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

当你走进证券交易所时,你会发现一批身着各色马甲的人正忙碌着,在证券交易所内上下奔波。这些人就是证券交易的马前卒——证券交易所证券商。他们可分成三类,即经纪人、交易所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

□经纪人

经纪人又可分为二类即佣金经纪人、两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1.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与股民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大多数投资者均委托佣金经纪人代为买卖。

  1. 两元经纪人

两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客户的委托,而只在佣金经纪人业务繁忙或其业务处理发生困难时才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此外,两元经纪人亦可自行买卖证券。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禁止两元经纪人从事与客户所委托的同一证券的同一价格的买卖,虽然两元经纪人可以以高于客户委托的价格买进或以低于客户委托的价格卖出证券。

  1. 债券经纪人

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 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

□交易所自营商

交易所自营商是自行买卖证券、独立承担风险的证券商。自营商又可分为交易厅自营商、零数自营商两类。

  1. 交易厅自营商

交易厅自营商不与投资者发生直接联系,而是在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内在交易厅内自由活动,争取买卖机会、追求利润,同时独自承担风险。交易厅自营商很少参与长期看涨或看跌信用交易,只做短期交易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厅自营商的买卖不限于特定的品种,所以没有象自营经纪人那种维持市场公平与合理的责任。有鉴于此,证券交易所一般都对这类证券商进行严格的资格限制,这类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中的重要性因此也较小。

  1. 零数自营商

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证券大都以 100 股为一个成交单位,而零数自营商则专门从事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证券买卖。

□自营经纪人

自营经纪人介于自营商与经纪人之间,自营经纪人兼营证券的自营与代客买卖业务,但以代客买卖业务为主,并且往往有较强的专业分工。

自营经纪人买卖业务具体如下:

  1. 在交易厅每天开始营业时,当经纪人业务繁忙或不能顺利进行某些专业性很强的证券买卖时,经纪人常将业务转托给自营经纪人;也就是说,

    自营经纪人的顾客只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而不与投资者发生直接联系,这一点与经纪人中的两元经纪人相同。

  2. 自营经纪人在交易厅内是在按专业分类的专业柜台里进行证券交易;自营经纪人对于其专业经营的数种证券,可自行决定其开盘价。

  3. 自营经纪人有一个重要职责即创造市场,以自有资金买进或卖出证券以防止其价格发生暴跌或暴涨的现象,随时稳定其价格。具体方法是:某

一证券有暴涨趋势时,自营经纪人即按其最高价格卖出;反之,当某一证券有暴跌趋势时,自营经纪人即按其最低价格买进。也就是说,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并不象交易厅自营商那样是追逐利润,而是为其所专业经营的几种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不使进出报价差距过大,并使价格波动局限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从自营经纪人的上述业务中我们可以看出,自营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由此,证券交易所对自营经纪人的行为也进行了较严格的界定:

  1. 非经注册合格,不能成为自营经纪人;

  2. 自营经纪人的自有持股量与自有净流动资产数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 自营经纪人的合伙人等与其关系亲密的证券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自营经纪人所专营的各类证券;

  4. 禁止自营经纪人操纵市场;

  5. 只有在维护公平而有秩的市场时,自营经纪人才能从事自营证券业务。并且,不得以高于前一成交价格买进证券,以防止抬高证券价格;也不得以低于前一成交价格卖出证券,以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也不得按成交价格买进客户委托的证券,以防止其套取客户的应得涨价利益;

  6. 只有在为了避免市场中断时,才允许自营经纪人为自营而报价——

    也就是说,当市场已有报价时,自营经纪人的自行报价应仅限于已有报价的差距之内;

  7. 自营经纪人本身尚未能完成客户委托的买进或卖出时,不能自行买进或卖出;

  8. 自营经纪人对于某种证券,已接受限价买进委托时,不能以等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自行买进该种证券;对于某种证券,已接受限价卖出委托时,

    不得以等于或高于市场价格自行卖出该种证券;

  9. 自营经纪人自行买卖证券时,不得以转帐方式成交;

(1o)自营经纪人将自有证券转让给客户时,应以高于客户的进价报价的价格卖出,客户不愿接受时,才能按客户的进价成交;成交价格应只限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在成交后,自营经纪人不得收取佣金。

□对证券商的违法违章处分

一般地,证券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属违法或违章:

  1. 违反证券交易所的营业规则;

  2. 在交易厅内行为不良;

  3. 违反资本规定;

  4. 犯有欺诈行为或不诚实交易行为;

  5. 未能履行与交易所订立的契约中所规定的义务;

  6. 败坏市场风纪;

  7. 违反交易所章程规则;

  8. 违反证券交易法规定;

  9. 在交易所之外从事营业规则所不允许的事;

  10. 拒绝向交易所作证或提供交易所要求的有关文件与资料;

  11. 虚构所有权实际上并没有变动的交易;

  12. 其他任何伤害交易所的行为。

上述中的第(4)条即欺诈行为或不诚实交易行为,在证券商违法违章中最为普遍,证券交易法对此亦有规定(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法),所以违反第(4)条也就同时违反第(8)条。一般来说,欺诈行为(或不诚实交易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 硬卖。证券商以电话、信函及上门游说等方式持续进攻,以致客户

(投资者)不堪压力而作出购买决定;

  1. 翻炒。证券商为多收手续费而多次买进卖出,以致损害了客户(投资者)的利益;

  2. 剥皮。以谋取短期利润为目的而卖大号,并以某种或多种证券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对于以上违法违章行为,证券交易所一般都要给证券商以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三种:

  1. 罚款;

  2. 停止营业;

  3. 开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