继郑、晋铸刑鼎之后的第一部法典。

李悝在魏国推行尽地力之教,立平籴之法,以附着于土地的小农为主要施政的对象。他是一位有明显的封建主义倾向的政治家,他的《法经》久已失传,可能也具有同样的政治倾向。《法经》第一章是“盗”,第二章是“贼”, 表明了作者对财产权利人身安全的重视,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里,始终是重要的内容。刘邦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两汉末农民起义军的政治口号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创赏。”李悝同农民军的立场是不同的,但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秩序中最尖锐的矛盾。在这一

点上,两者是一致的。

秦汉时的法,是以《法经》为基础而有所增益。萧何定“汉律”九章, 于《法经》六律之外,增加了兴、厩、户等三律,包含了军法和户籍法。汉单行法中有《越宫律》、《朝律》、《沉命法》等,这意味着法律在向朝廷、宫禁和提高君主专制权力的方向发展。

隋唐时期,封建法典达到了定型化的阶段。隋朝的《开皇律》是一部有名的封建法典。唐朝尤其重视法典的修定,先后有《武德律》、《贞观律》、

《永徽律》的颁行。高宗为解释律文,诏修律疏,成《唐律疏义》,流传至今。唐律集秦汉以来封建法典的大成,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外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不少国家产生了影响。

唐律共十二篇,篇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以唐律跟汉律相比,唐律显然反映了更复杂的社会矛盾,在法典的结构上,也远比汉律为严整。《名例》是关于唐律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大部汇集了前代律文而突出了十恶和八议。十恶是:

①谋反(对皇朝统治的颠复活动)。

②谋大逆(破坏皇帝宗庙、陵墓、宫阙的活动)。

③谋叛(叛国投敌)。

④恶逆(谋杀殴打尊亲属及丈夫尊、近亲属)。

⑤不道(杀死一家三口及肢解等残酷手段)。

⑥大不敬(盗窃御用物品等)。

⑦不孝(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

⑧不睦(谋杀或出卖近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或尊亲属)。

⑨不义(杀害本地及五品以上官长,夫死不举哀、守丧期做乐或改嫁)。

⑩内乱(近亲属间不正当的性关系)。犯十恶罪一律不得赦免。八议是:

①议亲(皇室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②议故(皇帝的故旧)。

③议贤(朝廷认为有贤德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

⑦议勤(有大勤苦)。

⑧议宾(前朝的后裔之为国宾者)。

凡适用八议条款的罪人,除十恶罪外,都可从轻议处。十恶、八议的规定, 表明了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之尊严、三纲之为封建秩序必须遵循的准则以及上下尊卑的等级之不可逾越。法律是有强制性的,是封建皇权分别套在臣民身上的枷锁。唐律于《名例律》之后,即首列《卫禁律》、《职制律》,而置

《赋盗律》于全律第七,这也反映皇权在法典中地位的提高。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这书的编修经过三十年时间,由朱元璋亲自审阅而完成。律的条文,大体上因袭唐律,但在篇章结构上是按照《名例》及《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为次序的。这种按六部官制编排的方法,有利于法的执行和监督。

明初社会经济比较繁荣,但封建势力对新生的生产力采取压制态度,这种重大的社会矛盾现象在《大明律》中都有相应的反映。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后,要求后代子孙各守祖训,不得对律文加以更改,这是要后代皇帝必须守法、执法,以确保皇权的巩固。但这种对待法律的严肃态度在法律发展史上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清修律书,条款篇章基本上因袭《明律》而附以大量的例,因而称为《大清律例》。例文之烦,既利于酌情断狱,也便于吏人因缘为奸。对于反叛罪, 清律量刑远较明律为重,这反映了满族贵族统治集团之狭隘的民族猜忌心理。

以上所说封建法典,基本上都属刑法性质。还有行政法,如《唐六典》、

《大明会典》、《大清会典》,旨在明确各部门各级官署的职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这和上述封建法典都是封建国家的基本大法。

中国封建社会编了一套套的法典,一般称之为王法或三尺法。王法的提出,最早是指治国之道。付与它法律意义的是三国时的曹操。当时曹彰为北中郎将,奉令征乌丸,临行前,曹操对他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 动以王法从事,尔今其戒之。”①三尺法的来历是因古代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王法或三尺法,在封建社会对人民来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是,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绝不限于已经编成的法典条文, 最根本的是它与现实的利害关系。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管刑狱,办案时最愿意按他的上司张汤,尤其是按皇帝的意旨裁决。“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有人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杜周说:“三尺安在哉?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①杜周的话说出了封建王法的本质,法就是当代封建专制皇帝的意旨。朱元璋虽告诫他的子孙不得更改法律,事实上也并不能做到。

中国封建社会制定的大量法典,在近代法律分类上,基本上属于公法范

① 《三国志·魏书·任城威王彰传》。

① 《汉书·杜周传》。

围,而缺乏私法内容。私法,与公法不同,是关于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恩格斯说:“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末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②私法包括物权、债权、契约和继承等权利与相互承担的义务。

在中国封建法典中,从来没有专门的私法典,在公法中涉及私法的条例数量也较少。李悝的《法经》首列一“盗”,当然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不过内容不详。秦汉时代法律大兴,有关私法方面的也极罕见。反映私法较多内容的开始于唐律。唐律的《户婚律》有几条涉及保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厩库律》有几条涉及保护私有牲畜。《贼盗律》有几条涉及保护私有财产。

《杂律》中有几条跟契约、借债及商品生产与贸易有关。但这远比不上人们熟知的罗马法那样大量而又明确地表现私法的内容和性质。欧洲一些国家的私法比中国发达,他们吸收了罗马法的这种特点。

私法在中国的欠缺,首先在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罗马法全部的宗旨是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而更具特色的是它保护商品生产者的权利。它有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曾把罗马法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①。其次是中国向来是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生产的主要手段土地,大量为地主、贵族和皇帝所占有,表现在法律上有关保护个体农民土地占有和交换的条例就非常少。相反,法律上保护国有官有土地的条例更多。第三是,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根本不关心,人身既不能完全自主,私有财产更难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