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

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一)国务院 1993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 1993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 1998 年 8 月 6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0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1 年 8 月 8 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1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0 年 4 月 3 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