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冶炼业

冶炼业主要是冶炼铁、铜、银等金属的行业,以冶铁业最为重要。铁用以制造武器和农具,宋元以来即是官工业的重要部门。明初的冶铁工业,规模较大。一三七三年全国设置十三个铁冶所,计有江西的进贤、新喻、分宜, 湖广的兴国、黄梅,山东的莱芜,广东的阳山,陕西的巩昌,山西的太原、泽、潞。每地设一铁冶所,吉州地区设铁冶所二个。以后又增设河南、四川及湖广茶陵铁冶所。每年向官府输铁共一千八百四十七万五千零二十六斤

(《明史》卷八一、《明会典》卷一九四)。铁冶所的生产或停产,常根据官府库存铁量的多少来决定。官营铁矿的采炼工人由民间征调服役。洪武二十八年(一三九五年)曾因内库贮铁达到三千七百四十三万斤,遂命罢各处铁冶所,允许民间自行采炼,岁输课程(实物税),每三十分取其二。一四一四年铁课为三十八万九千六百零五斤。一四三四年增至五十五万五千二百六十七斤。如以铁课率每三十分取二来计算,这年的铁产量当为八百三十二万九千余斤。

永乐时建立的遵化铁厂,规模大,技术高。炼铁炉深一丈二尺,前宽二尺五寸,后宽二尺七寸。矿石入炉后,“用炭火置二= 扇之,得铁日可四次”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六)。铁厂有住坐工匠二百名,民夫一千三百

六十六名,军匠七十名,军夫九百二十四名,此外还有轮班匠及罪囚,共有二千余名匠役(《明会典》卷一九四)。

铜、铅是铸造铜币的原料,官府控制较严。明初在江西德兴、铅山置有铜场。宣宗时二县铜场每年可获浸铜五十余万斤(《明宣宗实录》卷四七)。铅矿于洪武时在山东设场,采铅达三十二万三千四百余斤(《续文献通考》卷二三)。

银是贵金属,具有货币价值,官府对银矿的开采和冶炼,控制极严。一三八六年在福建龙溪县银屏山开设银场局,立炉冶四十二座。在浙江的温、处二州,丽水、平阳等县,也设有场局。洪武时福建银场的银课,仅有两千六百余两,宣德时增至四万余两。浙江银场,洪武时银课,只有二千八百余两,宣德时突增到八万七千余两。两地的银产量都以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的速度增长。由于官府对银矿开采垄断甚严,所以民间私自开采,形成所谓“盗矿”风潮,一些农民或流民深入闽浙银矿地区,隐蔽开采,官府严厉禁止, 常常激起武装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