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分与奖罚——证券交易程序(3):清算、交割与过户
经过激烈的进攻与防守,牌局中胜负已定,余下的工作便是计分与奖罚了。
股市成交之后,并不意味着证券交易程序的结束,复杂的清算、交割与过户手续还等待着玩股者及其经纪人。
□清算
清算与交割密不可分,但依然有相对的独立性。1.清算的概念与意义
所谓清算,就是将买卖证券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予以抵销,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证券或价款净差额的一种程序。证券清算的意义,在于同时减少了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证券与价款,节省的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制度,那么每一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证券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烦,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
请参见下列案例。
A 证券商向 B 证券商卖出 100 股,B 证券商又将这 10O 股转卖给 C 证券商。若无清算制度,则 A 证券商应向 B 证券商交割证券一次,B 证券商又必向 C 证券商交割一次;若予清算冲销,那么由于 B 证券商买卖相等,所以只需 A 向 C 交割一次即可。
2.清算程序
清算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核对买卖成交单有无错误;
第二,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抵销同种证券的买卖数量与金额,然后计算出应交割的证券与价款的净额;
第三,确定每一证券商应向其他证券商收进或付出的证券数额与金额。证券清算的具体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组织或下属的证券清算公司进
行。
清算程序可参见图 3.5。清算公司核对成交单清算公司计算应交割证券与价款净额
清算公司确定每位证券商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图 3.5 清算程序图
请参见下列案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清算公司依据甲证券商的 1992 年 4 月 15 日的成交记录(见表 3.5,表 3.6,表 3.7)填写了清算单。
表 3.5 甲证券商买进成交记录表
1992.4.15.
股票名称 |
数量 |
成交价格 |
应收价款 |
卖出证券商 |
---|---|---|---|---|
NORwAY |
800 |
20 |
$ 16,000.00 |
经纪人 L |
GS |
500 |
26.00 |
13,000.00 |
经纪人 M |
BS |
400 |
2318 |
9,250.00 |
经纪人 N |
LS |
500 |
4218 |
21,062.50 |
经纪人 O |
LRR |
300 |
19.00 |
5,700.00 |
经纪人 P |
GF |
100 |
3118 |
3,112.50 |
经纪人 Q |
AC |
100 |
54.00 |
5,400.00 |
经纪人 R |
GE |
600 |
1818 |
11,325.00 |
经纪人 S |
合计 |
3,300 |
$ 74,850.00 |
从清算单中可以看出,该证券商在同日内买进 3300 股,卖出 3600 股,
经清算后,只须收进 1100 股、付出 600 股。价款清算亦这样。该证券商应收价款 105,237. 50 元,应付价款为 74,850 元,两者相抵后,该证券商应收价款为 30,487. 50 元,应从清算公司处领取,而应付价款的证券商应向清算公司如数支付——这样,清算公司每日的收支余额即相等。从本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证券清算制度中,清算公司(或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的作用类似于银行转账结算,这样就大大地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了经济效率。清算公司转账结算的作用请参见图 3.6。
图 3.6 清算公司的转账结算{ewc MVIMAGE,MVIMAGE, !15900440_0091_1.bmp}
3。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
对于清算,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有如下规定:
第一、一般交易以同一日成交者为一个清算期;
第二,证券商不得因客户(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交割
证券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证券而买方向卖方交付价款。
- 交割方式
证券交易所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 当日交割:
即在买卖双方同意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证券或卖方急需价款的场合。
- 次日交割:
即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主要适用于政府债券。
- 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 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证券的标准交割方式(政府债券除外)。一般地,如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 即一律被视为采用例行交割方式。
- 例行递延交割:
即卖方在喊价时,可特别声明:自成交日起算,在第四、第五、第六或第七个营业日中,可任选一日办理交割事宜,而毋
需事先通知。当然,若买者拒绝,则仍应该采用例行交割方式。
- 卖方选择交割:
即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五天至六十天不等。买卖双方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进“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这种交割方式主要适用于外国证券的买卖。
- 发行日交割:
即买卖双方同意等新证券发行以后再办理交割事宜。这种交割方式主要适用于下述情形:第一,上市公司分割股份并:通知原股东更换新股,在新股未发行前,多以这种方式买卖新股;第二,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原股东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卖出其新股优先购股权。
- 交割程序
交割分两个过程: 第一,证券商交割;
第二,证券商给客户送达确认书。请参见图 3.7。证券商交割
证券商给客户送达确认书图 3.7 交割流程图
证券商为客户成交之后,应在同日内向委托客户寄送确认书(典型格式图 3.8)。
X X 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 号
确认书
委托人 卖出
帐户号码
委托买进下列证券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交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种类 |
股数或面值 | 单价 |
价款合计 |
佣金 |
应收金额 |
---|---|---|---|---|---|
场内成交单号码 |
委托人签章
图 3.8 确认书典型格式图
注意:
-
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留销户权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
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代购证券转质押措款。
确认书一般包括如下事项:成交日期及时间;成交数量;证券名称;完成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成交价格及金额;过户税;利息;佣金;邮费;欠人或人欠净金额;交割日期;其它事项。
每月终,证券商(经纪人)应向每一往来客户寄送账户月结书。帐户月结书主要反映全月的交易记录,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买卖股数;成交价格; 佣金、利息与税收总额;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其它事项。
- 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有一系列规定:
第一,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达清算公司;
第二,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相应的权利转让; 第三,证券商不得因客户(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第四,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它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 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 3—5 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第五,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手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它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第六,应归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将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相冲销;冲销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第七,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解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新委托;
第八,证券商应在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或其下属的清算公司里缴存交割结算基金,其债权不得转让或设质。
□过户
证券与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意味着证券交易程序的最后终结,因为对于股票来说还有一个过户问题。
每张股票都证明股东持股份数,它实际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据公司章程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契约,它代表着其持有人对公司参与权的一种权利。因而,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让到买方手中时,就表示伴随着相应的权利转让:也就是说,卖主(原有股东)已经丧失了他所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而买者获得了他所买进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因而成为新的股东。但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的过户手续。而对于无记名股东来说,由于他们的姓名等情况并未收入股东名簿,因而也就毋需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基本程序如下:
- 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股票一起送达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可以自行设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须事先得到证券交易所的同意。一般地,发行公司在
其注册住所自行设置过户机构,而在其他区域则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
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只一个,则转让方(卖主)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 如果转让人的账户不只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
股票过户通知书典型格式请参见图 3.9。股票过户通知书
查本人所持下列公司股票 股,已转让给 先生承受,请办理过户。
股票种类 | 号码 | 张数 | 股数 | 共计票面金额 | |
---|---|---|---|---|---|
壹股 | K | 张 | 股 | ||
伍股 | K | 张 | 股 | ||
拾股 | K | 张 | 股 | ||
伍拾股 | K | 张 | 股 | ||
壹佰股 | K | 张 | 股 | ||
壹仟股 | K | 张 | 股 | ||
合计 | 张 | 股 K |
股东 住址
股东帐户号码
股东登记号码 印章
收件日期
图 3.9 股票过户通知书典型格式因
- 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达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印章卡主要记载下列事项: A、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B 新股东的住址;
C、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码; D、股票转让的日期;
E、如果是特殊类型股,应注明特殊类型。
- 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鉴卡后,进行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换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达鉴证机构,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
鉴证机构的功能是保存发行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全部记录,并检查有无超额发行以及伪造股票等情况。发行公司不得自行设置鉴证机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并且,负责该公司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不得充当鉴证机构。
-
鉴证机构收到过户机构送达的新旧股票及有关文件后,进行审核,
若手续齐全就在新旧股票正面鉴证,再送达过户机构。
-
过户机构收到经鉴证的新旧股票后,将新股票送达新股东,而旧股票则由过户机构存档备查。
关于过户,还有几点须予以说明:
第一,上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发行公司负责。
第二,股东如果是用邮寄方式申请过户,则应用挂号件邮至过户机构; 以平信邮寄,若有遗失,发行公司概不负责。
第三,股东遗失股票,若不能出具充分证明并保证妥善保管,则发行公司可拒绝补发新股票。
第四,一般地,捡拾到遗失股票者可拥有遗失股票而毋须归还原持有人, 但除非原持有人在遗失股票背后鉴字盖章,否则发行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除非原持有人同意不再拥有已遗失股票,否则公司就不承认新持有人为新股东。因而新持有人无法享受一切权利。
第五,发行公司的董事会鉴于股东变动频繁,为了便于发放股息与召集股东会,一般在宣布股息时公告一个停止过户期(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 在停止过户期内,发行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发行公司将在发放股息之日以支票形式将股息送达给在停止过户前登记于股东名簿上的股东。旧股东如果在这一期间转让其股份,则新股东(受让人)不能领取股息;所以一般在成交时,都从出让价格中扣除股息作为成交价格,这样才较公平合理。
以上所介绍的程序同样适用于记名债券的情形(记名债券也需要过户)。股票和债券的过户,才真正宣示证券交易的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