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币与白银

明洪武时,铸造铜币又发行“宝钞”,铸币与纸币并行,严禁民间用金、银交易。但“大明宝钞”仍有对金银的比价,征税也仍收白银,民间交易则始终是银、钱并用。“宝钞”行之不久,价格大跌。这是因为明钞和元钞不同,不设钞本,发行不分界,没有准备金。而且官府发行的“宝钞”,只出

不进,或者大出小进。官府发钞,支付官俸军饷,收购民间产品,但征税却不收钞或仅搭收少量宝钞。因此“大明宝钞”在民间经济活动中缺乏信誉。官府用行政手段强迫民间用钞,无限制地发行。永乐时曾规定“户口食盐法”, 每家大口每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半之。据计算,当时全国人口不下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按照“户口食盐法”,官府就可以收钞五千多万锭。后来又规定官府收取税粮、课程、赃罚等项都要求收钞,企图以这些措施来稳定钞价。但“宝钞”发行越滥,钞价越跌。洪熙时,夏原吉认为: “钞多则轻,少则重。民间钞不行,缘散多敛少,宜为法敛之。”(《明史·食货志》)但钞值仍然暴跌,钞价只是原值的十分之一。宣德初,米一石要值钞五十贯。到正统时,钞一贯已不能值钱一文。在这种情势下,“宝钞”虽然仍在一些税收范围内流通,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已经被金银所替代,迫使明廷不得不放宽使用白银的禁令。正统元年(一四三六年)令征收赋税时, 米麦一石,折收银二钱五分。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应征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称为“折粮银”, 后被称为“金花银”。白银流通的禁令实际上已被解除,白银逐渐成为一种法定的秤量货币,与明朝铸造的铜币并行。铜币是一种“制钱”,铸钱时就铸定当值,这种钱值和其本身铜料的价值无关。因此铜币也可能因滥铸过多而贬值。但因币与“宝钞”不同,铜币的铜料尚存有一种自然价值,所以明嘉靖时曾精工铸造质量好的铜币,以稳定币值。白银作为流通货币手段则比铜钱优越。它以物质银的重量表示价值,而不是依官府权力规定。因而容易取得使用者的信赖。正统以后,白银逐渐成为主要的货币。铜钱与白银并行, 在中小额交易中使用,处于辅币的地位。

明代用银,以银锭计重使用,分为两、钱、分、厘、毫等计量单位,银锭可以按需用切割,既可应用于各种交易,又可作为贮藏手段,不受政策变动的影响。上自官府经费支出、发放军饷、征收田赋、商税,下至公私交易, 民间生活消费,都逐渐用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 法”,计亩征银,使白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地方州县要把用铜钱或实物交纳的田赋,兑换为白银上缴户部,这就使全国的用银量大增,同时也使白银上升为国家主要货币。从这时开始,中国正式成为行用银本位的国家。

中国原有用银为货币的悠久历史,汉武帝时铸有“白金三品”,唐宋时白银已作为一种贸易通货,与铜钱平行使用。蒙古族早已用银交易,元代白银已确立正式的货币地位,举凡借贷、贸易、物价等都以银为可计算的货币。明朝废弛禁令,实行白银与铜钱并行的制度后,由于白银需求量日增,遂将原已封闭的银矿,恢复开采,提高银课收入。又增加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等钞关税银征收,各关定额每年征收白银三十三万五千五百多两,以后又逐年增加。(《明经世文编》卷四四一,赵世卿《关税亏减疏》)。一六○二年左右,福建土商张嶷与百户阎应隆等上书, 请准自备船只人工资本,往海澄县界外的机易山地方开发金银矿。因遭廷臣反对,未能实现。(《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赵世卿《九卿机易山开采疏》)

嘉靖时,国内白银产量不足,开始从国外输入。西班牙人从其殖民地美洲各地把白银运到吕宋(菲律宾),再由中国商人,把白银或银元运到国内。明朝在漳州加征“加增饷”,以吸收白银。据记载:“加增饷者,东洋吕宋地无他产,夷人悉用银钱易货。故归船自银钱外,无他携来,即有货亦无几。故商人回澳,征水陆二饷(船税与货物税)外,属吕宋船者,每船更追银百

五十两,谓之加征”。(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除漳州外,广州、宁波、厦门等处也同时输入西班牙银货。葡萄牙和荷兰人也用白银购买中国货物, 使巨额白银流入中国。此外,日本、暹罗、安南等国也向中国输入白银,以换取商品。

国外大量白银的流入,加强了白银作为主要货币的地位,也扩大了中国商品的出口,从而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国内市场白银流通量充足,还有利于市场金融的活跃和资本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