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矿税征解改制

矿监税使派出后的约十年间,为皇室掠取了巨大的财富。但面对着此仆彼起的民众的反抗,神宗也终于不得不做出退让和妥协,对原来的掠夺方法做一些改变。一六○五年以后,陆续对有关制度作了如下的改动。

停矿——一六○五年十二月,神宗诏谕户、工二部:“朕以频年天象示警,心常兢惕,责己省衍,不遑宁处⋯⋯其开矿抽税,原为济助大工,不忍加派小民,采征天地自然之利。今开矿年久,各差内外官俱奏出砂微细,朕念得不偿费,都着停免。若有现在矿银,就着矿差内外官员一并解进,驰驿回京,原衙门应役。凡有矿洞,悉令各该地方官封闭培筑,不许私自擅开, 务完地脉灵气。”(《神宗实录》卷四一六)

分税——即将榷税所得,分成两份,一归宫廷内库,一归户、工二部主管的国库。诏谕说:“其各省直税课,俱着本处有司照旧征,解税监一半, 并土产解进内库,以济进赐供应之用,一半解送该部(按指户、工二部), 以助各项工费之资,有余以济京边之用。”(《神宗实录》卷四一六)

分解——分税后,税务征收统由地方官府掌理,税银的解送,进内库者由税监负责,进国库者由地方官府掌管。《明史·李汝华传》记:“三十三年十二月诏四方税务尽领于有司,以其半输税监,进内府,半输户部。独江西潘相(税监)勒有司悉由己输。汝华极论相违诏。帝竟如相议,且准行之四方。”据此,送内库和国库的税收仍由税监输送。税务征收在江西地区也仍由税监管理。但在全国范围内,地方有司统征税收,已作为一种制度规定, 从而消减了税使横征的弊病。

限制委官——各地中使随带的委官和役使人员,仗势横行,为害甚大。一六○五年十二月的诏书中明确指出:“其各处奏带员役,只着押解催儧钱粮,行文差用,不许私设关津,指称委官,容令地方棍徒,肆行攘夺,致民生不安,商旅不行,反亏国家正课。”(《神宗实录》卷四一六)

减税——一六○五年以后,一些省区的税额有所减轻。如一六○六年二月,山东巡抚黄克缵要求将山东六府之税由六万两减至五万五千两,获准实行。一六一四年三月,神宗谕:“各省额进税课,准以每年所征三分,量减一分⋯⋯其二分照旧征收分解进用,接济急需。”(《神宗实录》卷五一八) 这是一次遍及全国的大幅度减税。

留用——一六○五年以后,各地准留税银用于赈济灾荒。一六○八年准留仪真税银,一六○九年准留北直、河南、山陕税银。一六一○年准留福建四川税银,以赈灾荒。一六一七年,江西水灾,准留二监额税银二万两赈济。次年,以广东水涝灾伤,准将四十五年解部税银留赈。应解税银,也间或准当地留用于军费。一六○九年,辽东税银准留充本镇饷,一六一九年,以天津、通州、江西、四川、广西一年税银尽充军费。

停遣中使——矿监税使亡故或撤回北京之后,不再派遣太监接替,其原管事宜交附近税监代管。矿监税使虽然尚未全部撤离,有此规定,即可逐渐减少。

神宗对矿税制度作了上述的改革,中使权限受到限制,有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减轻民众的危害。但中使继续留在各地,仍可恃势虐民,依然是一大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