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居正的兴革

湖广江陵人张居正,嘉靖进士。穆宗隆庆元年入内阁参预机务。任首辅后,建言并尊陈后、李妃为皇太后。得两太后倚任,尊称为张先生。张居正任内阁首辅,先后凡十年。是明代权力最大的首辅,也是兴革最多的首辅。张居正在任期间,针对前朝形成的积弊,参酌前人试作的革新,从多方

面采取了兴革的措施。

官吏考成——张居正认为,当时官场的从政者或“虚声窃誉”,或“巧宦取容”,或“爱恶交攻”,章奏繁多,实效甚少。万历元年(一五七三年) 他提出官吏考成法。说:“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明朝考察官吏原有制度,但行之既久,形同具文。张居正严格立法,要求法之必行,言之必效。考察标准是“惟以安静宜民者为最,其沿袭旧套虚心矫饰者,虽浮誉素隆,亦列下考”。方法是逐级考核,抚按以此核属官之贤否,吏部以此别抚按之品流,朝廷以此观吏部之藻鉴。若抚按官不能悉心甄别,而以旧套了事,则抚按官为不称职,吏部宜秉公汰黜。吏部不能悉心精核,而以旧套了事,则吏部为不称职,朝廷宜秉公更置。(《张文忠公文集》奏疏五)。又建立随事考成制度:“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复奉钦依, 转行各该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 除了一般的例行公事以外,另立文册二本,一本送各科备注,实行一件,注销一件。一本送内阁查考。必俟销完乃已。张居正奏称:“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嵇迟延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 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如此,月有考,岁有稽,不惟使声必中实,事可责成,而参验综核之法严,即建言立法者亦将虑其终之罔效, 而不敢不慎其始矣”(同上,奏疏三)。以部院考核抚按,以六科监督部院, 以内阁督察六科。这样,各级官吏,不敢敷衍塞责,建言立法者,不能随意发令,使朝廷政令的贯彻执行有了保证。

张居正在考察中裁撤了冗员,奖励廉能,据说官员们“不敢饰非,政体为肃”。

加强边防——张居正进入内阁后,就注意整饬边防,提出饬武备、信责

罚、造兵将的方略。调任戚继光整顿蓟镇防务,支持王崇古实现俺答封贡。王崇古晋为兵部尚书,方逢时总督山西宣大,戚继光仍驻蓟镇,又用名将李成梁为辽东总兵官驻守辽东,以巩固边防。当时边防的形势是:俺答封贡实现后,北边恢复安静,往来互市。但东部蒙古插汉(察哈尔)部与辽东泰宁、朵颜卫结纳,因不通互市,不时在边地扰掠。李成梁固守边镇,屡战获胜。辽东战争因而尚不致扩大。

整顿学校——嘉靖以来,府、州、县学中的某些混入的生员,不务实学, 为非作恶,在地方上形成一种势力,被称为“学霸”(《明会典》卷七八)。一五七五年,张居正整顿各地学校,规定:“今后岁考,务须严加校阅。如有荒疏庸耄,不堪作养者,即行黜退,不许姑息。”“童生必择三场俱通者, 始行入学,大府不得过二十人,大州县不得过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为少”。(《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五)核减生员,黜革学霸外,又大力整顿提学官和儒学教官。张居正奏称:各地儒学教官往往是“士之衰老贫困者,始告授教职,精力既倦于鼓舞,学行又歉于模范,优游苟禄,潦倒穷途,是朝廷以造士育才之官,为养老济贫之地。”(同上,奏疏四)张居正请敕吏部,慎选提学官,有不称者,奏请改黜。对于教官中学业荒疏,但年力尚壮者,送监肄业深造。如已年老,则黜革回籍。

清理田赋——张居正任首辅后,面对前朝形成的财政危机,从节流与开源两方面力图挽救。节流主要是裁减冗官冗费,对皇室的费用力求撙节。开源主要是清理逋欠的田赋。万历元年,敕令“自隆庆改元以前逋租,悉赐蠲除,四年以前免三征七”。次年规定,拖欠七分之中,每年带征三分。第三年,张居正用考成法严厉督促官员奉行“输不及额者,按抚听纠,郡县听调”

(《明史·傅应桢传》)。经过整顿后,明朝的财政有所好转。万历四年(一五七六年),京通储粟足支八年,太仆寺积金四百余万。次年,岁入四百三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岁出三百四十九万四千二百余两,积余八十六万余两。但万历六年(一五七八年)的财政收支又出现了亏空,计岁入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岁出三百八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亏空了三十九万余两。张居正上疏说:“量入以为出,计三年所入,必积有一年之余,而后可以待非常之事,无匮乏之虞”。他要求神宗“一切无益之费,可省者省之。无功之赏,可罢者罢之。务使岁入之数,常多于所出”。(《张文忠公全集》奏疏八)

张居正清理逋赋,说是针对侵欺隐占的“权豪”、“奸民”,但实行中, 地方官吏不敢催征势豪大户,反将下户贫民,责令包赔,流弊也是严重的。

清丈田亩——明朝田赋减少的根本原因是豪民兼并田地而不纳税,税赋仍加给失去田地的农民。所谓“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是历代常见的现象,至万历时尤为严重。各地农民不断逃亡或起义反抗,田地被兼并田去税存也是重要的原因。张居正曾指出:“夫民之亡且乱者,咸以贪吏剥下,而上不加恤;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故也”。张居正在清理田赋逋欠后,进而在一五七七年提出清丈全国各种类型的田地。次年,正式实行。企图通过丈量,田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奸。盖既不减额,亦不益赋,贫民不致独困,豪民不能并兼”。(《张文忠公全集》附录“文忠公行实”)一五八一年,田地丈量完毕,总计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较弘治时的统计数字多出三百万顷。虽然执行丈量的官吏或改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 有的豪猾势家也千方百计进行抵制,致使这一数字不很确切,但毕竟把地主

豪强隐瞒的土地清查出了不少,使豪民的隐田逃赋受到打击。湖广等地原来垦田数字减少最多,经清丈后增额最多。

改革赋制——一五八一年,张居正在清丈田地之后,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前朝试行过的一条鞭法,对赋役制度作了全面的改革。

《明史·食货志》说:“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 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 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续通典》卷七说:“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大致说来,此项改革包括:

(一)赋役合并。原来的赋(两税)役(里甲、均徭、杂泛)以及土贡方物等并成一项。取消力役,一律征银,由人丁和田地分担。(二)田赋一概征银。除苏、松、杭、嘉、湖地区继续征收本色粮食,以供皇室官僚等食用外,其余一般征收折色银。(三)计算赋役数额时,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额不得减少。(四)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原先田赋交本色粮食,很不方便。改为征银后,便于交纳、储存和运输,这就是所谓“丁粮毕输于官”。

一条鞭法简化了征收项目和手续,计亩征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的弊端。役银由旧制依户、丁征收改为以丁、田分担,也使无田或少田的居民减轻了负担。一条鞭法的主旨在于使多占田者多交税,是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盛行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也是赋役制度史的一大变革。新法自一五八一年开始实行,各地逐步推广,大约至一五九二年前后,全国各地包括边远省区,都已陆续实施。各地方因情况不同,具体的实施办法也互有差异。如关于役银的丁、田分担比例,各地实行的办法就极不一致。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地为辅,采用“丁六粮(即田地)四”的分担比例;有的地方以田地为主,以丁为辅,人丁承担四分之一,田地承担四分之三;也有的地方, 丁田平均分配,各承担二分之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州县,负担比例也不一致。如凤阳府所属泗州与盱眙一五九九年所编的四差银(四差包括里甲、均徭、驿传和民壮),都是丁所出的总额,大于田粮所出的总额,而天长一县则相反。三州县每石地亩粮所带征的四差银数量,轻重也极悬殊,其中泗州和盱眙分别是一钱三分和四钱九分五厘三毫,而天长县却高达二两一钱。总的说来,各地征额虽然多有差异,但改力役为征银,依占田与人丁多少分担,各个地方则基本相同。这一办法之能以实行,当是反映了农民已便于出售产品,换取货币。农民生产的布帛菽粟,到市场上出售,自不免要受商人的盘剥,但在客观上却也促进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张居正任内阁首辅,先后凡十年。这十年间,明朝边境,大体保持安静, 因而得以致力于内政的兴革。张居正曾奏谏“凡事务实,勿事虚文”。他以务实精神所致力的兴革,大体上在于考核选拔人才与增加朝廷财政收入这两个方面。增加收入的办法,局限于清理田亩、改革赋役,实质上是反映着官府与豪民的利益争夺。不过,这些改革客观上也有利于减少贫民的负担,作用还是积极的。一五八二年三月,张居正病死。死前一月,曾上疏请捐免万历七年以前积欠赋税,以消除岁岁“带征”之弊,获准施行。死后赠上柱国谥文忠,与世宗朝的张璁同一谥号。明代先后两张文忠,均以兴革为己任。张居正的施政范围与年限,都超过了张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