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税

明太祖为重建社会经济秩序,对商业采取低税政策。明朝建国前对商人征收“官店钱”,税率是十五税一。建国后放宽到二十分取一。不久又放宽到三十税一。对于民间生产工具、生活资料、文化用品以及嫁娶丧祭物品等的贩卖,并予免税。

明初商税分为两种,一为营业税,即三十税一的商税;一为通过税,即商品通过关津渡口时的关税。一般是按比例抽取实物。县设税课局,府设税课司征收商税。统由京师税课司管理。

商人赴各地经商要取得官府验发的“商引”。商引载明贩卖货物的种类、数量,及贩运道里远近。无“商引”者,被视为“游民”治罪。京师城内由兵马指挥司管理市场,每日校准市场度量衡器,检查商人活动及物价情况。京师及其他大城市设有官办货栈,称为“塌房”。商人在塌房存放货物,就地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