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盐业

制盐业也是重要的官工业。盐价和盐税收入是与田赋收入同等重要的官府财源。

明初的盐业生产、行销、征税统由户部管理。洪武时设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另设有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等七个盐课提举司及陕西灵州盐课司。转运司、提举司、盐课司都设在盐业生产地,就近管理。各盐场生产的盐按行盐区销盐,严禁私贩或越区贩盐行销。

明初盐业生产形式都是煎盐,盐业的生产者称为灶户。灶户和军户、匠户一样,属于灶籍,不许脱籍,子孙世代煎盐。由官府拨给一定的荡地或山场,收获柴草供煎盐之用,并发给煎盐工具如铁锅、牢盘等。有时也发给按产盐引数规定的工本米或工本钞,以维持灶户一家的口粮供给。

洪武年间,全国各运司灶户每年定额的盐课总数为一百一十四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大引(四百斤为一引),即二百二十九万九千七百三十六小引(二百斤为一小引)(《明会典》卷三二),灶户每年生产的原盐,定额之内名“正盐”,此外多生产的部分,名“余盐”,也归官府发卖,不许灶户私卖。洪武时规定:灶户除正盐外,将余盐夹带出场及货卖的处绞刑。余盐送交运司,每一小引,给官米一石。(《明会典》卷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