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法学

这门学科是研究科学技术活动中如何实行法律调节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科学立法理论、科学法规、科学法制、科学法史、科学法比较、科学法预测和未来等。我国的科学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认可并由司法机关保障其实施的科学技术行为的准则。科学法的效力与其他法律相比,都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但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科学法调整的内容一是科技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对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应用,三是对科技潜在的有害后果的防止。具体地说,科学法规具有两大功能,即促进功能和限制功能,前者保护和促进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后者限制科技活动的消极因素和对成果的滥用。

科学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还有着如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调整规范的探索性

科学规范往往以号召、鼓励为主,它既不像刑法规范那样以刑罚来强制人们遵守,也不像民法那样规范物质责任来迫使人们履行。

  1. 调整活动的间接性

因为科技活动是对未知事物的研究和试验,是知识性的产品,因而不能事先一一加以规定。

  1. 调整程序的特殊性

因为科学法调整的内容具有高度的知识性,往往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现今有不少国家专门建立了科学法庭,其法庭成员都是由学有专长的人组成,完全有别于普通的民、刑法庭。

科学法学也和其他学科一样,在学术上争论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 3 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法学是一门跨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亚部门;第三种观点认为,它是一支独立的法学分支。尽管争论较大,但有一点是一致肯定的,即认为科学法学是当代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