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所有制 3
(第一一二章)
默守成规的政治经济学家都一律认为经济生活的一切方面按其基本特点与人类生活较好安排的观点无关。事实上,只有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的原理, 那就是生产的原理,是由自然规律的必然性强加于人的;至于经济生活的其他方面则是由人们自己规定而且完全受历史环境的控制。穆勒从著作的第二卷开始阐述生产论同分配论和交换论的重要区别。
本书第一卷所说明的原理,在某些方面,同现在将要考察的一些原理是大不一样的。生产的规律和条件具有自然科学所说的真理性质。在这方面, 既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随便改变。人们所生产的一切,都是根据外部自然环境和人们自己物质和精神情况的内在性质所规定的方法和条件生产的。不管人们愿意或不愿意,但是他的生产规模都是由他的事先储蓄量所决定的。在该储蓄量内,他的生产规模应同其能力、技巧、所用工具的优点以及明智地利用联合劳动的优点相一致。不管人们愿意或不愿意,如果不改进农业过程,则投入加倍劳动决不能在该耕地上获得加倍的粮食。不管人们愿意或不愿意,各个人非生产性开支将要引起社会相应的贫穷,只有生产性支出,才会使社会富裕。不管人们对于这种事物的看法和愿望如何,他们不能改变这种事物的性质。我们不能预言,当将来我们在自然规律方面的知识扩大以及从这些新知识产生新的工业过程——现在我们甚至还不懂得这些——的时候,改变生产方式和增长劳动生产率究竟不能超过什么界限。但是,不管我们在努力扩大事物性质所规定的界限方面取得多么大的成就,我们知道,这种界限必然存在:我们既不能改变物质的基本性质,也不能改变思想的基本性质。我们只能在制造我们所需的事物(events)时不同程度地利用这种性质。
财富分配的原理就不是这样了。分配——这纯粹是人类制度问题。一有财物,人们或者作为个别的人,或者作为集体,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它们。他们可以把它们随便交给任何人并随意规定条件去支配。其次,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所以,任何财物的支配,只有通过社会的赞同,或者更准确地说,只有通过那些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的人的赞同,才能进行;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除非是只孤单地在荒漠中生活,这种赞同是必不可少的。甚至连只靠自己个人的劳动、不用任何人帮助而生产出来的物品,要是得不到社会的许可,他也不能留归已有。而且,如果社会对此漠不关心,如果社会不在全体成员中进行干涉或不委派也不雇用一些特殊的人物来防止任何人破坏他的所有权的话,那末,社会就能拿走他的产品,而且某些人能够并且也会把它拿走。所以,财富分配决定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决定分配的法规是根据统治社会的那部分人的看法和心愿制造出来的!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这种法规是大不相同的。假如人们想这样做的话,还会和先前的更不
① 指约翰·穆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二卷。——译者
相同。4
当前文明社会产品分配的各种制度中,私有财产制度占统治地位。现在当它盛行的时候,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方面的人们以外,所有的人都肯定地说,维护它是为了它的效用。但是,它的产生,并不是出自考虑它对社会有什么好处,而是由于占有物品并随之为法庭所承认的这个事实。没有理由要破坏这个事实,所以也没有必要反对它;后来这种公认的事实就载入法律里了。但是穆勒已在上面指出,私有财产制度并非经济生活唯一可能的形式。历史、甚至当代的生活都已提出其它制度的实例。根据其他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规模是很小的。但是,在强烈地唤起人们努力去检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的时代,却引起了学者的注意。涌现了不少思想家,引起了他们的关注, 他们根据这些实例,为人类提出了他们认为优于现行制度的经济生活制度。
最近欧洲的变革引起许多这类性质的思考,以致非常注意这些思想所采取的各种形式,这种注意力不能认为已经减弱,恰恰相反,它越来越增强了。
反对私有财产原则的人可以分为二类:一类人计谋在生活和享乐的物质资料分配方面绝对平均;另一类人虽容许不平均的存在,但认为必须以某种真实的或臆造的公正或公益的原则为依据,不能象现在许多社会不平等现象那样,只以偶然事件为依据。在第一类人中,我们首先应当举出欧文及其追随者。因为在这一代人中,欧文比谁都更早地提出这种意见。在欧文以后,则路易·勃朗和卡贝以这种思想的信徒而知名(虽然路易·勃朗认为分配的平均不过是向那种要求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更高公平原则过渡的手段)。这种经济制度叫做共产主义:这个名称不起源于英国而起源于大陆,最
近才传到英国来。社会主义这个名称是英国共产主义者提出来用以表达他们的制度的,目前,大陆以更广泛的意义使用这个名称;把社会主义理解为这样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既不要求实行共产主义,也不要求完全废除私有财产, 而只要求土地和生产工具不成为个人私产,而归社会或团体或政府所有。在这些体系中,负有特别崇高的科学声望的有两派: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 都是人们以他们的实际的或传说的创始人的名字来命名的。圣西门主义作为独立的体系已经过去了,但在它公开传播的短暂时期,它对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倾向播下的种子,现在还在法国广泛地传播着。博立叶主义有很多信徒, 可为他们的才华和热忱而自豪。
不管我们怎样设想这些各种各样的计划的优点或缺点,但硬说它们不能实现,是不公平的。每个有理性的人都不怀疑,由数千人组成的村社,按照公共掌握至今还养育他们的土地的原则进行耕种,采用录完善的方法,是能够生产出满足这些人舒适所需要的工业品的;也不怀疑,村社能找到一切办法来获得并且在有必要时可以强使每个有工作能力的成员完成达到上述结果的劳动量。
反对公共财产和产品平均分配制度最流行的异者是:每个人总是力图逃避他应当完成的那部分工作的。这种异议提出了实际困难,但是提出这种异议的人忘记了,现在在社会上完成的十分之九的劳动所借以进行的制度之下,也会存在如此大量的同样的困难。这种异议认为,只有自己能享用自己努力所获得的成果的人,才会认真而有成效地劳动。而在英国为自己私利而工作的人所从事的劳动生产是何等的少,从最小报酬到最大报酬的各种为私利的劳动又是何等的少。从爱尔兰的农夫和小工到最高法官和国务大臣,差不多在社会上所作出的一切劳动都是以日薪或一定薪水报酬的。工厂工人在
自己劳动中所含有的个人利益要比共产主义协会的成员少一些,因为他并不象共产主义协会的成员那样为协会的利益而工作。当然,对此可以说;工人本身固然在他自己劳动中几乎从来没有过私利,但是对此有个人利益的人们却监督着他、指挥着他劳动,并且进行着脑力劳动。不,远不是在一切场合下都是这样的。但是,在所有公共企业和许多最广泛最成功的私营企业里, 不单是粗活,就连检查和监督都是交给雇员干的。当主人是细心操劳和有能力的,俗话证明:“主人的眼睛”是有用的。但是应当记得,在社会主义的农场或工厂里,每个工人不是在一个主人,而是在公社所有成员的主人眼睛注视之下工作。对逃避规定劳动的顽固态度这种万不得已的情况,公社也会有办法,就和现在社会为了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关系的必要条件所采取的办法一样。现在面对这种情况有一个办法——辞退不称职的工人:但当任何其他工人并不比其前任更好地工作时,这种办法就失效了。不称职的工人辞退了, 主人只能得到普通的劳动量,而这种普通劳动可能是毫无成效的。由于懒惰和马虎而失去自己职业的工人在最坏的情况下也没有什么受不了,只是必须忍受贫民习艺所(workhouse'a)的纪律。如果在当前制度下想逃避这种命运, 甘愿去劳动,那末,这在共产主义制度也就足够了。由于特别勤奋而产生的全部利益或大部分利益归工人,以此来鼓舞劳动的一切力量,我是十分重视的。不过在当前的工业制度下,多半没有这种鼓舞。如果说,共产主义劳动不如为自己利益而工作的白耕农和手工业者勤奋,那末,他大概要比在工作中完全没有个人利益的雇佣工人更勤勉些。在现在社会条件下,最明显的事实造成了照例完成自己义务的雇佣工人的没有教化阶级的漠不关心。而共产主义计划规定大家都必须受教育;在这种条件下,协会成员实行自己义务时, 无疑会象中层和上层的大多数雇佣职员那样勤奋:可是这些职员都没有这种声誉,好像他们成了敷衍塞责的人,因为只要不离开职守就可以获得同样的一定薪水,而不管他们执行自己义务时多么马虎。固然,一般地说,支付一定薪水不能使任何一级职员尽心竭力,难道仅凭这一点就可以反对共产主义劳动吗?
然而,难道可以说,他一定要容忍这个缺点吗?这并不是象很少考虑跟他所熟习的制度不同情况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毫无问题。人们能够理解社会精神的程度,要比现在习惯猜测高得多。历史证明,许多人类团体习惯于把公共利益看作自己的利益。共产主义协会是发展这种感情的最好土壤。因为现在光顾自己局部利益的名利心和一切体力和脑力工作,那时,就会找到另一种环境,自然也会关心协会的公共利益。在共产主义之下,公民同公社联系着,其原因正如人们解释天主教神甫或修道士忠于自己阶层的利益所说的: 他没有不同于公共利益的利益。不论同情公共利益与否,协会的每个成员都要服从在个人动机中最普遍、最有力量的权威——公众意见的权威。谁也不会提出异议,这种动机极其有力地制止我们的被社会彻底指责的行为。竞赛也鼓舞着以最大的毅力赢得别人的赞扬和惊讶;人们彼此之间公开竞赛的一切场合证明了这一点,虽然竞赛的对象还空着或对于社会并无好处。社会主义者绝不反对谁为公共福利做更多的竞赛。那末,共产主义是否大量减少了劳动毅力:以及总共减少了多少——应该认为,这个问题目前尚未解决。
反对共产主义的另一异议与经常反对救济贫民法一样,声称:如果每个社会成员,在同一条作下,只要他不拒绝工作,不论他有几个孩子,都能保证供养自己和所有的孩子,那末,人们将不按理智控制生育,因此人口将按
这种比例增长,以致社会经过日益增长的贫困时期将由于饥饿而走向死亡。的确,如果共产主义不能控制人类生育,这种担心是有根据的。不过,共产主义正是社会舆论最有力地反对生育无政府状态的一种社会制度。人口增长使舒适减少或劳动力增加,也将直接和明显地不利于每个人(目前尚未如此);这种不利情况既不能归罪于资本家的吝啬,也不能归罪于富人不公平的特权。在这种变化的环境中,社会舆论一定会象反对其它一切有损于团体利益的无节制那样反对它,而且假使谴责还不足以消除损失,社会舆论将以任何惩罚来清除这种无节制。不能根据人口过剩会带来危害,把反对意见强加于共产主义理论;恰恰相反,共产主义理论能够有力地制止这种灾难。
难以在协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社会劳动,这一异议较有道理。劳动极不相同,我们应按什么标准来衡量一种劳动与另一种劳动呢?谁能评判纺多少纱或从商店出售多少商品,或砌多少墙和清扫几节烟囱等于耕多少地呢?共产主义作家深感很难平分不同质的劳动,因此大部分作家认为有必要让每个人轮流从事每种有益的芳动;而这种制度不再进行职业分工,将减少生产协作的好处,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降低。同时,即使在同一事业里劳动表面上相等而实质上如此之下平等,以致会引起公愤来反对这种要求。并非每个人都同样地胜任一切劳动,而等量劳动对于弱者和强者,灵活者和笨手笨脚者、愚人和智者,都是不同的负担。
然而,即使这些困难确实存在;也不见得不能克服它们。按人们的气力和能力分配工作,缓和一下变得严厉的常规——这些并非具有正义感的人类智慧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同时,在力求平等的制度下,即使最差的、最不公正的劳动分配与当前不平等不公正的劳动分配(且不谈当前的分发工资)也相差如此之远,以致不值得与当前的不公平相提并论。还应该记得,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在理想中存在,现在我们看到的困难比克服它的办法要多得多,而人类智慧才开始想到组织共产主义的详细办法,以便战胜困难并从中得到最大利益。
因此,如果要在共产主义及其一切冒险性与现在的社会状况及其一切苦难和不公平之间进行选择,如果私有制存在的必然后果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这种劳动产品分配——几乎总是与劳动成反比例,结果绝大部分落到完全不劳动者的手里,其次,剩余的大部分给几乎只是挂名的劳动者,并按递减的百分比分配,以此类推,劳动越沉重越不痛快,报酬则越少,直到最后,最疲劳最繁重的体力劳动者连维持生活第一需要的报酬都没有把握得到——如果只在这种状态与共产主义之间进行选择,那末,不论共产主义有多大困难, 这些困难在进行对比的天平上不过是一位沙子罢了。但是,为了对比恰当, 我们应该比较共产主义的最佳形式和私有制可能达到的最佳状况,而不是现在这种状况。实际上,私有制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按适当的形式经过考验,而在英国则未必比某些其它国家经受的考验要多。新欧洲各国的社会制度是从财产分配开始的,它不是任何公平分配的结果,也非劳动所得,而是侵占和暴力的结果;尽管多少世纪以来,劳动重建了暴力建立起来的一切, 现在的制度仍然保留了其许多重大的原始痕迹。至今财产法还没有符合承认私有制是合法的那些原则。这些法律已经把那些无论如何不应成为财产的东西变为财产,并且把那些只有在制约条件下才成为财产的东西变为无条件的财产。这些法律不能公平地对待不同的人:它们使一些人陷入困境,而使另一些人得利;它们故意庇护不平等,并且妨碍每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着手工作。
要让所有的人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开始工作,这与私有制法律是不相容的。但是,假如在不动摇原则本身的前提下,对减少该原则自然作用所产生的不平等,就像扩大不平等的机会那样,给予各种各样的关注;假如法律力图使财富分散而不是集中,帮助其大量分散而并不力求防止其分散,那末,实际上,并不像几乎所有的社会党人作家认为的那样,私有制原则同物质的和社会的贫困这一必然后果不可分割。
保护私有制时,几乎所有保护它的作者都认为,它保证谁劳动谁就得到劳动果实,谁储蓄谁就占有储金。当个别人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和储蓄而不作任何贡献、不花任何气力时,这已经不是私有制原则的实质,而只是它的偶然后果,这种后果在其一定的发展阶段,不是促进而是妨碍私有制合法化的目的。为了评论所有制的最终使命,我们应当假定:一切违背报酬和劳动之间成比例的公平原则的因素,违背以对私有制有利的经得起批评的论据为基础的原则的因素,都已经排除了。于是,我们应当假定存在两个条件,没有这两个条件,无论在共产主义或其它任何法律和制度之下,人民群众的境地必然卑贱而又贫困。第一个条件是普及教育,第二个条件是适当控制人口。有了这两条,即使在现存的社会制度之下也不会有贫穷;要是假设存在这些条件,正如社会主义者常说的,社会主义问题己不是摆脱现在压迫人类的贫困的唯一出路问题,而仅仅是什么样的制度更有利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应当在将来解决。关于个体活动在其最好形式之下和社会主义在其最好形式之下能够完成些什么,我们知道得太少,因此我们还不能指出其中哪一种制度会成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形式。
要是敢于猜测,那末,答案也许主要取决于哪一种制度允许人们之间有最大的自由和独创的活动。保证了食品供应之后,人类最强烈的个人欲望是自由。随着文明的发展,物质欲望变得比较适度,也比较容易受理智控制。而随着精神才智的发展,对于自由的渴望将会更加强烈而决不会减少。理想的社会制度和实用的道德就是保证一切人们行动完全独立自由和不受任何限制,并且不危害他人。由于所受的教育,或由于社会制度的要求,人们为了舒适或富裕而放纵自己的行动,成为了平等而不要自由,人们会丧失最崇高的人类禀性之一。应该分析一下,共产主义社会组织在什么程度上保留自由与独创的活动。毫无疑问,反对社会主义计划的这一异议,就和反对它的其它异议一样,过分夸大其词了。协会没有必要强迫自己的成员彼此之间有比现在更多的共性,也没有必要监视他们之间谁的个人产品和休息时间可能多些,如果协会只限于生产确实值得生产的产品,休息时间是会很多的:协会没有必要把人们固定在某种职业或某个地方。与当前大多数人的状况相比, 共产主义的约束就会是自由的了。在英国和几乎所有其他国家的差不多全部工人阶层,选择自己职业或居住地点的可能性是如此之少,实际上他们如此依存于规定的法律和别人的意志,以致他们能享有除非莅纯粹奴隶制度才有的一点点自由。我就不谈关于家庭中女性完全服从男性的问题了。欧文主义和差不多所有其它形式的社会主义(应该向他们致敬!)给予女性与至今占统治地位的男性以在各个方面完全平等的权利。不过不应该与目前社会的恶劣状况相比较,并据此来判断共产主义的优点;如果共产主义允诺个人精神自由比现在实际上不能算是自由的人们拥有的自由多一些,那是不够的。问题在于,在共产主义制度下还有没有任何的个性庇护所,社会舆论是否会变成暴君的桎梏,每个人完全依存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人监督一个人,是否会
把所有人的思想、感情和行动弄成单调的、清一色的。尽管在教育和生活方式方面比共产主义制度之下有更多的差异,而且现在个人完全依存于群众的程度比在共产主义制度之下要少得多,这种清一色已构成当今社会的时弊之一。否定独创精神的社会不能称谓健康的社会。人类天性的多样发展,各种各样的不相似、爱好、才干和各种观点之差异,人类生活大部分利益有关的甚至是精神和道德进步的源泉,能够激励争论的智慧并赋予每个人如此多的他自己想不出来的见解的这种差异,能够与共产主义理论同时并存吗?这就是还需要研究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的评论只限于构成社会主义极限的共产主义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不仅生产工具、土地和资本为协会所公有,而且按照各种平等原则在成员之间分配产品和安排劳动。那些反对社会主义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异议,都竭力针对这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其它社会主义制度不同于共产主义之处,首先在于它不光依靠尊重工业的感情(按路易·勃朗的说法,就是point'honneur)①,而出于个人金钱的利益,多少保留着劳动的愿望。认为报酬应该和劳动相称的制度,已与共产主义的严格理论不一样了。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的工人协会在法国进行了实践社会主义的试验,他们差不多全以平分报酬开始,不计各个成员完成了多少劳动量;但是,几乎在所有的场合, 很快放弃了这种方式而代之以计件作业。共产主义原则本来要求更高的公平标准,并适用于人们高得多的精神状态。只有当劳动量的差别取决于本人的意志时,按劳动量付酬实质上才是公平的;如果取决于力气或能力的自然差别,那未,这种报酬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它付给已经有了的人,把大部分供给天赋高于别人的人。不过它有利于反对在现在的道德水平之下形成的、而又由于现在的社会制度而发展了的利己主义;在新的教育没有唤醒人们以前,这种报酬标准迅速成功的可能性,要比更高的理想的大得多。
通常反对共产主义的异议,对两种非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即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完全不适用。对这两种制度能够专门提出另外一些异议。公正他说,这就是过去和现在看得见的伟大精神力量和一些基本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广泛的哲学答案之最杰出表现。
圣西门理论不考虑平等,而打算产品分配中的不平等。它希望每个人按照自己的志愿或才能从事不同的工作,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做相同的工作;每个人的职务就像团长一样由统治政权任命,而报酬,则由该政权按照职务的重要性和个人贡献发薪水。管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原理而并不破坏制度的本质来建立,它可以由社会选举产生。制度的制定者认为,当权者是卓有才能和忠诚的人们,他们由于自己智力的优越使自己的政权得到其他人的自愿的赞同。应该设想,在社会的某些特殊状况之下,这种制度可能是有利的。历史指出了类似的制度下成功经验的范例,这就是我已经谈过的巴拉圭耶稣会教徒的范例 5。文明的和有教养的人们由财产公有制团结起来,在自己聪明的统治之下,领导了这样一种野蛮人部落,一个我们还不知道任何一个像他们那样极其厌恶一贯地为遥远的目标而劳动的部落。他们恭敬地服从这些人们的绝对权力。这些人们教会他们文明生活的技术和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这些野蛮人怎么也不会为自己进行这样的劳动的。这个社会制度存在不久,过早地被外交决议和外国力量破坏了。之所以能够实现,大概是由于少数执政
① 这是法文,等于英文的 pointofhonour,可以译作:有关体面的地方。——译者
者和全体受支配者之间的智力发展和知识之巨大差别,以致在这两种程度之间没有社会的或智力发展的中间过渡。应该设想,在别的情况下这种过渡根本不可能成功。它是以当权者(同这个制度的创始人的看法相反)(contrary to the views of the authors of the system)的完全专制为前提的。如果政权信赖的人定期由人民选举产生,这一特点也不会有多大改变。不过,假定不论如何选出一个或几个人,他们依靠某个二级政权组织,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才能委派工作,并按照每个人的贡献分配报酬,在公社成员之间很公平地分配财产,假定全体成员对他们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力十分满意,而且甘心情愿服从他们,对于这种设想简直不值得去反驳,因为它显然是空想。人们能够毫无怨言地服从一定的规则,例如平等规则,或偶然性或外在必然性。不过,几个人在自己的天平上衡量每个人,根据他们的意图和判断,想给某个人多一点就多一点,而想给另一人少一些就少一些——如果不把这些人们算做高级动物,不害怕他们的超自然的成力的话,这点是人们不堪忍受的。在所有社会主义形式中,最巧妙和最有先见之明地面对一切异议,建立
了所谓傅立叶主义。这种制度既不想消灭私有制,更不想取消继承权;恰恰相反,它正式地把资本与劳动相等作为产品分配的要素。它希望在自己成员选出的首长管理之下,有 2 千名同行进行工业作业,在方圆一平方英里的范围内共同劳动。分配时,先配给每个公社成员一定量最少(minimum)食品。不管他能否劳动都一样。剩余的产品按事先确定的一定比例在劳动、资本和才能三要素之间分配。
公社的资金可以不同的数额归不同的成员所有。在这种场合,他们完全像在股份公司一样得到相称的股息。按每个人所在不同工人小组中的级别或地位,来评价每个人应得的与才干相称的那份产品。所有这些等级全由公社成员选举产生。得到报酬之后,谁也不必把它用于某种与别人有关的经济业务;每一个希望以自己单独经营为主的人,会有单独的经营。只有当协会全体成员生活在一座大楼里,为了爱护建筑物中的也爱护家庭生活各方面的劳动和费用,为了使公社买、卖由一个经纪人进行,以减少目前正被善于经商的人们侵吞的大量产品,只有这时才需要共同的生活。
至少在理论上,这种制度并不排除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任何事业心,像共产主义废除它们那样。正好相反,如果组织将按照自己的创建者的意图行事, 那末,它甚至会加强这种事业心:每个人将确信个人能够享用提高自己技艺和增强自己精神上或体力上的毅力而换来的果实。这种信念比当前社会制度下任何人的都强得多,除非这些人处在太有利的地位或得到命运的特殊赏识。不过除了这些劳动动机以外,傅立叶主义者还有新的,他们认为已经解决了使劳动招人喜欢的伟大而又根本的任务:他们非常有力地证明,这个任务是不难实现的;其中有个证明非常重要,与欧文主义者的有相同之处;他们说,在人们为了生存而完成的最繁重的工作中,未必能找到像那些生活有保障的人们为了娱乐而心甘情愿地劳动那样繁重的劳动。这个事实确实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社会科学的人可以大受教益,然而容易夸大从中得出的结论。如果工作非常今人为难和疲劳,而许多人自愿把它当做消遣来完成, 那未,怎么见得这些工作是消遣呢?其实,因为人们心甘情愿,醉心于它, 当然也会随心所欲地抛弃它。摆脱一定境遇的自由,往往是这种境遇的不愉快和愉快的全部差别。生活在同一城市,同一条街道,同一栋房屋,从一月至十二月没有任何搬家的愿望和想法的人当中,如果命令他们困征这所房子
里。许多人就会发现在此生活是不能忍受的监禁。
按照博立叶主义者的意见,未必找得到这样一种有益的劳动,它实质上是不愉快的,也就必然不愉快。如果他认为不愉快,这是因为他或者认为是屈辱性的,或者是过分的,或者毫无引起同情和竞争的诱人之处。他们声称: 在既没有有闲阶层,也没有象现在这样大量地把劳动浪费在无益的事情上的社会中,在为了努力增产和节约开支而充分利用大伙力量的社会里,谁也不必过量地劳动:按照他们的意见,当社会集团从事全部劳动,每个人可以按照个人愿望同时属于任意几个集团,而他在集团中的地位则按他能够给集团带来利益的大小由自己的同行们评定时,便可以找到使劳动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必要条件。根据爱好和才能的差别,傅立叶主义者总结说:每个公社成员将属于几个从事不同的脑力或体力劳动的集团,并且每个人可以在每个集团甚至几个集团中占居高位。这样做的实际结果是平等,或者初步看来,至少是接近于平等的状况。它的产生不是由于排斥个人才能,正好相反,是由于每个人的各种各样的才干得到了最高度的发展。
甚至从如此简单的介绍中,读者应当看到,在目前道德和智力教育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这种制度连一个控制人类活动的基本法律也不违反,说它不能成功或不能实现其信徒们寄予它的大部分希望,则未免太轻率了。但愿傅立叶主义和所有其它形式的社会主义,能像他们正当要求的那样,有机会在实践中检验。他们都可以在小范围中实践,除了参加实践的人以外,对谁都没有任何危险。实践应当解决:哪一种可能的财产公有制度,在什么程度上能够、以及是否很快能够取代按私有制原则占有土地和资本的“工业组织”,而现在,我们是并不想给人类才能继续发展规定极限。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治经济学家们还应当主要研究以私有制和个人竞争为基础的社会的生存和进步条件。并且人类发展现阶段的主要奋斗目标不是推翻私有制而是改进它并使社会上每个成员从中得到益处 6。
在这里,我们既不打算阐述所谓社会主义理论,也不打算阐述所谓共产主义理论。我们仅就穆勒论述它们的调子,以及上面引证的最后一段话,说上几句。我们只补充一点,就连这一点也不是理论上的,而纯属历史的补充。
自从这种倾向在精神生活中占居了固定的显著地位以来,对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政治经济评论的公认的腔调,已经改变过不止一次了。1848 年以前,大量的稳健的进步党党员,其中包括差不多全部政治经济学家,以殷勤的宽容态度谈论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就象谈论善良的幻想家一样,后者虽然误入迷途,却又以自己的谬误在解释真理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了他们——稳健的进步主义者们。他们有时自以为巧妙地嘲弄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并不激烈,更多地是为了消磨时光,不过仅仅是有时这样, 不十分经常也不十分多。他们是小人物。
在 1848 年,凡是发生变革的地方,都可以或多或少地从中看到,或者所有的,或者相当大的一部分贫民群众有某种不甚明显的彻底推翻现存经济制度的倾向,这种倾向看来与共产主义相类似。同时发现,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原先的捍卫者们想要在著作中利用这种甚至连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不是从前的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也要谴责的倾向。这样一来,就向所有的人暴露了:在共产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与所有其他党派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甚至比其他相距最远的党派之间的区别还要大得多。专制制度的信徒和红色共和党员这时感到,他们两者有某些共同之处。这些正是共产主义者
和社会主义者所反对的。而这些看来反对制度(учреждение)—
—它不论对反动派还是对广大革命派,都是同样宝贵的——的人们,在某些方面与获得对社会的统治权的人关系密切。例如,巴敦起义的领袖黑克尔和斯特鲁贝曾是社会主义者 7。本来他们已占领了巴敦,后来被向他们推进的普鲁士军队所战败。当然,主要的危险根源是法国。临时政府认为必须逢迎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以便赢得时间。这种狡猾的手段看起来如此真诚, 好象它让社会党人和共产党人参与国家管理。实际上根本没有这回事。然而, 在临时政府成员当中的路易·勃朗的名字,以及卢森堡会议,或者欺骗了这位虚荣心很重的胆小鬼(如果他是虚荣心很重的胆小鬼),或者逢迎了这位忘我的公民(如果他是不想用内战使自己的政党取胜的忘我的公民)。但是共产主义的敌人设立的民族作坊,就象反对共产党人的营垒,可是还十分狡猾他说成是为了建设共产主义 8,这些已经足以使整个欧洲大喊大叫:“共产党人掌握着法国政府!”随即掀起了大规模的六月起义,该起义只经过连巴黎内乱中也不曾有过的那种顽强战斗之后,才被镇压下去。在这些事件的影响下,人们一提到共产党人和社会党人就非常害怕。在那个时期,无论谁连一分钟也不能摆脱这个念头。在那个时期,不诅咒共产党人和社会党人的话,哪怕只有一页也写不出来。政治经济学传染上了社会主义恐怖症和共产主义恐怖症(自然,是在那些发生变革的国家以及随声附和的国家。英国人保持了一些冷静)。骂人是赋有强大生命力的情绪。胆怯也如此。大陆上政治经济学家们既已开始咒骂并惧怕社会党人和共产党人,还来不及在自己歇斯底里大发作之后恢复常态。但是 10 年或 12 年是相当长的时期,在此期间不会不发生甚至对练习歇斯底里的人们也有强烈影响的事件。这时确实发生了对大陆上的政治经济学家们多少有些影响的两种现象。十分固执的作家蒲鲁东在著作界占据了非常显著的地位。他是怎么样的人,是社会党人,不是, 是不是共产党人,这一点大陆上的政治经济学家谁也不会辨别,也许就连蒲鲁东自己也并不清楚。但是有一点大家都知道:他骇人听闻地咒骂,如同恶虎扑食般地咒骂,无可挽回地象个蠢人。他咒骂社会党人和共产党人,这还好;但是谁要是试试说些反对他们的话,他就会这样痛斥这位先生,能使其生活都不愉快:“如果我把他们叫做蠢人,这是另一回事——我理解他们; 而你们,阁下,并不理解他们,你们自己比他们要蠢得多,就连你们对政治经济学也一窍不通;你们算什么政治经济学家!你们简直是在胡说八道”。所以,政治经济学家因为当场骂了共产党人,害怕下次再要面对这种怪物, 就不敢不对共产主义露出微笑以请求宽恕。这儿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共产主义受人欢迎:谁不想受到一点欢迎呢?就是这位政治经济学家,在他骂完共产主义之后,还要添上一句:“就说只有我是这样反对极端和乌托邦的,至于新倾向的合理部分嘛,我爱得无以复加。”他还称赞协会,预言它有远大前程,喋喋不休地连他自己也搞不清在说些什么。可见,现在评论共产主义流行声调是狂怒与甜蜜的微笑、咒骂与恭维的混合物。
这种东西,穆勒一点都没有。他非常冷静地看待使别人非常害怕的理论, 并且没有从其中看出什么可怕的东西。他在重新考虑了反对共产主义的异议之后,连一条有根据的异议也没有发现。他关于共产主义的最后结论是:如果私有制将是完善的,——何以见得?——它可能比共产主义还好呢!不过目前这种形式的私有制远不如共产主义。他对社会主义寄予更多的同情,不但没有从中发现不好的,而且也没有发现不妥当的。他只提出一个疑问:当
前社会道德水平非常之低,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人们是否有能力接受任何良好的制度呢?自然,这个怀疑是很有根据的,应当说,它不仅适用于有关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这个问题,而且完全适用于有关任何重大改进措施的任何问题。例如,英国人统治东印度,能否向印度人引进比当前制度无比优越的文明制度呢?“在现存的社会道德状况之下,在东印度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能否废除从非洲向美洲输出黑人,以使黑人民族不再因为争夺俘虏并把他们卖到外国去而互相残杀呢?“在黑人民族当前状况之下,这是非常令人怀疑的!”如果不采取傅阿德·帕沙 9 的可怕的严厉办法制止残杀,能否让德鲁兹人和马罗尼特①人不再互相残杀呢?“在他们现在的这种风气之下, 也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然而,那是野蛮的和半野蛮的国家,关于文明的国家您考虑考虑好不好?能否指望耶稣会对大部分法国人失去任何影响 10?或者指望英国乎民开始像法国人那样对待自己的妻子呢?或者让德国人抛弃在他们之间传染腺病的自己极坏的厨房?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仍然是:“在目前这种状况下,这是非常令人怀疑的。”
就这件事吗?只有在一些重大事物中迅速、全面地改良的可能性才令人怀疑吗?不论选什么蠢话,任何蠢话中它都是令人怀疑的。例如,能否迅速做到,让彼得堡或莫斯科的招牌不以文理不通为特色?或者让俄国股份公司股东例会表现合理?或者让俄国杂志采用相同的正字法,使在一些杂志中间同样的字都用大字,而在另一些杂志中都用小字,使在所有的杂志中不论怎样都写成一样的,或者“тельга”或者“тьлега”?或者让英国人弄到茶炊这个他们自己认为非常方便的茶具,来取代目前自己不称手的泡茶方法?或者让他们放弃在报纸上用特殊字体,所谓用于标题的大字母标上自己名字这个不体面的习惯?或者让德国人抛弃每个名词都大写的古怪习惯?或者让法国人弄来很好的类似英国的暖炉,或者类似德国人挺好的炉子以取代自己毫无用处的令人冻得发抖的暖炉?看来,所有这些愿望都是容易实现的,但是应当明确他说,不能指望每个愿望都能很快实现。
“自然,世界上什么事也不是一下子就做成的!”如果事情进展虽慢, 但是不停顿,不失败,不回转到原处,那还算好的。只有不重要的事情才是这样进展的。在重大事件中,在许许多多失败之后才能成功,并且在每个前进运动之后,反动势力都接踵而至,如此顽固地迫使事业倒退,只有全力以赴才能战胜它,当然,在此之后紧接着就是疲劳和反动势力的新优势。
有这样的人,他们在任何个别情况下并不期待成功,而只知道终于会成功。之所以知道,是因为不能怀疑它:其必然性精确地证明了这点。在俄国普及识字了吗?怀疑这点简直是愚蠢的。不过要是你愿意,你可以期待创办每一所星期日学校 11 之失败,要是你愿意也可期待,现在一切有利于星期日学校的运动也会遭到任何失败——这是为什么?仅仅因为失败了没什么可丧气的,应该预见到它。但是期待失败,那还怎么着手工作呢?就连对它的兴趣都没有了。够了,好像这和我们思想有关:我们是否开始有兴趣呢?要是一个人对自己说:“我不打算做这个”,难道就真的不去做?够了;看看自己每天的行为吧!我们每个人发了多少次誓言,比方说哪怕不再争辩理论问题?难道有谁在一个晚上说服了一个敌人?难道每次分手时他没有对自己说:“怎么,我真蠢,还是争论了!”或者难道我们每个人,没有发誓不相
① 德鲁茲和马罗尼特都是住在中东的民族,前者现在还有居住在叙利亚的。——译者
信世界上的任何人,或不爱世界上的任何人?然而,难道这些誓言实现了? 是的,在头一个机会之前是实现了的,而当机会一来,天性便占了上风,—
—你又争论了而且又纠缠上了,直至衰老。而当你衰老时,其他人在你的位置上成长起来,遭到同样的失败,发出同样的誓言,并且完全沿着同样的道路走过来。因此,我们的上述观点一点儿也没有妨碍同意这个观点的人们实际忙碌的热心。但应当指出,我们绝不认为,大多数相信某个真理的人们, 好象不能够在任何时刻发现,它准备在第一个适宜一点儿的场合进行一次试验就完全被实现。就在力求实现热爱的事业时刻,冷静地谈论其成功的可能性,——只有具有重大的经验,或者具有特殊的气质:冷静的头脑与热烈的愿望相结合的人,才能够做到。这一种和那一种人总是相当少的。其余的人, 你是说服不了的:他们总以为,从几乎是史无前例的场合中,眼看就会出现一次这样的场合:一下子就能可靠地得到许多东两。因此,我们对最近将来的可能性的看法,不会使谁冷静下来。或者完全失败或者很小失败的前景, 都不能使现在或将来分享它的人冷静下来。因为他早就习惯于这种前景了, 并且他的活动出自他全部天性的必然要求,而不是出自少年对自己的幸福或自己的年华的信念。轻信自己的幸福或自己的年华的人会因此而振奋,一旦丧失信念,便会心灰意冷,这样的人也不会接受我们严肃的观点的。但是, 他允许我们不说出我们所没有的希望,允许我们按照自己的观点谈事物而不必迎合他。我们完全同意穆勒的观点,不能期待现在的根本的经济生活制度很快会被按其它原则建立起来的制度所取代。然而是否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政治经济学家应当长期研究生活和进步的条件”,研究属于现在占统治地位的原则的条件呢?是这样的,不过不是穆勒对此评价的那种含义。自然,人类应该最多地研究自己的现状和最近将来的情况。但是人类将如何评论它呢?是根据他误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呢,还是他应当忘却这个标准,如果后者明天或后天完全不能实现的话。
你们有一个九岁或十岁的儿子,刚刚开始学习,他能很快进大学吗?你们原来想,总有一天他应当上大学:你们以为,这对他来说是再好没有了; 而现在呢,难道你们没有这样安排对他的全部教育,让他能够进大学并且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吗?当他问你们,为他最好预备些什么的时候,——难道你们不告诉他是进大学吗?如果他不断地听到同事、更多地是他认为比自己聪明的人们的蠢话而把他弄糊涂了,他就会跑来问你们,是不是当个骑兵士官比大学生更好些呢?莫非你们作出满意的决定真的放他走:“我们过七年以后再来和你谈这个问题吧。”或者在类似的场合,你们也是这样明智地行事的吗?或者你们可能还要理智些,随声附和小孩,好像要是当个大学生挺不错,那末对他来说当个骑兵士宫更有利,就会说:“让我们真的试试吧,也许确实不错,如果不好——那就再去上大学吧!”
有理性的人大概不会这么办的。不论目标近远,反正是忘不掉的,因为不论它有多远,就在今天每时每刻都会出现这种情况,你如果有这个目标, 你应当以一种方式行事,如果你没有这个目标,你就应当用另一种方式。自然,一天之内你既到不了喀山,也到不了柏林,要知道走出第一步路就分岔了:去喀山是一条路,而去柏林则完全是另一条路,于是,你们会不会这样判断:“莫斯科火车站离我们的住所近些,并且出租车夫也近些,沿涅瓦河铺木砖的道路也方便些,那末我先沿去喀山的路乘几站,然后在什么地方再拐到通往柏林的路上去。要不然,可能只好不拐弯,本来喀山也是个好城市
嘛!”
我们没什么可说的,您自己选择您想去的地方吧。喀山也好,柏林也好, 您就选择吧。要是您认为对您来说,去柏林比去喀山更好,那您就往柏林走嘛。那末在这种场合,对喀山怎么办呢?难道忘掉它吗?自然,最简单的办法是不要过多地照顾它。但是可能您有朋友和参谋们,他们拖您去喀山,如果是这样,那就没办法了。
您不得不多多地议论喀山;不过请允许我问您,您将从哪方面谈论它呢? 您会向您的朋友们和参谋们证明,您不应到喀山去,而应当朝另一个方向走。
或者,可能您还不知道您应该到哪里去。可是怎么会不知道呢,您不是已经走了吗?本来历史就不是坐在可以躺人的沙发上,原地不动,本来它要让您飞驰到什么地方而您还不知道吗?那末,您倒要赶快打听清楚,它这是让您飞驰到哪里去?是不是您需要去的地方?如果是您要去的地方,那您谈论其它的道路是徒劳无益的,而如果不是您所要去的地方,那您就转弯嘛。穆勒不完全是这样议论的,他说:根据各方面判断,应当到柏林去,但
我们却对它挥挥手,还是上喀山去吧。
结论不完全合乎逻辑。我们已经看到它是按什么样的见解得出来的:在社会智力发展和道德观念低下的现状之下,考虑实现本身是很好的主意,为时尚早。我们看到,如果过早地期待它的完全实现也算对的话。这一点儿也不会使我们不去认真地详细地研究它们,因为否则我们将误入歧途。但是现在就期望仅仅实现穆勒也谈过的有关经济关系最终结构的那些制度,还太早。难道那些在自己的纯理论著作中发挥只关心制度的正义性和彻底性想法的思想家们,不会把自己关于现在实际情况的建议仅仅局限于目前容易实现的那一部分制度?比方说,您将询问罗彼特·比尔 12,关于国际贸易问题他认为怎样最好?大概他会这样回答:完全取消关税和海关。这个他已经说过多次了。可见,他只好是个幻想家,可以用下面的活摆脱他的思想:“好的, 不过对我们来说,考虑这点还为时太早!”不,您知道,除了有关绝对的、最终的和最好的论断以外,罗彼特·比尔还评论了这个最好的是哪一部分用什么方法现在就可以实现;他全然没有建议国会——一、二、三、乒(хЛ ОД)!又是废除所有关税,又是取消海关。大家知道,他在国会中提的建议是完全实际的,是既容易实行又颇为有利的。
这就是我们感兴趣的问题。全面地在理论上阐明以一定原则为基础的一定生活制度,是决不可少的事情;应当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良好和公平;还有,谁不能完全合乎逻辑地和彻底地阐明这原则,谁就不仅头脑混乱,而且在工作中胡说八道。但是,如果世界上有过天才的思想家,并且给自己找到了相称的信徒又蠃得了声望,那末,难道不应当认为,或者他们自己或者他们的某些信徒们已经领悟到,除了抽象的理论之外,也得讨论一下现实可能的问题吧。
好吧,就这样吧,论文篇幅不允许我们谈论所有这类对现代可行范围的建议,一一列举许多这类纲领,可能也是多余的。因为,本质上所有这些都是相似的。只举一个我在自己以前的论文(“劳动与资本”,《同时代人》1860 年第一期,《俄国文学》第 60—66 页)中引用过的例子,那时我们想起以路易·勃朗为例。13
不妨预先声明一下:路易·勃朗全然不是象圣西门、傅立叶、罗伯特·欧文等第一流的思想家那样的人。他和穆勒一样,仅仅是个很有才华的人:他
比穆勒高明的地方是,他善于发现新的和可靠的根据,但他远不如穆勒具有丰富的学识;他穷得只能勉强受点教育,他干粗重的工作甚至还不够◻口, 而做粗重工作却使蒲鲁东长期只能勉强受点教育。因此,只要你们愿意,就可以把他看做远远低于蒲鲁东和穆勒的理论家。就是说:我们恰恰在这里注意到他,并不是因为他本人比别人高明——他差得远!不过他有很多文学才能,并且是法国人最喜爱的才能:他写得很动人(因此他几乎是我们这里最受欢迎的人,现在我们更习惯于讽刺的文体)。因此,他成为 1848 年新经济学派所有的人当中最有声望的人。碰巧是他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曾当过临时政府中巴黎工人要求的代表,至于他的任务完成得好还是不好,在这里对我们反正都一样。实际上只有一点是正确的,当他的形影还留在政府里的时候, 就没有发生过巴黎内战,而可能他也因此有错,随你们怎样判断吧。但是他仍是巴黎工人要求的代表,所以对这些要求的全部憎恨,都落到他的头上, 无数的书都详细说明他是个像万尼卡·凯隐①一样的恶人:他想杀害一半法国人,掠夺被杀害者的财产等等。你们看出来没有?所有这一切都是由于卑鄙的虚荣心和恶毒的、怯懦的嫉妒心。也许这也是对的。然而问题不在于他自己是什么样的人,我们只想说,由于特殊的历史机缘,他的思想具有历史的重要性。否则就不会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因为他很少独创性。
不过,正因为他很少独创性,才更适合于让我们以他做例子。让我们来看看,他的建议是怎么一回事。
从穆勒那里我们读到过,他是个共产党人,他要求绝对平等——不是财产的平等:在否认任何私有的共产主义之下,哪有什么财产——而是每个国民的收入或工资完全平等,嘿!的确,这件事不仅我们这一代不容易实现, 连我们的孙子甚至我们的玄孙都是不容易实现的。然而不对,穆勒补充说, 这还不是一切,这还仅仅是他头一次想这么做,其实他是要求每个人为了共产主义利益而竭尽全力地工作;按照他的需要发给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他认为,我能够以黑面包和燕麦粉为生,那末我将象牛那样工作,并且别人将吃我做出来的白面包和我饲养的牛肉,但不论是牛肉还是白面包,从来不肯让我闻一闻!嘿,这在目前就更不容易办到了;因为必需重新教育几代人, 才能使他们听从收入的公平分配,除了对社会的忠诚之外没有任何其它标准。嘿,看来这个路易·勃朗有多么愚蠢还有巴黎工人有多么傻,竟宠爱这么一个好幻想的白痴!
可能你们是这么评论的,也可能会忽然浮现另一种猜测:既然有一定学识的,读过相当多书的,生活经验相当丰富的群众——巴黎工人就是这样的群众——推举路易·勃朗作为自己的代表,那末他的要求可能并不是如此明显地在目前不宜于实现吧。读完我们援引的论文中的下列一段话之后,你们自己判断,这个猜测是否欺骗了你们。应当说,我们分析了那段论文中的一条常见的反对新经济理论的异议——据说,好象它们限制人的自由。顺便说说,如果没有这个庸俗的异议,那末穆勒也会稍微指出,在将来私有制原则按穆勒所设想的那样完善时,这一原则将会比现在谈论的另一种原则可能给人类带来更多的自由。下面,当我们分析能否达到穆勒所提出的目标和他所建议的改良时,再来谈论在遥远的未来,按穆勒所建议的完善将是怎样的。现在我暂时请读者不要比较。而只是不作任何比较他说:在你马上就要看到
① 凯隐是一个曾杀害其弟的恶人,故事出于《圣经》。——译者
计划中,找得到哪怕是一丁点对人类自由的限制吗?——如果其中连一丁点儿限制的影子都没有,那末,大概以后可以告诉我们,相反的原则无论怎样完善,也不会以其无拘无束胜过自由。于是,我们在我们的论文中说:
我们提请读者注意,这个适合于各国风尚的计划,是否限制自由。这些国家已经丧失任何有关以前协会生活的意识,只有现在才开始回到早已忘却的劳动者在生产中协作的思想上来。还应当说明,在把这个计划作备用的国家里,政府每年投放数千万巨款来鼓励糖厂主、把鱼运往国外的批发商,以及一般的批发商。除这些以外,它还贷给铁路公司数千万巨款,并且把数千万巨款花费在各种富丽堂皇的建筑上。
政府根据其财政能力规定一笔金额作为创建工农业协会的创立补助金。政府由此得到普通利息,而协会从利润中逐步向国库偿还贷款。
不言而喻,国库补助金仅仅为了加速事业的发展。现在有许多不要任何外援建立协会的范例。但是,要是批发商和铁路公司都得到补助金,那就不能把劳动阶级也有某种权利期望国家的补助的设想认为是过分的苛求,而这种补助不用花费国库一分钱:由于它获得利息和逐步偿还资本,所以在这里国库不是捐助者,而仅是交易所和劳动阶级之间的经纪人。
现在协会的想法还是件新鲜事,而为了实现它,还需要进行某些理论上的准备。因此,应当委托给政府认为其保证具备应有的知识和忠诚的人来首次从事这项工作。
邀请自愿者参与创建协会。每个协会应当由 1,500 到 2,000 名男女组成;他们参加协会要经过总经理批准。经理对有家眷的人比无家眷的人要偏重些,因此,协会由 400 到 500 户组成。其中有近 500 个或更多的成年男工和同样多的女工。他们每个人象自愿参加协会那样,如果他们打算退出的话, 可以白由退出协会。
在计划所属的国家里,田野里有许多古老的房子无人照管,卖价低廉。协会最好购买一所这样的房屋,不需要用特别经费修缮它。但是,如果协会找到最佳方案,就可以建设新房屋;总而言之,这件事就完全按任何普通工业企业兴建或购置房屋那样精打细算地办。只是在房屋附近应有为协会劳力耕种所需要的适量的耕地或其它农田。
工人住宅同普通工厂的区别在于:住宅建设要有将来居住的工人自己认为必要的方便设施。例如,对于有家眷的人,住所的间数应能满足简朴而不错的生活。住宅单元的数目应与愿意住这种住所的户数大体上相当。不过谁要是不愿意住在这栋大楼里,他可以给自己租一套称心的住宅。这里没有任何必须照办的规章。
楼房附近应有为协会成员的习俗和利益所需要的附属建筑物。按照民族的习俗及其要求,这些建筑物是:教堂,学校,演戏、举办音乐会和晚会的大厅,图书馆。此外,自然还应当有医院。
根据建筑预算,即按照每个人可以核算其精度的数字看来,这种大楼及其全部附属建筑物和设施足以使搬进去住的人得到的住宅比他们现在的住所既好得多,又便宜得多。住宅的价格应该是这样的,扣除修理费外,用于楼房的资金应向这个国家缴纳的普通利息。
协会既从事农业,又进行手工业或工业生产,因地制宜。由协会出资购置必要的工具、机器和材料。
总而言之,协会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就象工厂主和房东之对于自己的
工人和房客一样。它和他们清算的帐目,也和工厂主与工人、房东与房客一样。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里新的和不宜实现的东西极少。
现在,当楼房盖好,并且工作所需要的一切都已齐备时,便开始工作了。重要的经济打算之一,是在短短的播种和收获时期农业需用大量的人
手,而在其余时间农活就不多了。协会应当尽可能精打细算地利用时间。因此在农忙时所有协会成员都请来参加农业劳动,而手工业和其它工作则在农闲时进行。其实,这里也没有任何强制性:谁想干什么,谁就干什么。每种行业中同工种工人的工资相同,和当地的普通工资一样。当农业需宴劳力最多的时候,用什么手段吸引所有人手来务农呢?协会知道,工作量才是问题的实质。因此,在播种和收获时期给农活规定这样的工资,使得平日从事手工业的绝大多数成员看到暂时转向农业对自己是有利的。正如我们看到的, 在这种场合协会将采取现在通用的手段:它在所有其它场合也将采用这种手段。在此以前没有于过农活的工人,头一年自然比名副其实的庄稼人耕种或收割得差些,但是,在后者的指导之下完成新工作也还说得过去,而在以后几年则完全习惯了。
我们说过,每个人都从事他熟悉的或他愿意选择的工作。毫无疑问,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协会还是以核算为指南的。鞋匠、裁缝、工匠当然是协会需要的,所以,它认为开这类作坊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另一个成员想要生产首饰,协会就会判断是否需要这项工作:如果需要,它便开设首饰作坊; 如果不需要,那就告诉首饰匠:既然他一定只想从事首饰生产,而不是别的什么工作时,那就让他随便到什么地方去找工作,而协会不能为他开办这类作坊。第一次选择可能或不可能,取决于招收工人的经理的才智。
但是,只有在加入协会的成员注册之前,经理的权力才是不受限制的; 只要协会全体成员一经确定,其成员便按每个行业分别选出自己的管理委员会。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件和问题都要经管委会同意,而协会的全体成员选出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经常监督经理及其挑选的助手。如果没有管委会的同意,协会里什么重大事情也做不成。
但一年以后,协会成员彼此已经相当了解了,并且获得了如何进行工作的经验,政府任命的前任经理的权力已成为多余的了,于是完全停止行使。从第二年起,协会一切管理权限转交协会本身;它选出自己所有的管理人员, 就象股份公司选举自己的经理一样。可能,协会成员的经验和习惯指出第一年管理协会的章程中某些规定是不妥当的。在这种场合,究竟是什么会妨碍协会按照白己的需要和愿望修改它们呢?当然,如果首任经理是明白道理的,如果他慎重地接收人们加入协会,那末,招来的成员是理解他们联合起来所从事的工作的实质所在。想必他们明白,协会是为自己的成员谋取尽可能多的舒适和福利而存在的,其本质在于建立这样的组织,使得每个工人能够成为自由人,并且是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某个主人的利益而劳动。想必这些人总是人而不是野兽,也即人们将不会忘记,社会必须尽可能地关心孤儿和自己的其他无依无靠的成员;想必他们既不想取消学校,也不想取消医院,因为他们看到协会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这些机构。如果是这样,那末, 当其章程的改变将取决于他们,随他们自己的便时,他们仍将忠于自己协会的精神和宗旨。如果是这样,那末,应当认为,他们不会破坏这个章程,而只是改进它。他们为了改进它究竟需要做些什么,这已经是他们的事情了, 而我们的任务只是阐明原来的第一年起作用的章程在协会里建立了什么样的
制度,它的有关生产的一部分,我们已经阐述过了。现在让我们研究有关分配和消费的另一部分。
看来可以设想,工人以普通方式从协会获得普通工资,将不比一般工人工作得差。我们假定,协会管理处未必需要由于懒惰而开除某个成员;如果需要的话一有什么办法!——它将开除他;就像工厂主解雇过份偷懒的工人一样。但协会里的懒惰工人将比私营工厂里的少些,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协会成员努力工作而获得直接的利益,他们大概仍将忠于人类天性的共同品质,按此品质工作的努力是以其有利程度来衡量的。所以应当认为,协会的工作要进展得比私营农场和工厂更有成效些,因为农场和工厂的雇佣工人分不到自己劳动的利润。
如果扣除工资和其它生产费用之外,工厂主还剩下大量利润的话,那末协会里也会剩下。这笔利润的一部分将用来维持教堂、学校、医院和协会所属的其它公共机关;而其另一部分则用来支付国库贷款利息和偿还贷款;第三部分用作储备金,可以说它将用于协会各种意外事件的保险(如果协会很多,这种储备金将作为它们各种不幸的互相保险的基础。当储备金有可能增加时,也可用作对新建协会的补助金。)抵消所有这些开支之后,应该剩下一大笔金额作为所有协会成员按劳动天数计算的红利。
我们的章程就是根据留作红利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假定写成的。为什么我们要这样设想呢?只不过是因为私营工厂主也有我们从协会利润中扣除的一切开支:它同样按自己的债务付息并偿还本金。如果他是虔诚的人,同样要供养教堂、学校和医院(还应当指出,他用于他的工人的观念或利益所要求的这些设施的费用越多,他留下的纯利润就越大);最后,他还要替自己的工厂保险——相当于形成协会储备金的费用——而除去这些开支之外,他还留下相当多的金额,其实只有这一项才构成他的利润;如果他手头这笔金额不多,他便会抛弃自己的工厂。没有理由认为协会的工作进展得不如他的顺利,倒有理由认为进展得更顺利些,所以我们说协会的红利是可观的。
这笔红利是协会使其成员赚钱的一个方面;红利来自生产;协会在其成员消费开支上的中介作用,构成赚钱的另一方面。
我们已经说过,所有志愿者在公共大厦中享用住房,比一般住宅既好又便宜。如果他们愿意,他们同样可以在协会商店里按批发价格选购他们需要的商品,价格比一般零售价便宜得多。例如,谁要认为买 20 戈比 1 俄斤的白
糖比在小铺子里买 30 戈比 1 俄斤的合适,他就可以从协会商店购买。协会直接从交易所买白糖,因此比从小铺子星买要便宜 30%。但是毫无疑问,谁要是认为花 30 戈比买 1 俄斤比花 29 戈比合适,他当然可以随便到哪里去买。对于并不富裕的人们来说,主要开支是饮食。谁愿自己做饭,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但是,谁要是愿意,也可以从公共食堂把饭菜买回家来。公共食堂的饭菜比单个小经营的便宜得多;谁认为合适,他可以去吃公共伙食,这比从公共食堂买份饭拿回家去更便宜。
我们认为,在这一切里面根本没有任何特别可怕的或限制人的东西。愿意住在哪里就住在哪里,愿意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仅向你提供生活方便和便宜的设施。并且除了普通工资之外,还可得到红利。如果连这也会令人为难,谁也不禁止放弃红利。
就是这个计划本身具有这样的特性:以其可怕的压制,以其与所有商业计算法规的矛盾,以其反常性以及轻视个人利益,而没有它便没有劳动积极
性,引起落后学派的经济学家们的异常愤怒。一个好的落后经济学家宁肯变成黑奴,宁肯把自己全体同胞都变成黑奴,也不愿意说,这个计划并没有什么过分恶劣或不便实现的东西。
为什么如此简单而又容易实行的想法至今未能实现并且很可能长期不得实现?为什么如此善良的想法会激起千百万善良而又虔诚的人们的愤怒?这是些有趣的问题,我们下一次再找个什么时候来研究它们。
最后几句生硬的话与穆勒无关:他没有咒骂也没有说错,而是同情和维护。
我们摘录的话很可能不需要新的解释,不过我们还是加以注解以防万一。
在我们面临的计划中,事情是完全独立进行的,第一年政府有一点儿干预,仅仅局限于选举经理,而经理撇开企业成员自己选出的管理委员会,就毫无意义;从第二年起连一丁点政府干预的影子也彻底地没有了。但是开始有政府贷款补助金,我们已经在引证的一段话中说过,那里没有任何危害参加者自由的东西,但是一群法国经济学家却大喊大叫:“可怕呀!可怕!协会完全处于政府的从属地位啦!引进了民主集中制。在它面前,现在法国过分的行政监护还有什么价值呀!”当你们自己得知作品是被责备为如此不怀好意的作家写的时,你们也只能耸耸肩膀,听任他们袁号。原来他所属的党派想把民族变为原始的联盟议会,使每个区都成为独立的城市和乡的联盟, 而省则成为区的联盟,法国成为省的联盟,怎么能够指摘对监护集中的爱, 就像谁想出来去指责猫对狗的爱那样呢?
这里主要的根据就是:路易·勃朗不是研究自己的同情与不同情的抽象想法的理论家,而是一个评论家或几乎只考虑当前的国务人员。现在我们从法国人那里看到些什么呢?我们看到完全和英国的相反的管理机构;在英国,政府除了实际犯法行为之外,决不能在任何活动中妨碍私人。在法国, 如果管理局想要干涉,任何商业、工业企业决不可能顶住。形式是无数的; 警察在监督各种形式的执行方面非常专横,这不仅仅是现在,在复兴帝国才有;不,无论是路易·菲利浦还是波旁 14 时代就有和这完全一样的专横。不是新工业制度的任何经验具有一切经验中不可避免的不稳定,不是反对自己的交易所和一切资本家的任何事件。不是的,如果当局想叫它破产的话,最体面的商行半年便会破产。极端的场合将是这样的,总务处长因帐本混乱被怀疑,被捕拘留。而管理局在其岗位上任命一个新的总务处长,这位新处长找到地方长官或部长并向他报告:商行的事业应当取消,它们也就被取消了。但是未必需要走极端:瓦解企业,除此之外还有上百种方法。
您也好,别人,比如路易·勃朗也好,喜欢或者不喜欢这个,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从太古以来法国人就习惯于这种秩序,他们从鲁塞尔时代起就习惯了,如果不更早的话。而在第一和第二帝国 15 的不过 30 年间自然不能过多地改掉这个习惯。许多代在概念中根深蒂固的东西,除非世代更替, 是不会从习惯中消失的。那末现在怎么办呢?政治形式可以更替——在法国也更换了,一些形式可能比别的形式更适合于在人民当中发展某些习俗以清除其它的习俗,一些形式可能更适应现有的习俗,其它形式按其趋势距现有的习俗较远;不过,不论在什么政治形式之下,管理局的许多行动终归符合人民的习俗。试一试把你想要的欧洲政治形式引到亚洲去:在这种形式之下, 管理局将长期按照与从前极少差别的方式行动,为证明这点,请看在东印度
的英国管理局——纯粹亚洲式的管理局,或者阿尔及利亚的法国管理局—— 正是埃及本身。自然,管理局可以接受其它宗旨,例如在阿列克塞·米哈依洛维奇时期,它让我们离开了欧洲形式;而在彼得大帝时期则引进了这种形式;在英国在斯图亚特时期力求推广天主教,汉诺维尔王朝取消了它;在法国,第一共和国取消了贵族政体,而在第一帝国——创建新的贵族政体并尽可能保持事物的新制度,在波旁时期——恢复古老的贵族政体和尽可能恢复事物的旧制度。都是这样,宗旨可能千差万别,但行动性质却变化很慢:它不能迅速改变;人民的习俗既不提供材料,也不提供基础。您让樵夫当木匠吧,从第一分钟起他就得着手新的工作,他能很快地掌握木匠仔细而谨慎的方法吗?不能,他仍将长期上下挥动臂膀;或者让首饰匠去破碎公路用的石头,他能很快地习惯于大幅度动作和承受沉重的敲打吗?
在法国,有理智的人,不论他有什么意见,现在应该指望什么呢?按照法国的习惯,不论引进什么样的形式,管理局仍然长期对一切令人如此眷恋, 并对一切私人事业保持着如此权威,以致反对它便无法进行私人事业;而不干预私人事业,管理局却办不到。不必管它经过 40 年、50 年会怎样,而现在,你想要谁就由谁确定吧,无论是地方长官、市长、警察、专员、打猎者或看守人都好,每个人都异口同声:“我不能不关心社会福利,因此我和每件事情都有关系;如果我对什么事都袖手旁观,我将变成祖国和自己责任的叛逆者;不,好的,我应当促进;坏的,我应当制止。”想想看,看哪个管理人员会疏忽,会不去干预什么;全城都在喊叫:“先生,不尽自己的职责可不好!你看呐,你看那个胡同里有个人在闻鼻烟,你干嘛既不去帮助他, 也不去制止他呀:”得啦,使人感到羞愧啦;良心发现了,去干涉了,去促进或制止了。
请问,对这种人应该怎么办呢?不是问将来打发他到哪里去,而是现在打算怎样给他安排什么工作呢?法国管理局对什么都不能漠不关心,它对每件事情一定想要或者帮助或者妨碍,社会舆论也要它这样做;你用任何力量也不能在短期内剥夺它的这种特性,也不能在短期内用任何方法办到,来使它放弃对私人事业的特别威力,以致它妨碍的任何私人企业都不能发展。凡是它不帮助的,它都妨碍。
请说说,无论怎样起了誓的英国人或者亲美分子认为应该[行动〕,如果是个有理智的人,而不是设想明天法国人就会变成英国人的幻想家,那会怎样呢?自然,他判断:“如果我想获得成功,我应该让管理局站在我这边。”就是这些?仅此而已。路易·勃朗想在英国人那里进行工作,所以没有
想到管理局。但是当他想要在法国人那里开展工作,那该怎么办呢?他自然势必看到需要管理局的协助。显然,既然他说出这点,他就没有撒谎,也没有完全丧失健全的理智。
不仅仅是作者或演说家才需要这点儿理性,评论他的人们也同样应该有。
“但是政治经济学家评论得极妙的不干涉原则呢?”你们考虑考虑吧, 亚当·斯密、马尔萨斯、李嘉图是什么民族的人,住在哪个国家,在为谁写作;原来他们是英国人,是为英国人写作的。这些聪明人是不是错在,其它国家没有一个信徒碰巧是同样聪明的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用来了解,由于大陆的习惯与英国的不同(大概是不合要求)对于实际进行工作的方法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比如,英国政治经济学家们说,老百姓的最合适的服装
是细平布的和印花的,那末,如果我们中间无论谁搞不清楚而反复地说,我们男人们不会精打细算,不穿细平布的和印花的服装而要穿粗麻布的服装, 他们有什么错呢?这位老先生搞不清楚,不知道我们这里细平布和印花布比粗麻布贵,因而重复了学者们的话;英国学者们又有什么错呢?要是你们只说应该等待我们的棉织品降价,当降到和英国的一样时,我们的男人就有可能像英国人那样把它买来平日穿上了,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不知何时才有? 目前则完全不是这样的。
总而言之,管理局协助上述计划或其它什么公众事业和私营企业的理论,并不属于评论它的人的思想实质本身,而仅仅是出于对当地情况和人民习惯的考虑。你们以为目前当地的社会习惯和办事的实际可能性与英国的相似,那又怎么样。你们能发觉你们的事情不需要管理局的协助,而如果你们发觉了别的,那就没办法了,你们应当感到需要你们在其它的情况下不需要的东南。
然而这就足够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穆勒表示对新的分配原则犹豫不决地赞同之后,又找借口回避它,说什么研究这些为时尚早,而应该深切注意原有的分配原则,能否把它修改得比新的更好。穆勒承认,它现在的形式远不如新的。让我们来随着穆勒观察,并且用穆勒的眼光观察。
所有权的基础就是生产者对他所生产的东西的权利。这里首先遇到通常的异议:“工厂的工人生产出产品,怎么会不属于他而属于工厂主呢?”这个疑虑也要用通常的方式解决:工人的劳动只是参加生产的劳动诸因素之一,另一个要素是资本,即体现在产品中的、生产所必需的(饮食和工人生产时的一切维持费、厂房、机器、工具和材料)以前的劳动,它属于工厂主, 所以产品应该在先前的、使新劳动成为可能的劳动,即工厂主与新劳动即工人之间进行分配;他们以工资的形式得到他们应得的那部分产品。另一个常见的异议是:“但这个先前的劳动通常不是工厂主个人的劳动;资本通常不是资本家本人的工作创造的。”这个疑问通常解答为:
“反正这个资本、即先前劳动的产品是以正当途径、通常按照生产者本人的愿望转到现在的企业主手中的。”第三种异议是:“但是继承别人劳动果实的人在那些先辈们什么也没有留下的劳动者面前具有不少无功而得的优先权。”穆勒已经不用十分常见的方式来答复这一点了:“我个人确信,对于那些认为为了自己子孙后代的利益应支配自己储蓄的果实的人们许可多少公道,这个无动而得的优先权就应该减少多少。”
从生产者对产品的所有权,可以得出另一个人对生产者自愿转让给他的产品的所有权,因为如果不然,就否定了生产者支配其产品的权利。
可见,所有权只涉及个人生产的或生产者转让给他的物品,所以按照基本原理,对于那位用另外的途径,例如暴力或欺骗或因对物品具有真正权利的人对自己权力的无知而获得物品的人,不承认其所有权。不过为了公众的利益,这个原理也有例外:如果某人长期占有财产是大家所公认的,那未长时期占有财产的本身就承认:保证财产是他的,尽管当初此人或者他从其手中正当地得到财产的另一个人,获得财产是不正当的。当然这多少有点不公平,但是问题在于,当不公平已经长期存在,那末,纠正这个不公平一般要用更大的不公平,因为在原来事实的基础上又发生了许多后继的事实。只有消灭原来的事实,才能消灭后继者。
穆勒认为,这就是私有制原则 16 的基本特征;他阐述了这些以后,转而
研究:对私有制原则的必然后果要承认到何种程度,或者这个制度的基础在何种程度上证实了那些在各种社会形态下它赖以存在或继续存在的形式是正确的。
所有制仅仅使每个人对自己的才能、对这些才能生产的或由私人交易得到的物品获得权利。末了,还能获得根据自己的选择把这些物品出卖给别人的权利以及别人得到它们并使用它们的权利。
由此可见,遗嘱或死后赠送权是私有制思想的组成部分!但是不以遗嘱为转移的继承权不是私有制概念的组成部分。把生前没有处置的财产,转交给他们的子女,如果没有子女,则转交给近亲的这种决定,是好还是坏,不过,这种决定不是私有制原则的结果。
年代久远,这个论题的现在的概念,已不能成为有利于它们的证据。在原始时代,死者的财产转交给他们的子女和近亲是这样的自然和直接,以致不可能想象出其它的办法。第一,那时继承人一般在场;他们已经占有了, 要是没有其它权,那末他们已经有了在原始社会如此重要的第一个占有权。第二,还在死者生前,他们就已经以某种方式参与占有了。如果财产是土地, 与其说通常是国家给予个人,毋宁说国家给予家族:如果是牲畜或动产,那末,大概所有按其年龄能够工作或战斗的家庭成员共同努力来得到它,多半是保护和保卫它。那时的概念里,唯独没有按新含义的个人财产,而且当协会的主要当权者去世的时候,实际上,在他以后只留着分给他的那一份,而这一份便移交给继承他的权利的家族成员。按其他方式支配财产——意味着破坏一个由理性、爱好和习惯团结起来的小共和国,并且把它按地块拆散。这些见解,与其说是倾吐出来的,毋宁说是感觉到的。但是,它们对人们的思想有这样强烈的影响,以致创建了子女对其父的财产的天赋权利,父亲无权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在原始社会不常承认遗嘱;如果没有别的证明,那末这一点就清楚地向我们证明了那时对所有权的理解完全和现在的不同。
但是封建氏族,族长制生活的最后历史形式早已消失:而现在的社会单位不是由共同祖先所设想的后代组成的氏族或部族,而是个别的人,并且无论如何也不多于一对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现在财产不是归氏族而是归个别的人所有;子女长大后不应当占有和使用父母的财富!如果他们得到了双亲的一部分资产,这就取决于父母的意志了。父母通常把部分财产转让给子女专有,而不是让他们参与共同占有和支配生部财产。在英国,如果不是替代或其他限制阻拦的话,父母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而把自己的财富留给旁人。不如子女这样近的亲属一般是与家庭及其利益分开的,完全和局外人一样。据一般的看法,他们对富有的亲属能有的唯一要求是:如果没有理由认为局外人比他们好的话,最好给予他们友谊的帮助,万不得已时给予某些救济。社会制度的这种巨大变革,应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继承财产的基
础。新的作家们在证明未立遗嘱的死者之财产应当交给其子女,如果没有子女,则交给近亲时,通常引证下列理由:第一,应当认为,这样做法律可以最快地按照财富占有者的意志处理;第二,否则会残酷地剥夺富裕带来的快乐并使与自己亲人一起生活并分享富裕的人们陷入贫困和穷苦之中。
这两条理由不是没有根据的。法律无疑应该为儿童和为与未立遗嘱的死者有关系的人们做出他们的父亲或保护人一定会做的事情。除了前占有者本人之外,其他人能够熟知这个义务,法律应当执行这个义务。不过法律不能根据个别情况行事,而应该遵循一般规则。因此需要分析一下这些规则应是
什么样的。
首先,应当指出,任何人没有特殊的个人原因,不应该给旁系亲属留下保证金。当他有直接继承人时,谁也不指望得到继承枚,即使他没有子女, 如果无遗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不提出等待的话,谁也不会去指望。因此,我丝毫也没有看到旁系继承权存在的理由。边沁早就建议:如果卑亲属和溯叙家谱中没有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死者的财产应该交给国家;其他可尊敬的权威们同意他的这个意见。关于旁系远亲的问题未必有谁起来反对这个意见。很少有人会把某个无子女的守财奴的财产在其死后,象有时发生的那样,使他从未见过的远亲致富的这种法规称为有根据的,这些远亲在没有指望继承之前拥有的道义上的继承权决不比毫不相千的人多。不过,按性质,甚至最亲近的所有旁系亲属获得继承权,与这种情况相似。除了那些非亲属所能有的权利之外,这些亲属没有任何有充分根据的权利。如果有根据的继承权属于无论哪一个人,亲属或者非亲属,那末,满足这些权利的现实手段就是遗嘱。
子女的权利不是这样的:它们确实是公平的和不容置辩的。但是我以为, 通常认为的这些权利范围的幅度是错误的;有些方面子女的权利太少了,而在另一些方面,依我看,又太多了。人的最主要的义务之一是生男育女,只有当他能够很好地从小抚育他们和教育他们,使他们长大成人后有办法养活自己时才生育。这条义务实际上被忽略了,而在理论上,带着人类可耻的轻浮,勉强提到过。但是,如果父母具有财产,我认为,子女拥有它的权利便成为另一个性质相反的错误论题。我不能同意仅因为他们是子女,便享有继承的甚至是父亲有责任让子女不需要任何必要劳动变得富有弄到的全部财产权。要是永远是这种情况,恐怕只对子女本身有利,那我也不能同意这些。不过就连对他们是否有利,也还非常令人怀疑,这取决于个人的本性。我不举极端的例子,而只大体上说说,如果给他们留下不是大量的而是适量的遗产,在大多数场合,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子女本人也好得多。这个想法既是古代的也是新的道德家的共同点:许多有理性的父母觉察到达是正确的,并且更频繁地按其行事,只要不陷进按别人的意见过多地注意对于女有利、而忽视什么是真正有利于子女的错误。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是与父母使子女生存这一事实紧密相联的那些义务,对于社会来说,父母有义务关心子女,使他们成为好的和有用的社会成员。而对于子女来说,父母有义务尽可能地向他们提供这样的教育,这样的工具和资金,使他们能够投身社会用自己的劳动安排好的生活。所有的子女部有这样的权利。但是我不能同意他们之中无论是谁享有比这更大的权利。有这样的情况,这些义务给人们展示最真实的方面,并没有被任何外界的情况所掩盖或掩饰;这种情况就是对私生子女的义务。谁都明白,父母有义务给子女提供足以使他们的生活大体上过得去的资金。我认为父母就如同一般对于所有儿童的父母一样,只有承认对于私生子女负有责任的那个义务。我还认为,任何儿子,任何女儿,只要对于他们实现了这点,就不能抱怨父母把其余的财产献给公共利益或送给父母认为财产对他们更有用处的人们。只有在子女另有要求时,他们才可能抱怨。
子女有权获得很好地安排自己生活的机会,为了给予他们这种机会,一般地说,不能从小就养成奢侈习惯,来促使他们在以后的生活中找不到资金来满足。终生以收人为生并且不能留给子女大量遗产的人们,又经常地和恶
劣地破坏这条义务。自然象常有的事情那样,如果富裕的父母之子女成人后的习惯和父母家庭开支数额相适应,那末,父母给他们留下的生活费用,一般应该比按其它方式来满足培养的子女们还要多。我只说“一般应该”,因为问题还有另外一方面。在艰难的环境中给自己开辟道路的刚强的天性对于性格的形成和生活的幸福也是有益的,根据以前的经验感受到某些与富裕联系在一起的感情之后,这种想法并没有失去正确性。但是,我们假定,已养成了奢侈习气而将来又无力满足奢侈要求的子女有正当理由抱怨,并对与他们的教育方式相称的遗产享有有充分根据的权利:但是这权利很容易扩大到超出使其合法化的想法的要求。这要涉及贵族和地主阶层的年纪较幼的子女。在这些阶层中主要的大量的财产转交给长子。而其他儿子,一般为数很多,他们和长子一样养成了奢侈的习惯,则只能获得一份能够养活自己、但却不能按自己的习惯养活家属的遗产。要是养活妻子和子女的资金必须用自己的劳动来挣得,就谁也不应该抱怨了。
因此,我想,父母要送给子女的保证金数量,应该是私生子或次子认为是满意的,一句话,在所有只考虑公平的要求和所涉及的个人的和社会的实际利益的场合认为也是满意的数额:父母没有义务留给子女什么,国家也没有责任把什么给予将来去世不立遗嘱的人们的子女。如果留下的财产超过这个数量,我认为余额最好用于社会福利。其实,我绝不想说,父母从来不应该为子女们做事做得比子女们向来享有的道义上的权利更多。父母比一般义务所要求的做得更多,有时候是应该的,经常是受到称赞并且总是允许的。可是遗嘱的自由为此提供了手段。父母应该有权表示自己的眷恋、奖励功绩和牺牲,按照自己的意愿或按照自己对公平的理解去支配自己的财产——然而这是父母的权利,而不是子女的权利。
遗嘱权本身是否应该受到限制——这是另一个问题。并且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遗嘱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不能撇开遗嘱而谈论继承权。如果所有者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死后或生前转让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凡是有利于私有制存在的那些见解也都适用于所有权。但是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所有者可以象使用自己所有的其它权利一样,甚至比许多自己的权利更多地利用违背人类长远利益的遗嘱权。当遗嘱人不满足于遗嘱把财产遗交给某人,而规定在其人死后应遗交给其长子,然后再遗交给长子之长子等等时,他就损害这些利益。的确,永久地建立富有氏族的愿望,有时会激励人们为获得财产而更加勤奋地劳动;但是这种对事业的激励的价值,还不如永远受财产制约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有办法致富的人们即使没有这种愿望,其获得财产的动力也是相当强烈的。当一个人可嘉地把财产留给公众事业,妄想规定永远使用财产的细则,例如,在创办学校时,他规定永远应当在学校里教什么和用什么精神教时,遗嘱权也同样会被滥用。人不可能知道在他死了几个世纪之后应当教什么和以什么精神教, 因此,法律应该批准类似使它们要受到适当的政权机关定期审查的指令。
在这些场合自然清楚,遗嘱权是有限制的。但是连使用这个权利的最简单的方法——确定遗嘱者死后应立即接受财产的人——总是当作按照利益的要求可以受到限制或被改变的特权。至今几乎只局限于子女的利益。在英国, 这个权利原则上是无条件的,唯一的约束几乎就是原所有者所做的安排;在这里真正的占有者不能遗赠自己的占有物,可是仅仅因为他没有可以遗赠的财产而只有终生使用权。按照作为欧洲大陆主要公民法的罗马法,开始绝对
禁止遗嘱,而后来,当引进了遗嘱,则被迫保留了对于每个子女的合法部分, 这个规则仍然是几个大陆民族的法律。按照革命时期以来的法国法律。父或母只能支配等于一个子女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所有的子女就各得到相等的一份。这个法律可以称谓有利于所有子女的每种财产量的一般转分遗产法。我认为原则上和有利于一个儿子的遗产转分法一样经不起批评的,尽管它没有直接地凌辱公平的概念。我甚至不能同意父母有义务留给子女道义上有权享有的那份保证金,正如我论证的那样。或者由于对父母的恶劣行为, 或者由于根本不配,可以剥夺子女的这项权利;他们也可以有其它保证金来源,其它的创造自己前途的基础:父母以前对他们的教育和对他们的命运的安排的操劳已经完全满足了他们道义上的权利;最后,其他人可以享有比他们更多的权利。
按照法国法律,极端限制遗嘱权是一种摧毁长子继承权习俗和反对极力扩大继承所有权的民主手段。我个人同意,这些目的是非常好,但认为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却不是最好的。假如让我来制定法律,按照自己坚信其内在优点而不顾现存的意见和习俗,我将不去限制可能遗交的财产数量,而只限制按照遗嘱或继承权所能得到的数量。每个人可以按照遗嘱支配自己的全部财产,但却不能滥用这种权利以防止使一个人致富超过一定的限度,而其最大限度就是规定足以保证提供富裕的独立生活的数量。由于劳动、自制力、桓心和才能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条件好坏的不同而产生的财产的不平等——是私有制原则的必然属性,如果我们同意它,那末,也就应该同意它的这个结果。但是,在确定本人不做任何工作而仅仅按照别人的安排能够获得一定的限度,以致他想要增加自己的财富他就应该去工作的时候,我没有见到任何反对意见。我不认为,那些按财产的现在的功用,即按用它可以博取多少快乐和好处,来评价大量财产的遗嘱人会把这种限制当成难堪的拘束。一个人有了比俭朴的独立生活所需要的多 5 倍的财产,就会有比这种生活更多的快乐和利益:但是不论怎样高度评价它们,仍然看到,如果给予他的五分之四的财产没有送交给他,那末比起其他人能够得到的享受和其它利益,占有者幸福的差别是很小的。不过现在实际上占优势的看法是,当他用那些花费大量财产买来的没有内在价值的东西以满足他所喜爱的人的时候,才是为他们做了最好的事情;要是还可以制定我所谈论的法律的话,则从中得利不多,这种看法还要占优势,因为大家都力求回避它;如果社会舆论不坚决支持它,它也就无力;在英国,现在不能指望这种支持,但是它却可以在社会和政府一定局势之下产生——可以这样评论法国社会舆论对强迫分遗产的法律所引起的强烈眷恋。如果对遗产数量的限制实际生效,那将带来很大好处。财产一旦不再用来使少数人过份致富,将可用于公共福利事业, 或者留给一部分人,将在他们的多数之间分配。那些除了用于虚荣心或有害的势力之外,不用于任何个人需要的大量财产的数目将大为减少,而享受福利、消遣和财富带来的除了虚荣心以外的所有真正快乐的人数却显著地增多;民族应该期待自己的有闲阶层对自己的服务;由这些人去完成,将比现在要好得多;他们的工作和他们对社会的风尚和倾向的影响也会给民族带来更大的好处。此外,有成效的勤劳所创造的大部分积累大概将通过遗嘱交给社会支配,或者直接有利于国家,或者有利于有效的设施,就象合众国已经
大规模进行的那样。那里遗产问题的概念和实践对于社会比在其它国家①要合理得多和有利得多。
现在我们应当分析一下,作为所有制基础的那些见解,是否适用于现在被特殊的所有权承认的全部物品,并且有什么其它根据可以捍卫这些一般根据对其不适用的物品的所有权。
所有制的主要原则——对每个占有者以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和自己储蓄所积累的东西得到保证;此原则不适用于不是用劳动生产的物品,不适用于未开垦的处女地。假如土地例外地从大自然而不是从劳动获得其生产力,或者若能划分出来自大自然的部分生产力和来自劳动的部分生产力,那末就没有任何必要允许私人占有大自然赐予的那部分了,相反,这将是最大的不公平。在耕种时期,根据需要利用土地务农,是非常好的;应当允许耕耘者和播种者收割;但是,可能这个人只耕种一年,像古代德国人所做的那样;也可能按照人口的增长定期地重分土地:最后,国家可能是唯一的土地所有者, 而它的耕种者则是定期或无限期合同的承租人。
但是如果土地本身还不是劳动产品,那末它的几乎全部宝贵品质则是劳动产品。不仅利用这个工具需要劳动,而且为了利用而准备这个工具同样需要劳动。最初往往需要大量的劳动来清扫土地以便开垦;随后也只有劳动和技巧才能赋予土地以生产力。耕地也需要围墙和篱笆;唯有用劳动才能生产它们。这一劳动果实不能在短期获得;费用却是一下子用掉的,而收益则按长年、也可能按整个未来逐年分开取得。如果劳动不利于使用土地的人而有利于别人,他就不会进行这项劳动和开支了。为了着手这项改良措施,他需要在将来有相当长的时期来享用这些措施的好处;而为了使他确信将来总会有这样的时期,我认为必须给他永久的土地权。
这就是以经济观点为土地所有权辩护的理由。读者看到,只有当土地所有者在对土地进行上述改良时,这些理由才有效。如果在某个国家里许多土地所有者都不再进行改良,政治经济学就说不出任何话来捍卫这个国家所规定的土地所有制。任何私有制的正确理论,从来没有认为土地所有者可能是只享有高薪和清闲职位的人。
在大不列颠,土地所有者经常进行改良。但是,不能说全体土地所有者都进行了改良。在大多数场合,土地所有者在有碍别人进行改良的条件下, 才把上地耕作权让给别人。在英国南部不习惯用定期合同,除了用土地占有者的资本以外,几乎不能以另一种方式进行经常的改良;因此英国南部比其北部和下苏格兰在农业改良方面落后得多。只有少数土地占有者能够以另一种方式进行昂贵的改良,如借债、债台高筑,使继承人得到的土地几乎永远
① “丰富的遗产和赠品用于慈善亭业和教育机关构成了合众国、尤其是新英格兰联邦新历史时期的鲜明特征。把一部分财产遗交给公众设施已成为富有的资本家的习惯,就是生前,宫人们已向它们慷慨地捐献。在合大国既没有像法国的关于在子女中平分财产的强制法律,也没有像英国的指定预备继承人或长子继承权,所以富人能够自由地在亲属和社会之间分配自己的财产。那里不可能创立长子继承制,父母在活着的时候经常有幸见到自己所有的子女给自己安排了独立的地位。我见到最近 30 年在马萨诸塞州一个向祈祷
的、慈善的和科学的机关遗赠和捐献款项的清单,总额竟接近 600 万美元或大约 100 万英镑(达 800 万银
卢布)。”莱尔:《访美游记》,第 1 卷,第 263 页。如果在英国一个有近亲的人遗嘱给某个社会的或慈善的事业任何可观的金额,他会担风险,在他死的时候将被宣告为最好的疯子,或者他的财产将在推翻遗嘱的讼争中消耗殆尽。——穆勒注
负担繁重。但是负债累累的土地占有者的地位如此窘迫,经济对表面状况大大超过他的实际资金的人来说又如此不愉快,而地租和价格又不稳定,好不容易寸给他留下一点收入来支付利息,对于除此剩余外几乎一无所有的人来说,这一切是如此可怕,以致如果只有少数土地占有者有可能为了未来的利益而牺牲现在,那就不足为奇的了。但是,尽管土地占有者有一切愿望,他们之中也只有认真研究农业科学的人才能以应有的方式进行改良,而广大土地占有者很少是认真研究什么的人。他们也许能够做他们不愿意做或本身不能够做的事,给农场主带来好处。但在英国总是抱怨,即使他们同意定期合同,他们也要以借用陈旧和衰落的农业耕作制度为条件来约束自己的农场主:但是,大多数土地占有者决不同意缔结定期合同,他们不向农场主保证土地利用的期限比一个收获期长,因而使土地处于非常不利于改良的状态, 差不多就象我们的祖先野蛮人那时一样,在没有分段划界的每年被他们弃耕的田野上生产粮食:
⋯⋯immetata quibus jugera liberas Fruges et Cererem ferunt,
Nec cultura Dlacet 1ongior annua.
在英国,土地私有权远没有实现从经济方面证明它的存在是正确的那些条件。但是,如果这些条件在英国不能满意地实现,那末在爱尔兰它们也绝不会实现。除了少数例外(有时是非常可观的),爱尔兰的土地占有者只消耗土地的生产能力。在商讨什么使土地负担最重时,有一句准确地适用于他们的挖苦话:“土地最沉重的负担是土地占有者”。除了保存居民免于饥饿、死亡所必要的马铃薯外,他们享用着土地的全部产品,什么也不归还给它; 而当他们想要进行改良时,通常的做法是夺走居民仅有的这份微薄食品,逼着居民去乞讨,或者由于饥饿而死亡。一旦土地所有权变成这种状态,那就不再可能去捍卫它,而是想方设法另作安排的时刻就要来临了。
在议论“所有权不可侵犯”时,怎么也不应忘记,土地所有权决不象其它所有权那样具有这种性质。谁都没有创造土地:土地是全人类的基本遗产。它被个人侵占——仅仅是一般利益问题。当土地私有制不利时,它便是不正确的。剥夺一个人分占他人生产的东西——并不意味着对他的残忍:他们并没有义务为他而生产,他得不到倘若别人不劳动不生产就绝不会存在的那份东西,他什么也没有失掉。当一人诞生后,发现大自然的一切赠品全被别人侵占了,没有给新同志留下位子,这种状况才应当叫做残酷呢。当人们知道按照人类的尊严征不论什么道义的权利都应该属于他们时,那末要让人们安于这种状态,除非让他们确信特殊所有权对全人类包括他们自己都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土地占有者和农人之间的关系到处都和爱尔兰一样的话,有头脑的人无论如何也不会相信这一点的。
土地所有制同其它类型的所有制不相似,甚至连土地所有权最顽强的捍卫者都明白这点。哪里的社会大众被排挤在已成为少数人的特殊所有的土地所有制之外,那里的人们总是让自己的正义感去迁就它,至少在理论上把它与义务联系起来,并把它提到道义或法律义务高度。但是,如果国家能够把土地占有者看成是社会显达,那末就只差一步说,它也能够撤他们的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完全依存于国家总政策。所有制原则绝不会给他们土地权,而只授予为他们从土地上得到的、国家根据需要认为从他们那里拿来是有利的那部分利益而获得酬报的权利。他们的这种获得酬报的权利是不可剥
夺的。土地占有者同国家承认的任何其它财产的占有者一样,有权得到从他们那里取走东西的货币价值,或者得到一年一次的收入和他们从这财产得到的一样多。这个权利是建立在所有权的一般原则基础上的。如果土地是现在的占有者或其先辈们用劳动产品和储金买来的,这一事实便可作为他们有权获得酬报的基础!假如说他们也不是用这个方法获得土地的,按照占有时间悠久的原则,他们也还是有权的。并且没有必要牺牲社会的任何部分来完成整个让会从中得到好处的工作。如果任何有特殊留恋的事物与所有权结合起来,报酬应该高于单纯的售价标准。但是,对这些条件,国家按照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自由支配土地所有权。必要时,它甚至可以象铺设铁路或新的街道时对待某些地段那样对待私有土地。在土地的适当耕种方面,在履行与土地占有相结合的条件方面,如果他们表现出没有能力尽到自己义务的话,社会不能听任土地占有者阶层任意摆布。要是立法权希望,就可以从全部土地所有者阶层收购土地,给他们公债券或养老金:尤其是可以把爱尔兰土地占有者的平均收入转换为固定收入:把他们的土地转交给农场主之后,农场主必须付给他们这些货币,自然是要有条件的,要是土地占有者不同意提出的条件,那末,他们有权得到土地的全部售价。
我们在别处将有机会谈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利用的不同形式,谈论每种形式的好处和害处。在这里我们研究土地权本身,证明它正确的观点,以及由这些观点得出的应当作为它的限度的条件,应该用最小的篇幅来解释土地私有权,并且在一切怀疑的场合,答案应当反对私有者——我认为这个规则几乎是公理。谈论动产,谈论对劳动所生产的一切的所有制则应该完全相反: 私有者有绝对的权利特殊利用这物品,除非产生对别人真正的危害。但是不应当给予私人任何不同于由此将得到真正利益时的特殊土地权,得到对部分公共遗产的特殊权利,同时另外一些人却没有其中的任何一份——这本身就已经是特权了。不论谁用自己的劳动获得了多少动产,并不妨碍别人用同样的手段得到同样的财产。但是,土地私有权实质上使别人无法利用该土地。只能象必然的灾难一样申辩特权或专利权;如果到了从特权得到的好处不能弥补灾难的地步,它便成为不公平的了。
例如,耕种土地的特权并不包括在这块土地上通行的特权,并且只应该在保护产品免遭损坏和所有者摆脱不愉快的事以求安宁所必需的范围内,才承认在其土地上通行的特权。两个公爵硬要禁止其余的人进入苏格兰的一个多山地区,使所有其余的人不能看见方圆数十俄里的山地,免得野生动物惊慌,这种强求——是滥用权力,超出了土地所有制合法范围。如果没有预定要耕种,那末,一般就不能找到充分的理由说它已是私有财产;如果不论谁已经被批准把它称作自己的,那他就应当知道,他占有它仅仅由于社会的宽容,并且附有心须的条件,以期他的不能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的权利至少不要剥 夺当土地没有归他所有时社会从这块土地上得到的利益。就是占有已耕土地的人也不应该想:只要法律从千百万人中只允许他一个人占有 1 千英亩,那未这块土地便完全归他支配,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它,谁也管不着。他能从这块土地上得到的地租或利润完全归他个人支配;但是对于土地本身他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必要时他应服从司法责任,让自己的兴趣和快乐符合社会的利益。凡是社会需要的就做,凡是反对它的就不做。人类对于他们居住的地球上的土地保留自己的基本权利,这与他放弃这种权利的某一部分的目的多少是吻合的 17。
在结尾时,穆勒列举了在文明社会里一般被认为据为己有是不正常的物品中最重要的。这就是:把别人占为已有(奴隶地位和农奴的依附地位的各种形式);把社会职务据为己有(例如至今在英国 18 还存在的买官衔,曾在古老的法国存在过的买各种公民职务等等)。
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对于穆勒深入研究过的有关方面的问题补充什么。第一,因为这些方面他已经充分研究过了;第二,对于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他将在自己论文的后续部分中阐述,那时我们还来得及对他的观点加注释。不过在这里应当注意穆勒没有研究过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私有制原则要求控制对财产和收入的分配的自然力量的总趋势是什么呢?
在创立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理论的年代,这个问题还没有相当明确地提出来,或者说,在英国提出它的呼声被反对革命法兰西的破坏性意图的反革命嚎叫所淹没了。因此,亚当·斯密也好,马尔萨斯也好,李嘉图也好,在他们那里我们都找不到有关这个问题的重要著作。而当问题提高到已经不能不坚决地回答的时候,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却没有那些能够认真地深入研究为斯密、马尔萨斯和李嘉图所没有解决的事物活动家。斯密学派建立的时候,和现在的情况一样,只有一些没有能力发展科学而光去寻找切题的事实(象罗和罗雪尔)的辛劳者,或者好说漂亮话的人(象萨伊学派的现在法国名人); 辛劳者不能从事这项工作,因为教员没有向他们指点和解说,而好说漂亮话的人却难不住,不必进一步询问,便空话连篇地回答,这对他们是最方便不过的了。意识和事件的进程已经把他们的学派逼到保守的和多少有点儿反动的地步。因此最好这样来解释:“所有制原则控制分配的力量具有使分配结果平衡的特性。它们自己改正由它们产生的分配不均匀性。例如,从无子女的亲属继承下来的财产过分集中到一个家族,但是这个人或其子将有许多子女,这份遗产便将重新进行适量的分配。其它力量也完全这样起作用的。因此,偏离最佳路线往往是短暂的、偶然的,来不及远离最佳前进路线便互相得到补偿,因此,总起来说,这些力量起作用的结果是与最佳分配条件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