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谁签约
在生命的旅程中,他要不断地和社会签约,有时虽非心甘情愿,但必须得签。
每个人都是哭哭啼啼地来到人世间。起初是懵懵懂懂,一无所知,甚至不知自己为何物。小嘴巴把小手吮得发白,又把它咬住不放,然后号陶大哭, 一副怨天尤人相。几个月之后,他开始学会察言观色,于是就不时地挤眉弄眼,做出种种可爱相。在婴儿期,人不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生只有在这
个时期才显得无拘无束。从幼儿期开始,孩子就学会了按成人的要求去做, 而成人又将种种规范写在了纸上,形成了道德和法律两部契约。然后在生命的旅程中,孩子就要不断地按社会契约的要求和社会签约,有时虽非心甘情愿,但必须得签。签约之后,就要终生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孩子三四岁的时候,成年人就为他敞开了社会的大门,他进入此门之后,开始学习与这个社会所要求的一切签订契约。他学会了爱,学会了诚实守信,学会了尊重别人等等规范,这一切都是在生活过程中进行的。一日, 他趁母亲转过身去,抓了两块糖,迅速地塞进了嘴里,把剥下的糖纸踩在了脚下,然后一边晃动着小脑袋,一边说他可什么都没拿。母亲告诉他,孩子不能说谎,不可以骗人。当他在幼儿园把小朋友推倒时,老师会告诉他,小朋友相处要学会友爱,于是他知道了许多类似的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准则, 许多对自我的约束,许多与他人相处的禁忌,诸如不能随处便溺,在公共场所不能大声喧哗等等。这是他与社会签订的第一个契约——日常生活的道德规范。
后来,他进入了学校,在每周一的升旗仪式上。听着国歌,看着徐徐升起的国旗,他感受到作为中国人,应该热爱脚下的这片土地,热爱自己的民族。
再后来,在课堂上、在教科书中,他明白了签约的意义和签约的过程。在历史上,每一个契约后面也许都有一部血腥的历史。或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历史;或是一个民族摆脱屈辱维护自尊的历史。人或是自愿签约,或是被迫签约。3700 多年前,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汉谟拉比用武力统一了两河流域后,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法典条文共有 282 条,刻在一块高 2.25 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汉漠拉比声称, 他制定法典的目的是为了“树立公平正义于国中”,使臣民“不得以强凌弱”。但法典所规定的奴隶、半自由民和自由民的法律地位迥然不同,因此对于不同社会等级的人来说,公正也就不存在了。
人与社会所签下的契约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两种。强制性的是法律,在这个契约面前,人不可越雷池一步,否则就会受到惩处。这时人也就无高低贵贱之别了。中国有一句老话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还有一句话叫“刑不上大夫”。这说明古代中国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的范围,可能会因人而异。在现代,人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还无法排除个别滑坡的时候,可那不是法律的本义。在历史上,执法者以身试法也大有人在。伟大的哲学家培根,在其政治生涯中未能保住晚节。他晚年任英国大法官期间, 当面接受诉讼当事人的礼物,被议会议员起诉。培根招供并被判刑,关押在伦敦塔,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同时还被罚一笔巨款。东窗事发之后,以他的口才没准可以找到堂皇的理由而逍遥法外,不过他没有这样做,而是老老实实低头认罪。他伏罪的话与众不同,他说,我是这 50 年来英国最正义的
法官,但给我定的罪却是 200 年来议会所做出的最正义的谴责。
非强制性的契约是道德,人同样不可逾越。与法律不同的是,违背这个契约,你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折磨,有时也会让人透不过气来。道德有不同的水准和层次,最高层次是一种自律层次。爱因斯坦在《我的世界观》一文中曾指出:“人是为别人而生存的——首先是为那样一些人,他们的喜悦和健康关系着我们自己的全部幸福;然后是为许多我们所不认识的人,他们的命运通过同情的纽带同我们密切结合在一起。我每天上百次地提醒自
己:我的精神生活和物资生活都依靠着别人(包括活着的人和死去的人)的劳动,我必须尽力以同样的分量来报偿我所领受了的和至今还在领受的东西,我强烈地向往俭朴的生活,并且时常为发觉自己占有了同胞的过多的劳动而难以忍受。”正是这种高尚的道德水准使爱因斯坦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科学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事业。
人在幼年时就学会了与社会签约,社会用契约来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契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的随心所欲,但是它在规定人应尽义务的同时,也把人应享有的权利交给了每个人,只是契约使人获得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