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籍与田籍

明太祖由农民成为皇帝,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土地占有制度,新建的明王朝依然建立在地主占有制的基础上。明初田地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类。“官田”是专门为皇室宗族供给农产品的皇庄田土,牧放官马的草场,园陵坟地,公共占地,皇帝赐给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的庄田,以及职田,学田,边境军官的养廉田,军、民屯田等等。“民田”是民自有之田,包括地主占有的土地和农民自有的少量土地,可以买卖。民人佃种官田,

只有耕种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贵族官员由皇帝赏赐的赐田,官吏的职田,也无所有权,皇帝和朝廷可以随时收回。屯田禁止私人占有。

明初,在某些战乱较多的地区,官田的数量甚至超过民田。“官田”可用以直接向劳动者征收租税,也可以用来进行军、民屯田,以奖励垦荒,恢复生产。

明王朝依据各地官田民田占有的多少征收田赋。依据户口人丁征派差役。战乱之后,人口流徙,田土占有也多变动。明太祖命户部对各地户口和田土普遍核查,编成户籍册和田土册,存于官府。两种册籍的编制,是明太祖整顿赋税制度的一大建树。

户籍册——明太祖曾说“夫有户口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

(《昭代经济言》卷一),一三七○年发布圣旨,派遣户部官员去各州县普查户口。先颁发“户帖”,要求民户据实填写,作为编制户籍册的根据。又派出军兵,随同办理。百姓如有隐瞒,治罪充军。明王朝在掌握了普填的户帖后,于一三八一年,下令府、州、县编制户籍册,称为“赋役黄册”。每“里”各编一册,里中每户详列男女年龄(男成丁、不成丁。女大口、小口)、田土房屋等本户状况。册首为“总图”,册尾登记鳏寡孤独等不服役的人口, 称为“畸零带管”。规定每十年重编一次,以记载变动情况。将表格发给里长,令各户填报。官府比对先年的册籍,死者除名,生者添注,田产买卖者记录其税粮的过割情况。(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志)户籍册编成后呈交户部一份,用黄绢封皮,故称“黄册”。省、府、县各留一份,用白色封皮,通称“白册”。户籍是征发赋役的主要依据,故又称赋役黄册。

明初的徭役,分为“里甲正役”与“杂泛”。里甲役即轮流充当里长、甲首,上级官府派征的各项物料及费用,里长出十分之三,甲首人户出十分之七。杂泛是临时性的各种差役,如修路、筑城、修仓、修河等劳役,田里长、甲首根据各户丁粮多寡按甲签发。明初江南地区还曾有过一种按田土多少签发的工夫役。田一顷出丁夫一人,称为“均工夫”。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曾编制“均工夫图册”。赋役黄册编成后,这种均工夫役便行废止。

田土册——大约一三六八年建国时,明太祖就曾对一些地区的田土进行过丈量,为编制田籍作准备。一三八○年派国子监生武淳等到各地监督绘制土地册籍。土地丈量的重点是江南地区和北方各省,因为这两个地区的土地册籍,散失最甚,土地占有情况也变动最多。各地田土册的编制,至一三九三年才全部完成。

新编田土册,又称鱼鳞册,分为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里为单位,相邻田土按顺序编号绘图并记录各号田土的名称、类别、面积和四至,以及田主或管业人的籍贯姓名。总图以乡为单位,把分图合并绘图,置于分图之前, 使阅者一目了然。然后再把一乡之图,合成一县之图。田土图形相接,有如鱼鳞,故称“鱼鳞图册”。图册编成后,官府可据以掌握土地占有及粮户情况,征收田赋。各地的田土所有权也由此得到合法的确认,有据可查。现存明初鱼鳞图册以小块田土居多,反映着农民战争诛除大户和明太祖迁徙豪富所带来的变化。

明初征收税粮按田亩计算。开垦荒地可以免税。夏税征麦,秋税征米。南北方粮产不同,可各以其地产供纳。以粮交纳者,为“本色”,以丝绢或钞交纳者,为“折色”。田赋率,大抵是“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

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明史》卷七八),这是历史上很轻的田税。明太祖实行轻税,一是因为建国之初农业生产尚不发展,一是因为有意体恤农民疾苦,以稳定秩序。江南如苏松嘉湖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税率高于其他地区。亩税可加重到二、三石。洪武初,浙西地方,因其民富实,一亩田税相当二亩,征税加倍。江西某些地区的田赋也高于邻省。苏州府一年交纳的田赋曾达到二百八十万九千余石,有人说:“苏州之田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赋约居天下十分之一弱。”(《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